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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擊地壓局部檢測方法

發布時間:2023-03-02 01:15:56

Ⅰ 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規定(試行)文號是

山東省煤礦沖擊地壓防治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工作,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沖擊地壓煤層安全開采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山東省境內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煤礦。
第三條生產(建設)過程中發生過沖擊地壓的礦井,認定為沖擊地壓礦井;未發生沖擊地壓的礦井,開採煤層、煤層頂底板經鑒定具有沖擊傾向性,並且採掘過程中煤粉量超標、有煤炮或鑽孔鑽進中有卡鑽、吸鑽、異響等動力現象的,均按沖擊地壓礦井管理。
第四條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沖擊地壓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防沖的全面管理工作;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是沖擊地壓防治工作的技術負責人,負責防沖的技術管理工作;其他副職在分管范圍內負落實責任。
第五條煤礦企業、礦井應組織編制沖擊地壓防治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審查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沖擊地壓防治費用必須列入企業(礦井)年度安全費用計劃,保證滿足防沖工作需要。
第七條煤礦企業、礦井應加強沖擊地壓防治技術研究,大力開展科技攻關,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第八條煤礦企業、礦井必須編制沖擊地壓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二章沖擊地壓防治管理
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明確分管沖擊地壓防治的負責人及業務主管部門,配備足夠的業務管理人員。礦井必須設立專門的防沖機構和專職的防沖副總工程師,成立專職防沖隊伍,防沖隊伍人數必須滿足礦井防沖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煤礦企業、礦井必須制定沖擊地壓防治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建立健全沖擊地壓防治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以及防沖技術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條沖擊地壓礦井和按沖擊地壓管理的礦井開采新水平、新煤層,必須對開採煤層、煤層頂底板岩層按照國家相關標准進行沖擊傾向性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煤礦企業、礦井必須根據礦井生產作業計劃,開展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排查工作;有沖擊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必須按照《山東省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辦法》規定的b級及以上安全隱患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煤礦企業、礦井必須建立沖擊地壓防治培訓制度,定期對職工進行沖擊地壓防治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沖知識和能力。
第十四條煤礦企業、礦井必須建立沖擊地壓事故檔案,嚴格執行沖擊地壓事故匯報制度。發生沖擊地壓事故,凡造成人員傷亡或破壞性沖擊的,必須及時向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匯報,按事故調查程序,組織現場調查,編制事故分析報告。

第三章沖擊地壓危險的預測預報
第十五條沖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沖擊地壓危險分析預測預報制度。各採掘工作面的沖擊危險程度預測預報結果由礦井總工程師組織審定,提出處理意見,逐一建檔,以備分析。
第十六條沖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微震監測系統,積極推廣應用應力在線監測系統等新技術,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第十七條有沖擊危險的開采區域必須摸清以下地質參數:
(一)煤層性質:包括煤的沖擊傾向、煤的強度、彈性和脆性等力學性質;煤的厚度、埋藏深度以及煤的含水率、孔隙度、煤層結構等物理性質。
(二)煤層頂底板性質:賦存煤層的上覆堅硬岩層的厚度、強度、沖擊傾向、距煤層的距離等,底板岩層的厚度、性質等。
(三)地質構造:褶曲構造和斷裂構造情況,局部地應力異常,煤層厚度和傾角的突然變化等。
第十八條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採掘工作面評定沖擊危險級別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本煤層已發生沖擊地壓,或相似條件下的采區已發生沖擊地壓;
(二)煤層及其頂底板岩層具有沖擊傾向;
(三)煤層老頂為厚5m以上,抗壓強度大於70mpa的堅硬岩層;
(四)孤島形、半島形煤柱或本煤層支承壓力影響區;(五)上部煤層遺留煤柱或停采線附近遺留煤柱;
(六)煤層厚度和傾角有突然變化;
(七)褶曲和斷層等地質構造帶;
(八)煤炮劇烈、頻繁;
(九)巷道煤(岩)體位移量。
第十九條有沖擊危險採掘工作面必須視危險程度定期現場監測,重點區域必須每班監測。檢測方法主要有鑽屑法、應力在線監測法、電磁輻射儀監測、微震監測、地音監測等。以鑽屑法為主,結合其它方法,參照采場礦壓監測數據預測預報沖擊危險。
第二十條鑽屑法採用小直徑鑽頭(一般為42mm),鑽孔深度不小於7m,間距為3~5m(重點區域需加密)。記錄每米鑽進時的煤粉量,接近或超過臨界指標時,判定為有沖擊危險;記錄鑽進時的動力效應,如聲響、卡鑽、吸鑽、鑽孔沖擊等現象,作為鑒別沖擊危險的參考指標。
第二十一條鑽屑法檢測沖擊危險的指標及判定方法:
(一)檢測指標由煤粉量、深度和動力效應組成。煤粉量是每米鑽孔長度所排出的煤粉的質量,單位為kg;深度是從煤壁至所測煤粉量位置的鑽孔長度,可折算成鑽孔地點實際采高的倍數,動力效應是鑽孔產生的卡鑽、孔內沖擊、煤粉粒度變化等現象。
(二)用鑽粉率指數方法判別工作地點沖擊地壓危險性的指標,可參照表1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執行。實際鑽粉率達到相應的指標或出現鑽桿卡死現象,可判定所測工作地點有沖擊地壓危險。
表1判別工作地點沖擊地壓危險性的鑽粉率指數

