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處理矛盾糾紛的幾種方法
處理矛盾糾紛的幾種方法
處理矛盾糾紛的幾種方法,在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很多很多各種各樣的矛盾,我們在面對這些矛盾的時候必須要有清晰的頭腦,用正確理智的方法去解決矛盾,這里教你處理矛盾糾紛的幾種方法。
相互信任
在婚姻家庭這種信任永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因為再婚家庭的兩個人可能都曾經歷過一段婚姻關系,可能在那段婚姻關系中也曾受到過傷害,如果是因為信任的原因導致上一段關系破裂的話,那麼重組家庭就應該吸取上一次的經驗和教訓,盡可能的建立起兩個人的信任關系,走出上一段婚姻的陰影。兩個人如果足夠信任對方的話,就不會每天都生活在對對方的猜疑當中,沒有每天沉浸在猜疑里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兩個人爭吵的可能性,那麼對於穩定婚姻關繫上很有幫助的。在相互信任的同時也要對自己充滿自信,相信自己是對方最堅強的護盾,毫不猶豫的把自己的後背交給自己的伴侶。
相互包容
在婚姻關系中相互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婚姻關系中的每一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有自己的思維和想法,不能因為自己的某些喜好而強硬的要去改變其他人的喜好,學會尊重他人、相互包容,站在對方的角度上考慮問題,那麼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不起沖突。就算已經發生了矛盾,也可以通過換位思考的方式讓矛盾盡快的化解。相互包容和相互理解對於婚姻生活的和諧與穩定是有極大的幫助的。
及時溝通和交流
溝通和交流在任何一段關系中都是非常重要的。當兩個人發生矛盾之後,可以選擇兩個人坐下來,開誠布公地談一談自己對於發生矛盾這件事情的看法,因為男女之間的思維是存在有一定的差別的,也許你覺得非常重要的東西對方覺得無所謂,那麼言語或者行為上的輕視就可能造成矛盾,所以在這個時候兩個人能夠盡量的冷靜下來談一談,很快就能夠找到矛盾的根源,也能夠很快的解決矛盾。那麼在矛盾發生之前,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就一直保持一定的溝通和交流,也能讓雙方更了解對方,更加了解也能夠更加好的規避對方的雷區,減少矛盾發生的可能性。同時如果再婚家庭的雙方是之前就有孩子的話,和孩子之間保持溝通和交流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穩定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睦。
1:學會欣賞對方,放寬心態
與婆婆相處,彼此要學會放大對方的優點,當婆婆做了自己很開心的事時,要馬上表露出自己以前做的不足,以後要向婆婆多多學習這樣的溫情告白。
實在感到糾結時,不妨像多啦A夢一樣,掏出個時光倒轉器,想像一下婆婆辛苦養大丈夫的'情景,同時告誡自己要多擔待。因為將來自己也會成為媽媽,能夠提前實習媽媽的角色。
2:尊重對方的習慣和選擇
打個比方,當婆婆為了省錢跑老遠去買菜時,千萬不可表現得不屑,而應該露出贊許的眼光對婆婆說:「媽,您真厲害,到那裡買菜,一個月豈不是省出了訂奶的錢了,真得向您學習」,相信沒有婆婆不心花怒放,並借這樣的機會,向婆婆解釋你的某此她看不慣的生活習慣。
讓婆婆體會到你們各自都有不同的生活方式,要彼此尊重。總之,不要強硬地去改變彼此的習慣,這才能讓相處更融洽。畢竟婆婆年事已高,要改變她維持了十幾年的習慣,很是困難。
3:多關愛
所謂老小孩小小孩,婆婆上了年紀,需要晚輩的更多關愛,但對婆婆的關愛要講技巧,一定要愛到刀刃上,平時要多留意她的身體、愛好。摸清楚婆婆到底喜歡什麼樣的食品、娛樂活動。
從她最需要關懷的地方入手,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讓婆婆感受到,這個新進來的年輕女人,其實很有人情味,很關心自己的,而不是來搶掉自己的兒子讓自己孤獨終老的。
㈡ 矛盾糾紛調解方法
1、面對面、背靠背相結合調解法。有的矛盾糾紛爭議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為了爭面子、賭氣,對於此類糾紛,調解人員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調解法。調解人員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穩定,意見接近時,再把當事人叫到一起「面對面」地做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謙讓、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從而避免情緒對立和吵鬧等矛盾激化的情況發生,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2、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調解法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適時對當事人進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觀念。通過法情並用,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發揮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作用,喚醒當事人的良知,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
3、借用外力調解法
