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消費者可以向哪些仲裁機構申請解決糾紛
消費者可以提請仲裁機構解決消費權益糾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與生產者、經營者發生爭議,也可以通過仲裁方式加以解決,並且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 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途徑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協商、調解則不具有,因而當事人對協商和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反悔。當然,究意採用何種途徑去解決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③ 仲裁機構和到法院在解決糾紛上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仲裁機構與法院解決糾紛區別:
1、處理機構不同;
2、對案件的管轄不同;
3、申請時效不同;
4、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
5、公開審理不同;
6、裁決終結制度不同;
7、其他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④ 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協商和第三人進行調解,這兩種方式是不用選擇的,有了問題當然會協商,但是協商未必有結果。有些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法院起訴」,一般只是一種習慣的說法,協商不是一個強制的前置程序,有時會在訴訟中碰到被告一方提出這樣的反駁理由「合同約定了協商不成才起訴,你還沒跟我好好協商,你現在不能起訴!」這種說法,其實沒什麼意義。 2、第三方調解 所謂的第三方調解,可以是雙方選擇的任何願意介入的第三方,比如雙方共同朋友、雙方委託的律師、也可以是201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所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不過,不管是哪種,以雙方自願為前提。這個自願,一是選擇這種方式必須雙方自願,二是能否達成調解一致及達成何種結果也必須雙方自願。 如果達不成一致,就只以具有強制解決權利的仲裁或法院來解決雙方的爭議了。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通常所說的「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是指發生爭議後,雙方是否選擇仲裁解決,如果不選擇仲裁解決,那按法定的就是訴訟解決了。對訴訟解決,雙方是否選擇訴訟解決的法院管轄地,也是一個問題。 3、仲裁選擇了仲裁,就排除了訴訟解決的方式,商事仲裁是一局終裁,裁決作出即生效。但是,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明確有效的約定仲裁條款,實踐中很多仲裁條款由於不規范而無效。 在合同糾紛中雙方若要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仲裁協議或條款。一般是在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中明確選擇仲裁的方式,且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很多約定仲裁條款無效,往往是因為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或者既約定仲裁解決又同時約定訴訟解決。 4、訴訟如果未約定仲裁解決或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那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了,這就涉及一個訴訟管轄的問題。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訴訟的管轄法院,但不是隨意約定。當事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⑤ 合同糾紛如何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仲裁更被國際社會廣泛推崇和認可,這是因為仲裁在解決糾紛的機制上更體現了人文關懷和高效率,為糾紛的和平解決提供了一種更有價值的途徑,尤其的仲裁的和解率、調解率、和自動履行率更體現了法律的終極目標——解決糾紛,促進合作,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法制環境。選擇仲裁還是訴訟,需在簽署合同時雙方書面約定:⑥ 當事人怎樣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屬於該范圍內的合同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爭議後達成請求仲裁的協議。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反映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仲裁協議是將爭議中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的前提和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⑦ 消費者可以向哪個仲裁機構提出解決消費糾紛
消費者可以依法提請轄區仲裁機構解決相關的消費權益糾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與生產者、經營者發生爭議,也可以通過仲裁方式加以解決,並且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⑧ 解決糾紛到仲裁機構和到法院有什麼區別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在於: 一是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仲裁則實行協議管轄,充分體現了仲裁活動的自願性。 二是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員,也不能超過管轄級別選擇管轄法院,而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既可以選擇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仲裁員。 三是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除非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訴訟則不同,實行公開審理。 四是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仲裁不得上訴,一裁即告終結。
⑨ 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你好,
1、自願原則
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由此可見,如果沒有雙方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任何一方不得申請仲裁。自願是仲裁製度的一個基本原則。我國實行或裁或審的制度,當事人選擇仲裁的,實際上就放棄了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權利,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選擇仲裁須雙方當事人自願。
仲裁法根據自願原則,作了以下規定:第一,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第二,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由當事人協議選定。第三,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第四,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或裁或審、一裁終局的原則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由於我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的制度,即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而且,無論是國際仲裁,還是國內仲裁,無論是哪一級行政區劃的仲裁委員會的仲裁,都應是終局仲裁。裁決作出以後,除仲裁法另有規定者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當事人協議管轄原則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共同選擇的仲裁委員會才是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法第18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
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
仲裁機構處理民事糾紛,不論是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還是以仲裁裁決的方式解決爭議,都必須根據爭議的事實適用法律,而不是以行政的決定代替法律。
5、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
民事糾紛的當事人,不論屬於哪個部門、哪一級單位,雙方在仲裁中所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都應按仲裁法的規定辦事,仲裁委員會應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6、仲裁人員依法迴避原則
為了保證民事糾紛的公正處理,仲裁人員如果與該糾紛或糾紛中的當事人有牽連,當事人有權要求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