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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解決爭端的方法鄉土中國

發布時間:2024-06-11 19:51:58

❶ 論述中國領土爭端的現狀及解決方案!80分!答越好追加分越多!

【 作 者 】內維爾·馬克斯韋爾
【作者簡介】(英)內維爾·馬克斯韋爾
【 譯 者 】鄭經言
【編 者 按】內維爾·馬克斯韋爾是英國著名學者,曾在1959年後一個相當長時期任《泰晤士報》駐南亞記者,目睹了印度對華戰爭的整個過程。1967年回國後,他進入倫敦大學東方和非洲學院,研究有關中印邊界歷史和中印邊境沖突等問題,並於1970年出版了在國際上影響巨大的《印度對華戰爭》一書。此後,馬克斯韋爾仍不斷跟蹤和研究中印關系的發展,寫過一系列有關的論文和文章。《中印邊界爭端反思》是他的新作,發表在印度《經濟與政治》周刊1999年4月10—16日一期(第34卷第15 期)上。作者根據多年來的觀察和不斷增加的新史料進行分析後確認:印度製造了1962年邊界爭端。它拒絕就此問題進行談判,然後,企圖憑借武力實現其主張。中國的武力反擊從戰略上和政治上說都有其正當理由,印度的政策的確使北京沒有其它現實的選擇餘地。印度遭到「未受挑釁的侵略」是一種自我安慰的神話,中印邊界一直沒有解決是尼赫魯政策的結果。
通過對中印邊界爭端的反思,作者得出以下結論:一、中印邊界戰爭完全可以避免;二、在邊界戰爭前及其後的幾十年裡沒有能解決邊界問題,責任在印度;三、是印度的政策將一個在外交上僵持的爭端推向戰場。如果印度政府繼續這種政策,還可能導致戰爭重演。

此文的摘要曾在1999年10月12日和13日的《參考資料》上發表。

【 正 文 】

尼赫魯政府尋求獨自決定印度與中國的邊界應當坐落在哪裡,然後將它選定的邊界線強加給北京,拒絕就此進行談判。這意味著,除非北京屈服於印度對阿克塞欽和麥克馬洪線以北地區的領土要求,沖突是不可避免的。中國1962年的軍事行動是進行反擊和先發制人,而印度遭到「未受挑釁的侵略」是一種自我安慰的神話。中印邊界一直沒有解決是尼赫魯政策的結果,除納拉辛哈·拉奧政府外,繼任的歷屆政府一直嚴格遵循這些政策。

一、「中國1962年的侵略」:印度的彌天大謊

印度總理A.B.瓦傑帕伊在其1998年5 月致柯林頓總統的信中為具政府的核試驗辯解時,說到中國「在1962年對印度的武裝侵略」和尚未解決的中印邊界爭執(註:A.B.瓦傑帕伊總理致柯林頓總統的信,《紐約時報》,1998年5月13日。)。 印度的政治階級自賈瓦哈拉爾·尼赫魯以來,從一開始即堅持說,邊界爭端和邊界戰爭是中國擴張的結果,而最後對印度突然進行的「大規模侵略」導致其軍隊的瓦解。中國的說法相反,它指責印度頑固不化和擴張領土,並將其軍事行動說成是進行反擊和先發制人。伴隨著近40年積累的觀察並且根據新的材料,現在對導致戰爭並使邊界爭端依然沒有解決的兩國政府各項政策的起因進行反思,是適時的。

