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遺產糾紛如何解決
遺產糾紛有以下解決方法:
1、當事人可以採用協商的方式來解決,達成一致後,簽訂協議,然後,按照協議對遺產進行分割。
2、協商不一致的,可以選擇起訴,法院受案後,經雙方當事人同游臘意可以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調解;
3、無法調解解決的,法院依法開庭進行審理。
因房屋發生糾紛有以下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糾紛各方自行協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解決,主要是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進行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房產糾紛;
2、行政機關依職權處理,爭議雙方的一方向行政機關投訴後,行政機關根據主管范圍受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作出行政決定;
3、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無約定,不可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繼承需要的條件如下:
1、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死亡事件的發生,繼承開始。發生繼承的前提為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個人合法的財產。不合法的財產、他人的財產當然不能繼承;
3、繼承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並且沒有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協商繼承、公證繼承、訴訟繼承方式辦理繼承:
(1)協商繼承,也就是全部繼承人之間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註:根據各省市地區的不同,以北京市為例依據《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范》的規定,繼承房產不再強制公證,繼承人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
(2)公證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3)訴訟繼承,全部的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後,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2、到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規定需遞交的其他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蔽核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於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執行效力,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神並滑,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 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與遺贈撫養協議抵觸的遺囑、遺贈,全部或部分無效。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B. 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一、 遺產繼承 糾紛怎麼解決 解決途徑: 1、自行協商 繼承 糾紛發生後,相關敬茄拍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 繼承人 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 民事糾紛 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 人民調解 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 繼承法 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亮羨,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仲裁法 》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怎麼辦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 繼承權 、 繼承順序 、 遺產分配 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於繼承糾紛。 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 遺囑 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法定 代理 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非法剝奪 法定繼承人 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 發生以上情況的遺產繼承糾紛,可以先繼承人之間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再走法律途徑。 在對遺產繼承糾紛處理的時候,雖然可供選擇的解納友決方式比較多,但此時也要結合實際的情況,選擇其中較為恰當的一種或多種方式來處理,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常見的處理這類糾紛的方式就包括自行協商處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 遺產繼承糾紛的解決方法
遺產繼承糾紛 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指輪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肢爛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法》第歷逗漏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