鑽孔深度/煤層厚度 1.5 1.5~3 >3
鑽粉率指數 ≥1.5 2~3 >3

註:鑽粉率指數=每米實際鑽粉量(kg)/每米正常鑽粉量(kg),正常鑽粉量是在支承壓力影響帶范圍以外測得的煤粉量。測定煤層正常鑽粉量時,鑽孔數不應少於5孔,並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
第二十二條採用攜帶型電磁輻射儀對沖擊危險進行監測時,每隔10m布置1個測點,每個測點監測時間為2分鍾。記錄煤(岩)破壞過程中電磁輻射強度的最大值及脈沖數,採用靜態臨界值及動態趨勢法預測沖擊危險,接近或超過臨界指標時,判定為有沖擊危險;若電磁輻射指標升高較快,或指標較高時突然下降,也判定為有沖擊危險。

第四章沖擊地壓煤層的開采設計
第二十三條開采有沖擊地壓危險煤層時,必須編制專門防治沖擊地壓設計。在編制礦井開拓設計、水平延深設計及采區開采設計方案時必須有防治沖擊地壓的專項內容。
第二十四條沖擊地壓礦井的開采設計參照以下原則:
(一)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具備開采解放層條件的,應首先開采解放層。
(二)開拓巷道及永久硐室應布置在岩層或無沖擊危險的煤層中,服務期不超過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沖擊危險的煤層地段內,保護帶寬度不得小於3.5倍采高。
(三)各煤層、各水平、各采區和各區段應按合理順序開采,在褶曲構造中應從軸部開始回採,在盆地構造中應從盆底開始回採。
(四)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應選擇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積懸頂的採煤方法,盡量採用長壁開采方法。
(五)緩傾斜或傾斜煤層在採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應採用無煤柱或小煤柱護巷布置巷道。
(六)開採煤層必須留設煤柱時,煤柱形狀應規則,不得留有銳角。
(七)開採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沖擊地壓或弱沖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保護層有效范圍的劃定方法和保護層回採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第二十五條采區(工作面)設計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設計回採工作面時,必須對沖擊危險性進行分析評估。有沖擊危險的工作面除編制專項防沖設計外,在編制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時必須制定專項防沖措施。
(二)同一采區內的工作面必須按順序進行開采,避免形成孤島工作面。由於村莊壓煤等因素影響形成的孤島工作面,必須逐面進行沖擊地壓評估,由礦井總工程師審批。
(三)相鄰工作面切眼、停采線應對齊,避免出現梯形、三角形或鋸齒形等不規則煤柱。多煤層(或單一煤層分層)開采時,下層工作面不應越過上層工作面的切眼或停采線,開采上層煤不應留下給開採下層煤帶來困難的煤柱區。
(四)采區一翼內各工作面應向同一方向推進,嚴禁相向回採。回採工作面均應背向采空區方向推進,避免形成孤島煤柱。
(五)同一區段(條帶)采空區兩側不得同時進行採掘(巷修)活動,掘進工作面不得在採煤工作面影響區內掘進。(六)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