印度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其於本世紀中葉開始存在時,即面臨著一項共同的任務:將它們的邊疆轉化為邊界。這在事實上是它們作為現代國家這一新身份的一種基本的正式表現,因為它們開始模仿和追趕那些在前三個世紀里由於民族主義的出現和民族國家的興起而提倡推廣一種新的政治機制的歐洲國家;這種新的政治機制即是邊界:經過外交談判同意的一條線(劃界),聯合標定在地面上(標界),准確地印刷在地圖上,並在兩個相鄰的主權國家之間的條約上予以描述,因而它們承認了自己的版圖及其鄰國的領土。(註:這里的定義和論據來自艾恩斯利·T ·埃姆布雷富於暗示的論文《邊疆轉化為邊界:現代國家的演進》(Frontiers into Boundaries: The Evolution of the ModernState),見《想像中的印度:印度歷史論文集》(Imagining India:Essays on Indian History)(牛津大學出版社,德里,1989年)。)前現代國家可以存在於邊疆之內,邊疆不是線而是國家之間的過渡地區、區域:現代國家需要邊界。
就中國來說,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建立時,中印邊界問題被認為是一個重要的、但卻是一項要與約十來個同中國毗鄰的國家進行談判或反復談判就數萬英里通常難以接近的地帶取得一致同意和確切劃定主權界線的巨大任務的微小因素。那廣闊的周邊地區的許多地段體現了列強對中華帝國入侵的顛峰標志,而被逐的國民黨當局又留下了要收復這些「失去領土」的民族統一的承諾。北京的新人認識到,要接過這一遺贈勢必會挑起同其許多鄰國難以駕御的爭吵,特別而最危險的是同為沙俄通過根據強加的璦琿條約(1858年)和北京條約(1860年)所兼並的中華帝國在遠東的大片領土的繼承者蘇聯的爭吵。因此,他們決定,新中國將基於歷史遺留給他們的准線解決邊界問題。周恩來利用1955年在萬隆召開的亞非會議的機會表明了其政府的態度:
……同有些國家的一部分邊界尚未劃定。我們准備同鄰邦確定這些邊界,在此以前我們同意維持現狀,對於未確定的邊界承認它尚未確定。我們約束我們的政府和人民不超越邊界一步,如果發生這類事情,我們願意指出我們的錯誤並立即退回國境。至於我們如何同鄰國來確定邊界,那隻能用和平方法,不容許有別的方法。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會改變這種作法。 (註:《 1955 年國際事務文件》( Documents on International Affairs 1955)(OUP,倫敦,1958),第423頁。 (譯者按:這里的引文與《周恩來外交文選》第10頁上的文字有少許出入))

此後的發展說明了這一政策聲明的極度重要性,因而值得進行分析。周恩來解決邊界問題的第一個步驟是聲明某些段落尚未劃定,需要鑒別。接著是維持現狀的協定,雙方嚴格維持現狀,如果發生超越邊界的事情,應立即承認並予以糾正。第三,他期待著未來的談判,並且保證中國將只能使用和平的方法解決領土爭端。最後,他警告說中國將不會容許任何其它辦法,含意是如果鄰國使用武力則會以武力回答。(註:如果帶著周恩來發表此項聲明前5 年在中印邊境上所發生的種種情況的事後知識來閱讀它,那麼似乎合乎邏輯的是,他當時對印度的態度已心中有數了,因為此前的軍事調動、公開聲明和制圖學要求已清楚表明了印方同中國意向相對立的模式。)

中國在此後半個世紀的絕大部分時間里,一貫地並且嚴格地執行了周恩來制定的政策,並取得明顯的,現在近乎完滿的成功。同緬甸、尼泊爾、巴基斯坦、阿富汗、蒙古、朝鮮和寮國進行了談判,並簽訂了邊界條約。現在談判在有序地進行:同越南,並且在新德里允許的程度上,同不丹;至於俄國和前蘇聯的中亞各國,談判已經完成,除對幾個具體地點的爭執尚未解決需留待將來尚未確定的日期予以解決而作出防止誤解的說明外,已達成(雙方)同意的邊界。在三種情況下,「和平方法」為武裝力量所取代:同印度,蘇聯和越南。

