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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後的解決矛盾糾紛的方法

發布時間:2024-05-16 22:32:26

㈠ 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是什麼

用「團結—批評—團結」的公式,作為從政治上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講詳細一點,就是從團結的願望出發,經過批評或者斗爭使矛盾得到解決,從而在新的基礎上達到新的團結。

科學文化上的問題,應採取「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民族關系中的矛盾,應採取加強民族團結,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文化的方針;

在與民主黨派關繫上,應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等。

(1)改革開放以後的解決矛盾糾紛的方法擴展閱讀

共產黨人在勞動人民中間進行工作的時候必須採取民主的說服教育的方法,決不允許採取命令主義態度和強制手段。中國共產黨忠實地遵守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這個原則。

我們歷來就主張,在人民民主專政下面,解決敵我之間的和人民內部的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採用專政和民主這樣兩種不同的方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

㈡ 矛盾糾紛調解方法

法律分析:因民事糾紛無法解決需要調節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員會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採用多種方式調解民事糾紛,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如果人民調解委員會無法調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解,由法院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㈢ 矛盾糾紛調解方法

1、面對面、背靠背相結合調解法。有的矛盾糾紛爭議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為了爭面子、賭氣,對於此類糾紛,調解人員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調解法。調解人員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穩定,意見接近時,再把當事人叫到一起「面對面」地做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謙讓、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從而避免情緒對立和吵鬧等矛盾激化的情況發生,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2、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調解法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適時對當事人進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觀念。通過法情並用,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發揮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作用,喚醒當事人的良知,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

3、借用外力調解法

調解人員還可以通過調查摸底,請出當事人佩服、對其有影響力的人來做當事人雙方的工作,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他們達成調解協議。

4、褒揚激勵調解法

民間糾紛調處方法很重要,說話要講究方式,語言要講究藝術,既不能單刀直入,更不能五馬長槍,要深入淺出,和風細雨。在實際調處中,對當事人的優點和長處及時表揚鼓勵,就是一種有效的方法。通過表揚鼓勵,尋找共同語言,縮短當事人之間的距離,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激活他們的自信心和正面的興奮情緒,堵住可能反復的退路,從而使調解成功率得到提高。

5、排憂解難調解法

有些矛盾糾紛發生是因為當事人在生產生活中確實存在一定實際困難,對於這類糾紛,調解人員要通過深入細致調查,找出症結所在,切實幫助其解決困難。困難解決了,矛盾糾紛也就化解了。

6、迂迴遷讓調解法

在矛盾糾紛調解中,調解人員要針對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因人因事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化解。對那些說話尖刻、刺耳難聽的當事人,調解員不能感情用事、以怒制怒,說絕話、講狠話,而是讓他們把心裡話講出來,把心裡的積怨發出來,然後以靜制動、以柔克剛,從而達到調解效果。

7、真情打動調解法

矛盾雙方往往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生爭執,事情本來並不大,為爭一口氣,互不相讓,僵持不下。還有些矛盾雙方當事人都想得到解決,但卻難以啟齒。對這類型糾紛,調解人員要以情感人,主動和解、對話調解、互諒調解。實踐證明,這是調解家庭、夫妻矛盾的最好方法。

㈣ 矛盾糾紛調解方法步驟

法律分析:方法步驟:1、及時穩定當事人情緒,為開展調解創造先決條件 凡發生矛盾糾紛的,都是因某些利益沖突而又不能達成共識,各持己見才發生糾紛。2、在調解中一定要嚴格掌握「評、判、裁、決」四個字 3、在調解工作中常使用的幾種方法 明之以法,把握原則。析之以理,辨明是非。4、加強學習,掌握調解工作相關知識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五條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二)侮辱當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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