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的有
傳統國際法把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分為強制和非強制兩大類。
(一)強制方法:強制方法是一國為使另一國同意按其意願解決爭端而採取的單方行為,諸如反報、報復、平時封鎖和干涉。早期西方一些國際法學者把戰爭和非戰爭的武力方法也列為強制方法。
(二)非強制的方法: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禁止違反憲章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等一切非和平方法,這不僅使傳統國際法所認可的戰爭方法成為非法,而且否定了一切不合法的非和平方法的法律地位,從而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國際法制度確立了新的原則。
1、談判與協商:談判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際法主體就其爭執的問題進行交涉並達成協議以使爭端得到行喚解決的政治方法。在國際實踐中,大量的國際爭端是通過外交談判而得到解決的。談判這種方法最大的特點是沖突當事各方直接接觸,各當事方的自主意願得到充分尊重,而且能夠自始至終把握談判的全過程,這樣就避免了他國介入所帶來的不利影響,是解決國際爭端的最正常和最基本的方法。協商是與談判相近似的一種方式,但又有區別。
協商的特點在於:(1)可以擴大談判的成員,使一些中立國參加,而不受談判雙方的限制;(2)會議的表決程序和決議形式及議事規則的確定,按協商一致的原則處理;(3)協商具有直接性、靈活性、氣氛輕松、和諧友好,更能體現和解的精神。
2、斡旋與調停:斡旋與調停是由第三方來協助當事國解決爭端的方法。檔衫凱一般是在當事國不願意直接談判或者雖經談判而未能解決爭端時所採用的政治解決方法。斡旋是指第三方應當事國的請求或主動採取的旨在促進雙方直接談判解決爭端的活動。斡旋國可以提出建議或轉達當事國的建議,但不參加當事雙方的談判。調停是指第三方應當事國的請求或經雙方同意,以調停者的身份提出實質性建議作為談判的基礎,組織並直接參與當事國之間的談判。 斡旋與調停的主要區別在於第三方是否參加談判。斡旋的特點在於斡旋者只進行有助於促成爭端當事方的直接談判的活動,本身並不參加談判也不塌襪就談判內容提出建議;調停的特點在於調停者不只是輔助談判,而且直接參加談判,組織談判,提出解決辦法,甚至還要求使最後達成的解決方案得以遵守。斡旋與調停的共同之處在於:斡旋者或調停者提出的意見只具有建議或勸告的性質,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各當事國對此保留完全的自由。斡旋或調停不論成功與失敗,第三方的任務均告終止,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斡旋與調停可由國家、國家集團、國際組織以及個人進行。
3、調查與調解:調查,即國際調查。在國際爭端中,由於基本事實不清而使得爭端雙方無法統一認識,通常上爭端雙方通過協議成立國際委員會就爭執的事實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交由當事國自行解決爭端的方法。調查委員會分常設和特設兩種,均由委員5人組成,除當事各方各有1人外,其餘3人雙方協議由第三國公民充任。調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書公限於查明事實,而無法律約束力,當事國對調查結果的效力自行決定。調解,是比調查更進一步的解決爭端的方法。調解的方法是將爭端交由一個國際委員會查明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建議解決方法和制訂調解方案,以促進爭端解決。調解委員會可以對爭端本身進行實質性的審議並提出建議,但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國沒有必須接受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 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一、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如下:
(1)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
(2)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3)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
(4)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可以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約定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無效情形如下:
1、該條款內容違反可以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強制性規定;
2、違背公序良俗;
3、合同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
4、意思表示不真實;
5、惡意串通,利用合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三、合同的有效性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的有效性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合格。當事人應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是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
③ 解決國家分歧和爭端的方法
一、談判和悉念協商。國家間處理爭端的正常方法是通過外交途徑直接談判,對爭端的事項進行討睜尺困論協商,以求得爭端的和平解決。
二、斡旋和調停。爭端當事國不願或不能以直接談判或協商解困啟決其爭端時,可以由第三方出面協助當事國解決,包括斡旋和調停。
④ 爭議解決的常用方法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的
法律分析: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⑤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中爭端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有和解,調解,仲裁以及司法訴訟四種方式。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當事人願意通過友好協商,在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彼此做些讓步,承擔一定的責任或損失,使爭端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
和解方式解決合同分歧或爭議,一般要具備三個條件:
(1)雙方保持著良好關系,自願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
(2)分歧或爭議的金額不大。
(3)所達成的諒解或協議能夠自願執行。
2、調解。
調解,是指邀請第三者介入,從中協助當事人解決合同分歧或爭端的一種方式。在國際技術貿易中,協助解決爭端的調解人有兩種:一種是有關方面的專家;另一種是仲裁機構。
3、仲裁。
仲裁,是合同當事人通過書面仲裁協議或者提交仲裁的協議,約定將分歧或爭端提交約定的仲裁機構解決的方式之一。
4、司法訴訟。
司法訴訟也是解決國際技術貿易爭端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⑥ 如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問題
國際發生爭端時應以和平方式解決,是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聯合國憲章》確立的原則。
