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2008全文)
為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浙江省政府於2005年發布並修訂了《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本辦法旨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理工作。各級政府需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將防禦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參與。
雷電災害防禦規劃需經專家論證後公布。規劃內容應包括雷電災害狀況分析、防禦原則與要求、重點防禦區域、監測預警工程建設及防禦措施等。氣象主管機構應建立監測預警系統,發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重點建築物、設施需安裝防雷裝置,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和使用。
防雷產品需符合國家標准,並取得合格證書。生產、經營防雷產品需備案。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需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專業技術人員需取得資格證書。檢測機構需對施工質量進行跟蹤檢測,並確保數據真實性。雷電防禦裝置需經過氣象主管機構審核,且竣工後需驗收。
使用單位需對防雷裝置進行維護、檢測,並制定應急搶救方案。雷電災害發生時,相關單位需迅速實施應急搶救,並立即報告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災。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調查雷電災害,提出整改措施。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及時公布雷電災害情況。
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對不符合標準的防雷裝置作出許可、對不合格防雷裝置投入使用、在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等行為,將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面臨罰款、停止違法行為或刑事責任,並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省管轄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活動應遵守本辦法。雷電災害根據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分為四級。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貳』 防雷防靜電檢測多長時間一次
防雷設施施工完畢後,需要當地主管機構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頒發防雷合格證書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對於有合格證書的防雷設施,每年一般是檢測1次,時間在3-9月之間。
每季度定期檢測一次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施是否正常並上報公司安全部,如有異常要立即上報部門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