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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2-01-25 06:35:27

什麼是法律沖突及其產生原因

法律沖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系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社會現象。

產生原因:

1、在主權平等的國際社會,各國立法權彼此獨立,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質上必然不同,內容上的差異和相互之間的沖突在所難免。

2、法律除了受階級本質的約束以外,還受到一國經濟、文化、歷史、宗教、習慣等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相同社會制度的國家的法律之間也會存在差異。

3、在一個國家內部,其立法權也有多個部門行使,因此,不同部門制定的法律也會發生沖突。

4、法律總是以一定的社會關系,加上立法者對社會關系發展變化的有限預測為依據而制定的,因此隨著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化,在一定地區施行的法律也會隨之變化,這樣,新法與舊法也會存在差異,產生沖突。

(1)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法律沖突,是指涉外民事關系中所涉及的外國法的規定與處理該關系的法院地法對同一問題規定歧異的情況。產生法律沖突的條件為:有關國家的法律對同一問題作了不同的規定;處理該關系的法院所屬國家承認外國規定的效力。

解決法律沖突的方法有:

(1)在國內法或國際條約中規定沖突規范,指明某種關系應適用何國法;

(2)國家之間以條約或公約的形式制定締約國之間共同遵守的統一實體規范。

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

1.間接調整方法。

通過沖突規范調整法律沖突。即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沖突規范,只指出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調整某種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不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2.直接調整的方法。

指通過統一實體法調整的方法,即有關國際間通過雙邊或多邊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來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從而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

⑵ 國際私法什麼叫沖突,並簡述其產生的原因及解決辦法

法律沖突是指涉及兩個甚至兩個以上國家的民事關系,因它們的民事法律規定各不相同,卻都要求對該民事關系進行管轄或適用,從而造成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或抵觸。在處理涉外民事關系時之所以產生法律適用的沖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現實生活中大量出現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二是所涉各國民法的規定不同;三是司法權的獨立;四是國家為了發展對外經濟貿易關系,賦予外國人在內國平等的民事權利地位,並在一定的范圍內承認所涉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如何解決道德與法律的沖突

法律能夠為社會道德的生成提供有益制度構架,為個人道德培育提供良好生活環境。法律固然不是道德,但能夠凈化人們的內心,讓人們激濁揚清、去惡存善。因此,雖然法律規則不等同於道德良知,但可以培育和激發人們的道德良知。

一個社會,如果人人都講規則,都按照法律規則處事,那麼,這個社會就是一個不壞的社會,雖然可能還不是一個美好的社會。而法律要深入人心、發揮作用,也必須符合社會的道德追求。換言之,法律規則要有道德性。這個道德性不是法律規則自身生長出來的,而是法律規則吸收了道德理念,從而彰顯一個社會的道德價值。

與此同時,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的提升,可以使人們強化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弘揚社會公序良俗,自覺遵守法律。另外,實踐中被廣泛認同、較為成熟、操作性強的道德要求,也可能上升為法律規則。

對於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我們不能簡單地分割或統合。使二者絕緣甚至截然對立起來肯定不行,但混同亂用的做法也行不通。應當明確,依靠法律所建立的正義秩序,是任何一個社會都離不開的基礎。今天,我們既要贊美道德,更要信奉法律。

法治社會從來不排斥道德在其中的作用,甚至過去傳統社會那種由自然情感演化的道義必須升華為經由理性熏陶才能擁有的社會責任感,才能與法治相輔相成,去彌合那些法律與現實之間的縫隙,去潤滑法律在人與人之間搭建起的冷冰冰的社會關系,從而大大降低一個社會良好運行所耗費的成本。

(3)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法律與道德向來是相互合作的。我國古代儒學家就特別注重德的作用,強調禮法並治。孔子主張德治,「以政為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

