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煤炭化驗有幾種方法
1、全水:稱取6毫米以下煤樣10~12克精確至0.001克,放入事先升溫至105~110度的鼓風乾燥箱內,無煙煤烘乾3小時,煙煤烘乾2小時後取出。
2、分析水:稱取0.2毫米以下煤樣1克精確至0.0001克,放入事先升溫至105~110度的鼓風乾燥箱內,無煙煤烘乾1.5小時,煙煤烘乾1小時後取出。
3、灰分:打開高溫爐電源,用灰皿稱取0.2毫米以下煤樣1克精確至0.0001克,打開爐門將試樣放在爐門口,緩慢將試樣推入爐膛中央的高溫帶。
4、揮發分:用揮發份坩堝稱取0.2毫米以下煤樣1克精確至0.0001克,打開爐門將試樣放在爐門口,迅速將試樣放入爐膛中央的高溫帶。取出後在空氣中冷卻約5分鍾後放入乾燥器15分鍾後稱量。
(1)原煤全水分國標檢測方法擴展閱讀
精煤化驗的指標:
1、膠質層最大厚度:煙煤在加熱到一定溫度後,所形成的膠質層最大厚度是煙煤膠質層指數測定中利用探針測出的膠質體上、F 層面差的最大值。它是煤炭分類的重要標准之一。動力煤膠質層厚度大,容易結焦;冶煉精煤對膠質層厚度有明確要求。
2、粘結指數:在規定條件下以煙煤在加熱後粘結專用無煙煤的能力,它是煤炭分類的重要標准之一,是冶煉精煤的重要指標。枯結指數越高,結焦性越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煤炭化驗
B. 煤的內水、外水、和全水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好的檢測方法
一、煤的內水、外水、和全水的意思
1、煤的內在水分,是吸附在煤顆粒內部毛細孔中的水分。內在水分需在100C以上的溫度經過一定時間才能蒸發。
2、煤的外在水分,是附著在煤顆粒表面的水分。外在水分很容易在常溫下的乾燥空氣中蒸發,蒸發到煤顆粒表面的水蒸氣壓與空氣的濕度平衡時就不再蒸發了。
3、煤的全水分,是煤的外在水分和內在水分的總和,是煤炭按灰分計加中的一個輔助指標。必須指出的是,化驗室里測試煤的全水分時所測的煤的外在水分和內在水分,與上面講的煤中不同結構狀態下的外在水分和內在水分是完全不同的。化驗室里所測的外在水分是指煤樣在空氣中並同空氣濕度達到平衡時失去的水分(這是吸附在煤毛細孔中的內在水分也會相應失去一部分,其數量隨當時空氣濕度的降低和溫度的升高而增大),這時殘留在煤中的水分為內在水分。顯然,化驗室測試的外在水分和內在水分,除與煤中不同結構狀態下的外在水分和內在水分有關外,還與測試是空氣的濕度和溫度有關。
二、檢測方法
1、無鋼絲的皮帶上煤炭及其配比原料的含水量測定方法
在型煤的生產過程中,煤的燃值、揮發性、水份、粘合性是影響其質量的主要因素。其中水份的配比是其品質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型煤生產過程中,需對乾燥機入料與出料口的煤粉和煤粒進行水分檢測。
MS-580 煤粉近紅外水分儀和MS-590煤粉和原煤微波水分儀,專門型煤廠型煤配比水分檢測量身定製,特別適合無鋼絲的皮帶上測量煤炭、及其配比原料的含水量。
2、料倉內、下料口、斗內對煤粉進行在線水分測定方法
煤質在線分析包含:灰分、水分、熱值等重要指標。為了消除水分對灰分測定結果的影響。1%的水分約相當於 0.2%的灰分測定偏差。假定煤質水分在 5%~10%之間,則水分變化引起的灰分測定偏差為 ±1.0%。水分和灰分儀配合使用,由於微波水分儀測量精度可達±0.2%,由水分引起的灰分測量誤差可忽略不計,可以大大提高灰分測量精度。
MS-101(102)系列接觸式煤粉微波水分儀,專門為型煤廠型煤配比水分檢測量身定製,特別適合在料倉內、下料口、斗內對煤粉進行在線水分測量。
C. 國標煤的檢測標准
法律分析: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測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eqv ISO 1928)吵巧拿;
GB/T214 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_-1996 煤樣的制備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_1996 商品煤樣採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升搭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寬仿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煤的水分含量測定,實質就是煤質的水分含量測定,主要的測定對象包括煤炭、原煤、煤粉、型煤等。煤質就是煤炭質量,是指煤炭的物理、化學特性及其適用性,其主要指標有灰分、水分、硫分、發熱量、揮發分、塊煤限率、含矸率以及結焦性、粘結性等。煤質在線分析包含:灰分、水分、熱值等重要指標。為了消除水分對灰分測定結果的影響。1%的水分約相當於 0.2%的灰分測定偏差。假定煤質水分在 5%~10%之間,則水分變化引起的灰分測定偏差為 ±1.0%。水分和灰分儀配合使用,由於微波水分儀測量精度可達±0.2%,由水分引起的灰分測量誤差可忽略不計,可以大大提高灰分測量精度。
MS-580 煤粉近紅外水分儀和MS-590煤粉和原煤微波水分儀,專門型煤廠型煤配比水分檢測量身定製,特別適合無鋼絲的皮帶上測量煤炭、及其配比原料的含水量。MS-101(102)系列接觸式煤粉微波水分儀 ,專門為型煤廠型煤配比水分檢測量身定製,特別適合在料倉內、下料口、斗內對煤粉進行在線水分測量。
E. 煤炭檢驗國家標准
見噸位啊,高於標准就減,高於標准不加
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方法
2002-03-10發布 2002-10-01 實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方法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和驗收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商品煤質量監督檢查和驗收檢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測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樣的制備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樣毀衡採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檢驗值inspected value
