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見的社區問題和解決方案
常見的社區問題和解決方案
常見的社區問題和解決方案。社區是有聯系、有共同特徵的人群居住的一定的區域,在社區的治理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很多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探索。下面分享常見的社區問題和解決方案。
一、當前社區存在的問題
一是社區工作職責不明。上級政府、街道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不清晰,政府依法行政、社區依法自治的職責界定不清楚,社區居委會的責、權、利不配套。
二是社區經濟基礎較差,經費緊張問題比較突出。但在待遇低、經費缺口如此之大的情況下,社區居委會卻擔負著社區內的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民政低保、社會就業、公共衛生等大項工作及政府各職能部門臨時安排的如各種普查、統計、普法、醫保、社保、土地、規劃、城建、煙草、酒類專賣、信訪、物價、工青婦兵等初步統計不少於40項的各種行政事務,工作壓力大、難度高。
三是社區共建意識有待加強。有相當部分的單位和部門參與社區共建的熱情不高,對社區共駐共建只停留在「共而不建、只圖形式、不求實效」的地步,對待社區工作「講起來重要,干起來需要,要起錢來就不要」,突出表現就是每年的共建經費需要社區幹部多次上門討要,把參與社區建設當成一種負擔。
四是社區服務有待加強。當前的社區服務大多停留在較淺的層面,沒有突破福利服務的范圍,以無償的、短期的、面向弱勢群體的社會救助和福利性服務為主,低償或有償的面向大眾的服務幾乎為零。
二、對策和建議
一是建立上級政府、街道和社區良好的互動工作機制。要進一步理順政府、街道及社區居委會在社區公共管理與服務中的功能及權責關系。或是實行社區公共事務分類管理,真正建立行政工作進社區准入制度,並依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通過簽訂協議,購買服務項目管理等方式,拿出部分資金將政府的有關工作委託給社區居委會承擔;有財政專項經費的工作要按一定比例將工作經費補助給社區。或是計生、民政低保、勞動保障、公安等部門派員到社區主抓本部門在社區的有關工作,工作經費由上述部門解決,由社區協助其工作。
二是要完善社區幹部保障制度。堅持「用事業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適當待遇留人」的原則,不斷完善激勵機制,落實保障措施,切實提高社區工作者的地位和待遇,增加社區工作對社會人才的吸引力。一是要提高社區工作者的待遇。要努力提高他們的工資福利待遇,將他們的工資報酬拿入財政統籌,使他們在總體收入上高於當地人均收入水平。並可以以事業單位為參照,積極創造條件為社區工作者辦理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同時要在政治上關心他們,對表現突出的社區工作者,要在提拔、晉級、表彰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並在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名額分配上多向他們傾斜,以創造良好的用人環境。二是要做好對社區工作者的監督約束工作,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社區工作實際,制定出一整套有關社區幹部聘用、考核、獎懲、辭退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逐步使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三是加大對社區經濟扶持力度。一是繼續加大財政扶持力度,改善社區服務條件。財政部門應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對社區建設作重點傾斜。二是發展社區經濟,壯大社區經濟實力。社區要充分利用自己作為城市一部分的有利條件,自辦或聯辦社區有償服務,如家政、社區物業管理、就業中介等經濟實體,使社區在服務中發展,在發展中更好地服務;積極開展招商引資活動,興辦社會企業,增加社區集體收入,壯大社區經濟實力。三是落實優惠政策,扶持社區經濟發展。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對社區發展集體經濟要積極落實優惠措施,為社區經濟發展提供便利、拓展空間。
四是進一步提升社區服務水平。社區服務是社區建設的主題,是社區建設的生命所在。因此,要把拓展社區服務領域,提升社區服務水平作為豐富社區建設內涵的重要方面來抓。首先要找准社區服務的切入點,從社區居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入手,針對社區的實際,把解決群眾生活特別是基本生活方面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作為突破口。其次要謀求社區服務的發展點,健全社區服務的各項制度,改善服務手段,進一步完善社區服務的信息化、網路化,並加強動態管理。同時,要大力推進民主、法制化進程,健全社區重大事項的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和居民評議社區工作者制度,為居民自治搭建更好的平台。
一、常見的社區問題
第一個難題,農村拆遷佔用,農民進城。身份變了,居住變了,可習慣和想法變化沒那麼快。種菜養雞,亂扔垃圾,靠教育短時間提高不了認識,靠強制引發矛盾沖突。而這些社區由於存在佔地佔地安置問題,成為社區長期的矛盾。