關於中蘇邊界,莫斯科起初拒絕重新談判19世紀的條約,根據這些條約沙皇兼並了清帝國的後來變為西伯利亞和沿海省份的大片領土,懷疑北京堅持談判包藏著要收復領土的意圖。對於將阿穆爾河/黑龍江和烏蘇里/烏蘇利河作為界河的各種條約的相互沖突的解釋,導致蘇聯使用武力來維護對整個河流和其中的所有島嶼的專有權的要求,而中國的抵抗使兩個鄰國於1969年發生武裝沖突,並走向核戰爭邊緣。(註:見作者發表在以下刊物上的論文: 1973年10—12月《中國季刊》, 《太平洋共同體》(卷1,1期),《現代中國》(卷1,1期,1975年1 月),《外交事務》(卷57,1期,1958年秋),《國際事務》(卷47,1期,1971年1月)。)

直到1987年,在戈爾巴喬夫領導下,蘇聯才同意重新就中蘇邊界談判,並接受了有關的國際法原則,即在沒有任何條約作出相反的規定時,界河的可航運性意味著兩個主權的分離不是在莫斯科曾經主張的中方河岸,而是在航道分界線(沿主河道最深部分的一條假想線)。結果是兩個河岸鄰國平等分享使用河流的權利。北京對戈爾巴喬夫推翻其前任的立場立即作出響應,談判迅速開始,並在適當的時候簽署條約,在東部河流和中國西部邊境劃出了中蘇邊界需要的確切界線。1997年中俄兩國首腦在北京會晤,宣布他們的邊界問題的解決是在平等、互諒和互讓基礎上通過談判「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樣板」。(註:原文見《世界事務》(新德里),卷2,1期,1998年1—3月,第139頁。 )前蘇聯的中亞各國也同北京解決了邊界問題。

至於越南,中國在鄧小平的領導下,利用一個涉及不過幾百米距離的瑣細的邊界爭執為借口,進行一次意在「教訓」的攻擊——必須承認教訓是中國的霸權。這一中斷是對中國在其它方面解決邊界問題中堅持原則和務實立場的唯一有害的例外。

同中國的邊界問題重要性相比,印度在1947年擺脫英國統治獲得獨立時所面臨的任務要小。印度邊境的廣闊地段早已為離去的帝國轉變為邊界。在巴基斯坦分治的地方,國際邊界已由拉德克利夫委員會按原先一直是國內的行政區劃所確定;經過多次戰爭和煩人的談判,英國人已同意了印尼邊界並標定了它,即在地面上豎立了界樁,而且與其它兩個喜馬拉雅山國家,錫金和不丹,(註:J.R.V.普雷斯科特:《條約劃定的亞洲大陸地圖》(Map of Mainland Asia by Treaty)(墨爾本大學出版社,1975年),第12、13、14章。)也大體上完成了同樣的工作。但是在倫敦和印度的英國政府想與中國達成協議以創造中印邊界的企圖卻遭到失敗。(註:這些企圖的簡要說明見作者《印度對華戰爭》(喬納森·凱普公司,倫敦,1970年)。全面論述見阿拉斯泰爾·藍姆的歷史系列研究,特別是兩卷本的《麥克馬洪線》(魯特萊治和吉甘·鮑爾公司,倫敦,1996年)和《1914—1950年的西藏、中國和印度》(羅克斯福特·布克斯公司,赫爾廷福特布里,赫爾茲,1989年)。)在東部,那裡後來成為獨立後印度與西藏毗連的東北邊境特區,在西部,那裡位於由印度控制的查謨和克什米爾邦內的拉達克,同新疆和西藏相接,這里只有邊境,即主權界線在最初是分開的但是尚未確定的區域。當兩個新生國家的行政管理延伸到邊境區域不可避免地發生碰撞時,就存在著潛在的沖突,需要進行談判。

在行政機關發生接觸時,北京和新德里之間絕對相互沖突的態度立刻變得明顯了。

扼要地說,周恩來在萬隆所闡明並在此後實踐中實踐的中國方面的態度期待著以下步驟:(1 )同鄰國政府鑒別和宣布那些需要定界的地段;(2)同鄰國共同同意維持現狀, 以避免前進中巡邏人員接觸時發生沖突和傷亡的危險;(3)考慮到現有的條約、當前的方位、 傳統活動和習慣等,進行談判以求得雙方滿意的邊界協定;(4 )建立聯合邊界委員會在地面標出同意的界線;(5)簽署一項新的全面的邊界條約。

