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怎麼解決
一、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原因
征地拆遷是指在工程項目或開發項目中集體土地徵收或徵用以及房屋拆遷等,補償項目基本有四類,一是土地補償,二是被征地人員安置補償,三是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四是房屋拆遷補償,在現有制度下,該鎮征地中還是出現征不到地、上訪等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宣傳工作不到位。通過調查,群眾只知道要征地拆遷,但大都對征地拆遷帶來的好處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鎮建設可以改進農民生活條件,促進農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經營多樣化;而沿黃公路更是一項惠民工程,俗話說「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軌;最後溫泉工程更是橫溝村村民脫貧致富的一個法寶,外來的旅遊投資建設,可以帶動村裡相關產業的一系列發展,旅遊者的吃住拉撒消費都是村民未來的收入。而這一切的好處都被村民現有的征地補償費所掩蓋,村民短淺的目光都反映出鎮里和村裡的宣傳不到位,沒有把實實在在的好處給農民講清楚,導致村民只顧極少的補償款,而拒絕征地拆遷。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長期以來,農村房屋拆遷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對農民房屋的私有財產權,一直採取忽略或放任態度,在可見的法律法規中,房屋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嚴重混淆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房屋的私有性質。地方政府在辦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時主要參照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進行,有的甚至連參照的資格都沒有,農民公平受償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當的限制,把本該由上位法保護的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移位於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擅自處分農民的私有房屋財產,這種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缺憾,也導致拆遷中出現許多暴力。其次,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也是許多村民接受不了,許多村民認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國家無權徵收或得由自己定價,這些都導致征地難。
(三)補償方式相對單一。當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徑是一次性貨幣安置,即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讓農民數錢就完事。這種方法操作簡單,只要按法定標准計算安置費用,造冊發放到人就可以了。如該鎮就是每畝地補償款最多2.2萬,還有每畝1.9、1.2、1萬等,發錢就不管了。但實際上,貨幣安置雖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暫時生活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證征地工作順利進行,卻難以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一些農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謀生手段,加上農民自身的理財能力和投資能力偏弱,就會坐吃山空,長遠生計沒有著落,終將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這種單一的金錢補償方式,使一些想真的想以種地為生的農民有不安全感,所以也會導致土地難以徵用。
(四)補償安置標准不夠完善。由於拆遷時間、區域的不同,特別是隨著城市建設,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開發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需要,地方政府對農民建房先後分批進行了控制,造成了農民建房的佔地面積、建築面積相差懸殊,同時造成鄉與鄉、村與村、戶與戶的農民得到補償價格、安置房面積相差懸殊,貧富差別越來越大。搭建違章建築、拖延拆遷時間等情況比較突出。目前拆遷中普遍存在農民一旦得知要拆遷消息,第一件事就是突擊裝修和突擊搭建,想盡一切方法增加住房面積,還有部分拆遷戶甚至採取改變原房屋用途,臨時用作店面、廠房等非住宅,他們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補償安置中得到更多的優惠,當願望不能滿足時,就有人與拆遷人打持久戰拖延時間,討價還價迫使拆遷人做出讓步,這些因素的存在,均使拆遷補償難以平衡。還有村民之間補償標准不統一,導致村民怨聲載道,由此對征地拆遷產生抵觸,使征地工作出現問題。
(五)合法的拆遷也導致村民上訪,村民上訪就導致工作停止。現在一些村民對基層拆遷政策不了解,亂上訪,而一經上訪,做基層工作的領導幹部就要受批評、挨處分,從而影響其政績,所以領導怕上訪,就寧願不搞項目,也不願叫上訪,這就導致基層難以開展工作。尤其是征地拆遷工作,更是如此,涉及的群眾多、范圍廣,少數村民為了自己私人利益上訪,從而影響發展大局。所以該鎮的領導也很為難,本來三項征地工程項目都是利國利民的,但是一些村民還是上訪、鬧事,導致上面批示,領導怕影響政績或社會穩定,就不得不暫停一些村民的征地,這樣不僅使工作難以開展,而且也使一些建設項目不得不停工。
二、如何解決征地拆遷存在問題
(一)加大宣傳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村幹部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劃的宣傳,教育農民必須服從規劃,自覺遵紀守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政府應按規劃嚴格實施建設,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建立農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網路,理順人戶分離關系,堅決剎住違規佔地建房之風。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有法可依。農房拆遷相關法律缺失,政策供給又落伍是造成農房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見的行政法規、規章的適用范圍均是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規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定,致使農村集體房屋拆遷在現實中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規范徵收土地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制定一部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們要根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對涉及農房拆遷的一些具體政策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規,規范農房拆遷行為。同時不管征地拆遷資金由誰買單,政府部門都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三)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實解決農民生活的長遠之計。目前普遍實行的以貨幣方式進行安置,容易產生「分光吃光」的狀況,對於農民生活的長期保障和農村穩定是十分不利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安置問題,最根本的要著眼於農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過程上,為農民提供自我發展的空間,只有讓農民通過自我發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遠生計,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考慮。
