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應對 ***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如何應對 ***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呢?出台這些辦法是為了將閑置的土地更加有效的利用起來,一起來看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解析吧~
閑置土地處置重在預防。
一是明確要求土地出讓必須是「凈地」出讓,禁止「毛地」出讓,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辦法中規定,市、縣 *** 供應的土地應當是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必需的基本條件。
二是明確了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應當約定開工、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強化違約責任對土地使用者和 *** 雙方的約束,促進土地及時開發利用。辦法中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就專案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
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准。
三是在規劃、計畫、審批和供地等方面強化了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處置閑置土地的監管措施,控制地方新增加閑置土地。辦法中規定,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閑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採取限制新增加建設用地、促進閑置土地開發利用的措施。
閑置土地的認定標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強。
5號令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沒有「動工」狀態的具體標准,操作磨純中經常遇到用地者以「圍牆」為動工的現象,不利於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另外,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計算標准也不清晰,
閑置認定的難度很大。這次修訂,專門在附則中作出名詞解釋,明確規定了「動工開發」、「已投資額」和「總投資額」的具體標准,便於地方操作執行。其中,規定「動工開發」在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區分需挖深基坑的專案、使用樁基的項目和其他項目,分別確定標准;「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土地價款和相關稅費。
閑置土地處置程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權人手源的合法權益。
5號令規定了處置的基本程式,但相對簡略。這次修訂,對處置程式予以進一步補充完善。一是增加了閑置土地認定的環節和方式,要求在確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以及閑置原因的基礎上作出認定結論;二是完善了征繳土地閑置費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程式,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收費和收回的批准許可權在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執行,並細化了具體的啟動和操作程式;三是明確了土地使用者申請聽證和覆議、訴訟的權利,保障土地使用權人的救濟權。
區分閑置土地處置方式,強化 *** 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責任。
5號令對因不可抗力和 *** 原因造成的動工開發延遲情形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實踐中很難把握。這次修訂,一是細化了因 *** 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情形,區分 *** 原因和企業原因,特別是明確了 *** 不按期交地、修改規劃、政策調整、處置信訪事件、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因 *** 原因導致的土地閑置,瞎薯咐對此採取協商方式處置。二是強調 *** 與土地使用權人在民事合同關系中的平等地位,規定因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期交地導致土地閑置的,國土部門承擔違約責任,加強監管。三是增設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閑置土地日常監管和調查處置中的法律責任,強化行政和刑事責任約束,確保相關監管措施的落實。
採取各種政策措施,促進閑置土地有效利用。
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土地閑置是因 *** 原因導致的。本辦法對因 *** 原因導致的閑置土地的處置上,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採取更加靈活和更加符合實際的措施,包括明確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置換土地等多種處置方式,強化了對土地權利人的保護,增強了該類情況處置措施的可行性,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另外,為促進閑置土地的有效利用,這次修訂還採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開發進度報告制度,要求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專案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二是在用地申請和閑置土地登記等方面加強對閑置土地的控制,增強對土地使用權人違規閑置土地的威懾力;三是在融資等方面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聯動,促進土地使用權人盤活利用閑置土地;四是建立閑置土地處置備案制度,要求地方處置閑置土地必須備案,促進地方顯化和利用存量閑置土地。
強化行政和刑事責任約束,確保相關監管措施的落實。
採取各種政策措施,促進閑置土地有效利用。
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土地閑置是因 *** 原因導致的。本辦法對因 *** 原因導致的閑置土地的處置上,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採取更加靈活和更加符合實際的措施,包括明確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置換土地等多種處置方式,強化了對土地權利人的保護,增強了該類情況處置措施的可行性,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另外,為促進閑置土地的有效利用,這次修訂還採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開發進度報告制度,要求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專案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二是在用地申請和閑置土地登記等方面加強對閑置土地的控制,增強對土地使用權人違規閑置土地的威懾力;三是在融資等方面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聯動,促進土地使用權人盤活利用閑置土地;四是建立閑置土地處置備案制度,要求地方處置閑置土地必須備案,促進地方顯化和利用存量閑置土地。
②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全文
第十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決定的種類和依據;
(四)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頃孝權利證書;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孝閉取下巧乎裂列方式利用:
(一)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開發利用;
(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三)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組織恢復耕種。
第二十條 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後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據實地現狀在當年土地變更調查中進行變更,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四章 預防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
(一)土地權利清晰;
(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
(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
(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
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准。
第二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及時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等。
第二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完畢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閑置土地信息按宗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備案。閑置土地按照規定處置完畢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該宗土地相關信息。
閑置土地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不得採取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二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閑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監管等部門。
第二十七條 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閑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採取限制新增加建設用地、促進閑置土地開發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供應土地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理用地申請和辦理土地登記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置閑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閑置土地監督檢查職責,在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貪腐、濫用權利、玩忽職守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動工開發: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第三十一條 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③ 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閑置土地採取征繳土地閑置費、延長動工建設期限及協議收購、無償收回等方式處置。
征繳土地閑置費因主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時間滿一年未滿兩年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出讓(劃撥)地價款或轉讓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並給予延長《建設用地批准書》有效期限,但延長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
因客觀原因暫時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閑置的,在客觀原因消除後給予延長建設期限一年,土地使用權人應出具書面承諾,在延長的期限內動工建設。
(三)協議收購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檔手人放棄開發意願或者不具備繼續開發能力的,土地使用權人在接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知25個工作日內向政府土地儲備部門申請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政府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收購協議前,應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先行落實閑置土地處置。協議收購補償按相關政策法規執行。
閑置土地處置資金管理是什麼?
