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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爭議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3-06-15 02:24:47

❶ 解決爭議的方法有哪四種

解決爭議的方法有四種以下四種途徑:

第一,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然後解決爭議。

第二,調解。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第三,仲裁解決。爭議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爭議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裁決或者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解決。

第四,訴訟和解。通過訴訟解決,是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解決糾紛。在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強制力,而協商調解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當事人可以對協商調解達成的協議反悔。當然,具體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19/201617733.jpg

❷ 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要根據爭議的不同種類來選擇相應的解決方式。在以上四種方式中,只有仲裁和訴訟具有執行方面的強制性。仲裁的優勢在於:
1.仲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當事人出現了糾紛,願意把糾紛提交給誰來仲裁,雙方當事人有選擇權。同時,雙方當事人須在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中明確約定,或事後達成補充的仲裁協議。這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和選擇權。另外,仲裁無級別、地域、專屬的限制,當事人有充分的選擇權。
2.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員和仲裁庭。 審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和仲裁庭的產生,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或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當一方當事人棄權或不能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後,才能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來指定。在仲裁員和仲裁庭的產生和組成上,仍然強調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3.雙方當事人有權決定審理方式。 仲裁不公開審理,不允許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這既是仲裁的優勢和特點,也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4.仲裁程序靈活、簡便、快捷,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 仲裁案件,不論案件的當事人多少、標的大小,當事人都可以約定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採用簡易程序還是採用一般程序,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等,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協議的方式確定和選擇。
5. 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從以上可以看出,仲裁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原則,從仲裁的程序到實體都得到充分體現。這是仲裁與訴訟相比最突出的特點和最大的優勢,也是近年來仲裁越來越吸引當事人的根本原因。

❸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一)協商。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四)訴訟。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❹ 爭議解決的方法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在以上四種方式中,只有仲裁和訴訟具有執行方面的強制性。仲裁的優勢在於:
1.仲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當事人出現了糾紛,願意把糾紛提交給誰來仲裁,雙方當事人有選擇權。同時,雙方當事人須在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中明確約定,或事後達成補充的仲裁協議。這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和選擇權。另外,仲裁無級別、地域、專屬的限制,當事人有充分的選擇權。
2.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員和仲裁庭。 審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和仲裁庭的產生,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或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當一方當事人棄權或不能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後,才能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來指定。在仲裁員和仲裁庭的產生和組成上,仍然強調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3.雙方當事人有權決定審理方式。 仲裁不公開審理,不允許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這既是仲裁的優勢和特點,也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4.仲裁程序靈活、簡便、快捷,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 仲裁案件,不論案件的當事人多少、標的大小,當事人都可以約定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採用簡易程序還是採用一般程序,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等,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協議的方式確定和選擇。
5. 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從以上可以看出,仲裁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原則,從仲裁的程序到實體都得到充分體現。這是仲裁與訴訟相比最突出的特點和最大的優勢,也是近年來仲裁越來越吸引當事人的根本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❺ 爭議解決的常用方法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的

法律分析: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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