調解人員還可以通過調查摸底,請出當事人佩服、對其有影響力的人來做當事人雙方的工作,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他們達成調解協議。
4、褒揚激勵調解法
民間糾紛調處方法很重要,說話要講究方式,語言要講究藝術,既不能單刀直入,更不能五馬長槍,要深入淺出,和風細雨。在實際調處中,對當事人的優點和長處及時表揚鼓勵,就是一種有效的方法。通過表揚鼓勵,尋找共同語言,縮短當事人之間的距離,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激活他們的自信心和正面的興奮情緒,堵住可能反復的退路,從而使調解成功率得到提高。
5、排憂解難調解法
有些矛盾糾紛發生是因為當事人在生產生活中確實存在一定實際困難,對於這類糾紛,調解人員要通過深入細致調查,找出症結所在,切實幫助其解決困難。困難解決了,矛盾糾紛也就化解了。
6、迂迴遷讓調解法
在矛盾糾紛調解中,調解人員要針對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因人因事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化解。對那些說話尖刻、刺耳難聽的當事人,調解員不能感情用事、以怒制怒,說絕話、講狠話,而是讓他們把心裡話講出來,把心裡的積怨發出來,然後以靜制動、以柔克剛,從而達到調解效果。
7、真情打動調解法
矛盾雙方往往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生爭執,事情本來並不大,為爭一口氣,互不相讓,僵持不下。還有些矛盾雙方當事人都想得到解決,但卻難以啟齒。對這類型糾紛,調解人員要以情感人,主動和解、對話調解、互諒調解。實踐證明,這是調解家庭、夫妻矛盾的最好方法。
㈢ 如何化解糾紛和矛盾
工程技術學校在校生有幾千人,在人存在的地方,就不可避免的會有不愉快的事發生,如果處理不好就有可能會產生矛盾,最後導致惡習事件的發生。
2012年3月14日,組織XX班召開了「正確處理同學之間的矛盾——我和同學發生矛盾怎麼辦、我的朋友與同學發生矛盾我怎麼辦」主題班會。在班會上,同學們積極主動的發言討論,從各個方面表明了自己在遇到矛盾糾紛時,如何處理。
現在把同學們的方法總結如下:
1.有矛盾是正常的。人與人之間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各種事情,總會有不愉快的事情發生,這樣就會產生矛盾。有矛盾是正常的,但是不要小事斤斤計較,學會忘記一些無關大雅的小矛盾。回頭看一下,最近校內發生的各種大家時事件,究其起因都是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這說明學生還不會處理問題,所以,讓學生多讀書多看書,把主要的精力都放到學習上,那麼在增長知識的同時,提高了學生的素質,只要學生有素質、有修養,自然就會減少矛盾的發生和激化。
2.學會忍讓,學會寬容。現在的學生都非常的自我,不懂得吃虧是福。所以要從日常生活的小事開始,讓他們懂得什麼才是真正的寬容、忍讓,能夠有諒解、剋制、包容的胸懷。「記人之長,忘人之短」這便是寬容,不能揪著別人的短處不放。人只要在社會中生存,就會與各種各樣的人打交道,寬容大度者,能夠容許有與自己不一樣的人或事;否則,過多的爭吵反唇相譏,只能事與願違,惡性循環。寬容、忍讓教會人們為人處世,教會人們和平共處,教會人們與他人協作共同發展。
3.冷處理。冷靜會化解矛盾,從而使同學們度過矛盾危機。切記:「暴力解決問題是愚者之行為,害己害人。」
4.矛盾發展到僵持的時候,不妨通過正確的途徑,尋求老師、家長、學校的幫助。通過幫助,使得矛盾的雙方從危機的邊緣走向合作的、夥伴的境地,這正是我們平常所說的「退一步,海闊天高」。
5. 在處理矛盾的過程中,矛盾的雙方應該多採用「換位思考」的方法,盡可能設身處地地為對方著想。先自我批評,再批評別人。
6.永遠記得對方的好
有這樣一個故事,兩個好朋友去沙漠中旅行。一個人,做了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他的朋友把這件事記在了沙子上。然後他們繼續前行,那個人又救了他朋友一命,然後他的朋友把這件事記在了石頭上。他很好奇,就問他的朋友:為什麼一件事記在了沙子上,而一件事記在了石頭上呢?他的朋友說,朋友做了對不起我的事,我記在沙子上,讓他在我的心裡隨風消逝;而朋友救了我一命,我要把他記在石頭上,就像永遠銘記在我心裡。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把矛盾永遠放在心裡,而對於別人對自己的幫助,才應該永遠記在心間。
借發生的不良言行事件,在課堂上警醒全班同學以後引以為鑒,減少學生中矛盾沖突的發生。
在這次班會中,同學們學會了很多也懂得了很多:人的一生有許多感情是很寶貴的,其中之一就是「友誼」。著名科學家培根說:「友誼能使快樂倍增,使痛苦減半。」李白也告訴我們,桃花潭水盡管有千尺深,也不及朋友的情誼深。所以同學們,請敞開你的心接受友誼吧,請交出你的心珍惜友誼吧,你將會獲得無比的幸福和財富!請記住:友誼之光如同熒光,周圍越黑,顯得越亮!在與同學、老師、家長以及社會上的人接觸中,要寬以待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優點和缺點,不要看不起別人,要尊重他,幫助他,幫助別人,也能給我們自己帶來快樂,「送人玫瑰,手留余香」。
㈣ 化解矛盾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具體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糾紛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有哪些
(一)、及時穩定當事人情緒,為開展調解創造先決條件
凡發生矛盾糾紛的,都是因某些利益沖突而又不能達成共識,各持己見才發生糾紛。因此,雙方當事人心中都有一個「結」,一股氣,情緒都很激動。
我們要做好調解工作,首先必須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他們心情平靜了,才能進行調解。否則無法調解,甚至愈演愈烈,發生更嚴重後果。如何穩定當事人的情緒?
