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有糾紛要怎樣處理
發生土地糾紛後,有以下的幾種處理方法:當事人可以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祥數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有以下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書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土地使用權糾紛?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爭議棚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2、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有以下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書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謹和首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B. 土地權屬爭議有哪些處理辦法
很多家庭都有發生過土地權屬的爭議,如處理不及時,容易將矛盾進一步激化,嚴重的會影響社會穩定。因此當在處理過程中,就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並為人們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和平,因此很多人都在咨詢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接下來,和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1、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會出現一些土地權爭議的現象,大多是因為歷史所遺留下來的問題,才引起的,一般表現在:農業合作化、土地改革時期的權屬沒有規劃好;還轎蠢坦有就是新劃地界不清或不合理;村、隊、社等管理體制的土地調整等,導致出現土地權屬爭議。那麼在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要從歷史出發,摸清爭議土地的歷史發展變化,同時因土地的不可移動性,處理時還要面對現實使用情況,尋找爭議產生的原因及證據,作出客觀的處理。
2、現有利益保護的原則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方面有爭議的閉桐,那麼在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主要是為了保護現有使用者、所有者利益,並減少因爭議而造成現有利益者不必要的損失。
3、客觀公正的原則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規、法律,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檔讓,堅持文明執法,依法辦案,要求承辦人員在具體的調查取證過程中,客觀公正,不偏護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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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一、土地承包糾紛能否直接訴訟
土地承包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土地承包糾紛的四種解決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直接磋商,自行解決爭議。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於化解矛盾。
2、調解
調解是當事人自願選擇彼此信得過的第三人斡旋,通過相互諒解、讓步,達成一致,解決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的當事人發生糾紛後雹大,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解決。但是無論在哪一種機構(個人)主持下調解,都必須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這種自願貫穿於調解的全過程,任何情況下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調解成功後,當事人如果事後反悔,仍然可以申請仲裁或者起訴。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調解協議只要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設)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有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書面形式,就可視為民事合同。這種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另一方陪鬥起訴時,法院經審查,只要符合上述法定生效條件,就應直接確認其效力,並以判決方式,判令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
3、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仲裁,是一種特殊的經濟糾紛的仲裁方式,不同於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其不同點在於:
(1)申請程序不同。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有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2)仲裁機構設置不同。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主要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及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設置,主要是在縣、鄉兩級,
(3)裁決的效力不同。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蘆肆磨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裁決不是終局的。與訴訟相比,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不僅省時、省錢,而且程序簡便,處理爭議較快。但是,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能強制執行,而只能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通過協商、調解方式不能解決糾紛,也不願進行仲裁時,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就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作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裁決,這種裁決具有權威性,並有國家強制力作後盾,對當事人最終權利的實現有較充分的保障。美中不足的是,訴訟成本高,周期長,程序復雜,同時,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容易傷害當事人之間的感情,不利於維護村民的團結和農村社會的穩定。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因土地承包產生的糾紛,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當事人協商解決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願執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一方後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糾紛,一般採用調解
①受理糾紛當事人的申訴。土地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口頭或書面報告形式,將糾紛的事實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訴,並出示有關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
②地權糾紛的調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及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進行調查。查明爭議地界的歷史情況及文件(政府過去確定地權的文高賣件、協議、圖件及歷史上使用情況等)以及發生糾紛的原因、過程、造成的危害和雙方對糾紛處理的意見。
③調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槐舉、法規,根據調查結果,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說服工作,使認識逐步趨向一致,使糾紛得到解決。調解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具有一定靈活性,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
④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成功後,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該包括:當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協議內容和費用承擔等項目。調解協議書要由當事人、調解員和書記員簽字,並加蓋主持調解機關的公章。調解協議書送達後,當事人均應當自覺執行。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戚明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E. 土地糾紛要如何處理
1.雙方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任何孫碰段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 (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於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 土地所有權 和 使則譽用權糾紛 。雙方協商後,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2.行政調解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說服工作,講明利害關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3.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因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爭議范圍不大,數量少,情節不太復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群眾,這類糾紛宜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但是情節復雜,影響較大的權屬爭議,處理後牽涉登記、發證,因鄉級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為妥。但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受理。 4.訴訟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三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綜上所述,在現有法律規定下,土地糾紛一般為當事人自行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解,人民政府行政干預,當事人使用訴訟權憑國家法吵猜律維護個人利益。切不可使用違法方式解決土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