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官故意拖延判案時間,已經過了最長期限六個月了還遲遲不給判決怎麼辦
看來應該是民事案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民事案件的審限還經常可以中斷。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一審最長審限只有5個半月,7個月肯定超期了(刑事案件有系統連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一旦超期最高院肯定第一時間知道,所以一般不會,呵呵)
不過稍微羅嗦一句,現在案子倒是真的多基層法院的法官一年至少都要審理120件案件,多的要到200件,確實是慢不過來啊,多理解了
② 被告人的款已經扣到法院的賬上,但是執行庭法官一直拖著不給原告,怎麼辦
法院雖然收到罰款,但並沒有劃撥給原告,可以到執行局的領導及法院審管辦、信訪辦投訴,或者提起書面異議。如果超過6個月不執行,可以申請上級法院執行。
如果是法官拖,你可以直接向法官的上級領導反映, 而且不會超過十天, 超過了你可以打12345投訴舉報。 只要屬實, 這個電話會給你一個公道和說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2)拖欠法官的最佳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可能存在怠於履行職責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了解相關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說明案件的執行情況及理由,並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民事執行監督檢察建議,統一由同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網路-法官
③ 法官判決不公最怕什麼
1、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作出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3、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的違法犯罪,可向當地的紀委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准予上訴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即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作出的判決,在上訴期間15日內,如果當事人不上訴,上訴期限屆滿即發生法律效力。
不準上訴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即按特別程序審理案件作出的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一事判決、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二審民事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④ 執行法官不作為怎麼辦
執行法官不作為的,可以首先去法院的信訪辦公室投訴,法院會有內部監督機制。
如果沒有效果,可以去上級法院信訪。一般不用寫投訴信,需要本人或者家屬前往,說明情況,辦理登記。法官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可以去同級檢察院報案。
法律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⑤ 怎麼投訴法官最有效
法律分析:法官不作為,可以首先去法院的紀檢辦投訴,法院會有內部監督機制。也可以去上級法院投訴。需要本人或者家屬前往,說明情況,辦理登記。法官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可以去同級檢察院報案。1、可以向其所在縣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者舉報;2、向該縣法院所在的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或者舉報;3、如果涉嫌職務犯罪,可以向同級檢察院反映或者舉報;4、向該縣法院同級的人大常委會反映或者舉報;5、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或者中紀委舉報。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監察室。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監察室或者專職監察員。
⑥ 為什麼到了強制執行,法院的法官,總是拖
這是一個誤解,法官為什麼要拖?難道法官希望自己被領導批評,希望自己被追究責任?那法官豈不是有病啊!關鍵是:找不到對方的財產,沒法執行!如果能找到財產,法官是有辦法強制執行的。因此,雙方一定要互相理解,互相配合,互相鼓勵,共同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
一、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不得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社會保險基金。
二、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
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應做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查封、扣押、凍結。
查封:法院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加貼封條的的方式予以就地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處分的一種執行措施;
扣押:法院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運至有關的場所,從而使被執行人不能佔有、使用、處分的執行措施。
1、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2、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3、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4、申請人申請延長期限的,法院應當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四、房地產預查封
具體執行方法是:由法院發出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待該房地產權屬登記完結時即可轉為正式查封。
五、可以拍賣被執行人財產。
條件:1、拍賣的物品必須已經採取了查封、扣押措施;2、在財產被查封、扣押後,被執行人在執行員指定的期限之內仍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3、符合拍賣條件。
六、以變賣被執行人財產。
情況:1、不適合拍賣,2、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
七、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搜查。
八、對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採取強制措施。
九、法院可以對已經到期和預期的股息紅利採取強制措施。
十、對其他投資收益採取強制措施。
十一、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
1、《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民事訴訟法》第115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3、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根據刑法第313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⑦ 無力還款最佳處理方法
無力還款最佳處理方法有以下幾點:
第一、向家人或者熟悉的朋友借錢來歸還欠款
如果我們面臨欠款違約,同時自己又沒有能力去還清欠款,那麼我們可以向家人或者熟悉的朋友借錢來歸還欠款,如果欠款一直不歸還,那麼會給我們的徵信帶來很大的影響。
當我們面臨欠款無力歸還時,我們首先要考慮去借錢把欠款還上,避免欠錢給自身帶來生活和工作的壓力。借錢只能從身邊熟悉的人下手,首選就是家人和朋友,他們對我們比較熟悉和了解,有可能會願意把錢借給我們,我們可以用借來的錢先去歸還欠款。
第二、根據自身的實際收入與金融機構協商延長還款期限,減輕每月的還款壓力
如果我們面臨欠款違約,同時自己又沒有能力去還清欠款,我們可以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對於還款的期限進行延長,降低每月的還款額,會減輕還款的壓力。
我們與金融機構溝通時,要把自身的情況告知金融機構,爭取獲得金融機構的諒解。取得諒解後提出新的還款方案,這個還款方案一定要基於自身的收入來制定,確保後續自己能夠按照這個還款計劃歸還欠款。
第三、通過認真工作來提高個人收入,增加還款能力
如果我們面臨欠款違約,同時自己又沒有能力去還清欠款,我們一定不能灰心,一定要更加認真工作,作出更好的成績來提高個人的收入,收入增加後還款能力也會提高。
想要解決欠款的問題最終還是需要提高個人的收入,只有個人的收入提高後才能有更多的錢去歸還欠款,因此提高收入是首要的任務。
⑧ 怎麼處理不公正的法官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2、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3、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4、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5、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6、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7、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8、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9、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10、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第四十七條規定 ,法官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偵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
(8)拖欠法官的最佳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條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法官職務:
1、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調出所任職人民法院的;
3、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法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法官職務經批準的;
4、經考核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
5、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6、退休的;
7、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8、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⑨ 投訴法院的法官不作為行為,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法官不作為,可以首先去法院的紀檢辦投訴,法院會有內部監督機制。也可以去上級法院投訴。需要本人或者家屬前往,說明情況,辦理登記。可以去同級檢察院報案。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第三十三條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拖欠法官的最佳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根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規定:
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監察室。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監察室或者專職監察員。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領導下主管全國法院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監察室、基層人民法院專職監察員在本院院長和上級法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進行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法院監察部門領導為主。
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內設機構,負責信訪舉報、案件查處、監督檢查、綜合調研等工作。中級以下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立。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