檢驗單位按國家標准方法對被檢驗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所得的煤炭質量指標值。
3.2
報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檢驗單位出具的被檢驗批煤的質量 指標值,包括被檢驗單位的測定值或貿易合同約定值、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
3.3
質量指標允許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檢驗單位對一批煤的某一質量指標的報告值和檢驗單位對同一批煤的同一質量指標的檢驗值的差值在規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樣基數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驗收時,實施采樣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質量抽查單位從被抽查批煤中採取一個或數個總樣,然後進行制樣和有關項目測定,以抽查單位的報告值(3.2)與抽查單位的纖輪做檢驗值(3.1)進行比較,對被抽查批煤的質量進行評定。
4.2 檢驗項目
4.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
檢驗發熱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煉用精煤:
檢驗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樣的採取、制備和化驗
4.3.1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應經過專門的煤炭采樣、制樣和化驗技術培訓,並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書或崗位合格證書。
4.3.2 煤樣的採取
4.3.2.1 采樣機械
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采樣器開口尺寸應不小於被采樣煤炭最大粒度的2.5倍;
b) 移動煤流采樣器應能截取一煤流全斷面作為一子樣;靜止煤中採取的子樣質量應符合GB/475—1996要求;
c) 經有資格的部門鑒定采樣無系統誤差、精密度達到GB475—1996要求。
4.3.2.2 采樣地點
煤樣應從被抽查單位銷售或待銷煤炭中,在移動煤流或火車、汽車載煤中採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輪船載煤中採取,而應在堆(裝)煤和卸煤過程中、從轉運煤流或小型轉運工具如汽車載煤中採取。在特殊情況下,可從煤堆上分層採取,也可從高度小於2 m的煤堆上直接採取。
4.3.2.3 采樣基數
抽查煤樣的采樣基數一般為1 000 t或一個桐畝發運批量。在采樣基數小於和等1 000 t時,至少應為一個作業班的生產、堆存或運輸量。在用被抽查單位的測定值進行質量評定時,抽查單位和被抽查單位的采樣單元應相同。
4.3.2.4 采樣方法
4.3.2.4.1 煤樣按GB475—1996規定採取。當采樣基數小於和等於 1 000 t時,採取1個總樣;大於 1 000 t時,可採取1個或多個總樣。
4.3.2.4.2 總樣的子樣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a) 在火車頂部採取原煤和篩選煤煤樣時,抽查煤樣和非抽查煤樣的子樣應分布在不同的對角線、不同的垂直平分線上或錯開的小方塊中,並將可能重合的采樣點在最近的距離內錯開;採取洗煤(包括洗煤和其他洗煤)煤樣時,子樣的起位置應隨機錯開。
b) 在汽車頂部采樣時,根據每車子樣數目,按a)條所述方法將抽查煤樣和非抽查煤樣的子樣錯開。
4.3.2.4.3 采樣應由挫敗查單位兩名以上人員進行,並參照附錄A(資料性附錄)作好記錄。
4.3.3 煤樣的制備
4.3.3.1 煤樣按GB474—1996和有關測定方法規定的粒度進行制備。
4.3.3.2 煤樣縮分一般應使用二分器,煤樣粒度過大或煤樣過濕時,可用堆錐四分法進行縮分。
4.3.3.3 全水分煤樣在一般分析煤樣的制備過程中抽取。制樣過程中應避免水分損失。
4.3.3.4 煤樣可在采樣後就地製成實驗室煤樣、帶回抽查單位進一步製成分析用煤樣。
4.3.4 煤樣的化驗
4.3.4.1 全水分按GB/T 212 測定。
4.3.4.3 發熱量按GB/T 213 測定。
4.3.4.4 全硫按GB/T 214 測定。
4.4 煤炭質量的評定
4.4.1 質量評定指標
4.4.1.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干基高位發熱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4.4.1.2 冶煉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4.4.2 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
商品煤質量抽查的各項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4.4.3 質量評定
4.4.3.1 單項質量指標評定
4.4.3.1.1 按被抽查單位報告的測定值計價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被抽查單位的報告值和抽查單位的檢驗值的差值,滿足下述條件時,該項質量指標評定為合格;否則評為不合格。
a) 灰分(Ad)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1規定值
b) 發熱量(Qgr.d)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1規定值