第二個難題,單位解散或改制、下崗,很多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這些人在心理上失落,情緒上不穩,加上他們組織性比較強,有一定的思維和行動能力,容易引發群 體 事件。
第三個難題,物業一時難以走上正軌。企業改制後,對自己的家屬小區物業逐步冷淡,而居民習慣了單位的免費午餐,不樂意自己繳費運行物業。新小區因為規范問題,矛盾不斷。拆遷安置的小區歷史問題多,矛盾集中,更有可能成為社區的焦點。
第四個難題,工作上的拉郎配。各個部門都把落腳點放在社區,表面上很重視社區,實際上卻是給社區添亂。比如,社區居民希望解決路燈問題,上級卻要求搞各種APP安裝。社區投入人力物力忙了半天,居民一點也不高興,上級還要弄滿意度調查,更要命的是,如果滿意度低,板子還要打在社區屁股上。
第五個難題,社區的政府行為太多,忙創建、忙檢查、忙匯報,圍著辦公桌、會議室轉,變成了政事兒,卻冷落了居民,降低了社區與居民的親和力。
第六個難題,生活提高綜合症。生活好了,不科學飲食就會肥胖。社會也一樣,車位問題,養狗問題,廣場健身擾民問題等等一系列因為生活提高帶來的社會矛盾,也對社區工作提出新的課題。
二、常見社區問題的解決方案
一是能說通群眾,說服群眾。所有社區幹部,一定要打好這項基本功。熟悉政策不是本事,通過自己的嘴讓群眾理解政策才是本事。所以,要多與群眾交談交心,掌握群眾語言,了解群眾心理,善於與群眾交流溝通,這是社區工作的重要方法。
二是組成合唱隊,一個人能說影響不大,一定要擴大嘴的隊伍,第一支是黨員隊伍,通過他們傳遞社區正能量,要經常組織他們結合社區需要開展活動,把這支隊伍作用很好發揮出來。第二支是業主隊伍,通過他們與物業和業主協商,解決物業自身的運行問題。第三支是居民議事會,社區矛盾組織相關居民代表討論,講對策、講政策、講法律,把各種意見亮一亮,通過居民代表說服群眾,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執法。第四支是志願者隊伍,通過社會組織把他們的作用發揮出來。
三是與群眾打成一片,在工作導向上,貼近群眾需要來投入,做群眾想做的事,解決群眾實際問題。在平時多接觸群眾,盡可能與更多的群眾交流往來,成為他們的朋友,熟人。形到熟人好辦事的狀態。
2. 社區沖突等類似的負面指標有哪些方面
①文化差異。社區中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口聚居,既可導致異質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也可使異質文化間發生沖突。如在多民族聚居的社區中不同民族群體在風俗習慣、價值觀念上的差異,在多種宗教信仰並存的社區中各教派的不同宗教信仰,以及在多種語言並存的社區中語言交流的障礙等,這些都是可能導致社區沖突的原因。
②權力爭奪。社區活動中的決策權(或支配權)是各利益集團爭奪的對象。當社區中一部分人取得了領導權力與地位時,另一部分人則欲取而代之,以至形成不同利益集團的互相抗爭。傳統的社區利益群體多數依社會經濟地位而形成,各利益群體間的權力分配比較懸殊,權力沖突帶有比較濃厚的精英色彩。現代的社區利益群體是多元化的,權力分配比較均勻,沖突也趨於規范化。
③經濟利益的沖突。人們對生產資料的所有關系不同,獲取生活資料的方式和多寡不同,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必然會形成一些具有不同利益的社會集團。它們在經濟利益上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形式的沖突。社區的貧富不均會在聚居點上表現出來,如形成高級住宅區與貧民區,這兩類居民由於經濟條件、生活方式的不同,對社區事務的態度可能不同甚至相反。此外,居民基於不同的職業分區而居,不同職業聚居區的居民也可能發生沖突。
④區位差異。社區的各部分由於地理位置和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可能引起社區居民的沖突。各地段的居民對於交通與公共設施以至整體的都市規劃可能有不同的要求。由空間分布關系形成的區位利益群體可能為各自的區位利益,如兒童康樂場所、社區活動中心的設置地點產生意見分歧與相互沖突
3. 如何做好居民矛盾糾紛調解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我覺得做好居民矛盾糾紛調解是很困難的,但是還是可以有方法去解決這個問題
第一,要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居委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拎不動人口區建立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的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各個社會生活領域,使民間糾紛得到有效的解決
第二,要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那你要去調解好居民的矛盾,那麼首先你要把自己做好,如果你自己都是理不斷自己的家務事,那麼你該如何去,處理好居民的矛盾呢?所以在管人家之前要先管好自己
第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我們可以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去調節,就可以上門調解,也可以把他們喊到一個指定的地方進行調解,可以通過個人去調節呢,也可以喊著大家一起來評判這件事情的對錯
你的條件還需要注意,我們必須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通過法律仲裁,行政司法等全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 社區工作人員如何調解居民糾紛
