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樁基低應變檢測數量有沒有具體規范規定
要求承台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
當採用低應變法抽檢樁身完整性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於抽檢樁數的20%時,宜採用低應變法在未檢樁中繼續擴大抽檢。
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台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於20根;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於10根。
(1)樁基檢測方法要求及數量擴展閱讀:
樁基低應變檢測的相關要求:
1、核查檢測報告有無樁身波速取值、樁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樁身完整性類別、無時域信號時段所對應的樁身長度標尺、指數或線性放大的范圍及倍數或幅頻信號曲線分析的頻率范圍、樁底或樁身缺陷對應的相鄰諧振峰間的頻差等基本信息。
2、當施工質量有疑問的樁、設計方認為重要的樁、局部地質條件出現異常的樁、施工工藝不同的樁數量較多,或為了全面了解整個工程基樁的樁身完整性情況時,應適量增加抽檢數量。
3、樁身完整性抽樣檢測,檢測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檢測方法應採用低應變法。低應變法試驗應由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承擔。
Ⅱ 樁基檢測規范
〖JGJ106-2014〗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