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物業管理費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1、引導物業公司運用正當手段維護權益有些物業公司在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時,會採取斷電、斷水、限制業主進出物業使用區域、對業主進行罰款或表示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給業主造成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等措施,迫使業主履行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在調處這類糾紛時,應向物業管理公司指出,業主違約拒絕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應採取書面督促或公力救濟等合法手段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不應採取上述不當的方法進行所謂的自力救濟,否則會構成侵權責任。2、利用「滯納金」的杠桿作用平衡利益物業管理合同大多約定,業主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物業公司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應交納費用的一定比例加收滯納金。實踐中,物業公司在主張物業管理費時,往往同時主張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所產生的滯納金。有時因業主長期拖欠物
業管理費,滯納金的數額亦不菲。所以在調處糾紛時用好「滯納金」這根「杠桿」,對平衡當事人利益、平息矛盾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具體方法上:一是根據業主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主觀過錯程度、欠交數額、物業服務是否具有瑕疵等情況,視不同情形促使物業公司主動放棄部分或全部滯納金,以盡快解決糾紛;二是結合滯納金的計算數額,如果已經超過物業管理費本金的,就要引導物業公司放棄超出本金部分的滯納金,以使雙方利益趨於平衡。3、區分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是否具有合法理由有些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現為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如未打掃小區衛生、保安未履行崗位職責等,引起業主不滿,以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方式予以抵制。此時應認識到,依照《合同法》規定,業主可以行使與對方違約程度相適應的合同履行抗辯權,即在物業公司不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約義務時,減少或免除物業管理費的支付義務。但該抗辯權行使的范圍究竟有多大,應結合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公司實際履行情況、物業公司是否具有過錯等因素綜合考慮。在調處時,應在分析利弊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找到平衡點。如果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無合法理由的,應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對自己的行為後果產生合理預期並補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