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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二氯苯酚檢測方法標准

發布時間:2023-05-12 13:47:50

⑴ 國內水質等級標準是怎樣劃分的

我國的水質分類為:I,II,III,IV,V和劣V,共五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發布《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強地表水環境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現批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為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並由我局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准名稱、編號如下: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 3838-2002)
該標准為強制性標准,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開始實施.
特此公告.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目次
前言
1 范圍
2 引用標准
3 水域功能和標准分類
4 標准值
5 水質評價
6 水質監測
7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表1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標准限值
表2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標准限值
表3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標准限值
表4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分析方法
表5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分析方法
表6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分析方法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護地表水水質,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系統,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將標准項目分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適用於全國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特定項目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則飢保護行政主管部首盯稿門根據本地區地表水水質特點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進行選擇,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和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作為基本項目的補充指標.
本標准項目共計109項,其中地者孝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24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5項,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80項.
與GHZB1-1999相比,本標准在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中增加總氮一項指標,刪除了基本要求和亞硝酸鹽、非離子氨和凱氏氮三項指標,將硫酸鹽、氯化物、硝酸鹽、鐵、錳調整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修訂了p H、溶解氧、氨氮、總磷、高錳酸鹽指數、鉛、糞大腸菌群7個項目的標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40項.本標准刪除了湖泊水庫特定項目標准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本標准對地表水各類水域進行監督管理.
與近海水域相連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據水環境功能按本標准相應類別標准值進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區水域根據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質標准》相應類別標准值進行管理.批准劃定的單一漁業水域按《漁業水質標准》進行管理;處理後的城市污水及與城市污水水質相近的工業廢水用於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按《農田灌溉水質標准》進行管理.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83)為首次發布,1988年為第一次修訂,1999年為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標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實施,《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88)和《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GHZB1-1999)同時廢止.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提出並歸口.
本標准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修訂.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1 范圍
1.1本標准按照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規定了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及限值,以及水質評價、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1.2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專業用水水質標准.
2 引用標准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衛生部,2001年)和本標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標准及規范中所含條文在本標准中被引用即構成為本標准條文,與本標准同效.當上述標准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分類標准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到、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 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 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標准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准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標准值嚴於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准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別標准為同一含義.
4標准值
4.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標准限值見表1.
4.2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標准限值見表2.
4.3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標准限值見表3.
5水質評價
5.1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根據應實現的水域功能類別,選取相應類別標准,進行單因子評價,評價結果應說明水質達標情況,超標的應說明超標項目和超標倍數.
5.2豐、平、枯水期特徵明顯的水域,應分水期進行水質評價.
5.3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評價的項目應包括表1中的基本項目、表2中的補充項目以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表3中選擇確定的特定項目.
6水質監測
6.1本標准規定的項目標准值,要求水樣採集後自然沉降30分鍾,取上層非沉降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分析.
6.2地表水水質監測的采樣布點、監測頻率應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
6.3本標准水質項目的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表4-表6規定的方法,也可採用ISO方法體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須進行適用性檢驗.
7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7.1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督實施.
7.2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質超標項目經自來水廠凈化處理後,必須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要求.
7.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本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表1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標准限值 單位:mg/L
序號 Ⅰ類 Ⅱ類 Ⅲ類 Ⅳ類 Ⅴ類
1 水溫(℃) 人為造成的環境水溫變化應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溫升≤1 周平均最大溫降≤2
2 p H值(無量綱) 6 - 9
3 溶解氧 ≥ 飽和率90%(或7.5) 6 5 3 2
4 高錳酸鹽指數 ≤ 2 4 6 10 15
5 化學需氧量(COD) ≤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3 3 4 6 10
7 氨氮(NH3-N ) ≤ 0.015 0.5 1.0 1.5 2.0
8 總磷(以P計) ≤ 0.02(湖、庫 0.01) 0.1(湖、庫0.025) 0.2(湖、庫0.05) 0.3(湖、庫0.1) 0.4(湖、庫 0.2)
9 總氮(湖、庫,以N計) ≤ 0.2 0.5 1.0 1.5 2.0
10 銅 ≤ 0.01 1.0 1.0 1.0 1.0
11 鋅 ≤ 0.05 1.0 1.0 2.0 2.0
12 氟化物(以F-計) ≤ 1.0 1.0 1.0 1.5 1.5
13 硒 ≤ 0.01 0.01 0.01 0.02 0.02
14 砷 ≤ 0.05 0.05 0.05 0.1 0.1
15 汞 ≤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16 鎘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17 鉻(六價) ≤ 0.01 0.05 0.05 0.05 0.1
18 鉛 ≤ 0.01 0.01 0.05 0.05 0.1
19 氰化物 ≤ 0.005 0.05 0.2 0.2 0.2
20 揮發酚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1 石油類 ≤ 0.05 0.05 0.05 0.5 1.0
22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 0.2 0.2 0.2 0.3 0.3
23 硫化物 ≤ 0.05 0.1 0.2 0.5 1.0
24 糞大腸菌群(個/L) ≤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表2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標准限值 單位::mg/L
序 號 項 目 標 准 值
1 硫酸鹽(以SO42-計) 250
2 氯化物(以Cl-計) 250
3 硝酸鹽(以N計) 10
4 鐵 0.3
5 錳 0.1
表3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標准限值 單位: mg/L
序號 項目 標准值 序號 項目 標准值
1 三甲烷 0.06 21 乙苯 0.3
2 四氯化碳 0.002 22 二甲苯① 0.5
3 三溴甲烷 0.1 23 異丙苯 0.25
4 二氯甲烷 0.02 24 氯苯 0.3
5 1,2-二氯乙烷 0.03 25 1,2-二氯苯 1.0
6 環氧氯丙烷 0.02 26 1,4-二氯苯 0.3
7 氯乙烯 0.005 27 三氯苯② 0.02
8 1,1-二氯乙烯 0.03 28 四氯苯③ 0.02
9 1,2-二氯乙烯 0.05 29 六氯苯 0.05
10 三氯乙烯 0.07 30 硝基苯 0.017
11 四氯乙烯 0.04 31 二硝基苯④ 0.5
12 氯丁二烯 0.002 32 2,4-二硝基甲苯 0.0003
13 六氯丁二烯 0.0006 33 2,4,6-三硝基甲苯 0.5
14 苯乙烯 0.02 34 硝基氯苯⑤ 0.05
15 甲醛 0.9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16 乙醛 0.05 36 2,4-二氯苯酚 0.093
17 丙烯醛 0.1 37 2,4,6-三氯苯酚 0.2
18 三氯乙醛 0.01 38 五氯酚 0.009
19 苯 0.01 39 苯胺 0.1
20 甲苯 0.7 40 聯苯胺 0.0002

