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醫患發生矛盾糾紛如何處理
醫患發生矛盾糾紛可以找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發生 醫療糾紛 時: 1、首先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願協商; 2、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 人民調解 ,或是申請行政調解; 3、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醫療損害 賠償 訴訟 ,同時申請醫療損害鑒定。 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途徑。
❷ 發生醫患矛盾如何解決
一、醫患雙方協商調解
與訴訟方式比較起來,醫患雙方協商和解醫療糾紛的優勢體現在幾個方面。首先就是成本低廉、效率較高。協商通常是醫患雙方直接商談,不存在第三方,所以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容易找到對醫療行為、醫療結果及其原因認識的分歧點和解決紛爭的關節點,從而快捷地解決爭議,節省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所需要的大量的精力和財力。其次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彌因醫療糾紛所產生的醫患對立,為醫患雙方提供了相互理解和諒解的機會。再次是有利於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促進社會穩定。
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三、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是當事人在遇到醫療糾紛是最後的選擇。通過法院對案情的客觀分析與看待,公正的處理醫院與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矛盾,這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最後防線。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願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二十三條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屍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