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
第一、協商。當事人依據合同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以及國家強制性標准等,對糾紛進行協商,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第二、調解。建築工程領域有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可以對雙方爭議進行專業的評判,給予雙方專業意見,比如造價的鑒定等。
第三、仲裁或訴訟。前述方式對於糾紛的解決均無效果,那我們就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來解決。仲裁是需要簽有仲裁協議,約定了明確的仲裁機構,訴訟則是要選擇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在仲裁和訴訟程序中,仲裁員和法官也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的,調解不成則會做出裁判,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B. 施工承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解決施工承包合同爭議的方式有:和解、協商、仲裁、訴訟。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施工承包合同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C. 工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最有效的方法是哪些
工程合同的糾紛處理,我覺得第1個最好是雙方各自坐下來協商處理,那是最簡單的,如果不行的話應該直接通過仲裁相對來講,比走司法途徑要快一些。
D.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很多人他們都會在自己去簽訂一些合同的時候產生爭議,那麼這個時候他們也是需要去尋求一些法律的幫助的。因為這樣的一些合同如果產生爭議的話,也會讓他們感覺到十分的苦惱,對於這樣的一些合同來說,通常都是已經產生了法律效應的。所以對於這樣的一些合同,如果真的是出現了一些爭議的話,也是需要尋求一些專業人士的幫助,不然的話通過自己的一些力量也是不可以的。
面對著這樣一些合同的時候,我們通常都會感覺到,如果自己不去邀請一些律師來幫助我們的話,我們通常都會感覺到十分的力不從心。因為這樣的一些合同裡面的漏洞,憑著我們自己肯定是尋找不出來的。而且我們也會因為這樣的一些合同當中存在的漏洞,影響著我們自己的一個保障的權益,這對於我們自己來說是十分的不好的。
E. 工程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F. 施工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1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合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向仲裁機構中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G. 工程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工程合同爭議可以採用以下方式處理: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H. 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協商解決糾紛。合同當事人之間可以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二、無法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解決。
三、仲裁解決。如果不想協商解決或者調解解決的,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四、訴訟解決。如果協商和調解都無法解決的,或者不想調解、協商解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如何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I.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當出現糾紛時,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
第一,協商。當事人依據合同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以及國家強制性標准等,對糾紛進行協商,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第二,調解。建築工程領域有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可以對雙方爭議進行專業的評判,給予雙方專業意見,比如造價鑒定等。
第三,仲裁或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J. 解決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糾紛可通過以下途徑來解決:
(一)與欠款人對工程欠款進行協商,達成還款協議;
(二)請求追債公司的幫助;
(三)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
(四)到欠款人住所地或工程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