⑵ 誰能提供2,4二氯苯酚的分析方法

濃度可以用紫外-可見光分光光度計檢測,也可以用HPLC進行檢測。具體方法可參考:水和廢水標准檢驗鄭世法, 第信並15 版,宋仁元, 張亞傑, 王維一,等譯,美國公共衛生協會, 美國自來水喊坦肢廠協會, 水污染控制聯合會編著,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85: 467—480。

⑶ 水質檢測飲用水質的標准

水質一看水色。由於浮游生物的種類以及數量的不同而反映的水色亦是多種多樣。1、較好的水質:襲岩叢黃褐色、油綠色、草綠帶黃色、墨綠色等,這些水色的水質都含有豐富的浮游生物且易被魚消化的種類較多。2、較壞的水質:淺綠色、暗綠色、藍綠色、灰色,這些水質含的浮游生物都是屬水質於難消化的種類,應通過加註新水和施加生石灰改變浮游生物的組成。
二看下風處的油膜。一般肥水塘下風處常有暗綠色或煙灰色油膜,粘性發泡,上午少,下午多,如只有少量油膜,水質應是理想水質,但過多的油膜就會影響水中的氣體和空氣中氣體交換,應加註新水解決。
三看水色是否有變化。理想的水質隨著光照和時間的不同而常有變化,這是浮游植物處於繁殖旺盛期的表現,一般是上風頭水色淡,下風頭水色濃,上午水色淡,下午水色濃。
四看水質是否有異味。池塘水中的浮游植物未被魚利用,都拍櫻會衰老死亡。如較多浮游植物死亡,池塘的下風處都會聞到水質散發出的腥味或臭味,此時應注意水質的缺氧及棗此惡化。水質