c) 全水分(Mt)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2規定值
d) 全硫(St.d)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3規定值
表1 灰分和發熱量允許差
煤的品種 灰分(以檢驗值計)
Ad/ % 允許差(報告值—檢驗值)
Δad/ % Δqu.d/(MJ/kg)
原煤和篩選煤 >20.00~40.00
10.00~20.00
<10.00 -2.82
-0.141Ad
-1.41 +1.12
+0.056 Ad
+0.56
非冶煉用精煤 — —1.13 按原煤、篩選煤計
其他洗煤 — —2.12-
冶煉用精煤 — —1.11 —
表2 全分允許差
煤的品種 允許差(報告值—檢驗值)%
冶煉用精煤 —1.1
表3全分允許差
煤的品種 全硫(以檢驗值計)St.d/% 允許差(報告值—檢驗值)%
冶煉用精煤 < 1.00
≥1.00 -0.16
-0.16St.d
其他煤 < 1.00
1.00~2.00
>2.00~3.00 -0.17
-0.17 St.d
0.34
4.4.3.1.2 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計價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以被抽查單位報告的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和抽查單位的檢驗值、按4.4.3.1.1規定進行評定,但各項指標的實際允許差按式(1)修正:
T=T0 /……………………… (1)
式中:
T 實際允許差,%或MJ/kg ;
T0 表1、表2和表3規定的允許差,%或MJ/kg。
注1:當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為一數值范圍時,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其約定值的上限值為被抽查單位報告值,發熱量取下限值為報告值。
4.4.3.2 批煤質量評定
4.4.3.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灰分計價者,於基高位發熱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4.4.3.2.2 冶煉用精煤:全水分、灰分和全硫三項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4.5 抽查報告
抽查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抽查單位名稱、地址;
b) 被抽查單位名稱、地址;
c) 采樣時間、地點、氣候狀況和人員;
d) 抽查產品品種、規格和數量;
e) 樣品數量、包括總樣數量和質量、子樣數量和質量;
f) 測定項目和依據標准;
g) 試驗數據;
h) 質量評定結論;
i) 主要檢驗人員、審查人員、批准人員。
5 商品煤質量驗收方法
5.1 方法提要
由買受方從收到的、出賣方發給的一批煤中採取一個或數個總樣,然後進行制樣和有關項目測定,以出賣方的報告值和買受方的檢驗值進行比較,對該批煤質量進行評定。
5.2 檢驗項目
5.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
檢驗發熱量(或灰分)和全硫。
5.2.2 冶煉用精煤:
檢驗灰分和全硫。
5.3 煤樣的採取、制備和化驗
5.3.1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
同4.3.1。
5.3.2 煤樣的採取
5.3.2.1 采樣機械
同4.3.2.1。
5.3.2.2 采樣地點
煤樣應從買受方收到的批煤中,在落地之前,在運輸工具如皮帶、火車、汽車以及輪船卸煤用的皮帶、汽車或其他小型運輸工具載煤堆中,用遷移煤堆並在遷移 過程中采樣的方式採取。
5.3.2.3 采樣基數
驗收煤樣的采樣基數應為買受方收到的、出賣方發給的整批煤量(包括分數次或數日抵達買受方的同一批煤炭)。
5.3.2.4 采樣方法
5.3.2.4.1 煤樣按GB 475—1996 規定採取。當采樣基數小於和等於1 000 t 時,採取1個總樣;大1 000 t時,可採取1個或數個總樣。
5.3.2.4.2 總樣的子樣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盡量遵守以下原則:
a) 在火車頂部採取原煤和篩選煤煤樣時,買受方采樣和出賣方采樣的子樣應分布在不同的對角線、不同的垂直平分線上或錯開的小方塊中,並將可能重合的采樣點在最近的距離內錯開;採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樣是,子樣的起始位置應隨機錯開。
b) 在汽車頂部采樣時,根據每車子樣數目、按a)條所述方法將買受方采樣和出賣方采樣的子樣錯開。
5.3.2.4.3 采樣應由驗收單位兩名以上人員進行,並參照附錄A(資料性附錄)作好記錄。
5.3.3 煤樣的制備
5.3.3.1 煤樣按GB474—1996和有關測定方法規定的粒度進行制備。
5.3.3.2 煤樣縮分一般應使用二分器,煤樣粒度過大或煤樣過濕時,可用堆四分法進行縮分。
5.3.3.3 煤樣可在采樣後就地製成實驗室煤樣,帶回驗收單位進一步製成分析用煤樣。
5.3. 4 煤樣的化驗
5.3.4.1 一般分析煤樣的水分和灰分按GB/T 212 測定。
5.3.4.2 發熱量按GB/T 213測定。
5.3.4.3 全硫按GB/T 214測定。
5.4 煤炭質量的評定
5.4.1 質量評定指標
5.4.1.1 原煤、 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干基高位發熱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5.4.1.2 冶煉用精煤,以於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5.4.2 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
商品煤質量驗收的各項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如表1和表3所示。
