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檢測一般都有哪些檢測項目
1、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2、砂、石常規檢驗、
3、混凝土強度、抗滲、配合比、
4、砂漿強度、配合比檢驗,乾粉砂漿、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水泥基結晶防水塗料檢驗、
5、混凝土外加劑、粉煤灰、礦渣粉、硅粉檢驗、
6、牆體材料檢驗,包括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燒結空心磚和空心砌塊、混凝土多孔磚、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7、防水材料檢測 (瀝青防水材料、高分子防水材料、防水塗料、建築密封材料)、
8、保溫板(EPS板、XPS板、聚氨酯泡沫塑料、泡沫玻璃製品、建築用岩棉礦渣棉絕熱製品、建築絕熱用玻璃棉製品等)檢驗、
9、膠粉聚苯顆粒保溫漿料、加氣混凝土砌塊的檢驗、
10、 保溫用粘粘劑、抹面膠漿、抗裂砂漿、面磚粘結砂漿等的檢驗、
11、增強抗裂膩子、柔性耐水膩子等的檢驗、
12、耐鹼網格布的檢驗、
13、電線電纜截面積和單位長度電阻值檢驗、
14、節能錨栓抗拉拔強度檢驗。
(1)伊春建設工程檢測方法擴展閱讀:
為保障已建、在建、將建的建築工程安全,在建設全過程中對與建築物有關的地基、建築材料、施工工藝、建築結構進行測試的一項重要工作。
地基結構檢測:
地基結構檢測研究院包括基坑監測,樁基檢測等等地基基礎工程。 具體樁基檢測(高應變、低應變、鑽芯檢測以及靜載試驗),基坑監測,基坑支護等等。
Ⅱ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對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制定檢測機構資質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標准由附件二規定。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第五條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受理資質申請後,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並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註明檢測業務范圍,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不再審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審批機關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原審批機關不予延期: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的;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檢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五)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第九條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託方與被委託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後,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並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後,由施工單位歸檔。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註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託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塗改。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台賬。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標准;
(二)是否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三)是否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四)是否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五)檢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准和規定進行檢測;
(六)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託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許可權進行處理,並及時報告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五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准規定進行檢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依據本辦法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於3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檢測業務的。
第三十條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委託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託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四條檢測機構和委託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支付檢測費用。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由雙方協商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水利工程、鐵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的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節能檢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Ⅲ 建築工程必須進行專項檢測的項目有哪些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並採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三)模板工程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
3、懸挑式腳手架;
4、門型腳手架;
5、掛腳手架;
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採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建築幕牆的安裝施工;
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
5、特種設備施工;
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7、6m以上的邊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每個地區以及各個公司的要求不同。我們還要求的有:1、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2、三寶四口及臨邊圍護專項方案
3、塔吊安裝、拆除專項方案(包括基礎計算)
4、井架或施工電梯拆裝施工方案
5、井架(施工電梯)的出料平台計算方案
6、各類應急預案
7、防墜棚搭設方案
8、懸挑鋼平台設計方案
Ⅳ 什麼是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內容有哪些
建築工程質量鑒定主要內容有: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鑒定 1、建築工程結構檢測、鑒定(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塔桅及高聳建(構)築物,建築構配件質量檢測,振動測試,結構應力測試,結構性能現場試驗);災後結構承載力鑒定。 2、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安全性、適用性、適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鑒定;建(構)築物抗震鑒定;沉降觀測,採光日照鑒定、分析,容積率分析,面積測量,建築物功能評價;民房檢測鑒定;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檢測鑒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裝質量檢測,道路橋梁功能性能和結構安全性能檢測及維修加固鑒定 4、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檢測:空氣成分鑒定、建築裝飾材料有害物質限量鑒定、雜訊與振動鑒定、電磁輻射鑒定、遮光污染等鑒定。 二、建築熱工及設備系統檢測鑒定 建築熱工(節能)檢測;建築設備(採暖、通風、空調、給排水、電氣及防雷)系統、鍋爐房系統、冷庫系統、廠房凈化系統安裝質量檢測與運行測試;小區供熱系統、小區排水系統質量檢測與運行測試;建築設備系統能耗分析與評價、節能性能檢測;室內濕度、風速場、溫度場測試;地下管中國探測。 三、建築物擴建、改造鑒定 1、建築物整體平移、頂升、糾傾的設計與施工鑒定; 2、建築加層、室內空間改擴、托梁換柱的設計與施工鑒定; 四、建築物結構加固鑒定 1、建築主體結構加固、補強設計與施工鑒定及混凝土裂縫修復鑒定; 2、建築地基、基礎加固的設計與施工鑒定; 3、建築抗震、防災、建築結構災後搶修及修復鑒定; 五、工程造價及建築圖紙設計標准復核鑒定等。