⑷ 24二氯苯酚有還原性嗎

24-二氯苯酚(2,4-Dichlorophenol)在一定條件下具有還原性,可以被還原成2,4-二氯苯甲醇(2,4-Dichlorophenolmethanol)。具體宴薯逗來說,可以使用亞磷酸鈉等還原劑,使其發生還晌賣原反應。例如,用5%的亞磷酸鈉水溶液將2,4-二氯苯酚處理之後,可以還原成2,4-二氯苯甲醇。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原位檢測中,2,4-二氯苯甲醇的測定結果可能受到一手源些干擾因素的影響,如空氣中的水分、鐵離子等,因此需要進行充分的分離、凈化和分析。

⑸ 2,4-二氯苯酚的物性

相對密度(60℃):1.383
含量:≥99.5%
水棚扮溶性鏈凱灶(g/L,20℃):4.5
溶解性:難溶於水,易溶於乙孫鋒醇、乙醚、氯仿、苯等有機溶劑。
氣相標准聲稱熱(焓)(kJ.mol):-165.1

⑹ 危險廢棄物檢測的標准有哪些

危險廢棄物檢測的標准

固廢的種類有很多:生活固廢、工業固廢、農業固廢,檢測的項目也不同,國聯質檢為大家科普一下:
生活廢棄物:廚余垃圾、包裝廢物、糞渣、灰燼、綠化垃圾、特殊廢棄物等

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築廢棄物、廢渣、廢屑、廢塑膠、廢棄化學品、污泥、尾礦、包裝廢物、綠化垃圾、特殊廢棄物
農業固體廢棄物:農資廢棄物、農作物廢棄物、糞渣、動物屍骸、綠化垃圾、特殊廢棄物
檢測項目查詢:
腐蝕性、重金屬元素(鉛、鎘、砷、汞、六價鉻、銀、銅、鋅、鎳等)、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多環芳烴、鄰苯二甲酸酯、農葯殘留、水分、pH值、氮素(全氮、水解性氮、銨態氮、硝態氮)、全磷和有效磷、多氯聯苯、揮發酚、礦物油、總石油烴類、苯系物、酞酸酯類、苯酚類、濕法化學參數、氰化物、
無機氟化物等。
國聯質檢是第三方檢測機構,如果有需要,可以聯系!
檢測標准查詢(GB/DB):
DB31/T 669-2012 固體廢棄物水上集裝化運輸通用要求
DB37/T 1939-2011 用於水泥生產中的固體廢棄物
GB 18599-200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GB 18597-2001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
GB 18598-2001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准
GB 18484-2001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GB 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 腐蝕性鑒別
GB 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 急性毒性初篩
GB 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 浸出毒性鑒別

⑺ 以一種有害物質為例說明其檢測的意義及方法

有一種有害物質要檢測它的話我覺得你應該從這個有害物質是什麼方面入手他沒種的檢測方法都是不一樣的你檢測之後要看它的含量在不在超標段為內如果在超標范圍那說明這個有含物質是不可以使用的

⑻ 危廢與一般固廢檢測標准有哪些哪個單位可以做危廢固廢鑒別

危險廢物≠一般固體廢棄物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名錄》或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而一般固體廢棄物是指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被人們拋棄的,但不具備危險特性的物品。

危廢與一般固廢的處理方式也大不相同,其檢測標准可參考以下幾點: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通則》(GB5085-2007)

《固體廢物鑒別標准-通則》(GB34330-2017)

《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通則》(GB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易燃性鑒別》(GB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反應性鑒別》(GB5085.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急性毒性鑒別》(GB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浸出毒性初篩》(GB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T20-1998)

另外,做危廢鑒別,固廢鑒定需要找有CMA、CNAS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

⑼ 關於氣候變化的法律法規

中國國已在2007年正式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和行動》(白皮書),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經制定實施的,如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等,為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礎。
在2009年春召開的全國政協會議上,全國政協人口資源大山環境委員會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國氣象局局長秦大河曾提案建議,研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兩年前,中國頒布實施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成為第一個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發展中國家。不過,這個方案僅制定了到2010年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而且,限於方案的執行效力及經濟局勢的變化,其全面實現仍面臨壓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陝西省氣象條例》
《氣象行政復議辦法》
《氣象行政處罰辦法》
中國氣象局第6號令《氣象預報發布和刊播管理辦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環境保護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三、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