嚴格土地閑置費征繳管理。土地閑置費征繳後全額上繳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規定將20%的資金專項補助給歲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專項業務費用。屬各區政府負責清查處理的,按30%的資金專項補助給所屬區政府。
法律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行雀嫌的國有建設用地。而具體的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標准可以理解為以下4點:
1、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已到,但仍然沒有動工;
2、沒有規定動工的時間,自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還沒有動工;
3、雖然已經動工,但動工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達不到總投資額的25%,被中止開發建設後,又滿了一年的時間;
4、當前法律或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④ 如何處理閑置土地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 國有悶碧卜建設用地使用權 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慧瞎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螞穗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⑤ 閑置土地的處置辦法和程序有哪些
閑置土地的處置辦法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羨銷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第三條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調查和認歲帶定第五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第六條《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涉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閑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
(四)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第七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處置:
(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乎派蘆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第九條經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構成閑置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第十條《閑置土地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
(四)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一條《閑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於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並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並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後,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⑦ 長沙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依法處理閑置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改革、規劃、監察、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
閑置土地所在地的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閑置土地檢查制度,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土地閑置行為進行舉報或者反映情況。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或者雖已動工開發建設但投資額或者開發建設土地面積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用地。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批准文件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未約定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批准文件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文件頒發之日起滿12個月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2個月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因延遲交付土地、城鄉規劃調整(因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調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規劃條件的除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未按規定開發建設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書面證明文件,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並報同級人民政府認定後,受影響時段不計入土地使用權人土地閑置時限。第八條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未按規定開發建設的,監察部門應當就相關工作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有未依法履職情形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第九條閑置土地的處理以宗地為單位。
已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面積達到應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面積1/3或者已投資橡悉額占總投資額達到25%的建設項目,因土地使用權分戶、分割登記後未開發的土地重新登記土地使用權的,以重新登記的宗地面積認定閑置土地面積,其土地閑置時間自重新登記之日起計算。第十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規定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規定分期建設的,按分期建設的范圍認定閑置土地面積。第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閑置土地:
(一)調查取證;
(二)告知當事人已認定閑置土地基御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四)擬定閑置土地處理方案。閑置土地處理方案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閑置土搏如岩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機關參與處理方案的擬訂工作;
(五)作出閑置土地處理決定;
(六)送達閑置土地處理決定書。第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應當向土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自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土地使用情況、閑置原因及土地後續利用意見報送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閑置土地調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第十三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土地使用權人閑置土地時間在12個月以上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下列標准徵收土地閑置費:
(一)閑置土地時間滿12個月不滿18個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7%-10%徵收土地閑置費;
(二)閑置土地時間滿18個月不滿24個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2%-15%徵收土地閑置費;
(三)閑置土地滿24個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7%-20%徵收土地閑置費。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閑置費,拒不繳納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⑧ 土地閑置處理辦法規定
《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
(三)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五)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六)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塵基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條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配野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五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狀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優先使用閑置土地。
建設用地能使用閑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閑置土地,不得批准佔用農用地。對閑置土地利用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地區,應當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應當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並向社會公告。
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應當採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派賣謹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組織耕種,不適宜耕種的,可採取綠地等方式作為政府土地儲備。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八條收回的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應當採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應當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建設項目;本集體經濟組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置換方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依法安排其他建設項目,並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礎上,查清閑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建立閑置土地宗地檔案,繪制閑置土地分布現狀圖,監督跟蹤其利用情況。