5.4.3 質量評定
5.4.3.1 單項質量指標評定
5.4.3.1.1 出賣方提供測定值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當買受方和出賣方分別對同一批煤采樣、制樣和化驗時,如出賣方的報告值(測定值)和買受方的檢驗值滿足下述條件,則該質量指標評為合格;否則評為不合格。
a) 灰分(Ad)
(報告值—檢驗值)≥表1規定值
b) 發熱量(Qgr.d)
(報告值—檢驗值)≤表1規定值
c) 全硫(St.d)
(報告值—檢驗值)≥表3規定值
5.4.3.1.2 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的商品煤質量指標評定:以合同約定值或產品
准(或規格)規定值和買受方檢驗值、按5.4.3.1.1規定進行評定,但各項指標的實際 允許差按式(1)修正。
5.4.3.1.3 既有出賣方的測定值、又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應分別按5.4.3.1.1和5.4.3.1.2進行評定。
注:當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為一數值范圍時,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約定值或規定值的上限值為出賣方報告值,發熱量取下限值為報告值。
5.4.3.2 批煤質量評定
5.4.3.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灰分計價者,干基高位發熱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定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定為不合格。
5.4.3.2.2 冶煉用精煤: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5.4.3.3 批煤質量爭議解決方法
當買受方的檢驗值和出賣方的報告值不一致(二者的差值超過5.4.3.1.2規定的允許差)並發生爭議時,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應改用下述兩種方法之一進行驗收檢驗,在此情況下,買受方應將收到的該批煤單獨存放。
a) 雙方共同對買受方收到的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並以共同檢驗結果進行驗收。
b) 雙方請共同認可的第三公正方對買受方收到的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並以此檢驗結果驗收。
5.4.4 其他
除5.2規定的檢驗項目外,貿易雙方也可根據有關工業用煤技術條件約定其他檢驗項目,並按合同規定進行質量評定。
5.5 驗收報告
驗收報告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買受方名稱、地址;
b) 出賣方名稱、地址;
c) 檢驗實驗室名稱、地址;
d) 采樣時間、地點、氣候狀況和人員;
e) 產品名稱、規格和數量;
f) 樣品數量,包括總樣數量和質量,子樣數量和質量;
g) 測定項目和依據標准;
h) 試驗數據;
i) 質量評定結論;
j) 主要檢驗人員、審查人員、批准人員。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采 樣 記 錄
編號: 執行標准:GB475;GB474;GB/T ΧΧΧΧΧ
被采樣單位: 采樣時間: 氣候狀況:
采樣地點: (煤流、火車、汽車、煤堆、船舶)
煤(品)種: 批號: 批量/t 粒度/mm;
采樣單數/個: 采樣單元號: 采樣單元/t:
子樣質量/kg: 子樣數目/個: 總樣質量/kg:
子樣採取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煤流上;煤流落頭
子樣分布方式:
制樣設備: 縮分方式:
煤樣粒度/mm: 煤樣質量/kg:
其他:如車皮號、煤堆草圖及子樣布置等
………………………………………………………………………………………
………………………………………………………………………………………
………………………………………………………………………………………
………………………………………………………………………………………
………………………………………………………………………………………
采樣人員(簽字): 被抽樣方代表(簽字):
………………………………………煤檢…………………( )號………
編號:
被采樣單位:
煤(品)種: 煤樣質量/kg:
采樣地點: 采樣時間:
煤樣粒度/mm:
采樣人員(簽字):
在煤或焦炭中固定碳的含量用重量百分數表示,即由常樣的重量中減去水分、揮發物和灰分的重量,或由於樣的重量中減去揮發物和灰分的重量而得。
固定碳含量是指煤炭除去水分、灰分和揮發分後的殘留物,它是確定煤炭質量用途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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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技術標准
檢驗方式
國家標准
說 明
1
吸水率
GB/T3810.3
10-20%
瓷磚的吸水率是指產品的開口氣孔吸滿水後,稀如水的重量占產品重量的百分比,它能直接說明產品的密度和影響產品的耐臟度。如果瓷磚吸水的速度越快則說明瓷磚質量越差。
10-20%吸水率的實際效果是,將一杯150毫升的水倒在瓷磚背後,在3秒鍾後,水會全部滲入磚體。
2
長、寬誤差
GB/T3810.2
e±0.5%
f±0.3%
瓷磚的長、寬度是指產品實際的長度、寬度與產品標准長寬度之間的誤差。其中e是指10塊同型號磚中最大誤差,f是指10塊同型號磚誤差的平均值。
普通消費者如要判斷瓷磚的長、寬誤差可用盒尺丈量4塊同類型的瓷磚,如果四塊瓷磚的長寬度基本相等則表明瓷磚是合格產品。
3
直角度
GB/T3810.2
±0.5%
陶瓷磚角與標準直角相比的變形程度,用%表示,它將直接影響瓷磚的鋪貼效果。
其計算公式如下:γ=δ/L×100%。式中:γ:陶瓷磚直角度;δ:陶瓷磚在距磚邊5mm處測量時表的讀數,mm;L:陶瓷磚邊長-10,mm。如結果在89.5度和90.5度之間即為合格產品。