法律分析:1、第一是要針對不同的糾紛分別做出不同的調解方式。因為社區糾紛,往往有復雜的一面。有的是家庭之間的糾紛,有的又是鄰里之間的糾紛,還有的又是和物業管理的糾紛等等,面對復雜的社區糾紛,我們通常會採取不同的調節方式進行調節。
2、第二是要認真傾聽糾紛各方的發言,在搞清楚糾紛發生的原因後,再展開調解工作。在調解中,要讓糾紛各方分開而坐。當然,如果涉及糾紛時有身體摩擦的,應當把糾紛各方分別帶到不同的房間進行詢問,以免摩擦加大。同時,也有利於於緩和各方情緒。同時,多說說「圓場話」。
3、第三是在傾聽糾紛各方的發言時,不能先入為主,也不能帶著自己的個人喜好偏聽偏信。而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進行調解。在聽取糾紛各方的發言中,不能輕易插話去打亂對方的發言,也不能讓糾紛的某一方去插話打斷另一方的發言。當遇到這種插話打斷發言的情形,你應該和顏悅色的說一個一個的說,別急,等他們說完後你再發言。當然,要多說說公道話,讓他們接受你的意見。
4、第四是在調解的過程中,你可以以很隨意的語氣和糾紛各方嘮嘮家常,也可以用交心的語氣說說他們的心裡話。這樣,既能緩和氣氛,又能取得糾紛各方的信任,對於你調解中作很有幫助。隨即,你在擺事實,講道理,讓他們在不知不覺中信服你,從而認可你的調解。
5、第五是調解工作中,並不是一下子就能調解好。有的則需要很長時間的溝通,協調。在很多時候,你還需要找糾紛的某些人進行單獨的溝通,談心。要讓他感到你確實是為他好,這樣,他就能夠接受你的意見,從而使你的調解工作變得容易。
6、第六是當你和糾紛各方溝通、協調很好的情況下。你可讓他們坐在一起。大家在糾紛的問題上進行友好的交流。如果沒有什麼意見,那麼,大家就握手言和,以後,大家還是好朋友,好鄰居,好哥們。有時候,還可以邀請糾紛各方都能接受的有威望的人來作為見證人或則是協調人。
7、第七是社區糾紛的調解,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對糾紛嚴重的,可以通知警察來處理。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去法院通過訴訟來處理。同時,在調解的過程中,也應當做好調解筆錄,而調解的結果也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讓糾紛各方簽字認可。調解需做到合理、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如何處理社區居民矛盾糾紛
提升社區環境質量;擴大社區服務范圍;成立業主委員:該業主委員會的委員均是由業主通過推薦,選舉出來的公道正派、有威信、有說服力、通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退休老幹部、老黨員、樓組長。他們負責就平時小區內因亂扔垃圾、空調外機滴水、下水道堵塞、天井積水、污水外溢、侵佔共用位等原因引起的矛盾糾紛及時進行調處。
6. 如何化解社會各種矛盾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創建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機制
(一)堅持民生為先,創新建立源頭預防機制
1、建立群眾利益至上的公共決策機制。各級政府應逐步實現政策和決策目標取向的完全公開,以「群眾是不是願意、群眾是不是支持、群眾是不是得益」為決策目標,形成順應民意、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機制。要擴大公共決策的社會參與,讓不同利益群體在政策、決策出台前充分表達訴求,實現政府處理社會利益與社會良性互動,在博弈與妥協中達到平衡,形成開放性、社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要積極推動社區、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建設,發揮其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和調節利益的作用,與政府進行充分溝通,表達不同群體意願,形成代表廣泛、規范有序的社會協商對話機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決策出台前提前釋放民意,並主動吸收採納群眾積極合理的意見建議;使政府出台的政策舉措和重大決策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可靠的群眾基礎,提高決策執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眾的認可度、接受度和滿意度。
2、健全促進社會公平的公共服務機制。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力求民生優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會公平的統一。要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切實抓好醫療衛生、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發展和管理,滿足群眾對公共服務產品的多樣化需求。要貫徹中央「社會政策要托底」的精神,發揮公共政策調節社會矛盾的功能,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大教育、就業、社保、住房、醫療和反貧困等公共政策的創新力度,適當向弱勢群體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開,從制度上保證廣大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積極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從分配格局上調節社會利益關系。