(四)在開發項目中實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農民拆遷征地的積極性。如在寇家塬鎮橫溝村溫泉旅遊開發中,該項目的建設必然會帶動當地的經濟發展,其征地拆遷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條件的契機,因此,開發投資方可嘗試讓被征地農民入股,以後在經營中按比例分紅,或在旅遊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開發帶來的利益,這樣不僅可以順利的征地拆遷,還可以幫助農民增加收入,以實現共贏。同時,在以後的旅遊業或相關產業發展中,政府應承諾給當地百姓更多的實惠,比如在運輸、餐飲、稅收等方面給農民以優惠,或安置相關村民,使農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遷帶來的益處,以提高其拆遷征地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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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拆遷糾紛怎麼解決
拆遷糾紛怎麼解決
拆遷糾紛怎麼解決,在現代社會的發展中,拆遷是一件非常正常並且很常見的事情,但是在拆遷過程中我們會遇到很多問題,比如拆遷補償款不到位或者少補償,拆遷糾紛怎麼解決。
一般情況下,房屋拆遷發生糾紛時,雙方應當進行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行政救濟或者司法救濟兩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我想提醒被拆遷人,協商談判的時間不要太長,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錯過法律時效,喪失其他途徑維權時機,最終讓對方鑽了空子,令自己陷入被動。
如果對房屋拆遷的行政許可不服的話,可以向行政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管是提起行政訴訟還是行政復議,一定不要盲目啟動這些程序,前期的證據收集工作很重要,只有合法證據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得到自己滿意的結果。薯旦
如果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服的話,首先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的話,才能夠對裁決提起訴訟。但是需要注意,在拆遷人已經給予了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安置用房的情況下,處在訴訟過程中的拆遷行為是不會停止的。
在維權過程中,各種途徑和維權手段的運用往往不是單一的.,多種方式結合,才能實現維權的目標。我說的多種方式不是以暴制暴,而是通過合法方式,比如上訪、信息公開等等,用的好了,可以事半功倍,用的不好就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如果被拆遷人遇到這方面的困惑,不妨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
被拆遷人能夠向當地政府申請判決,假定對判決不服,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普通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允許、拆遷決議、拆遷補償判決等行政行為的,被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 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普通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任拆遷人同時又作出允許決議和判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暫時數雀擾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任拆遷人,同時作出允許決議和判決;
(3)由政府特地成立的土地貯藏中心充任派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判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葛時,呈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假定找到了相關部門也是無法處置掉拆遷糾葛的時分,就應該要給本人延聘給專業的律師,讓律師來為本人妥善處置後續的事宜。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表明,農村宅基地補償依據區片綜合地價,房屋是按照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 具體的拆遷補償分三種:
(1)貨幣補償,即直接用現金一次性補償清楚;
(2)產權房屋調換,及安置房安置;
(3)有宅基地安置條件的會優先採取宅基地遷建安置,另外還會補償農村房屋重建的金額。
新《土地管理法》也有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歲祥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進行搬遷。
要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其次,在補償計算方式上,補償標准基本上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不同地區、不同項目、不同的被徵收人都將產生差異化因素,所以標准仍然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所以,綜上所述,補償這件事,主要還是要看實際情況的,看當地具體拆遷政策,但多數情況下仍將以面積為基礎,家庭人口數等因素則起到輔助作用,畢竟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徵收實踐較為復雜,難以直接判定。或許有些地方確實有規定,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不過,該項規定的適用,有很多前提條件,並且說的「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但也是在原有面積的基礎上結合家庭人口進行補償,並不是只考慮人口而不考慮面積。
Ⅲ 城市房屋拆遷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1 存在的問題
自從 2001 年 11 月 1 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實施以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
(1)城市規劃調整隨意我國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城市規劃調整的隨意性可能導致剛剛竣工不久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甚至有的房屋還處於在建過程就又面臨拆遷,對此被拆遷人難以接受。還有一些城市在推進城市化過程中,不切合實際地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超越經濟承受能力建設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
