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打有借條不還錢,可以申請支付令,但實踐中由於支付令是特別程序,法院收費不多因此很少會受理,一般建議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付款。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做出判決後,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有欠條欠錢不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索要欠款:
1.協商方式:如果他人欠錢不還的,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可以協商分期還款等。該種方式比較便捷,但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保障。
2.訴訟方式: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債權人索要無果,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和借條等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對方還錢,對方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仍不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法院判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做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種方式有執行力的保證,但是用時較長。
3.支付令: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來索要欠款。該種方式成本較低,但是容易失效繼而轉入訴訟方式。
如果欠條沒有明確的還款時間等,可以找欠款人明確協商一下具體的還款時間等,一定要做一個書面的保證書,也可用錄音機等將其的承諾錄下來。若欠款人在承諾時間到了之後還不肯還清欠款,可以利用這些作為有力的證據向法院起訴。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若法院已經強制執行令其還款,但經證實其無能力還款,可以申請執行中止,等其有執行條件時再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