3、創新弘揚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導機制。各級要創新運用各類有效媒體,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看待社會利益關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觀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拓寬法制宣傳渠道,認真歸理解決常見矛盾糾紛的法律路徑,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使法治維權理念普及大眾,深入人心。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大力倡導和諧社會理念,弘揚「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傳統文明禮儀,並一以貫之,長期宣傳。三是強化警示導向教育,將極個別胡攪蠻纏、以身試法受到處罰的典型當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糾正「有事就得鬧、大鬧大解決,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認識誤區。
4、強化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嚴把「五道關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項要過「法治關」。各類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必須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二是評裁分離,實施要過「程序關」。改變原有「誰決策,誰評估」、「誰立項,誰評估」的做法,實行評估與決策相分離,由第三方進行系統化、專業化科學評估。三是互利共贏,評審要過「民意關」。凡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須徵得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學合理,決策要過「分級關」。可將穩定風險分四級,風險較小的為四級,可實施;有一定風險但可控的為三級,分步實施;有較大風險可能引發群體性或個人極端事件、短期內難以控制的為二級,暫緩實施;有嚴重風險、可能引發重特大涉穩事件的為一級,不實施。五是明晰責任,後續要過「考核關」。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控制,既要有事前評估,還應有事中階段性評估和事後總結性評估,視情作出維穩干預,避免發生實施中止等被動局面。維穩部門應對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工作跟蹤督導,並結合平安建設全員責任制落實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層化解,不斷完善依法調處機制
1、做實村(社區)級,實現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實基礎、源頭化解的要求,做實村(社區)級調解室。一要加強調解網路建設,將轄區內企業(單位)納入村(社區)調解室,確保企業內部矛盾自行解決、企業間矛盾社區調處、社區簡單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調解隊伍素質,把好調解幹部選聘關,將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調解工作的人員選聘進來;推行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提升基層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三要規范基層調解工作,加強村、社區、企業、市場調解室軟硬體建設,打造基層調解品牌,樹立基層調解形象,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
2、做強鎮(街道)級,實現大事不出鎮。按照全面推進、規范運作的要求,做強鎮(街道)級大調解平台。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城管、社保、安監等條線負責人為成員的鎮級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二要強化資源整合,以集約資源、方便群眾、處置快捷為原則,依託各地綜治中心,成立相關專業調委會或專項調解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完善訴調、公調、政調、訪調和援調對接機制。三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各條線參與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各部門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銜接配合,形成本級政府部門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3、做精區(市)級,實現難事不出區。