在同樣扼要敘述由賈瓦哈拉爾·尼赫魯及其顧問在獨立後最初幾年裡為印度擬定的立場諸要素前,有必要考慮一下印度民族主義的性質和歷史背景,後者對尼赫魯政府解決中印邊界問題的態度有著深刻而巨大的影響。(註:斯蒂文·A.霍夫曼是在研究中印爭執中首先認識到印度民族主義在新德里的政策演變和執行中是何等重要的學者。見他的《印度和中國的危機》(India and the China Crisis)(加利福尼亞大學出版社,1990年),處處可見。)

在本世紀50和60年代,在印度民族主義的以下兩股不同思潮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一方面是世俗主義的,另一方面是宗教性的,具體來說是印度教的;但對兩者來說,它們對想像中的印度所下定義的原則是領土性的,在「神聖的地理學」觀念上為兩個明顯對立的思想體系之間創造了一種聯系物。1947年的血腥分治可能被認為會動搖,甚至摧毀那種認為印度的領土界限是歷史所確定的絕對觀念,但是對世俗的和印度教這兩派印度民族主義者來說,其效應卻恰恰相反;任何內部或外來的領土挑戰均被看作是對這種神聖地理學進行褻瀆的企圖。(註:阿舒托西·瓦爾希尼:《有爭論的含意:印度的民族同一性、印度教民族主義和憂慮政治》(Ashutosh Varshney, Contested Meanings: India's Natinal Identity, Hin Nation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Anxiety),《代達羅斯》(Daedolus)122,3期(1993)。)

印度民族主義的兩種變體的溫床在於英國統治者以自己的形象培育出來的憎恨英國的精英,這個階級通過其發展的各個階段——從侍從階級,經過挑戰者運動到繼承權力而成長起來。在整個那個時代所進行的大辯論是有關英國統治建立前印度的歷史認同問題。為約翰·斯特雷奇在其1888年出版的《印度》一書所極為令人滿意地表達的占統治地位的英國觀點是,「印度,即使作為一個國家的印度,按照歐洲人的看法,現在沒有,而且從來也沒有過任何有形的、政治的、社會的或宗教的統一」。在其為印度確定各處邊界的種種努力中,英國人並不認為他們是在為一個現存的國家作出標志,而是相反——通過規定其界限來創立和擴大一個政治實體。這個實體不是一個民族國家,而不過是「像其它帝國一樣的一個帝國,被英國多年來的軍事威力、外交技巧和欺詐弄到一塊的不同領土和人民的集合體,然後憑借強力推行英國人控制非英國人民的手段來維護其存在」。(註:阿拉斯泰爾·藍姆:《未完成的分治:1947—1948克什米爾爭端的起源》( Imcomplete Partition: The Genesis of the Kashmir Dispute1947—1948 )(羅克斯福特·布克斯公司,赫爾廷福特布里,1997年),第2頁。)

然而,當這個初生的、懂多種語言的精英階層成長成其挑戰者階段時,他們發現了自身所具有的國家本體的主要特徵,一種共同的語言(盡管是一種外語,即英語),於是他們開始認定並把自己說成是「印度人民」的成員和代表,而這個群體的存在是諸如斯特雷奇和他同時代的同胞們所否定了的。過了一些年月,印度民族主義者們演化出的用以支持其對政治權力的要求的論據轉變成為一種堅定的信念,「強烈相信自古以來就存在著一個由文化、共同經歷、風俗和地理所明確界定的國家」。(註:霍夫曼前引書,第25頁。)這個概念便成為尼赫魯政府通過它來審視解決中印邊界任務的與個人感情和態度有關的棱鏡。如果印度「自古以來就存在」,那麼在獨立後印度的第一批領導人的頭腦中接著而來的便是,其「傳統和習慣邊界也早就存在並自然地演化出了,因為它們是基於人口和文化的活動,是基於諸如山脊和分水嶺等的地理特徵」。(註:霍夫曼前引書,第25頁。)的確,「北部邊界位於現在所在的位置已有約三千年之久」。(註:印度政府有關《印度喜馬拉雅邊界的歷史背景》的照會,《白皮書(第二卷)》,第125頁。)推論的結果是,印度的「『歷史邊界』必然是由線條組成的」,那就是說,是確切的。(註:霍夫曼前引書,第25頁。)