中華人滾臘中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關於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國務院批准,國家環保局等部門發布)

關於開展徵收工業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費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務院批准,國家環保局等部門發布)

國務院關於二氧化硫排污收費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務院關於同意徵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的批復

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國務院關於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開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活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轉移的緊急通知(根據國務院決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國家環保局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環保局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局森於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有關問題的復函(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函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法規和規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關於進一步加強軍隊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軍隊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軍隊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規定

軍隊企業負責人環保責任制辦法

軍隊監側系統承擔軍隊單位污染源監測任務的實施辦法(試行)

五、環境保護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一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法規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二號局令)

放射環境管理辦法(第三號局令)

環境保護信訪管理辦法(第四號局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五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第六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第七號局令)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八號局令)

環境監理執法標志管理辦法(第九號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號局令)

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十一號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第十二號局令)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三號局令)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第十四號局令)

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第十五號局令)

環境監理人員行為規范(第十六號局令)

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號局令)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八號局令)

環境信訪辦法(第十九號局令)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2)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若干意見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4)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許可權問題的通知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的原則與方法(試行)

(7)關於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

(8)關於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9)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幾點意見

(10)關於重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11)關於加強自然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管理的通知

(12)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的通知

關於增設「排污費」收支預算科目的通知

徵收超標准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關於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的通知

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徵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准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加強地方環境標准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國家環境保護標准發布問題的復函

關於實施國家大氣環境標準的通知

關於實施《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國家標準的通知

環境監理工作暫行辦法

人事部關於同意國家環境保護系統環境監理人員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批復

國家環保局關於環境監理機構能否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通知

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

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收費標准

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充

(1)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2)關於增補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通知

(3)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4)關於加強對放射性物質、放射性污染設備及放射性廢物進口的環境管理的通知

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試行)

關於在我國開展環境標志工作的通知

關於發布我國環境標志圖形的通知

有機(天然)食品標志管理章程(試行)

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計劃管理辦法

關於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企業土法煉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

關於加強鄉鎮企業污染防治和保證貸款安全的通知

關於「九五」期間加強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於監督檢查《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通知

六、環境保護法律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序問題的通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正確理解和執行《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答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對法律中沒有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可否作出補充規定問題的答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對法律規定的執法主體可否作出調整問題的答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行政機關是否可以自行決定委託問題的答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規清理標准問題的答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規章如何確定罰款幅度問題的答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如何理解「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問題的答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排污費的種類及其適用條件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外經濟開放地區限期治理環境污染決定許可權問題的復函

關於超標排污費收入使用問題解釋的復函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對煤礦礦井水和採用直流方式的電廠冷卻水收取污水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對火力電站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環境污染罰款是否適用《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復函

關於明確計劃單列城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許可權的復函

對新疆自治區環保局《關於補償性罰款管理使用問題請示》的復函

關於《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88)若干問題的說明

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法(行)發(1989)2號文的通知

關於縣級環境保護部門罰款許可權問題的復函

關於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設施驗收標准問題的批復

關於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確認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許可權的批復

關於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有關規定的復函

對《關於在環境行政執法中遇到的幾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關於罰款和徵收排污費能否同時執行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部屬企業下屬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批准許可權的復函

關於環境執法若干問題的復函

關於環保部門能否就污染賠償處理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關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罰款標准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效力問題的復函

關於環保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關於pH值超標收費問題的復函

關於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

關於如何理解環境保護部門的范圍問題的復函

關於《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環境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復函

關於《鐵路邊界雜訊限值及其測量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排污許可證核發許可權問題的復函

關於水域功能區劃審批許可權的復函

關於協調解決吉林省環保局徵收電廠冷卻水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自備供熱發電廠煙塵排放計征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工業爐窯徵收超標排污費適用標准問題的復函

關於超標水量費徵收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海南省農墾系統自行徵收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關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環監收函[1993]070號文代表國家環保局意見的復函