按照整合資源、攻堅克難的要求,做精區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一要統一協調,按實運作。由區委主要領導任調處中心領導小組組長,司法、信訪、公安、勞動和工會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實現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調解」在一個平台上運作。二要集中管理,統一受理。將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和土地流轉等專業調解納入「中心」,重點調處跨區域和牽涉多個部門的重大矛盾糾紛。三要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分流辦理。按照接待、受理、調處、歸檔「四統一」標准,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一攬子解決」,做到「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
4、三級聯動,實現矛盾不激化。按照屬地受理、聯動調處模式,實行區(市)、鎮(街道)、村(社區)聯合調處。對涉及人員較多、情況較復雜的矛盾糾紛,所在村(社區)受理後,商請鎮(街道)調解組織上門聯合調處;對情況特別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處;對重大矛盾糾紛,落實區分管領導包案化解。要對征地拆遷等越級上訪的歷史積累性重點疑難矛盾進行梳理,建立「會診研判、綜合化解」機制,達到化解一個重點矛盾、築牢一方社會穩定的基礎,營造一片和諧的社會環境。
5、法律至上,實現依法有序調處。解決矛盾糾紛的核心是維權,為確保群眾維權秩序,必須創新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治理機制。要運用法律、法規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和調處工作,對民眾釋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保證個案公平公正,引民眾信法;依法處理起鬨鬧事、惡意攻擊黨和政府、擾亂社會秩序者,令擾者畏法;規范地方立法,從法律法規中體現科學發展、執法為民,讓民眾愛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內運用行政、非訴訟調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長效機制,開展村務法律體檢,為群眾答疑釋法,助基層用法。要強化法律救助工作,創新建立社會矛盾化解中困難人員(家庭)救助扶持機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檢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賠償救助等司法救助體系。
(三)強化系統管控,著力構建綜合治理機制
1、拓寬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廣泛傾聽民聲,大力開展「進村入企達戶到點」走訪活動,不斷加強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的溝通聯系。要及時疏導民意,認真落實窗口單位首問代辦責任制,對群眾的問題及時解答,對群眾的要求及時回應,對群眾的不滿及時安撫。要認真解決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強基層社會管理的同時,努力提升社區平台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全天候的生活類、咨詢類、事務類、電子商務類、企業服務類等多項服務。
2、推行柔性網格精細管理。各級應轉變社會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強調人文關懷,以善治為目標,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區扁平化管理的基礎上,深化完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在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之間形成積極有效的合作關系。要將市場、住宅、商鋪等全部納入服務管理范疇,為群眾提供政治參與、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關懷,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戶人家都有人貼心服務」。
3、落實維穩日常指導制度。維穩工作必須從日常指導做起,黨政領導幹部要利用互聯網、熱線電話、領導接訪日等民意反饋通道,經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眾訴求,與群眾面對面溝通。要堅持定期下訪制度,每月到聯系村居、企業上門走訪,察民情、解民憂、幫民困、辦實事、辦好事,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要做好維穩日常指導,結合矛盾糾紛排查,指導基層邊排查邊化解,將走訪中發現的問題,即時上報、及時化解;對無法立即解決的問題,確定責任人限期辦理、限時答復。