這種理論的大綱可以追溯到印度在邊界問題上同北京的外交爭論。但是其最為詳盡的闡述則出現在很晚以後由一個叫做 T. S. 穆爾蒂(Murty )的印度官員撰寫的一本偽裝成學術著作用以鼓吹印度觀點的書中。這個印度官員曾密切參與過其政府對邊界爭端的處理。(註:《邊境:一個變化中的觀念》(Frontier:A Changing Concept)(帕利特,新德里,1978年)。穆爾蒂原為印度邊境部門的一名官員,正是他在50年代末進行實地考察後,提出了東部的邊界應當坐落在塔格拉山脊,而不是麥克馬洪所劃的在南邊幾英里的地方。他後來在尼赫魯周恩來會晤失敗後成為起草有關邊界歷史演變報告的印度官員小組的一個成員。)穆爾蒂認為,邊境和邊境內的確切劃分線(即邊界),是通過人類的自然交往,一種「歷史鞏固的進程」,或「晶體化」而存在下來的;並且只需兩個相關國家中的一方的有效承認。這種「歷史劃界」排除了穆爾蒂稱之為「形式化」的通過外交進程劃界的必要,並將其淡化為僅僅是對通過歷史孕育的真正邊界形成進程的「裝飾」。在他看來,一個合法政府「公開宣布」一條線就足以最後確定邊界,「形式化」是沒有必要的。

從印度政府所採取的這種思想觀點出發,結果必然是,不像其它國家那樣認為有必要同鄰國進行談判就其共同邊界的走向達成協議,印度便已經擁有了同中國的固定邊界,因而談判成為多餘。對印度政府來說,惟一需要做的是,通過其自身的檔案研究、參照歷史和神話,並考慮安全利益,來「發現」該國與中國的邊界的確切走向。一旦確定了適當的走向,便可將它予以公布並畫在地圖上。正如賈瓦哈拉爾·尼赫魯不得不給其政府發出的指示那樣,印度應當「沿邊界全線,……特別是在那些可能有爭議的地方」建立哨所;由此產生的有人看守的邊界將「不容許同任何人進行討論」。(註:摘自1954年7 月尼赫魯向有關各部散發的有關北部邊界的通報。它原屬秘密,並未正式出版,但印度作家D.R.曼克卡爾看過它,並在他的《1962年的罪人》(Guilty Men of 1962)一書中引用(杜爾西·沙阿公司,孟買,1968年),第128頁。 而曼克卡爾讓本文作者分享了原件的抄本,他首次將它發表在《印度對華戰爭》中。)

就這樣,(1 )印度堅持它所主張的與中國的邊界全線已經劃定;(2)盡快將國家力量推進到它主張的領土;(3)在印度控制其主張的所有領土前,拒絕就維持現狀達成任何協議;(4 )在所有階段均拒絕談判其主張的邊界走向。以上各點同中國方面的態度絕對是相互矛盾的。簡而言之,它們等於是堅持說:在印度看來,同中國劃定和鞏固邊界是一個單方面的進程。

......

