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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的原因和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2-03-30 03:54:12

『壹』 你自由嗎如果不自由是什麼原因如 是什麼社會問題還有什麼問題

任何人都不是絕對自由的,只是相對的,只能在制度或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自由」,也可以說是社會問題

『貳』 活得很壓抑,不自由,又沒有勇氣去面對別人不敢反抗,怎麼

『叄』 人是越來越自由,還是越來越不自由

第一:首先要金融危機的本質,這次危機的本質就是西方國家內部矛盾積累的結果,是西方國家內部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過去,國家之間矛盾不可調和,解決的辦法是用戰爭的手段,是採用世界大戰的辦法解決。但是,隨著世界文明的不斷進步,世界厭惡戰爭,加之,世界多極化的發展,也有效地制約了世界大戰的爆發。金融危機的結果是世界經濟利益的重新分配,是生產與消費的重新定位。金融風暴是一種剝奪與反剝奪的過程。
這次金融危機與東南亞金融危機有本質的區別,應對方法應有所不同。
第二:要對未來充滿信心。特別是要對中國的未來充滿信心。人一旦失去信心,就會導致喪失意志,迷失方向,不知所措。首先要相信自己能夠安全度過金融危機,其次要相信中國會安全度過金融危機,第三要相信世界會安全度過金融危機。在金融危機關頭,什麼悲觀的情緒都會產生,如果能夠以一顆平常心來應對,就會撥開烏雲見彩虹。
第三:不要聽信謠言,不要去物資,不要去銀行擠提存款。金融危機與經濟危機是休戚相關的。危機的表現,一般都表現為生產過剩的危機。部分企業會倒閉,失業會相應增加,工資會減少,個人消費水平降低,消費能力下降。目前的中國是經過三十年經濟突飛猛進發展後的中國,物產非常豐富,只要你有錢,除開感情和核武不到,任何消費品都可以得到,從這一點上看,你還有什麼對中國沒有信心呢?有人擔心世界貿易會減少?衣吃住行不可能停止,如果中國停止紡織品出口,一些外國人連都沒有得穿。所以不用擔心世界貿易會停止不前。
不要去銀行擠提存款,主要理由有:如果把我們老百姓看成一個整體,把錢從銀行取出來,銀行資金缺乏,就會迫使發行大量紙幣,那麼你拿出來的錢一下子就貶值了,錢就不值錢了。既然是生產過剩,嚴格來說是生產相對過剩,富人有錢不消費,沒錢消費。所以,生產是相對過剩;生產過剩,就意味著供過於求,價格會下降,那麼,如果需要消費,就要等待消費時機,用盡可能少的錢購盡可能多的東西。前些時候,價格迅猛上揚,一些人就去進。其實,如果你僅僅是來住的,就要到價降得差不多的時候去購;如果你是來炒的,那就要隨行就,另當別論了。
如果得起東西了,消費就會上去,生產就開始復甦了,新一輪經濟增長就開始了,失業的人們,又有工作了。
第四:在經濟危機面前,更加要努力工作。也許企業出於成本考慮,會裁員,留下來的員工,工作會更加艱苦。但是,總比失業要好啊。失業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家裡人要增加負擔。有些開明的企業主,比如李嘉誠,很少聽說他會在危機關頭裁員,所以李嘉誠得人心,得人心者,得天下(財富)。在中國,部分是國有企業,一些國有企業的裁員,美名是減員增效,實質是減員增獎金(增加廠長經理的獎金),一邊裁員,另一邊又大量招進自己的「親戚」。所以,在困難時刻,應下令企業不準裁員,以穩定局勢。
第五:加強鍛煉身體。身體健康,不要生病。這個很重要。
第六:加強學習,增強自己的本領。
第七:中國人,全球的中國人,都要團結一心,共同攜手應對金融危機。目前,最需要海峽兩岸的同胞加強貿易往來,加強文化等交流,旅遊觀光,甚至包括軍事合作。的改善,不要再像裹腳的女人走路。恩恩怨怨都幾十年了,還有什麼不可以化解呢?兩岸共和分治,實現中華民族的大統一,是中國的共同心願。大家都將「廢鐵」的錢,用來改善民生不好么。香港97年回歸後,98年就發生金融危機,世界金本就選擇這個時候向香港下手。98年,香港大量進股票,抗擊國際金融大鱷,當天,我在香港公幹。當時,香港滿街都是降價大甩。而香港今天依然繁榮,很重要的原因是香港與內地加強了往來與合作。
說簡單點兒,金融危機來時,應該怎麼做?
存3年銀行定期,過冬
第一,固定資產要有,這是個基礎,不然每年你的成本要提高不少;第二,手中要有現金,要謹防爆發通貨膨脹;第三,目前來看,通貨緊縮的可能比通貨膨脹的可能要大,要做好准備;第四,黃金可以適量購入;第五,其他的有風險的投資,還是暫緩吧。
盛世古董,亂世黃金!老祖宗早就在歷次磨難中給你總結出經驗了!這條道理顛撲不破!短期內幣不會大幅度貶值,不會象越南盾!但看就不好說了,要看世界經濟形勢和中國的政策調整!中國如果真的想跳出這個泥潭,最終的手段就是「還利於民,促進公平」。否則就不敢說了……
正好准備抄底,投資和炒股了,不過目前還不是底,再等個半年,就可以動手了。
好好工作好好表現,爭取不失業
金融大動盪,等於人的血液先出了問題。接下來往往是經濟各個層面的問題會逐漸體現出來:一是企業會逐漸採取收縮戰略,包括裁員潮會接踵而來。所以打工族要好好工作好好表現,不然老闆看你煩你就可能是第一個被裁員的,找工作會越來越難。其次是工資的提高會逐漸變成很難的事情,甚至可能會降低工資收入,獎金會越來越少甚至想都別想了,所以你如果是靠工資的消費人那就要注意減少開支了。
接下來會百業蕭條,包括投資、消費、貿易都會變冷。人們會越來越重視現金。現金會越來越珍貴,錢會越來越覺得是錢了。然後各種東西價格會逐漸下降,想子的別急,估計國內的子價格會在未來一到三年左右的時間會跌去50%。國內的各種商品價格會逐漸下跌,經濟的寒冬已經開始,持續的時間可能會比較長,所以家庭財富規劃,需要戰略性考慮了。
持有大量現金的,可以等這跌之後,在低位購大量便宜資產,包括子和股票,把握好的話,又可以使使財富大幅度增值。
搞項目投資的,如果現金還沒進去,則建議暫緩。