這一思想為幾千年的封建王朝所採納,證明了其強大的生命力。秦王朝只重視「治政以法」,焚書坑儒,雖大統於一時,但終歸迫使老百姓揭竿而起。歷史已經很明了地向主政者發出警示:在強調法的重要性的同時,德也同樣不能忽視。

法律與道德的碰撞並不意味著二者的相互排斥,卻恰恰可以看做是二者交融過程中的磨合和借鑒。

如果把法律看做是武者,把道德看做是文人,則二者之間的微妙關系有如和珅和紀曉嵐一樣:和珅再怎麼強勢有時候也需要紀曉嵐的不溫不火式微調和,紀曉嵐再怎麼足智多謀有時候也需要和珅的果敢強硬適度平衡。法律和道德只有相互補充,才能真正描繪出社會治理的絕佳藍圖。

⑷ 當法律有沖突的時候怎麼解決

定義:

法律沖突,又稱法律抵觸,指對同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因所各國民法規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對它進行管轄而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法律沖突的產生是下列條件相互作用的結果:各國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內國承認並賦予外國人民事權利;內國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事法律在內國的域外效力。


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

  1. 間接調整方法

    通過沖突規范調整法律沖突。即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沖突規范,只指出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調整某種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不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2. 直接調整的方法

    指通過統一實體法調整的方法,即有關國際間通過雙邊或多邊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來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從而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

⑸ 法律各項價值發生沖突時應該如何解決,遵循什麼原則

解決法的價值沖突的原則主要有:

第一,價值位階原則。這是指在不同位階的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於在後的價值。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質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價值的頂端。

正義是自由的價值外化,它成為自由之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准。而秩序則表現為實現自由、正義的社會狀態,必須接受自由、正義標準的約束。

因而,在以上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可以按照位階順序來予以確定何者應優先適用

第二,個案平衡原則。這是指在處於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則。它就是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法價值須侵及一種法益時,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5)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法的價值分類包括:秩序、自由、正義。

法的價值沖突的三個層面:

(1)個體之間法律所承認的價值發生沖突:行使個人自由可能導致他人利益的損失

(2)共同體之間價值發生沖突:國際人權與一國人權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

(3)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價值沖突。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沖突。


沖突解決方法:

(1)價值位階原則

不同位階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於在後的價值,即各種不同價值之間存在主次關系

具體而言:自由>正義>秩序. 自然法學派,正義優先 分析法學派,秩序優先

(2)個案平衡原則

處於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擔法律責任中的公平責任原則。簡單的講就是:兼顧各方利益。

(3)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包括三個下位原則:

①適合性原則:限制人民權利之措施必須能夠達到所預期的目的,又稱「適當性原則」。(手段適合目的)

②必要性原則:在適合達到目的的多種手段中,應該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③狹義比例原則:對於人民權利之侵害程度與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處於一種合理且適度的關系,這項原則主要著重於權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護的法益」之輕重,以達到利益之間的和諧,又稱合理性原則。

⑹ 簡述解決法律效力沖突的一般原則

我國法律、法規及規章等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發生沖突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明確應當適用的法律。
(一)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78~80條)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是指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效力位階較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如:憲法優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優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優於本級政府規章和較大的市法規、規章等。
(二)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3條)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指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位階相同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在新法與舊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新法的規定,如:《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60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卻規定為1年,兩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階相同,但我們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新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3條)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是指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位階相同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在特別法與一般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階相同,都有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時,才適用一般法《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
(四)特殊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1條)
特殊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是指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變通規定與其他普通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變通規定與其他普通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五)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原則(詳見《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3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暫行規定》第3條)
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原則,是指法律解釋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解釋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法律文本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的規定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⑺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

