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水質檢測標准有哪些
水質檢測標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指標:
一、物理指標
物理指標是水質檢測的基礎標准,主要包括水溫、色度、渾濁度等。這些指標反映水的外觀特性,對評價水質至關重要。如渾濁度反映水中懸浮物多少,色度則反映水的顏色深淺。這些物理指標超標會影響水的使用效果和觀感。
二、化學指標
化學指標是水質檢測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pH值、溶解氧、化學需氧量等。這些指標能夠反映水中的化學成分及其含量。例如,pH值反映水的酸鹼度,溶解氧則反映水中氧的含量,這些對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體的自凈能力有著重要影響。化學指標的檢測有助於評估水體的污染狀況和潛在風險。
三、生物指標
生物指標主要關注水中的微生物污染情況,如大腸桿菌等細菌的數量。這些微生物的存在可能指示水源受到污染,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威脅。因此,生物指標的檢測是確保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手段。
綜上所述,水質檢測標准涉及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多個方面,這些指標共同構成了評價水質好壞的綜合標准。在實際的水質檢測工作中,應根據這些標准嚴格把控,確保水質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不同地區和用途的水質標准可能有所不同,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檢測方案。
『貳』 直飲水的水質檢測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1、不含對人體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2、水的硬度適中(以碳酸鈣計算:50-200mg/L);3、水中的礦物質和微量元素的比例與人體體液相近(其中含鈣量=8mg/L)。
4、酸鹼度呈中、弱鹼性(PH值為7.0-8.0);PH色標卡,可用來確定水的酸鹼性;5、水中溶解氧及二氧化碳含量適中(水中的溶氧量=6mg/L,二氧化碳的含量10-30mg/L);6、小分子團水(這是水的活性指標之一,5-6個小分子團水)。
法律依據:建設部《飲用凈水水質標准》
本標准代替CJ94-1999飲用凈水水質標准,與CJ94-1999相比主要內容變化如下:
1、 渾濁度由1NTU改成0.5NTU。
2、 硬度(以碳酸鈣計)改為總硬度(以CaCO3計)。
3、 高錳酸鉀消耗量(CODmn,以氧計)改成耗氧量(CODmn,以O2計)。
4、 取消總有機碳(TOC)。
5、 硝酸鹽(以氧計)改為「硝酸鹽氮(以N計)」。
6、 取消氯化物、滴滴涕(DDT)、六六六、笨並(a)芘。
7、 鎘從0.01mg/L改成0.003mg/L。
8、 銀、改成採用載銀活性碳時測定。
9、 增加亞氯酸鹽、氯酸鹽項目。
10、增加溴酸鹽、甲醛項目。
11、將總大腸菌群與糞大腸菌群改為「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12、將游離余氯改為余氯,限值「0.05mg/L」改成「0.01mg/L(管網未梢水)」。
13、 增加了對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殘余濃度的規定(如余臭氧、二氧化氯),而且推薦了關於水中溶解臭氧的檢測方法。
14、 取消放射性指標。
15、 明確了溴酸鹽和氯酸鹽的檢測方法。
16、 本次修訂,限值計量統一採用mg/L。
本標准中3為強制性條文。
本標准發布之時,原CJ94-1999飲用凈水水質標准同時廢止。
本標准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准由建設部給排水產品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准由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負責起草。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飲用凈水的水質標准。本標准適用於以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自來水或水源水為原水,經再凈化後可供給用戶直接飲用的管道直飲水。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質標准。
GB5750-198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