再說的白一點兒:
1、花錢不要像從前那樣大手大腳了,能省就省。盡量不要購置一些有它也不多,沒它也不少的東西;
2、有住暫時考慮不要換新、大了;
3、想車也考慮一下是否有多大用處,不是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最好是一;
4、什麼婚喪嫁娶,不要大擺排場,能省就省,一方面給自己節約一點,另一方面也減輕一些親朋好友的壓力;
5、以前想去美國旅遊的,這陣不妨去澳大利亞轉轉。以前想去新馬泰的,不妨轉一下國內。曾經想去長途遠游的,不妨在近效散散步,爬爬山也能享受到大自然的樂趣;
6、酒少喝幾瓶,煙少抽幾包,KT包里也少去上幾次。
當然了,這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的看法,日子該怎樣過,咱們就怎樣過吧,不要去投機,不要去聽電視上面的什麼專家呀,這些人的話,踏踏實實的去生活,現在很多騙子,一會說這,一會說那,其實我們老百姓的生活,就這個樣,現在有些人應該是別有用心

『肆』 規則不限制自由的理由

規則不一定都會限制自己的自由啊,這個本身也是看規則怎麼制定的。

『伍』 我一點也不自由,該怎麼辦

別把自己綳得太緊了,否則會走向憂鬱症甚至自殺的邊緣,自殺可是大罪呀,應該把眼前的事情,甚至是整個世界看的淡一點,如何才能看淡,就是把世界看透的意思,學校管你是什麼原因 家裡人管你又是出於什麼原因,好好的分析思維

學校管你是建立世間無知的背景上的,也就是他們認為他們必須把這些世間的學問和知識灌輸到你的腦子里去,這是他們的責任,否則他們就是沒盡到責任就是失職,培養不出世間的知識分子,他們就是最大的失敗,是在這個基礎之上的,也就是說學校並不見得在乎他們灌輸給你的時候一定就是真理,總之只要能成功灌輸給你,那麼就是完成任務了,他們是在抱著這樣一種完成任務的心理在教化別人(說難聽點也叫誤人子弟)但是這些同時又離不開這個國家都是無知的大背景,乃至整個世界都是無知的大背景