為了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往來,對民商事法律沖突加以適當的解決是十分必要的。國際上的實踐,主要有如下兩種方法:
(一) 沖突法解決方法
綜觀各國的立法與實踐,對於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最早便開始採用而且一直沿襲至今的方法,是運用沖突規范(conflict rules)來指定應適用的法律的方法,即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各種不同性質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從而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實質上是不同國家的民商事法律在適用上的沖突,換言之,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講的是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問題,而沖突規范恰恰是指定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因此,就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而言,沖突規范不可否認具有明確性、預見性和針對性,不失為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有效方法。可以說,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特有規范,沖突法解決方法是國際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傳統方法。
根據沖突法的淵源,沖突法解決方法可分為國內沖突法解決方法和國際沖突法解決方法。前者是各國通過制定自己的沖突法解決與本國有關的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後者是有關國家通過以雙邊或多邊的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統一的沖突法來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在用國內沖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情況下,由於各國的沖突規範本身並不相同,有關國家的沖突規范之間便會產生沖突,這樣,同一個國際民商事案件在不同國家的法院審理就會得出不同的結果。這種沖突規范之間的沖突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復雜性,常常導致當事人「挑選法院」,即當事人選擇於已有利的法院起訴,從而使對方蒙受不利這一現象發生。而通過國際統一沖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不僅可以避免各國沖突規范之間的沖突,防止當事人「挑選法院」現象的發生,而且還可以為各國實體法的統一奠定基礎。
沖突法解決方法就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言,只指定有關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而沒有明確地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因而它對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只起「間接調整」的作用。由於這種方法只就有關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指定一個立法管轄權,而不問該管轄國家調整這種民商事關系的立法之有無以及內容如何,因而缺乏應有的針對性,所以也有人稱之為「間接調整方法」。由此看來,用沖突規范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並不能從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沖突,只能對有關具體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加以解決。從這個意義上講,這種方法只是一種消極的解決辦法。
(二) 實體法解決方法
實體法解決方法是指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民商事實體規范來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因而避免或消除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
為了克服沖突規范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不徹底性,更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自19世紀末20世紀初起,國際實踐中出現了另一種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即有關國家通過制定國際條約或藉助在實踐中形成的國際慣例,把彼此在某些方面的民商事法律統一起來,直接適用於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從而在所涉問題上避免和消除有關民商事法律沖突。正因為這種國際統一實體私法把有關國家的實體民商法統一起來,明確地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故它對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起到了直接的調整作用。就懈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而言,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解決方法由於從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作用,因而它優於沖突法解決方法,是一種積極的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解決方法。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出現應該被視為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自然進程,是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手段日趨完善的一個合乎邏輯的結果。
根據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淵源,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解決方法可分為國際條約解決方法和國際慣例解決方法,而前者又有雙邊條約解決方法和多邊條約解決方法之分。目前,國際上已有不少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實體法公約,但規定有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的雙邊條約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國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國際慣例。由於這些以國際慣例形式出現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有的不及國際條約中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明確、具體,並且大多為需要當事人選擇才能適用的任意性規范,所以,國際慣例中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作用和效果不及國際條約中的實體規定。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出現和發展,雖然增加了一種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新方法,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已有的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十分有限。從適用范圍方面講,其只適用於部分國家,從內容範圍方面講,其也只涉及不多的民商法領域。加之,各國法制差異如此之大,以至於至少在目前我們還看不到實現全球法制統一的曙光。因此,在現階段,國際統一實體私法並不能取代沖突法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⑻ 人民法院如何解決法律適用沖突