一、《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1款規定「維持國家和平與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的集體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者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第二條第3款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機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第二條第4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繫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⑦ 解決爭議的方法有哪四種
解決爭議的方法有四種以下四種途徑:
第一,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然後解決爭議。
第二,調解。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第三,仲裁解決。爭議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爭議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裁決或者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解決。
第四,訴訟和解。通過訴訟解決,是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解決糾紛。在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強制力,而協商調解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當事人可以對協商調解達成的協議反悔。當然,具體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19/201617733.jpg
⑧ 爭議解決的方法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在以上四種方式中,只有仲裁和訴訟具有執行方面的強制性。仲裁的優勢在於:
1.仲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當事人出現了糾紛,願意把糾紛提交給誰來仲裁,雙方當事人有選擇權。同時,雙方當事人須在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中明確約定,或事後達成補充的仲裁協議。這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和選擇權。另外,仲裁無級別、地域、專屬的限制,當事人有充分的選擇權。
2.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員和仲裁庭。 審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和仲裁庭的產生,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或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當一方當事人棄權或不能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後,才能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來指定。在仲裁員和仲裁庭的產生和組成上,仍然強調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3.雙方當事人有權決定審理方式。 仲裁不公開審理,不允許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這既是仲裁的優勢和特點,也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4.仲裁程序靈活、簡便、快捷,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 仲裁案件,不論案件的當事人多少、標的大小,當事人都可以約定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採用簡易程序還是採用一般程序,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等,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協議的方式確定和選擇。
5. 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從以上可以看出,仲裁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原則,從仲裁的程序到實體都得到充分體現。這是仲裁與訴訟相比最突出的特點和最大的優勢,也是近年來仲裁越來越吸引當事人的根本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⑨ 傳統國際法中強制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有
一、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方法 現代國際法確立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原則,使用戰爭或武力解決爭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條件下才能運用。因此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不再成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方式。二、平時封鎖 平時封鎖是指和平時期一國的海軍對另一國的海岸進行封鎖,禁止有關船隻的出入。平時封鎖只能作為由安理會決定的,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要時採取的一種措施,而不能是一種國家解決爭端採用的合法方式。三、干涉 這種方式因違反不幹涉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在現代國際法中也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四、反報 反報是指一國對於他國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採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予以回報。如一國對於本國公民或僑民在他國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視性待遇進行反報;一國的貿易、航運、關稅等問題上對於其在他國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報;一國對其外交官被駐在國驅逐的反報等。五、報復 報復是一國對於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採取與之相應的措施作為回應。報復以前主要被認為是一種迫使對方接受對其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爭端的解決,現在更多地被認為是一種對於不法行為的對抗。報復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包括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隻和財產;實行貿易禁運等。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二、發展國際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