家裡父母管你,為什麼他們希望你能像上一輩人希望他們成龍成鳳一樣也把這種思想束縛到你的頭上,雖然感覺上好像是在為你好,像出人頭地啦,成家立業,豐功偉績啦,這些等等,但是如果父母都是聖人,那麼很顯然他們所有的教化和建議也一定都是正確的,應該被接受和執行,可如果不是聖人,那就不見得一定是正確的,就像佛陀的父親希望佛陀不要出家尋求真理,要他繼承王位,把國家變的更加強大,可是這些東西在佛陀眼裡人世間的一切都是生滅無常的都是過眼雲怎麼可能會去按照他父親給他劃出的這條錯誤的道走下去呢?再者雖然父母的生身之恩和照顧之恩很大,但是我們必須理智的來看待這個問題,不能夠採取感性的態度去馬虎一切,父母是出於什麼目的生兒育女呢?顯然最初單純是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才生兒育女的,也就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他們認為一定要有後代來接替他們繼承他們,並且還要給他們爭光或者延續香火等等,所以父母生育子女純粹是出於自私的目的,世界上沒有一個父母提前為子女想過他們將來來到這個世界上也要經歷生老病死,種種災禍劫難和不幸,人生的起落禍事等等,這些都沒有人為那些未來到這個世界上的眾生可能也要遭受的苦考慮過,所以是自私的目的,也是無明,也是執著的最終產物,沒有那個父母生育子女是為了將來一定要他們成佛的,更別說學校了!

所以說理智的看清楚這個世界,用智慧去分析可以讓你遠離一切煩惱,用佛法去詮釋一切事物和理智的對待處理一切事物,知他們都是身在苦中而不知苦,憐憫他們包容他們,同時又能堅定自己的正確立場不被任何因素而改變,這是佛法的智慧,

『陸』 總是覺得自己不自由,怎麼辦呢

總是覺得自己不自由
那到底原因出在哪裡
應該找到問題解決問題
才是正確的做事方式的
如果是因為父母管教太嚴
可以找機會和父母溝通
但是也要學會多理解
因為畢竟是在成長階段
父母操心費力也是為了我們好

『柒』 如何克服自由散漫的態度

自由散漫就是工作隨意,自由散漫,幹事拖拉,時間觀念不強。上下班遲到早退,紀律性差,時間觀念差。其根源在於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集體觀念、組織原則性不強,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要找到實現目標的明確途徑,清楚每一個行動的作用和效果,這樣才會願意行動起來

不是有了目標就有動力,如果不知道怎麼做可以實現目標,不知道怎麼拆解目標,那努力就是漫無邊際的,看不到終點。我們要做的是細化目標,而且要把實現目標的途徑給找出來,清楚每一個任務的作用。這樣當我們在努力的時候,就不會是像是螞蟻在大海游泳一樣,沒有方向,沒有目的地,總想放棄、

2、從想做的事情開始做

可以試著和自己對話,和自己交流一下,覺得很麻煩,但是卻又必須要完成先做點簡單的,比如列個提綱,或者更簡單的,調整一下論文的格式。

3、看到行動的反饋

如果能及時看到行動的反饋,堅持起來就會更加容易很多人喜歡玩游戲,因為在玩游戲的過程中,玩家可以得到反饋,好的和壞的反饋都有,積極的反饋讓玩家充滿信心和樂趣,想不斷地去挑戰下一個任務。讓自己的堅持有迴音,很多的堅持就不會那麼咬牙切齒。

4、周期性堅持

不要讓努力變成一件永無止境的事情,這樣你也會覺得很累。我們總是會說,明天開始怎麼怎麼樣。這讓我們覺得,一輩子好像都這樣,想想就覺得很難辦到了。要學會給自己的堅持設計一個周期,要有盡頭。

5、別去做一個根本做不到的計劃

不要覺得自己不會制定這種不現實的計劃,很多人都是做了而不自知的。人在制定計劃的時候總是有種奇特的感受,彷彿自己已經完成了一半。

別去做自己根本完不成的計劃,要結合實際去做一個一定可以完成的計劃,在時間上留一點餘地,這樣,當你完成了計劃,還可以利用剩餘的時間去做其他事,這樣每天努力的也開心。

『捌』 大數據時代使人更不自由的的理由

你越來越多的行為轉化為標準的電子化語言,被記錄在案。電腦時代,它只知道你看什麼,現在它還知道你做什麼。你所有線下的所做所為,幾乎都有線上對應的一筆行為。搜索查詢、定位、支付、購買、交通、吃穿住用行。