解決法律適用沖突是通過選擇適用規則實現的,選擇適用規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為解決法律適用沖突所採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原則,由 此決定選擇適用相應的行政法律規范,用來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是選擇適用規則的主體,其選擇解決相應法律適用沖突的規則包括: (1)特別沖突適用規則 在同一效力層級上,當普通法與特別法的規定不一致而相沖突時優先適用特別法,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但應注意的是,發生沖突的特別法與普通法必須處於同 一效力層級上。若特別法效力層級低於普通法,而特別法的特別規定又未經高層級法的授權,那麼這種特別規定應屬無效,人民法院應適用普通法。 (2)層級沖突適用規則 高層級法律規范優於低層次法律規范,但高層級法律授權低層級法律規范作出與高層級法律規范不同的規定除外。根據這一規則,當審理某個行政案件時,低層次的 行政法律規范與某一高層級行政法律規范沖突時,人民法院一般應依高層級規范來解決該案件的實體爭議。我國法律規范的效力層級排列是:憲法、法律、行政法 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論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之間以及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 由國務院解釋或裁決。 (3)平級沖突適用規則 平級沖突的適用規則一般是:高速特定地區、部門事項的行政法律規范優於調整一般地區、部門的行政法律規范。《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 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 出解釋或者裁決。這種解決辦法適用於平級規章之間的沖突,具體由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 決。 (4)新舊法沖突適用規則 對新、舊法之間的沖突,適用規則應為新法優於舊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即特定事項發生在新法生效後則適用新法;如發生在舊法生效期間而審理在新法生效之後,原則上適用舊法,但新法明確規定有溯及力時除外。 (5)人際沖突適用規則 人際沖突適用規則一般明確規定,不同民族、種族或者身份的自然人,適用對該民族、種族或身份而作出特別規定的法律規范。 (6)區際沖突適用規則 區際沖突所涉及到的兩種法律規范沖突需要採取不同的適用規則:①大陸與港澳台的區際沖突適用規則。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即發生於港、澳、台地區的行政案 件,適用該地區的法律規范;發生於大陸地區的行政案件,適用當地的法律規范,即使具有涉及港、澳、台的因素,也不能例外。此外,此類法律適用沖突還可以通 過雙方協議來解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 和相互提供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3條也有相同的規定。

⑼ 法律價值沖突表現形式及其解決辦法

法律是人的產物,它不可能窮盡社會的一切形態。在個案中,更可能因為特殊情況的存在,而使得法律價值沖突難以避免。

沖突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一種

價值本身存在沖突

第二種

個體與個體——行使個人自由可能導致他人利益的損失。

共同體與共同體——國際人權與一國人權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

個體與共同體——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

解決辦法:

1、價值位階原則

具體而言:自由>正義>秩序

但是這個不是唯一的排序

自然法學派選擇正義優先

分析法學派選擇秩序優先

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質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價值的頂端;正義是自由的價值外化,它成為自由之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准;而秩序則表現為實現自由、正義的社會狀態,必須接受自由、正義的約束。因而,發生以上價值之間沖突時,可以按照 自由>正義>秩序 的位階順序來確定何者優先。

2、個案平衡原則(同一位階,兼顧各方利益)

在處理位於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到主體之間特定情形、需要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到各方的利益。如民法中的 公平責任。

3、比例原則

簡言之,即使某種較優越價值的實現必然會以其他價值的損害為代價,也應當使被損害的價值減低到最小限度。

具體可分為以下三種

適合性原則:限制人民權利之措施必須能夠達到所期望的目的,又稱適當性原則。(手段適合目的)

必要性原則:在適合達到目的的多種手段中,應該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稱「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對於人民權利之侵害程度與所達到目的之間,必須處於一種合理且適度的關系,這項原則主要重於權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護的法益」之輕重,以達到利益之間的和諧,又稱合理性原則。

實際上,三者不是並列的。可以組成兩個不同的類型:針對不同位階,同時適用價值位階原則和比例原則;針對同一位階的價值沖突,需要同時適用價值位階原則和比例原則。

所以,嚴格地講,只有比例原則是適用所有類型的價值沖突原則。

⑽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產生的原因及其解決方法

原因: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產生主要是以下幾個因素相互作用過的結果:
1、各國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2、各國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存在著正常的民商事交往。
3、各國承認外國人在內國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國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外國民事法律在內國的域外效力。
解決辦法:1、運用沖突規范來解決。沖突規范是一種法律適用規范,它僅指明某一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如何適用法律,因而有別於能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規范。
2、實體法解決。通過制定國際和國內的民商事實體規范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調整民商事法律關系。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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