附:關於建設項目新、擴、改性質問題的復函

對湖北省環保局《關於環境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適用問題的復函

關於排污費使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貸款對象問題的復函

關於徵收火力發電廠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徵收電廠污水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關於西藏羊八井地熱試驗電廠地熱發電廢水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轉達國務院法制局有關環境保護地方性立法問題意見的復函

關於廢渣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環境污染糾紛技術仲裁問題的復函

關於徵收社會生活雜訊超標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關於徵收污水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如何認定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制度問題的復函

關於撤銷下級環保部門排污收費資格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振動標准適用等問題的復函

關於擅自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認定和處罰問題的復函

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問題的復函

關於徵收排污費滯納金問題的復函

關於環境行政復議管轄權問題的復函

關於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關於行政機關、軍隊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問題的復函

關於徵收水利工程損失補償費的法律依據問題的復函

關於執行排污費新標准中有關問題的批復

關於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法律責任問題的批復

關於防治鍋爐污染技術政策問題的批復

關於如何確定《中華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的罰款數額問題的復函

關於城市市、區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管理許可權劃分問題的復函

關於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解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有關條款的復函

關於小型燃煤鍋爐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問題的復函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適用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進行處罰問題的復函

關於超標雜訊排污費徵收標准問題的批復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決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生產「對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產品的鄉鎮企業適用環保法規問題的批復

關於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排污申報登記受理權問題的解釋

關於採取強制措施收回逾期未還污染源治理貸款本息有關問題的批復

關於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授權問題的復函

關於處理水污染事故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關於建設項目違反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處罰問題的批復

關於《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及有關專業水質標准適用范圍說明的通知

關於工業生產活動產生的粉煤灰和爐渣類別歸屬問題的復函

關於海岸工程建設中疏浚施工環境管理問題的復函

關於排污單位違反環保部門排污申報登記年審要求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地質礦產部關於礦渣是否屬於礦產資源的復函

關於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執行鍋爐、燃煤電廠污染物排放及測試方法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徵收超標雜訊排污費工業企業廠界劃分問題的復函

關於加倍征排污費起算日期問題的復函

關於排污收費監側依據問題的夏函

關於提高徵收標准百分之五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關於污水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暫不重復徵收問題的復函

關於排污費徵收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燃煤電廠徵收排污費請示的復函

關於跨地域排污單位排污費徵收權屬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重慶市環保局重環發(1994)55號文的復函

對天津市有關排污收費請示的復函

關於適用限期治理法律規定問題的復函

關於建築施工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對象問題的復函

關於環境雜訊監測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排污費「提高徵收標准百分之五」解釋的函

關於排污費徵收、解繳中應否繳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關於排污收費監測數據有效性問題的復函

關於飛艇雜訊污染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關於燃油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的通知

關於對新設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按建設項目環保法規管理的復函

關於對儲煤場粉塵排污收費問題請示的復函

對重慶市環保局「關於執行加倍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關於一氧化碳排放標準的復函

七、資源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八、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

土地復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農葯管理條例

農葯登記規定

農葯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

國家經委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九、有關程序和實體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國家環保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行政復議條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

法規規章備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⑽ 誰能提供2,4-二氯苯酚的國家標准,急求

2、4-二氯酚

英文名:2,4-Dichlorophenol

別名:4,6-Dichlorophenol; 2,4-DCP

產品名稱:2、4-二氯酚; 2、4-二氯苯酚

分子式:C6H4Cl2O

分子量:163.00

CAS 登錄號:120-83-2

密度:1.383

熔點:41-44 ºC

沸點:209-210 ºC

閃點:113 ºC

水溶性:4.5 G/L (20 ºC)

外觀與性狀:白色結晶

用途:用作農葯、醫葯中間體,用於合成除草醚、侍激2,4-D、2,4-D丁酯、伊比磷(EPBP)、毒克散老胡襪、格蟎酯以及葯物硫雙二氯酚、惡草酮。

含量:≥99%
鄰苯二甲酸二甲酯作為內標物 ,乙酸酐作為衍生劑 ,氣相色譜分離和測做粗定 2 ,4 -二氯苯酚 ,檢出限為 0 .2 mg/ L,相對標准偏差為 2 .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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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吉林二氯苯酚檢測方法標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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