1、創造一個親近、祥和、安定的氛圍。
調解人員對申請調解或是走出去調解的,對當事人都一樣熱情,貼近他們,關心他們。在噓寒問暖拉家常基礎上,對他們發生的事情表示關切,也表明幫助他們公平合理解決問題,藉此轉移雙方當事人「對抗」的注意力。
2、在當事人之間樹立信任感。
調解人員在當事人之間一定要樹立平等待人和公平、公正處事的形象。使他們消除不必要的顧慮,堅定依靠調解解決糾紛的信心。
3、引導當事人樹立自我探討、認識、處理相互之間所發生的糾紛的決心。
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明確提出:人與人之間發生一些矛盾沖突很正常,在社會上經常發生。解決矛盾糾紛,可以通過訴訟渠道,也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己的組織機構,也是第三方參與當事人之間對雙方發生的問題進行重新認識、探討和協商處理,這樣既省錢省力,又不傷和氣達到化解矛盾,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肯定他們,願意接受調解是有覺悟的積極表現。
(二)、在調解中一定要嚴格掌握「評、判、裁、決」四個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司法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七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調解機構沒有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的權力。在具體調解工作中,對當事人的是非對錯,不要隨便批評、評論,更不能作出判決、仲裁或行政決定。在調查詢問過程中的問話都要周密設計、講究語氣,同時啟發和要求當事人都要心平氣靜地敘述事情經過,如出現過激的語氣和言語時,及時予以糾正。本著「解鈴還須系鈴人」的原則,通過啟發、疏導、勸說的方式促使當事人自我覺悟、自我認識是非對錯,反復協商達成和解,這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糾紛,解決問題,不留後患。
(三)、在調解工作中常使用的幾種方法
1、明之以法,把握原則。
①宣傳《人民調解法》中規定的:選擇或接受人民調解員;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還可以保留訴訟權利和請求司法確認等。
②幫助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一定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把握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的處理原則。
2、析之以理,辨明是非。
①幫助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發生的問題,對事不對人地進行自我分析對照,以民間通常的道理作為尺碼,衡量自己行為是非對錯。
②啟發當事人明白自己「過錯」方面,並要有一定的勇氣向對方說明,徵求對方諒解,如果自己「得理」的方面,在對方認錯的前提下,應本著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要高姿態給予諒解。
3、動之以情,互相體諒。
人非鐵石,孰能無情。有許多矛盾糾紛發生在同村、同族、親友之間或鄰居、鄰村之間,平時可能有一定的情誼。我們要利用他們原來的感情進行啟發,要求他們不要以點帶面,不顧以往情誼,互相諒解。即使雙方互不相識發生矛盾糾紛,也應有互相關愛之情。調解員還可以汶川、玉樹抗災為例,人們從四面八方趕去救助,顯示出大愛無疆;我們為什麼對一些矛盾糾紛不能互相剋制,互相諒解?啟發當事人用友情相互感動,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比之以心,換位思考。
在民間遇到一些糾紛時,就有一句話:將心比心,其意思就是換位思考,引導當事人互相站在對方的位置上思考和體諒對方,便於促使當事人進一步認識是非對錯,進一步互相體諒,進一步促使雙方化解矛盾。
5、借古喻今,旁敲側擊。
在平常調解工作中,調解員針對糾紛雙方的具體情況,完全可以藉助歷史傳說故事和我們自己所見所聞的一些正反事例,教育當事人,引導他們用他人的事例來對照自己,坦誠地面對自己所發生的問題。向有道德有風格的人們學習,學習他人的處事原則來處理自己的問題。
(四)、加強學習,掌握調解工作相關知識
調解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同時又涉及到各行各業方方面面,規范要求和普通常識,也關聯到民間人情世故。所以調解人員要努力學習,不但要不斷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同時也要不斷掌握各種自然科學知識,才能做好調解工作。
能在調解過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於調解不成功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在書寫訴狀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後,由於需要在限定期限內結案,故而其會及時安排開庭,按照流程,在開庭前,還會再安排一次調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