(2)拆遷評估隨意性大,政府幹預多。拆遷評估是否准確,關繫到拆遷補償是否公平、公正,關繫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證。有些評估機構經不住利益的誘惑,按照委託人的要求或與拆遷人串通,做不實評估,評估價格與市場價格差距較大,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有的城市拆遷評估搞獨家經營,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缺乏有效的調查機制。有的城市由政府公布的區位價、房屋重置價、裝修補償標准調整不及時,造成補償標准背離市場價格。
(3)房屋拆除缺乏監管,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一些拆遷人、房屋拆遷施工單位安全意識淡薄,拆除施工不規范,特別是一些拆遷機構為追求非法利潤,無視國家安全規定,把拆除房屋的任務轉包給無資質的拆除機構,甚至直接委託給沒有任何拆房經驗的農民進行施工,使房屋拆除施工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出現不少傷亡事故。
(4)主管部門職能錯位。新「條例」取消了統一拆遷,並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委託進行拆遷,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拆遷主體不平等。但有些地區的政府職能部門法制觀念淡薄,直接參與拆遷,利用手中的權力強行與被拆遷人簽訂不平等協議。有的地區仍然以指揮部名義拆遷。
(5)突擊發放拆遷許可證,人為造成拆遷矛盾。有些城市為了保證重點工程能夠按照舊「條例」拆遷,趕在新「條例」實施前,突擊頒發拆遷許可證,甚至有的城市在新「條例」實施前幾天仍在發證,造成新「條例」實施近 1 年,還在用舊「條例」實施拆遷。由於新舊「條例」的補償安置標准不一,被拆遷人對新「條例」實施後,仍按舊「條例」補償安置反映強烈。
(6)中低價住房供應不足。被拆遷居民大多數收入不高的中低收入家庭,拆遷後選擇購房范圍多為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或二手房。一些城市由於房地產市場結構不盡合理,中明臘低價位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供應不足。
(7)濫用行政裁決和強制執行手段。新「條例」對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都做了明確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但有些地區不經拆遷當事人申請,拆遷管理部門就下達行政裁決。一些地區錯誤地認為,拆遷裁決可以不受條件和時間限制,只要拆不動就可以行政裁決。有的地區強制拆遷存在不分條件、不講形式、不按程序而盲目強遷、粗冊槐兄暴強遷的現象。
2解決問題的對策
(1)充分認識做好拆遷工作對於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各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做好拆遷工作對於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增強緊迫性、責任感,認真研究拆遷當事人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尋求解決老百姓反映強烈、矛盾突出問題的方法,讓被拆遷人理解拆遷、配合拆遷,減少拆遷矛盾
(2)及時化解拆遷糾紛和矛盾。積極慎重處理拆遷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拆遷安置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群眾反映強烈,處理難度大,此類問題久拖不決,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認真做好信訪工作,及時化解拆遷矛盾。拆遷工作人員要學會做思想工作,而耐心細致地向被拆遷人解釋政策,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3)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規范拆遷管理行為。①要抓緊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規。②要依法行政。房屋拆遷管理屬於行政行為,一要嚴格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認真審核拆遷條件,依法查處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違法違規行為。二要嚴格審核拆遷主體的合法性,對不符合拆遷主體資格的單位搞拆遷的,要堅決制止。三要加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四要認真做好拆遷糾紛的調解。③加強執法檢查。結合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要求,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執法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採取措施依法處理,州襲保證拆遷工作依法進行。④進一步提高拆遷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
(4)切實轉變職能,提高拆遷管理水平。①要轉變觀念。拆遷管理部門要與拆遷單位、拆遷評估機構分離,確保拆遷管理部門獨立、公正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責。②要轉變職能,改革政府大包大攬的模式,對那些通過市場可以調節、通過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可以解決以及通過民事法律關系可以調整的事項都應從行政管理職能中剝離出來,政府及拆遷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制定評估規則、公布市場信息、調節拆遷糾紛等。③推進拆遷管理工作的標准化,增加拆遷工作的透明度。要公布拆遷許可證審批程序、拆遷投訴電話以及拆遷管理收費標准,簡化辦事手續,推行一站式服務,方便當事人辦理手續。④要注重協調配合,改變大家都管大家都不管的狀況。城市房屋拆遷是一項系統工程,不但涉及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還涉及相關部門。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配合,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拆遷工作。
(5)加快低價位住房建設,滿足被拆遷居民的住房需求。各地應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的商品房,保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居民能夠選擇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住房。
(6)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保護弱勢群體在拆遷中合法權益。拆遷中的弱勢群體主要是那些低收入,住房面積較小的雙困家庭,拆遷過程中完全靠市場機制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新「條例」確定以市場評估價作為補償標准,體現了市場經濟等價有償的原則。在廉價住房供應體系相對完善的城市,弱勢群體可以通過廉租住房解決基本的居住問題。靠廉租住房解決不了的地方,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貨幣補償標准,拆遷面積核定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多渠道解決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通過這些措施,保證雙困家庭基本的居住生活,避免因拆遷造成新的住房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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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如何解決