普通消費者如要判斷瓷磚的直角度可用盒尺丈量瓷磚的對角線,如果兩條對角線的長度相等則表明瓷磚的四角都是直角。
4
表面平整度
GB/T3810.2
±0.5%
平整度是中心彎曲度和翹曲度的總稱。其中,中心彎曲度是指當陶瓷磚四個角中的三個角在一個平面上時,其中心點偏離此平面的距離。翹曲度是指當陶瓷磚的三個角在一個平面上時,其第四個角偏離此平面的距離。誤差在±0.5%之內即為合格產品。
普通消費者在選購瓷磚時可將兩塊同型號的瓷磚正面相對,然後用普通157g銅版紙對折後插入縫隙,如果能輕松進入則說明瓷磚的平整度存在缺陷。
5
耐磨性
GB/T3810.7
協商認可
瓷磚耐磨度分為五度,從低到高,五度屬於超耐磨度,一般不用於家庭裝飾,家裝用磚在一度至四度間選擇即可。
國家對瓷磚的耐磨度沒有明確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瓷磚時可以以銳物刮擦瓷磚看是否有刮痕,若有刮痕表示施釉差易使人滑倒;易磨光,磚面弄贓將無法清洗干凈。
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於煤炭含硫量分析測定收費標準的批復
發布部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發布文號:魯價費發[2000]34號濟南市物價局、財政局:
你們局《關於申請煤炭含硫量分析測定收費標準的請示》(濟價費字(1999)第390號)收悉。根據省財政廳、物價局《對濟南市環境檢測站收取煤炭含硫量分析測定費的批復》(魯財綜字(1999)55號)中「同意濟南市環境檢測站在接受燃煤單位和煤炭供應單位委託進行煤中含硫量分析測定時,可向委託人收取煤炭含硫量分析測定費」的規定,經成本核算,現核定其每批次煤炭含硫量分析測定收費標准為:1、水分測定:55元;2、煤的含硫量分析:75元;3、采樣費:80元;4、制樣費:60元;
5、交通費:如檢測單位出車,按同類車型的計程車收費標准執行;如委託單位負責接送,則不收交通費。
收費單位必須堅決執行委託檢測的原則,嚴禁利用各種方式強制檢測或變相強制檢測,否則,按亂收費查處。
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所收資金屬預算外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本批復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執行。特此批復。
水分符號:M,單位:%,是一項重要的煤質指標,煤的水分對其加工利用、貿易、運輸和儲存都有很大的影響。一般說來,水分高要影響煤的質量。在煤的利用中首先遇到的是煤的破碎問題,水分高的煤就難以破碎;在鍋爐燃燒中,水分高就影響燃燒穩定性和熱傳導;在煉焦時,水分高會降低焦產率;而且由於水分大量蒸發帶走熱量而延長焦化周期;在煤炭貿易中,水分也是一個定質和定量的主要指標,故在簽訂銷煤合同時,用戶一般都會提出煤中水分的限值。
煤的水分簡單地說分為:全水分、內在水分、外在水分、結晶水和分解水,在實際測定中只能測煤的全水分、內在水分、外在水分和最高內在水分,而不測定結晶水和分解水。
日常所說的煤的水分是指,在環境溫度和濕度下,煤與大氣達到接近平衡時所失的那部分水(外在水)和留下來的內在水分,它們的測值隨測定環境的溫度和濕度改變而發生變化,這也是為什麼礦發煤與用戶的水分往往有較大差異的原因。
煤炭運銷中常用的水分指標有:全水(符號:Mt),全水分包括外在水分和內在水分;一般分析煤樣水分(也稱空干基水分,符號:Mad ),它是指分析用煤樣(<0.2mm)在實驗室大氣中達到平衡後所保留的水分,也可以認為是內在水分。有時用戶也會要求使用收到基水分(符號:Mar),一般可認為Mar=Mt。
煤炭行業近期表現不夠理想 行業也不那麼景氣 但煤炭行業畢竟是一個大行業
五百多萬的從事人員 還有國家政策的負責 雖不說經濟不好影響多麼差吧
至少就業也沒有什麼大問題 煤炭檢驗行業CIQ,CCIC,或者工廠的質檢部門福利相對要好一
些。要是單獨的獨立化驗機構,沒有專業技術的話就不夠理想了。
目前煤炭行業就業不是很好 建議上煤炭英才網找工作試試 希望能幫到樓主 還差一個採納就
升級了 樓主好人
很簡單的,報告上面有煤炭的品種和特性。如水分 灰分 揮發分 熱量 全硫 等。 還有檢測單位的名稱
F. 國標煤的檢測標准
法律分析:煤炭質量的基本指標,總共有12個。煤的水分分為兩種,一是內在水分(Minh ) ,是由植物變成煤時所含的水分;二是外水(Mf ) ,是在開采、運輸等過程中附在煤表面和裂隙中的水分.全水分是煤的外在水分和內在水分總和。一般來講,煤的變質程度越大,內在水分越低。褐煤、長焰煤內在水分普遍較高,貧煤、無煙煤內在水分較低。高溫爐內溫度應嚴格控制在900±10范圍內,散衫兄當放進試樣後,爐溫應在5min內恢復到900±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沖襲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塌畢標准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G. 什麼是煤的水分如何測定水分
煤的水分,主要包括內水分、外水分和全水分。其中煤的內在水分,是指吸附在煤顆粒內部毛細孔中的水分,內在水分需在100C以上的溫度經過一定時間才能蒸發。煤的外在水分,是附著在煤顆粒表面的水分。外在水分很容易在常溫下的乾燥空氣中蒸發,蒸發到煤顆粒表面的水蒸氣壓與空氣的濕度平衡時就不再蒸發了。煤的全水分,是煤的外在水分和內在水分的總和, 是煤炭按灰分計加中的一個輔助指標。
煤的水分測定,實際上指的是煤的內水分、外水分和全水分的測定。具體怎麼測定煤的水分,需要結合不同工況來選擇不同的方法。目前比較常見的煤中水分測定的工況:1、MS-580 煤粉近紅外水分儀和MS-590煤粉和原煤微波水分儀,專門型煤廠型煤配比水分檢測量身定製,特別適合無鋼絲的皮帶上測量煤炭、及其配比原料的含水量。2、MS-101(102)系列接觸式煤粉微波水分儀 ,專門為型煤廠型煤配比水分檢測量身定製,特別適合在料倉內、下料口、斗內對煤粉進行在線水分測量。
H. 煤質化驗中對固定碳、硫、磷、發熱量、膠質層指數、粘結指數、全水份、分析基水份、灰份、揮發份的操作方
煤炭化驗的一般流程
煤炭化驗的流程如下:
采樣——破碎——乾燥——制樣——實驗分析
具體步驟
