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問題
國際發生爭端時應以和平方式解決,是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聯合國憲章》確立的原則。
一、《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1款規定「維持國家和平與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的集體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者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第二條第3款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機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第二條第4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繫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Ⅱ 如何解決兩個老婆的爭端。
解決兩個老婆之間的爭端需要一種平衡和妥協的方式,以確保雙方的觀點都得到尊重和滿足。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決方法:
1. 傾聽和溝通:首先,雙方應該坐下來傾聽對方的觀點,並進行開放和真誠的對話。這將有助於雙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場和需求,並為解決問題找到共同的基礎。
2. 尋找共同點:雙方應該嘗試找到共同的觀點和共識,並將其作為解決爭端的出發點。這將有助於減少沖突和分歧,並促進雙方之間的合作和理解。
3. 妥協和互惠互利:雙方應該准備做出一定的妥協,以滿足彼此的需求。這可以通過尋找雙方都可以接受的中間地帶來實現。雙方都應該犧牲一些個人的喜好和權益,以達到整體的和諧與平衡。
4. 尊重和理解:雙方都應該尊重對方的觀點和意見,並努力理解彼此的感受和需要。這可以通過鼓勵彼此表達意見,避免責備和攻擊對方來實現。相互的尊重和理解是解決爭端的關鍵因素。
5. 尋求第三方協助:如果雙方無法獨自解決爭端,可以尋求第三方的協助,如家庭成員、朋友或專業咨詢師。他們可以提供客觀的意見和建議,並幫助制定解決方案。
6. 靈活性和適應性:雙方都應該保持靈活性和適應性,意味著願意為了關系的和諧和幸福做出一些調整和變化。這對於解決爭端和維持長久的關系非常重要。
最重要的是,雙方應該意識到解決爭端不僅僅是為了贏得爭論,而是為了促進關系的增長和發展。通過理解、尊重和妥協,兩個老婆可以共同尋找到滿意的解決方案,從而建立一個和諧、尊重和幸福的家庭環境。
Ⅲ 國際爭端的解決
解決國際爭端分為和平解決方法和強迫解決方法。 和平解決方法,是指以武力以外的手段或方法解決國際爭端,即用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來解決國際爭端。政治方法是指談判、協商、調查、斡旋、調解、和解等方法;法律方法是指仲裁和司法解決爭端的方法。
談判或協商: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有關沖突、矛盾或爭端得到諒解或解決.而進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觸,包括澄清事實,闡明觀點,消除隔閡和誤會,增進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法。在國際實踐中,談判或協商是解決國際爭端最經常使用的和平方法。
調查:指在特別涉及對事實問題發生分歧的國際爭端中,有關爭端當事國同意一個與爭端沒任何關系的第三方,通過一定的方式調查有爭議的事實,查明是否存在爭端當事國所聲稱的情勢,以有助於合理解決爭端的一種方法。
斡旋或調停:是除談判或協商以外最經常使用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爭端當事國之間不能通過直接或協商解決爭端時,第三國善意地主動或應爭端當事國的邀請進行有助於促成爭端當事因直接談判、協助爭端當事國解決爭端的方法。
和解:是指爭端當事國通過條約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們之間的爭端提交給一個由若幹人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通過對爭端事實的調查和評價,向爭端當事國澄清事實.井在聽取各方意見和作出促使它們達成協議的努力後,提出包括解決爭端建議在內的報告的一種爭端解決方法。
仲裁:是指爭端當事圍達成協議同意將它們之間的爭端交由自己選任的仲裁員來裁判並承諾服從裁決的一種國際爭端解決方法。
司法解決:是一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是指爭端當事國把它們之間的爭端提交給一個事先成立的、由獨立的法官組成的國際法院或國際法庭,根據國際法對爭端當事國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決。 強迫解決的方法,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使另一個國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對爭端解決和處理,而採用某些帶有強制性的解決措施。強迫解決方法一般認為包括反報、報復、平時封鎖、干涉等爭端解決方法。
戰爭與非戰爭的武裝行為:傳統國際法肯定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的合法性,因而國家間發生爭端時,把戰爭也列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手段之一。事實上,能夠和樂於發動戰爭去解決與其他國家間的爭端的,主要是一些大國或強國。這種強制方法反映了一種強權政治,它是以侵略和掠奪弱小民族為特徵的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的工具。按照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和1945年《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在國際法上已否定了戰爭作為解決國家爭端的合法性。
反報:是指一國對另一國某種不禮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適當的行為以同樣或類似行為作為反擊,即以一個有害行為反擊另一個有害行為。受到反報的國家改變了其行為,一切反報行為必須立即停止。 國際實踐中,反報通常是在本國的公民或在外國的本國僑民在貿易、航運、關稅政策等經濟和法律問題上遭到歧視或不公平待遇的情況下採取的。同時,反報還適用於國家之間的外交或領事關系中。如一國限制他國的某類商品進口,會招致他國採取相應的回報措施;又如一國驅逐另一國的外交官,該另一國往往也以驅逐對方的外交官作為回報等。
報復:是指一國例外地被准許對另一國所採取的有害行為或其他國際不法行為,以迫使後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國際不法行為所產失爭端的滿意解決。報復與反報的主要區別在於反報與國際不法行為的實際存在無關,而報復則必須以另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的實際存在為本國行為的基礎。報復雖有積極報復和消極報復之分,但都必須與所受損害和為取得賠償所需要的強製成比例。 報復可採用多種形式,如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隻和財產、禁運等。積極的報復是指那些在通常情況下可以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的行為,如在本國港口扣留對方的船隻。消極的報復是指拒絕履行在通常情況下應予履行的行為,如不履行條約義務、不償還債務等。根據國際慣例,報復針對的是國際侵權行為,這是完全正當的。但是,如果事先並未要求作出不法行為的國家進行賠償或補救,或者報復行為「超出」了所受損害的程度,這種報復則是不正當的。報復不得使用武力,更不得佔領他國領土,報復行為只能在本土范圍內進行,不得超出本國領土范圍。
平時封鎖:是指一國在和平時期以軍事力量阻止船舶進出另一國的港口或領海,以迫使被封鎖困接受前者所提出的解決爭端條件的行為。
干涉:是指第三國國用強制性的方法,特別是以武力手段介入成干預他國內部事務的處理。第三國可以是一個國家,也可以是多個國家。干涉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干涉國對爭端一方或雙方發出文告,專斷地要求爭端當事國按照某種方式解決爭端。因此,干涉是同現代國際法所確立的不幹涉原則相違背的,也是現代國際法禁止的方法。
Ⅳ 面對爭執時該怎麼冷靜處理以避免發生沖突
冷靜妥善處理爭執,必須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弄清事情的起因。許多時候,雙方起爭執,就是因為事情沒有交待清楚,或者說對事情的看法站在不同等角度上。因為不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道聽途說或斷章取義之後,就去與別人進行爭執,進行理論,這很沒有意思,也沒有風度。
第五,分別與別人傾訴。如果兩人面對面,起了爭執,並發展到不理智的時候,這時候,可以採取暫時離開,與別人傾訴自己的觀點。這樣,在分別闡述中,兩人心中的怨氣就會逐漸消散,慢慢恢復到平靜的理智狀態。這下,就可以在慢慢交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