Ⅳ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抽樣方法有哪些
通常是利用數理統計的基本原理在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或一批產品中隨機的抽取樣本,並對抽取的樣本進行檢測和評價,從中獲取樣本的質量數據信息,以獲取的信息為依據,通過統計的手段對總體的質量情況做出分析和判斷。
統計推斷工作過程
Ⅵ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檢測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
1、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2、樁的承載力檢測;
3、樁身完整性檢測;
4、錨桿鎖定力檢測。
(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1、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
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3、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
4、後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三)建築幕牆工程檢測
1、建築幕牆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變位性能檢測;
2、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
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2、鋼結構防腐及防火塗裝檢測;
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准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
4、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 1、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2、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
3、砂、石常規檢驗;
4、混凝土、砂漿強度檢驗;
5、簡易土工試驗;
6、混凝土摻加劑檢驗;
7、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
8、瀝青、瀝青混合料檢驗。 一、專項檢測機構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
(一)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二)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並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邊遠的縣(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少於6人;
(三)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專項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工程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於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注冊岩土工程師資格。
(二)主體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結構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於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建築幕牆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築幕牆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於4名。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鋼結構機械連接檢測、鋼網架結構變形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於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見證取樣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於3名;邊遠的縣(區)可不少於2人。
Ⅶ 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需業主委託第三方檢測單位抽檢項目有哪些那本規范有,是強制要求嗎
1、質量檢測每個單位都要做,施工單位委託檢測的是屬於施工單位的自檢范圍,但是施工試驗部門有些項目坐不了檢測或著說沒有相關資質檢測的項目,而規范、驗標又要求檢測,這種情況下,施工單位一般會委託其他單位做,但仍屬於施工單位自檢范疇,檢測單位對施工單位負責。
所謂第三方是業主另行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之間為業主負責。監理方一般不委託,他們主要工作是見證檢測或抽檢一般項目。
2、施工方也有管理機構和施工隊伍,施工方委託檢測單位檢測,一種是為了對自己施工隊伍的施工情況做的心中有數,但大部分是另外一種,規范有要求,施工單位必須進行檢測,為了滿足要求,應付上面所做的工作。
3、業主是出資建設的單位(如鐵道部或地方政府等等)派駐到現場進行施工管理機構。監理是業主委託對施工單位過程中進行監督的單位,他們受雇於業主,對業主負責。施工方是承攬工程的單位,說白了就是給業主幹活,業主掏錢,工程對業主負責,最後業主進行驗收。
4、檢測單位所做的一般都是監理單位坐不了的比較專業的項目,相互互補。監理主要檢查監督日常施工過程。
(7)伊春建設工程檢測方法擴展閱讀
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3、《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等明確,當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可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處理;但不屬於強制條文。
一般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可選擇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經返工、返修或更換構件、部件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並確認仍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能夠滿足結構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項工程,可根據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設工程質量檢測
Ⅷ 建設工程檢測項目有哪些
不知道你說的跑業務是哪方面的,要是這類業務的話建議還是別跑了,很幸苦而且賺不到啥錢的
好了切入正題:
①,鋼筋 建築工地上每進一次鋼筋都得往檢測所送試樣(30公分的3跟,50公分的2跟)
②,多孔磚 建築工地上每進一次磚都得往檢測所送試樣(每份檢測報告代表數量是10W)
③,砼試塊/砂漿試塊 以試壓期進行送樣,有7天、標養28天、同條件60等
④,石子/砂子 基本上是一次性的,只要工地不跨年施工的話只用送一次
⑤,水泥 每批次都得送檢測所
⑥,回填土 這不算原材,但是也得送樣檢測
⑦,聚乙烯板,防水材料,卷材等都是同一廠家同一批次只用送一次。
註:水泥、鋼材、聚乙烯板、卷材、外加劑等都需要廠家提供檢測報告及出廠合格證書
同時所有材料都應該按規定頻率進行自檢,監理也要進行抽檢。
工地黑暗,投入需謹慎。Q383763529,自辦檢測所一年半,了解甚微,樓主不懂的也可以Q
Ⅸ 建築主體完工後需進行實體檢測,檢測的內容和方法有哪些請知道的人告知,謝謝!
回彈儀檢測混凝土強度,超聲波檢測混凝土缺陷,然後綜合評定混凝土強度值。 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後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築。
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築,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後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築。簡稱乙類。
一、混凝土工程:(一)模板工程(二)鋼筋工程(三)預應力工程(四)混凝土工程(五)現澆結構工程(六)裝配式結構工程(七)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
二、砌體工程:(一)基本規定(二)砌築砂漿(三)磚砌體工程(四)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工程(五)石砌體工程(六)配筋砌體工程(七)填充牆體砌體工程(八)冬期施工,
三、鋼結構工程:(一)基本規定(二)原材料及成品進場(三)鋼結構焊接工程(四)緊固件連接工程(五)鋼零件及鋼部件加工工程(六)鋼構件組裝工程(七)鋼構件預拼裝工程(八)單層鋼結構安裝工程(九)多層及高層鋼結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