征地拆遷的問題有:宣傳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規不健全、補償方式相對單一、補償安置標准不夠完善等。解決征地拆遷問題的方法是:應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有法可依。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Ⅳ 拆遷的問題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一)加大宣傳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村幹部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劃的宣傳,教育農民必須服從規劃,自覺遵紀守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政府應按規劃嚴格實施建設,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建立農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網路,理順人戶分離關系,堅決剎住違規佔地建房之風。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有法可依。農房拆遷相關法律缺失,政策供給又落伍是造成農房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見的行政法規、規章的適用范圍均是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規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定,致使農村集體房屋拆遷在現實中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規范徵收土地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制定一部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們要根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對涉及農房拆遷的一些具體政策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規,規范農房拆遷行為。同時不管征地拆遷資金由誰買單,政府部門都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三)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實解決農民生活的長遠之計。目前普遍實行的以貨幣方式進行安置,容易產生「分光吃光」的狀況,對於農民生活的長期保障和農村穩定是十分不利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安置問題,最根本的要著眼於農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過程上,為農民提供自我發展的空間,只有讓農民通過自我發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遠生計,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考慮。
(四)在開發項目中實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農民拆遷征地的積極性。如在寇家塬鎮橫溝村溫泉旅遊開發中,該項目的建設必然會帶動當地的經濟發展,其征地拆遷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條件的契機,因此,開發投資方可嘗試讓被征地農民入股,以後在經營中按比例分紅,或在旅遊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開發帶來的利益,這樣不僅可以順利的征地拆遷,還可以幫助農民增加收入,以實現共贏。同時,在以後的旅遊業或絕明隱相關產業發展中,政府應承諾給當地百姓更多的實惠,比如在運輸、餐飲、稅收等方面給農民以優惠,或安置並廳相關村民,使農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遷帶來的益處,以提高其拆遷征地的積極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槐檔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Ⅵ 拆遷糾紛怎麼解決
房屋拆遷發生糾紛時,雙方應當進行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行政救濟或者司法救濟兩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如果對房屋拆遷的行政許可不服的話,可以向行政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管是提起行政訴訟還是行政復議,一定不要盲目啟動這些程序,前期的證據收集工作很重要,只有合法證據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得到自己滿意的結果。
如果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服的話,首先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的話,才能夠對裁決提起訴訟。但是需要注意,在拆遷人已經給予了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安置用房的情況下,處在訴訟過程中的拆遷行為是不會停止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Ⅶ 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如何解決
征地拆遷的問題如納彎下:1、征地拆搭談遷對象抵觸情緒較大;2、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3、征地拆遷政策還待完善,雖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但還是尚待完善;4、補償標准不一致;5、社會保障措施尚未健全。解決問題可以從做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工作、緊緊的依靠地方政府、完善法律法規與補償機制、依法進行征地拆遷工作、充分考慮征地拆知茄碰遷對象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入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Ⅷ 拆遷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採取以下鎮岩途徑解決:
一、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60日內,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機關或者政府提交復議申請和相關材料。
二、行政訴訟。握廳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段旅隱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或者也可以不經過復議直接向法院起訴。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拆遷糾紛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