『玖』 什麼是缺乏心靈自由,還有怎樣讓心靈自由

所謂缺乏心靈自由:即使受到外界壓力的一群人一種抱怨,對壓力的抱怨,壓力使得他們受拘束而不得自由 缺乏心靈自由有2種原因:受壓力等外界因素無法讓心靈自由,和不知道如何讓心靈自由。 讓心靈自由的方式有很多,首先在於1積極培養對外界的興趣愛好,釋放壓力從而讓心靈自由,2在於讓面對的壓力得到緩解(這個看什麼壓力)和控制,從而得到放鬆和自由

『拾』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產生的後果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指在意思表示形成階段,因遭受外在不當行為的影響,使得表意人不能按照自己內心的真實意願自由、自主地形成意思表示,以致表意人表示出來的意思並非真實意願的情形。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包括四種:①欺詐;②脅迫;③乘人之危;④顯失公平。
(一)欺詐
《民通意見》
68.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欺詐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1)欺詐的構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②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欺詐與錯誤具有因果關系)(見【例1】);③對方因此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認識錯誤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④欺詐具有不正當性(《民通意見》第68條)。(2)因欺詐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效力:①因欺詐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2條)。②因欺詐訂立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為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③因欺詐訂立的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
【例1】甲有一件清代瓷器,收藏家乙聞訊前來收購。為了賣個好價錢,甲謊稱該瓷器是明代萬曆年間製品,開價200萬元,乙明知甲說的是謊話,仍以200萬元購買了該瓷器。不料半年後,該類瓷器的市價狂跌。乙於是以欺詐為由起訴,請求撤銷該買賣合同。①「欺詐」這個概念不能望文生義。欺詐有其規范性構成。②甲雖故意實施了欺詐行為,但乙並未因此陷入錯誤,故不構成欺詐。乙不享有撤銷權。③這也是知假買假不能向經營者主張雙倍懲罰性賠償的原因。
【真題研習】乙公司以國產牛肉為樣品,偽稱某國進口牛肉,與甲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後甲公司得知這一事實。此時恰逢某國流行瘋牛病,某國進口牛肉滯銷,國產牛肉價格上漲。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2009年試卷三第56題)
A.甲公司有權自知道樣品為國產牛肉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撤銷該合同
B.乙公司有權自合同訂立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撤銷該合同
C.甲公司有權決定履行該合同,乙公司無權拒絕履行
D.在甲公司決定撤銷該合同前,乙公司有權按約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貨款
【答案】ACD。把這個題目放在這個地方,旨在提醒大家注意:「受欺詐人遭受損失」並不是欺詐的構成要件。因為,欺詐保護的是意思表示形成的自由,而不在於保護受欺詐人的財產。
2.第三人實施欺詐。
(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實施欺詐的,按下列規則處理:①相對人於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欺詐的事實的,受害人享有撤銷權。②相對人於訂立合同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第三人欺詐的事實的,受害人不享有撤銷權(見【例2】)。(2)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實施欺詐的,若利益第三人於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實施了欺詐行為的,受欺詐人享有撤銷權。反之,受欺詐人不享有撤銷權(見【例3】)。(3)須注意:「第三人實施欺詐」中的第三人采狹義理解,不包括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代理人、傳達人。
【例2】甲急需償還賭債,如若不還性命難保。甲於是向乙借款100萬元,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為自己的借款提供保證。丙詢問借款的用途,甲謊稱欲借的100萬元用於自己經營的糧店進貨,丙信以為真,為甲提供擔保。甲向乙借款後,將所借100萬元全部用於償還賭債。①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丙和乙。當事人均未實施欺詐,但保證合同以外的甲對丙實施了欺詐。②若乙於訂立保證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甲實施了欺詐,則受害人丙享有撤銷權。③若乙於訂立保證合同時不知也不應知第三人甲實施了欺詐,乙也值得保護,受害人丙不享有撤銷權。
