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爭端的解決辦法是什麼
當事人之間因合同而發生糾紛,有四種解決方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和解與調解是雙方當事人自己解決爭議的方式,它可以在訴訟外進行,也可以在訴訟中的某個階段進行。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給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當事人雙方有義務執行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2. 處理爭端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爭議解決的方法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簽訂合同。
DAB
3. 解決國家間分歧和爭端的方法
一、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有:仲裁、司法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把它定義為「各國由它們自己選擇的法官,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解決它們之間的分歧」。
國際爭端的司法解決,是指在爭端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上,由一個常設的國際司法機關,對於提交給它的爭端根據國際法進行審理,作出有拘束力的判決。
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二、國際爭端強制解決辦法有
1、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方法
現代國際法確立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原則,使用戰爭或武力解決爭端是被禁止的。
武力只能在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條件下才能運用。因此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不再成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方式。
2、平時封鎖
平時封鎖是指和平時期一國的海軍對另一國的海岸進行封鎖,禁止有關船隻的出入。平時封鎖只能作為由安理會決定的,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要時採取的一種措施,而不能是一種國家解決爭端採用的合法方式。
3、干涉
這種方式因違反不幹涉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在現代國際法中也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
4、反報
反報是指一國對於他國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採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予以回報。如一國對於本國公民或僑民在他國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視性待遇進行反報;一國的貿易、航運、關稅等問題上對於其在他國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報;一國對其外交官被駐在國驅逐的反報等。
5、報復
報復是一國對於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採取與之相應的措施作為回應。報復以前主要被認為是一種迫使對方接受對其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爭端的解決,現在更多地被認為是一種對於不法行為的對抗。報復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包括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隻和財產;實行貿易禁運等。
三、與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有關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