1原煤采樣:根據原煤存放方式依據國標采樣,工具自備
2伏團中破碎或友:用破碎機破碎采樣煤樣粒度在6mm以下,供3使用
3乾燥:用乾燥箱依據國標乾燥出制樣煤樣,並且做出全水分值(需要500克稱重器具自備)
4制樣:用制樣機把乾燥過的煤樣製成粒度為0.2mm的分析煤樣,供分析實驗用
5分析實驗:全部分析實驗用電子天平稱重
分析水(內水):用乾燥箱做出
灰分,揮發分:用馬弗爐做出
硫:用測硫儀做缺山出
發熱量:用量熱儀做出
I. 原材料水分國標法怎麼測定
原材料的水分國標法就是按照烘箱乾燥失重法原理來檢測的。
傳統的就是105度4個鍾或者135度2個鍾,現在有冠亞快速水分測定儀來代替了原始方法(費時.費力.費財.....),測試時間只需要幾分鍾,全自動無耗材產品。
J. 誰知道煤炭檢驗和抽查國家標准
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方法
2002-03-10發布 2002-10-01 實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方法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和驗收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商品煤質量監督檢查和驗收檢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測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樣的制備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樣採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檢驗值inspected value
檢驗單位按國家標准方法對被檢驗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所得的煤炭質量指標值。
3.2
報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檢驗單位出具的被檢驗批煤的質量 指標值,包括被檢驗單位的測定值或貿易合同約定值、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
3.3
質量指標允許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檢驗單位對一批煤的某一質量指標的報告值和檢驗單位對同一批煤的同一質量指標的檢驗值的差值在規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樣基數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驗收時,實施采樣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質量抽查單位從被抽查批煤中採取一個或數個總樣,然後進行制樣和有關項目測定,以抽查單位的報告值(3.2)與抽查單位的檢驗值(3.1)進行比較,對被抽查批煤的質量進行評定。
4.2 檢驗項目
4.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
檢驗發熱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煉用精煤:
檢驗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樣的採取、制備和化驗
4.3.1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應經過專門的煤炭采樣、制樣和化驗技術培訓,並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書或崗位合格證書。
4.3.2 煤樣的採取
4.3.2.1 采樣機械
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采樣器開口尺寸應不小於被采樣煤炭最大粒度的2.5倍;
b) 移動煤流采樣器應能截取一煤流全斷面作為一子樣;靜止煤中採取的子樣質量應符合GB/475—1996要求;
c) 經有資格的部門鑒定采樣無系統誤差、精密度達到GB475—1996要求。
4.3.2.2 采樣地點
煤樣應從被抽查單位銷售或待銷煤炭中,在移動煤流或火車、汽車載煤中採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輪船載煤中採取,而應在堆(裝)煤和卸煤過程中、從轉運煤流或小型轉運工具如汽車載煤中採取。在特殊情況下,可從煤堆上分層採取,也可從高度小於2 m的煤堆上直接採取。
4.3.2.3 采樣基數
抽查煤樣的采樣基數一般為1 000 t或一個發運批量。在采樣基數小於和等1 000 t時,至少應為一個作業班的生產、堆存或運輸量。在用被抽查單位的測定值進行質量評定時,抽查單位和被抽查單位的采樣單元應相同。
4.3.2.4 采樣方法
4.3.2.4.1 煤樣按GB475—1996規定採取。當采樣基數小於和等於 1 000 t時,採取1個總樣;大於 1 000 t時,可採取1個或多個總樣。
4.3.2.4.2 總樣的子樣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a) 在火車頂部採取原煤和篩選煤煤樣時,抽查煤樣和非抽查煤樣的子樣應分布在不同的對角線、不同的垂直平分線上或錯開的小方塊中,並將可能重合的采樣點在最近的距離內錯開;採取洗煤(包括洗煤和其他洗煤)煤樣時,子樣的起位置應隨機錯開。
b) 在汽車頂部采樣時,根據每車子樣數目,按a)條所述方法將抽查煤樣和非抽查煤樣的子樣錯開。
4.3.2.4.3 采樣應由挫敗查單位兩名以上人員進行,並參照附錄A(資料性附錄)作好記錄。
4.3.3 煤樣的制備
4.3.3.1 煤樣按GB474—1996和有關測定方法規定的粒度進行制備。
4.3.3.2 煤樣縮分一般應使用二分器,煤樣粒度過大或煤樣過濕時,可用堆錐四分法進行縮分。
4.3.3.3 全水分煤樣在一般分析煤樣的制備過程中抽取。制樣過程中應避免水分損失。
4.3.3.4 煤樣可在采樣後就地製成實驗室煤樣、帶回抽查單位進一步製成分析用煤樣。
4.3.4 煤樣的化驗
4.3.4.1 全水分按GB/T 212 測定。