【例3】甲為投保人身保險前往乙醫院體檢。體檢中醫生乙發現甲患有晚期癌症。乙見甲是個好人,就在體檢表上隱瞞了甲患有癌症的事實(甲對此毫不知情)。因體檢表沒有問題,甲隨與丙保險公簽訂人壽保險合同,指定甲身故受益人為甲妻丁(保險金200萬元)。①這是一個利益第三人合同。甲為投保人,丙為保險人,丁為利益第三人。②欺詐人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醫生乙)。③其法律效果是:(a)若受益人丁於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乙實施了欺詐, 則丙保險公司享有撤銷權。(b)否則,若受益人丁於合同成立時不知也不應知第三人乙實施了欺詐,丙保險公司不享有撤銷權。丙只能請求乙承擔侵權責任。
3.撤銷權及相對人。①因欺詐作出的意思表示,除無效者外,受欺詐人享有撤銷權,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以訴訟的方式行使撤銷權撤銷後,該法律行為自始無效。②欺詐人不享有撤銷權。③在代理場合,代理人遭受欺詐的,撤銷權由被代理人享有,代理人不享有撤銷權(法律效果歸屬關系)。當然,代理人經被代理人授權,可以被代理人名義行使其撤銷權。
【真題研習】甲委託乙采購一批電腦,乙受丙誘騙高價采購了一批劣質手機。丙一直以銷售劣質手機為業,甲對此知情。關於手機買賣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2012年試卷三第54題)
A.甲有權追認
B.甲有權撤銷
C.乙有權以甲的名義撤銷
D.丙有權撤銷
【答案】ABC
【特別提示】①前面,我們反復強調,「狹義的動機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重大誤解制度保護的是「意思表示的不真實」。②現在,我們反過來強調:「欺詐人實施欺詐行為,使相對人陷入動機錯誤,並因此錯誤作出意思表示的,構成欺詐。」因為欺詐制度保護的是「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見【例4】)。
【例4】乙欲租甲的房屋,甲提出:「租金每月5000元」,乙嫌貴,不同意。甲就騙乙說:「如果你租我的房,我作作工作,讓我女兒郭美美嫁給你。」乙反問:「真的?」甲回復:「Of course!」甲、乙於是簽訂租賃合同約定:「乙承租甲某房屋20年,月租金5000元」。合同簽訂後,乙得知,甲的女兒郭美美早在一年前已經嫁給其乾爹,夫妻感情良好,一口氣生了好幾個富二代。①甲的欺詐使乙產生動機錯誤,並因此錯誤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甲的行為構成欺詐。②乙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撤銷該租賃合同。
(二)脅迫
《民通意見》
69.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1.脅迫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1)脅迫的構成要件有四:①故意預告實施危害;②對方因此陷入恐懼(脅迫與恐懼具有因果關系);③對方因恐懼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恐懼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關系);④脅迫具有不正當性(目的不正當、手段不正當、目的與手段結合的不正當)(《民通意見》第69條)。(2)因脅迫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效力:①因脅迫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2條)。②因脅迫訂立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為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③因脅迫訂立的遺囑無效(《繼承法》第22條)。
【例5】甲有一套房屋,准備作為結婚用房,無意出賣。乙找到甲,要求購買該房屋,被甲拒絕。乙告訴甲,若甲不同意出售房屋,就天天用針扎甲的相片。甲迷信,答應將房屋出售給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且辦理了過戶登記。①脅迫須使對方陷入恐懼。判斷是否陷入恐懼採用主觀標准,只要受害人陷入恐懼,理性第三人是否會因此陷入恐懼則在所不問。②此例中,應認定符合脅迫的構成要件。
【例6】甲開車撞傷乙,大約給乙損失20萬元(甲應負全部責任)。乙不想打官司,便告知甲,若甲賠償自己20萬元,就不去報案。甲害怕乙報案,找人取了20萬元當場賠付給了乙。①脅迫須具有不正當性。脅迫的不正當性包括三種:(a)目的不正當。如:「不賣給我海洛因,就檢舉揭發你販毒。」(b)手段不正當。如:「不把房子租給我,就公布你老婆的裸照。」(c)目的與手段結合的不正當。如:「不把房子租給我,就檢舉揭發你貪污」。因目的與手段不具有牽連性。②此例中,乙的行為不構成脅迫。因為乙威脅的手段與目的具有牽連性,二者的結合具有正當性。
2.第三人實施脅迫。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脅迫,無論相對人於訂立合同時是否知悉第三人的脅迫行為,受害人均享有撤銷權。此點與第三人欺詐不同,原因是,脅迫的危害性較重。須注意:這里的第三人采狹義理解,不包括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代理人、傳達人。
【例7】甲急需償還賭債,如若不還性命難保。甲於是向乙借款100萬元,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為自己的借款提供保證,被丙拒絕。甲威脅丙,若丙拒絕提供保證,就殺了丙的兒子。丙連忙為甲的借款提供了保證。①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丙和乙。當事人均未實施脅迫,但保證合同以外的甲對丙實施了脅迫。②由於脅迫的危害性巨大,故無論乙訂立合同時是否知悉第三人甲的脅迫行為,受害人丙均享有撤銷權。法律敎育 網
