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幹預房地產市場的手段
法律分析:為保證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一般採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方法四種。1、經濟手段;即通過運用價格、稅收、利率等經濟杠桿,來充分調控房地產市場的運行和發展,以經濟刺激來引導人們的經濟活動。2、行政手段;即通過國家、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以行政管理的方法,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如制定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規劃,來對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方向進行控制;通過規定房地產市場主體資格、活動原則、經營范圍、權力和義務等來控制房地產經營企業的經營業務等。3、法律手段;即通過房地產立法和房地產執法來宏觀調控房地產市場。通過制定各種房地產法律、法規來規范我們的經營,保護合法經營,打擊不法經營,維護房地產市場的正常運轉。4、政策方法;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政策方法,指國家通過制定並組織貫徹執行一定的房地產市場發展政策,來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其特點是適應性強、針對性強,容易取得比較好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採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