❷ 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的有

傳統國際法把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分為強制和非強制兩大類。
(一)強制方法:強制方法是一國為使另一國同意按其意願解決爭端而採取的單方行為,諸如反報、報復、平時封鎖和干涉。早期西方一些國際法學者把戰爭和非戰爭的武力方法也列為強制方法。
(二)非強制的方法: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禁止違反憲章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等一切非和平方法,這不僅使傳統國際法所認可的戰爭方法成為非法,而且否定了一切不合法的非和平方法的法律地位,從而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國際法制度確立了新的原則。
1、談判與協商:談判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際法主體就其爭執的問題進行交涉並達成協議以使爭端得到行喚解決的政治方法。在國際實踐中,大量的國際爭端是通過外交談判而得到解決的。談判這種方法最大的特點是沖突當事各方直接接觸,各當事方的自主意願得到充分尊重,而且能夠自始至終把握談判的全過程,這樣就避免了他國介入所帶來的不利影響,是解決國際爭端的最正常和最基本的方法。協商是與談判相近似的一種方式,但又有區別。
協商的特點在於:(1)可以擴大談判的成員,使一些中立國參加,而不受談判雙方的限制;(2)會議的表決程序和決議形式及議事規則的確定,按協商一致的原則處理;(3)協商具有直接性、靈活性、氣氛輕松、和諧友好,更能體現和解的精神。
2、斡旋與調停:斡旋與調停是由第三方來協助當事國解決爭端的方法。檔衫凱一般是在當事國不願意直接談判或者雖經談判而未能解決爭端時所採用的政治解決方法。斡旋是指第三方應當事國的請求或主動採取的旨在促進雙方直接談判解決爭端的活動。斡旋國可以提出建議或轉達當事國的建議,但不參加當事雙方的談判。調停是指第三方應當事國的請求或經雙方同意,以調停者的身份提出實質性建議作為談判的基礎,組織並直接參與當事國之間的談判。 斡旋與調停的主要區別在於第三方是否參加談判。斡旋的特點在於斡旋者只進行有助於促成爭端當事方的直接談判的活動,本身並不參加談判也不塌襪就談判內容提出建議;調停的特點在於調停者不只是輔助談判,而且直接參加談判,組織談判,提出解決辦法,甚至還要求使最後達成的解決方案得以遵守。斡旋與調停的共同之處在於:斡旋者或調停者提出的意見只具有建議或勸告的性質,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各當事國對此保留完全的自由。斡旋或調停不論成功與失敗,第三方的任務均告終止,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斡旋與調停可由國家、國家集團、國際組織以及個人進行。
3、調查與調解:調查,即國際調查。在國際爭端中,由於基本事實不清而使得爭端雙方無法統一認識,通常上爭端雙方通過協議成立國際委員會就爭執的事實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交由當事國自行解決爭端的方法。調查委員會分常設和特設兩種,均由委員5人組成,除當事各方各有1人外,其餘3人雙方協議由第三國公民充任。調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書公限於查明事實,而無法律約束力,當事國對調查結果的效力自行決定。調解,是比調查更進一步的解決爭端的方法。調解的方法是將爭端交由一個國際委員會查明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建議解決方法和制訂調解方案,以促進爭端解決。調解委員會可以對爭端本身進行實質性的審議並提出建議,但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國沒有必須接受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❸ 解決國家間分歧和爭端的方法

一、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有:仲裁、司法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把它定義為「各國由它們自己選擇的法官,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解決它們之間的分歧」。

國際爭端的司法解決,是指在爭端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上,由一個常設的國際司法機關,對於提交給它的爭端根據國際法進行審理,作出有拘束力的判決。

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二、國際爭端強制解決辦法有
1、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方法
現代國際法確立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原則,使用戰爭或武力解決爭端是被禁止的。

武力只能在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條件下才能運用。因此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不再成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方式。

2、平時封鎖
平時封鎖是指和平時期一國的海軍對另一國的海岸進行封鎖,禁止有關船隻的出入。平時封鎖只能作為由安理會決定的,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要時採取的一種措施,而不能是一種國家解決爭端採用的合法方式。

3、干涉
這種方式因違反不幹涉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在現代國際法中也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

4、反報
反報是指一國對於他國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採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予以回報。如一國對於本國公民或僑民在他國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視性待遇進行反報;一國的貿易、航運、關稅等問題上對於其在他國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報;一國對其外交官被駐在國驅逐的反報等。

5、報復
報復是一國對於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採取與之相應的措施作為回應。報復以前主要被認為是一種迫使對方接受對其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爭端的解決,現在更多地被認為是一種對於不法行為的對抗。報復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包括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隻和財產;實行貿易禁運等。

三、與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有關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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