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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沖突法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3-09-04 08:52:01

❶ 論述解決沖突的主要策略和方法

論述解決沖突的主要策略和方法有迴避,遷就,強迫,妥協,協同。

1、迴避:藉由暫時冷卻或中場休息,以避免過度激化的僵局。

2、遷就:先抑制自己的需求,滿足其他人的需求,以便維持雙方一種和諧的關系。

3、強迫:迫使對方讓步,以滿足自己需求的作法。

4、妥協:沖突的雙方各讓一步,來取得協議。

5、協同:透過彼此公開而具誠意的溝通,來了解彼此雙方的差異所在,並努力找出可能的雙贏方案,使雙方都獲得最大的可能利益。

(1)國內沖突法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結局沖突的規則

1、不要退讓或者對沖突置之不理。將關系持續下去,對沖突置之不理會將情緒能量以怨恨、敵意或恐懼的形式聚集在一起。

2、不要採用輸贏談判。

3、評估安撫的可能性。

4、時間不足時妥協。目標和關系的重要性都是中等程度時,採取妥協的策略。

5、開啟問題-解決談判。當目標和關系很重要時,就用談判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時在問題不大、也比較具體時,需要在問題發生的當下解決。

6、利用幽默感。對於如何保持讓沖突的解決有建設性,幽默具有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沖突

❷ 處理沖突的方法

處理沖突的方法
1.處理沖突的傳統方法
(1)協商:當發生沖突時,由雙方派出代表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
(2)妥協:當協商不能解決問題時,尋找仲裁人,仲裁人採取妥協的辦法,讓每一方都得到部分的滿足。作為領導者,首先根據公平的原則,迅速找到雙方的共同點,然後找出他們之間最大的可容點和心理接受點,從而使雙方都退讓一步,達成彼此可以暫時接受的協議。
(3)第三者仲裁:是由權威人士仲裁,靠法規來解決,或者由沖突雙方的共同上級來裁決,要求雙方按「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執行裁決。
(4)推延:沖突的雙方都不尋求解決的辦法,拖延時間,任其發展,以期待環境的變化來解決分歧。
(5)不予理睬:這是「推延」辦法的變種,這種不予理睬的辦法不但不能解決問題,有時還會使沖突加劇。
(6)和平共處:沖突各方採取求同存異,和平共處的方式,避免把意見分歧公開化。這樣做,雖不能消除分歧,但可以避免沖突的激化。領導者對於一些無原則的糾紛,可勸導雙方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
(7)壓制沖突:建立一定法規,或以上級命令,壓制沖突,它雖可收效於一時,但並沒有消除沖突的根源。
(8)轉移目標:引進一個外部競爭者,使沖突雙方的注意力轉向外部的競爭者。
(9)教育:如通過討論沖突的得失,開誠布公地與雙方加以溝通和討論,使雙方了解沖突所帶來的後果,幫助他們改變思想和行為。
(10)重組組織:組織內沖突嚴重而又長期解決不了,乾脆解散,加以重組。
2.處理沖突的其他方法
(1)確定公正處理沖突的原則。
(2)預先處理可能導致沖突的隱患,消除潛在性沖突。
(3)明確工作職責和許可權。
(4)以合作與競爭並重的激勵措施,取代過分強調競爭的做法。
(5)明確共同的組織目標。
(6)專設仲裁、調解沖突的機構或人員。
(7)培訓有關人員,提高管理者處理沖突的能力。

❸ 當地方性法規和國家法規沖突時應如何解決

一、法律與條例相沖突怎麼處理
1.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發生沖突時,下一等級的法律規范自然無效,而無須有權機關作出明確宣布。
2.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關系,而兩者之間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的規定;
如果同屬於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規定,一般條款,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3.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4.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解決機制。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5.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於各種法律法律以及部門規章制度之間發生沖突的情形下的處理原則。夏先生可以對照相關規定進行判斷。

❹ 當法律有沖突的時候怎麼解決

定義:

法律沖突,又稱法律抵觸,指對同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因所各國民法規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對它進行管轄而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法律沖突的產生是下列條件相互作用的結果:各國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內國承認並賦予外國人民事權利;內國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事法律在內國的域外效力。


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

  1. 間接調整方法

    通過沖突規范調整法律沖突。即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沖突規范,只指出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調整某種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不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2. 直接調整的方法

    指通過統一實體法調整的方法,即有關國際間通過雙邊或多邊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來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從而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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