4.3.4.3 發熱量按GB/T 213 測定。
4.3.4.4 全硫按GB/T 214 測定。
4.4 煤炭質量的評定
4.4.1 質量評定指標
4.4.1.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干基高位發熱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4.4.1.2 冶煉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4.4.2 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
商品煤質量抽查的各項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4.4.3 質量評定
4.4.3.1 單項質量指標評定
4.4.3.1.1 按被抽查單位報告的測定值計價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被抽查單位的報告值和抽查單位的檢驗值的差值,滿足下述條件時,該項質量指標評定為合格;否則評為不合格。
a) 灰分(Ad)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1規定值
b) 發熱量(Qgr.d)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1規定值
c) 全水分(Mt)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2規定值
d) 全硫(St.d)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3規定值
表1 灰分和發熱量允許差
煤的品種 灰分(以檢驗值計)
Ad/ % 允許差(報告值—檢驗值)
Δad/ % Δqu.d/(MJ/kg)
原煤和篩選煤 >20.00~40.00
10.00~20.00
<10.00 -2.82
-0.141Ad
-1.41 +1.12
+0.056 Ad
+0.56
非冶煉用精煤 — —1.13 按原煤、篩選煤計
其他洗煤 — —2.12-
冶煉用精煤 — —1.11 —
表2 全分允許差
煤的品種 允許差(報告值—檢驗值)%
冶煉用精煤 —1.1
表3全分允許差
煤的品種 全硫(以檢驗值計)St.d/% 允許差(報告值—檢驗值)%
冶煉用精煤 < 1.00
≥1.00 -0.16
-0.16St.d
其他煤 < 1.00
1.00~2.00
>2.00~3.00 -0.17
-0.17 St.d
0.34
4.4.3.1.2 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計價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以被抽查單位報告的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和抽查單位的檢驗值、按4.4.3.1.1規定進行評定,但各項指標的實際允許差按式(1)修正:
T=T0 /……………………… (1)
式中:
T 實際允許差,%或MJ/kg ;
T0 表1、表2和表3規定的允許差,%或MJ/kg。
注1:當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為一數值范圍時,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其約定值的上限值為被抽查單位報告值,發熱量取下限值為報告值。
4.4.3.2 批煤質量評定
4.4.3.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灰分計價者,於基高位發熱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4.4.3.2.2 冶煉用精煤:全水分、灰分和全硫三項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4.5 抽查報告
抽查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抽查單位名稱、地址;
b) 被抽查單位名稱、地址;
c) 采樣時間、地點、氣候狀況和人員;
d) 抽查產品品種、規格和數量;
e) 樣品數量、包括總樣數量和質量、子樣數量和質量;
f) 測定項目和依據標准;
g) 試驗數據;
h) 質量評定結論;
i) 主要檢驗人員、審查人員、批准人員。
5 商品煤質量驗收方法
5.1 方法提要
由買受方從收到的、出賣方發給的一批煤中採取一個或數個總樣,然後進行制樣和有關項目測定,以出賣方的報告值和買受方的檢驗值進行比較,對該批煤質量進行評定。
5.2 檢驗項目
5.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
檢驗發熱量(或灰分)和全硫。
5.2.2 冶煉用精煤:
檢驗灰分和全硫。
5.3 煤樣的採取、制備和化驗
5.3.1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
同4.3.1。
5.3.2 煤樣的採取
5.3.2.1 采樣機械
同4.3.2.1。
5.3.2.2 采樣地點
煤樣應從買受方收到的批煤中,在落地之前,在運輸工具如皮帶、火車、汽車以及輪船卸煤用的皮帶、汽車或其他小型運輸工具載煤堆中,用遷移煤堆並在遷移 過程中采樣的方式採取。
5.3.2.3 采樣基數
驗收煤樣的采樣基數應為買受方收到的、出賣方發給的整批煤量(包括分數次或數日抵達買受方的同一批煤炭)。
5.3.2.4 采樣方法
5.3.2.4.1 煤樣按GB 475—1996 規定採取。當采樣基數小於和等於1 000 t 時,採取1個總樣;大1 000 t時,可採取1個或數個總樣。
5.3.2.4.2 總樣的子樣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盡量遵守以下原則:
a) 在火車頂部採取原煤和篩選煤煤樣時,買受方采樣和出賣方采樣的子樣應分布在不同的對角線、不同的垂直平分線上或錯開的小方塊中,並將可能重合的采樣點在最近的距離內錯開;採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樣是,子樣的起始位置應隨機錯開。