【真題研習】關於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1年試卷三第53題)
A.甲在商場購買了一台液晶電視機,回家後發現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場以更低折扣訂了一台液晶電視機。甲認為其構成重大誤解,有權撤銷買賣
B.甲向乙承諾,以其外籍華人身份在婚後為乙辦外國綠卡。婚後,乙發現甲是在逃通緝犯。乙有權以甲欺詐為由撤銷婚姻
C.甲向乙銀行借款,乙銀行要求甲提供擔保。丙為幫助甲借款,以舉報丁偷稅漏稅相要挾,迫使其為甲借款提供保證,乙銀行對此不知情。丁有權以其受到脅迫為由撤銷保證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醫院均對甲隱瞞其病情。經與乙協商,甲投保人身保險,指定身故受益人為乙。保險公司有權以乙欺詐為由撤銷合同
【答案】CD
(三)乘人之危
《民通意見》
70.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1)乘人之危的要件有三:①一方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②逼迫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③嚴重損害對方利益。(2)乘人之危的法律效果是:①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②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
【例8】甲的妻子乙不舒服,醫院診斷認為乙患有重病,須治療費用100萬元。甲找到朋友丙借錢,丙對曰:「借錢沒有。你那幅視為命根子的畫,我多次提出購買你均不答應。現在把畫賣給我。」甲為了救妻子,就以市場價格將畫以15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丙。甲到醫院交納費用時,醫院告知甲,醫院此前的診斷錯誤,乙並無大病。甲於是以乘人之危為由,請求撤銷甲、丙間的買賣合同。①丙的行為不符合「嚴重損害對方利益」這一要件,不構成乘人之危。②甲不享有撤銷權。
【真題研習】甲被乙打成重傷,支付醫葯費5萬元。甲與乙達成如下協議:"乙向甲賠償醫葯費5萬元,甲不得告發乙"。甲獲得5萬元賠償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後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7年試卷三第2題)
A.甲、乙之間的協議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權撤銷該協議
C.甲、乙之間的協議無效 D.乙無權要求甲返還該5萬元賠償費
【答案】D
(四)顯失公平
《民通意見》
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1)顯失公平僅適用於雙務合同。保證、贈與、抵押等單務合同不適用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要件有三:①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客觀要件);②顯失公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訂立之時」(客觀要件);③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輕率(主觀要件)(《民通意見》第72條)。(1)顯失公平的法律效果:顯失公平的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例9】甲大學剛畢業,月收入2000元。乙是一名口才頗佳的推銷員(能把稻草說成金條),推銷一種高檔西服的乾洗設備,每套售價2萬元。乙知道甲不僅家境貧寒,而且缺乏主見,向甲推銷該乾洗設備,反復強調:「當今世界,成功男人必須擁有高檔西服的乾洗設備,否則同事瞧不起,女人不待見。」甲深深折服,向乙訂購該乾洗設備一套,約定的價格為4萬元。①甲、乙的買賣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②甲享有撤銷權。
【例10】甲以市價80萬元將自己的房屋出賣給乙,甲交付了房屋,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半年後,該房屋所在地區被國家徵收,該房屋的拆遷補償費用高達400萬元。甲以顯失公平為由起訴撤銷與乙的買賣合同。①顯失公平的事實須發生在「合同訂立之時」。甲、乙的買賣合同訂立時,並無顯失公平的情形。不構成顯失公平。②若符合《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的情事變更,甲可起訴解除或者變更該買賣合同。
【真題研習】甲手機專賣店門口立有一塊木板,上書「假一罰十」四個醒目大字。乙從該店購買了一部手機,後經有關部門鑒定,該手機屬於假冒產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罰十」的承諾。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8年試卷三第7題)
A.「假一罰十」過分加重了甲的負擔,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
B.「假一罰十」沒有被訂入到合同之中,故對甲沒有約束力
C.「假一罰十」顯失公平,甲有權請求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D.「假一罰十」是甲自願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有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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