第十條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後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重新核發土地證書。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⑨ 自然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既然土地閑置能夠帶來這么大的危害、影響那麼我們就應該不浪費這樣的「好機會」,讓農村閑置土地,變得不再「閑」,看看這些妙招頂用嗎? 1、清理農村閑置 宅基地 農村閑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不利於農村的可持續發展,鑒於這種情況,需要加大廣大農村的宣傳侍啟力度,讓廣大農民了解和熟悉有關土地的法律 法規 ,讓廣大農民了解自己對於土地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要加強對舊村莊的規劃、改造,清理村內閑置宅基地以及空閑地。 2、改造農村閑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閑置土地上開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務場所,筆者建議加大對閑置土地改造的資金投入,結合新農村建設,對閑置土地進行重新規劃,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農村閑置土地帶來的資源。為農民提升農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設施,從而活躍農村群眾文化生活。 3、用經營理念盤活閑置土地 1)租給企業 企業用地難是目前招商引資工作中的瓶頸之一,引到企業將生產車間與閑置土地「結合」在一起,這樣既可以解決用地難題,又可以盤活農村閑置土地,這叫合理利用哦! 2)租給農民 農民可以利用 土地流轉 或者其他返胡方式進行「賺錢」,反正土地閑著也是閑著,或者也可以在土地上種一些什麼東西,等成熟之後拿去賣,筆者認為也是一個不錯的主意哦! 4、發展特色旅遊經濟 近幾年來,隨著農業旅遊的蓬勃發展,農村的各種要素已經被盤活了,其中就包括農村閑置土地。有些腦子轉的比較快的,早就把農村的那些閑置土地已經租賃下來,改造成了旅遊景區,再添上當地人的一些習俗,那就更「美味」啦! 5、發展休閑農業 聽說,近兩年來,休閑農業可謂是發展速度驚人啊!如果你能好好把握好這塊農村閑置的土地,說不定能成為百萬富翁呢?在當地可以發展特色種養殖業,做鄉村觀光農業,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用那些閑置土地創辦一個「農家樂」,那在當地肯定會吃香,讓都市人找到返樸歸真、回歸自然的感受,在寧靜、純朴中舒緩壓力、放漏談攔松享受,從而實現增收致富。這是「雙贏」的節奏啊! 農村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主要包括,清理農村閑置宅基地、改造農村閑置土地、用經營理念盤活閑置土地、發展特色旅遊經濟以及發展休閑農業等。處置農村閑置土地一項困難艱巨的工作。但是,我們一定要有信心,配合政府的決策。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的利用農村閑置土地,促進農村現代化的發展!
⑩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是什麼
我國為了有效的利用閑置土地和處置閑置土地,特意的出台了相關的法律條例來解決這類問題,並且修訂了相關的閑置土地處置的辦法。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的解決了我國現如今發生的各種情況。並且隨著我國閑置土地情況的不斷變化,我國的相關法律條例也在不斷的完善著。那麼我國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都有什麼?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握宏備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第三條 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調查和認定 第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段毀地調查通知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第六條 《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涉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閑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 (四)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第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 證人 ;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處置: (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台相絕灶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 管制 、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經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構成閑置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 第十條 《閑置土地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 (四)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閑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於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並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並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後,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第三章 處置和利用 第十二條 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閑置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 違約責任 。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後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 土地出讓 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為置換土地; (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依照本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十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後,應當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閑置土地設有 抵押權 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第十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 證據 ; (三)決定的種類和依據; (四)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注銷登記 ,交回土地權利證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 (二)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 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開發利用; (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三)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組織恢復耕種。 第二十條 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後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據實地現狀在當年土地變更調查中進行變更,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四章 預防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 (一)土地權利清晰; (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 (三)沒有法律 經濟糾紛 ; (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 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准。 第二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及時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等。 第二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完畢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 抵押 和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閑置土地信息按宗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備案。閑置土地按照規定處置完畢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該宗土地相關信息。 閑置土地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不得採取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二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閑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監管等部門。 第二十七條 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閑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採取限制新增加建設用地、促進閑置土地開發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供應土地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理用地申請和辦理土地登記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置閑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閑置土地監督檢查職責,在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動工開發: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第三十一條 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我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已經出台了相當完善的法律條例和明文規定。因為我國地大物博,所以各個地區的閑置土地更是情況不一。基於這樣的情況,我國法律對於我國各個地方閑置土地進行了完整並且完善的法律條文規定。有效的解決了我國閑置土地出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