b) 在汽車頂部采樣時,根據每車子樣數目、按a)條所述方法將買受方采樣和出賣方采樣的子樣錯開。
5.3.2.4.3 采樣應由驗收單位兩名以上人員進行,並參照附錄A(資料性附錄)作好記錄。
5.3.3 煤樣的制備
5.3.3.1 煤樣按GB474—1996和有關測定方法規定的粒度進行制備。
5.3.3.2 煤樣縮分一般應使用二分器,煤樣粒度過大或煤樣過濕時,可用堆四分法進行縮分。
5.3.3.3 煤樣可在采樣後就地製成實驗室煤樣,帶回驗收單位進一步製成分析用煤樣。
5.3. 4 煤樣的化驗
5.3.4.1 一般分析煤樣的水分和灰分按GB/T 212 測定。
5.3.4.2 發熱量按GB/T 213測定。
5.3.4.3 全硫按GB/T 214測定。
5.4 煤炭質量的評定
5.4.1 質量評定指標
5.4.1.1 原煤、 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干基高位發熱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5.4.1.2 冶煉用精煤,以於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5.4.2 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
商品煤質量驗收的各項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如表1和表3所示。
5.4.3 質量評定
5.4.3.1 單項質量指標評定
5.4.3.1.1 出賣方提供測定值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當買受方和出賣方分別對同一批煤采樣、制樣和化驗時,如出賣方的報告值(測定值)和買受方的檢驗值滿足下述條件,則該質量指標評為合格;否則評為不合格。
a) 灰分(Ad)
(報告值—檢驗值)≥表1規定值
b) 發熱量(Qgr.d)
(報告值—檢驗值)≤表1規定值
c) 全硫(St.d)
(報告值—檢驗值)≥表3規定值
5.4.3.1.2 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的商品煤質量指標評定:以合同約定值或產品
准(或規格)規定值和買受方檢驗值、按5.4.3.1.1規定進行評定,但各項指標的實際 允許差按式(1)修正。
5.4.3.1.3 既有出賣方的測定值、又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應分別按5.4.3.1.1和5.4.3.1.2進行評定。
注:當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為一數值范圍時,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約定值或規定值的上限值為出賣方報告值,發熱量取下限值為報告值。
5.4.3.2 批煤質量評定
5.4.3.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灰分計價者,干基高位發熱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定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定為不合格。
5.4.3.2.2 冶煉用精煤: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5.4.3.3 批煤質量爭議解決方法
當買受方的檢驗值和出賣方的報告值不一致(二者的差值超過5.4.3.1.2規定的允許差)並發生爭議時,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應改用下述兩種方法之一進行驗收檢驗,在此情況下,買受方應將收到的該批煤單獨存放。
a) 雙方共同對買受方收到的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並以共同檢驗結果進行驗收。
b) 雙方請共同認可的第三公正方對買受方收到的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並以此檢驗結果驗收。
5.4.4 其他
除5.2規定的檢驗項目外,貿易雙方也可根據有關工業用煤技術條件約定其他檢驗項目,並按合同規定進行質量評定。
5.5 驗收報告
驗收報告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買受方名稱、地址;
b) 出賣方名稱、地址;
c) 檢驗實驗室名稱、地址;
d) 采樣時間、地點、氣候狀況和人員;
e) 產品名稱、規格和數量;
f) 樣品數量,包括總樣數量和質量,子樣數量和質量;
g) 測定項目和依據標准;
h) 試驗數據;
i) 質量評定結論;
j) 主要檢驗人員、審查人員、批准人員。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采 樣 記 錄
編號: 執行標准:GB475;GB474;GB/T ΧΧΧΧΧ
被采樣單位: 采樣時間: 氣候狀況:
采樣地點: (煤流、火車、汽車、煤堆、船舶)
煤(品)種: 批號: 批量/t 粒度/mm;
采樣單數/個: 采樣單元號: 采樣單元/t:
子樣質量/kg: 子樣數目/個: 總樣質量/kg:
子樣採取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煤流上;煤流落頭
子樣分布方式:
制樣設備: 縮分方式:
煤樣粒度/mm: 煤樣質量/kg:
其他:如車皮號、煤堆草圖及子樣布置等
………………………………………………………………………………………
………………………………………………………………………………………
………………………………………………………………………………………
………………………………………………………………………………………
………………………………………………………………………………………
采樣人員(簽字): 被抽樣方代表(簽字):
………………………………………煤檢…………………( )號………
編號:
被采樣單位:
煤(品)種: 煤樣質量/kg:
采樣地點: 采樣時間:
煤樣粒度/mm:
采樣人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