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如何處理
一、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如何處理
1、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處理流程如下:
(1)報警;
(2)通知保險公司;
(3)交警到場調查事故發生經過、管理交通;
(4)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5)交警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
2、法律依據:《中華游舉穗人民共和國道路答岩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二、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有什麼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如下:
1、出事後立即報警,以固定證據,分清責任;
2、及時申請法院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保全,以防肇事者提車後轉移財產;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4、若在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依法賠償的數額較大,而肇事者不願賠償或事故車輛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應及時申請法院對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的保險神卜金進行財產保全。
❷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有哪些注意事項
解答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注意事項如下:1、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要報案;2、交通事旦皮悶故後應該注意現場處理;3、配合交警進行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4、向保險公司和對方車主進行理賠等。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握高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模彎。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❸ 交通事故注意事項
一、非機動車、行人的注意事項:
1、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脫一定要設法控制,自己不能控制可以發動周圍的人幫忙控制,若實在無法控制也要記住肇事車輛的車輛牌號等特徵。
2、及時報案:無論在什麼地方,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想到的是及時報案,有利於事故虛粗的公正處理。一旦受傷嚴重,千萬不能與肇事者「私了」,因為機動車是有交強險的。
3、保護現場:事故現場的勘查結論是劃分事故責任的依據之一,若現場沒有保護好會給交通事故的處理帶來困難,造成「有理說不清」的情況。切記,發生交通事故後要保護好事故現場。
二、機動車的注意事項:
1、立即停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立即停車。停車以後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夜間事故還需開示寬燈、尾燈。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還須在車後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志。
2、及時報案: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或委託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不允許隱匿不報。在報警的同時也可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現場發生火災,還應向消防部門報告。「交通事故報警」、「急求中心」、「火災報警」的全國統一呼叫電話號碼分別為「122」、「120」、「119」。當事人需得到對方明確答復方能掛機,並立即回到現場通報聯系情況、等候救援及接受調查處理等。
3、保護現場: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和遺留的痕跡、散落物不隨意挪動位置。當事人在交通警察到來之前可以用繩索等設置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車輛等進入,避免現場遭受人為或自然條件的破壞。為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等,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
4、搶救桐譽祥傷者或財物:當事人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後,能採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包括採取止血、包紮、固定、搬運和心肺復甦等。並設法送就近的醫院搶救治療,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於現場散落的物品及被害者的錢財應妥善保管,注意防盜訪搶。在有可能發生大火、爆炸的險情時,應及時採取措施排除。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事故當事人還應做好防火防爆措施,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其他可能引起火警的隱患。事故現場禁止吸煙,以防引燃泄漏的燃油。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時,危險性液體、氣體發生泄漏,要及時將危險物品的化學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及裝載量、泄漏量等情況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員,以便採取防範措施。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在交通警察勘察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交通警察做好善後處理工作,並聽候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7、不能逃逸、及時投保交強險:機動車肇事逃逸的,將會被終身禁駕等嚴厲處罰,並致使受害人無法獲得賠償。交通肇事屬於過失行為,在賠償方面有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所以逃逸在局搏法律上或道德上都是劃不來的。沒有交強險,就要由自己承擔交強險責任,一個交強險的限額足夠支付128.42年的保險費,是非常值得的,有誰敢說開了128.42年的車,不會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呢?所以一定要及時投保交強險,讓保險公司虧去吧!
三、兩大前提可「私了」: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以免造成道路擁堵。如果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報警並向交警提供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
四、以下行為不能「私了」: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按照以上方法處理。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的;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引動車輛的;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它設施的等。碰到這些情況當事人應立即保護現場並報警。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四條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無保險標志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十五條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按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八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