第五章掘進和回採
第二十六條沖擊危險區內的掘進與回採工作,必須始終在卸壓保護帶內進行,卸壓保護帶的寬度不小於3.5倍巷道高度 (或回採高度)。
第二十七條沖擊地壓危險區應避免雙巷同時掘進,必要時兩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於8m,聯絡巷道應與兩條平行巷道垂直,兩工作面的前後錯距不得小於50m。如相向掘進的巷道相距30m(機掘50m)時,必須停止一個頭掘進。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繼續掘進的巷道除加強支護外,沖擊地壓危險嚴重時,還必須採取解危措施。
第二十八條巷道應採用錨網支護,不具備錨網支護條件的可採用帶整體性結構的可縮性金屬支架,嚴禁採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屬剛性支架。
第二十九條採掘工作面通過附近應力集中區的老巷前應進行沖擊危險的監測和處理。有沖擊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停產3天以上的,恢復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鑒定沖擊地壓危險程度,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在沖擊地壓煤層進行回採,同一煤層同一采區雙翼開採的,兩翼工作面不得對采;其他情況下相鄰工作面必須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開采嚴重沖擊地壓煤層時,不應在采空區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區留有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標在採掘工程圖上。
第三十二條沖擊地壓煤層的回採工作面,採用冒落法管理頂板的,大面積懸頂時必須實施強制放頂措施。
第三十三條在沖擊地壓煤層中進行爆破作業時,躲炮時間不得少於30分鍾,撤人距離不得小於150m。


第六章沖擊危險的治理
第三十四條沖擊地壓危險區開采過程中必須堅持「先解危後開采」的原則,按照「監測→落實防沖措施→效果檢驗→再治理」的基本程序,及時消除沖擊危險隱患。
第三十五條實施解危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解危後,必須以鑽屑法為主,結合其它方法進行效果檢測,確認危險解除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
第三十六條解危主要採用鑽孔卸壓、爆破卸壓,也可視情況採用強制放頂、斷頂(底)、煤層注水等方法。
第三十七條採用煤層鑽孔卸壓措施有關規定如下:
(一)打卸壓孔前應當用鑽屑法查明壓力帶的范圍和程度。只允許在低應力區開始施工卸壓孔,且要由低應力區向高應力區鑽進,並同時記錄每米鑽孔的鑽屑量、高壓特徵和特殊情況。
(二)卸壓鑽孔的技術參數參照下表:
表2卸壓鑽孔的技術參數表

采放厚度 鑽孔深度 孔徑與間距
75mm 90mm ≥110mm
≤3m >10m 3孔一組/3m 2~3m 3~5m
3~5m >15m
5~8m >20m
>8m 需專門設計

註:危險性高的區域可加密鑽孔;要注意應力恢復後應二次卸壓。
(三)採用鑽孔卸壓時,必須有防止誘發孔內沖擊傷人的專項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沖擊地壓煤層採用煤層爆破處理措施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取超前松動爆破、卸壓爆破和誘發爆破方法,消除或減緩沖擊地壓危險。

第七章沖擊危險區防護
第三十九條在沖擊危險區域作業的所有人員必須熟悉沖擊地壓發生的徵兆及應急措施,發現異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點避災。
第四十條監測及解危人員應時刻注意圍岩動態變化情況,發現有沖擊徵兆時,必須及時通知現場人員撤出危險區域,並設好警戒,同時將情況向礦調度室匯報。
第四十一條在有沖擊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必須加強個體防護措施,並最大限度減少施工人員的數量。
第四十二條在有沖擊危險區域,必須採取限制人員通過的措施。具體限制范圍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四十三條有沖擊危險的回採工作面必須加強端頭支護和超前支護,提高上下端頭和切頂線的支護強度,加大兩巷超前支護范圍和強度;順槽煤壁向外150m范圍內,禁止存放剛性材料,正在使用的設備要生根聯牢;支護錨桿、錨索應當採取防崩措施。
第四十四條有沖擊危險巷道掘進時應採取以下安全防護措施:
(一)施工區域內的電纜、管線要懸掛固定牢靠。
(二)將巷道內雜物清理干凈,保持退路暢通;備用材料要存放在距工作面150m以外的范圍內;設備、管路、物品應採取固定措施。(三)施工物料盡量放在巷道底板底腳處,且碼放整齊;鑽具、鑽桿等工具不要懸掛、斜立在幫部。
(四)所有支護錨桿、錨索應當採取防崩措施。
(五)限制工作面范圍內作業人員,掘進工作面作業時,無關人員要撤離到安全位置。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各級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炭企業)必須認真監督各煤礦開採煤層及頂底板沖擊傾向性的鑒定工作,督促各煤礦嚴格履行沖擊傾向性鑒定程序。
第四十六條各級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炭企業)必須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嚴格落實沖擊地壓礦井監管責任,督促礦井嚴格執行本規定,落實防沖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七條各級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炭企業)必須按照《山東省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辦法》規定對所屬礦井沖擊地壓隱患進行排查確認,並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各級煤炭管理部門(省屬煤炭企業)對沖擊地壓防治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到位;防治責任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防治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治理不到位的礦井,必須責令限期整改。對限期不整改或整改期間組織生產,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嚴肅調查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未盡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和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解釋權屬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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