4、形成社會各方參與合力。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離不開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參與。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介機構和各類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代表相關群體反映訴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調解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提供服務的紐帶作用,按照「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方式,積極探索社會服務項目化運作。要支持和推動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擴大服務對象,將非公企業單位、新市民列入重點服務和幫扶行列。
5、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領導能力。有效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必須加強各級黨政領導能力建設。一要著力提高為民執政能力。時刻心繫群眾,一切公共政策、公共決策和工作舉措應符合群眾的意願、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利於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和群眾的長遠利益。二要著力提高系統管控能力。堅持從「前」抓起、以防為「本」, 從「底」抓起、以調為「堤」, 從「小」抓起、以暢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頭預防機制、夯實三級調解平台和暢通群眾訴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調解網路、加強基層社會管理、提高社區服務能力和關心困難群眾上出實招。三要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充分認識群眾工作能力的提高,實際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提高調查研究、掌握實情的能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傳、組織和發動群眾的能力。
7. 鄰里矛盾產生的原因及對策
鄰里糾紛是人們社會關系中比較密切的一種,是共同構成社會基層的有機群體,鄰里糾紛多是因相鄰居住,影響對方通風、採光、通行、用水、排水、噪音、環境衛生等關系而引發的矛盾,這類糾紛不但成為妨礙社區居民安居樂業,影響居民和睦團結,而且影響鄰里之間的感情交流和思想溝通。因此,在創建平安和諧社區的過程中,只有搞好鄰里之間的團結友愛,構建鄰里之間和睦相處的生活氛圍,才能減少鄰里糾紛的發生,使社區居民在安靜舒適、快樂祥和的生活環境中搞好鄰里關系,盡情享受美好生活的每一天。所以,創建平安和諧社區,就要搞好社區鄰里糾紛的預測預防及各類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和防範,減少各類鄰里糾紛的發生。
1.發生鄰里糾紛的主要表現
一是由公用部位引發的鄰里糾紛,如搶占樓群棟道兩側空閑鬆散土地或花池,栽種部分蔬菜或種農作物為爭牛毛之地引發糾紛;二是在樓道內走廊或樓梯下空閑地,部分居民搭建雜棚或壘牆盛放雜物,影響其他居民通行或其他不便而引發糾紛;三是將自行車、摩托車、汽車等各類交通工具放置樓道內、消防通道、亂占停車位等現象,使公共通道更加狹窄,居民出入樓道時肩磨踵碰,或進出樓道碰傷身體,或進出車輛祥和碰擦,因而產生怨言引發糾紛;四是樓上居民在陽台上澆花,或從陽台出水口往樓下滴水,或樓上居民因管理不善致使其他雜物落入樓下而引發糾紛;五是個別居民家中水池或水龍頭管理不善,致使水溢金山,殃及四鄰,或是下水道堵塞,鄰居之間互不體諒,各自為是,怨聲載道而引發糾紛;六是個別鄰居喜歡說長道短,搬弄是非,乃至流言蜚語,造成家庭內部、鄰里之間的矛盾與沖突;七是有些父母對自己的子女管教不嚴,袒護放縱,為孩子之間的口角而發生鄰里之間的糾紛,還有的個別家長甚至唆使子女損害鄰居;八是有些人以我為中心,以鄰為壑,為了日常生活瑣事寸步不讓,處處要佔便宜,依仗親朋好友人多勢眾,一旦發生糾紛,全部出動以至造成嚴重後果,製造鄰里關系人為的緊張;九是因噪音污染等原因影響居民生活或正常休息,如樓上下左右鄰居各種人為的噪音、音響等聲音過大,影響居民正常生活或休息,鄰里之間在交涉當中發生糾紛。以上這些現象只是鄰里糾紛的一部分,如何減少這些鄰里糾紛的發生,避免矛盾的發展,這就需要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功能,要採取多層次、多方面、多渠道的治理、預防和調解,積極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化干戈為玉帛,為此,對發生的鄰里糾紛,要積極主動妥善地進行調解,採取各種有效方法,搞好鄰里糾紛的預防工作,將各類原因的鄰里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2.鄰里糾紛的調處與預防
2.1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搞好鄰里糾紛的預測預防和排查工作,調查研究發生鄰里糾紛的原因及規律性。
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鄰里糾紛規律性,要善於對鄰里糾紛進行分析研究,摸索和掌握糾紛發生、發展變化的一般規律性,預測糾紛發展的趨勢,與發生糾紛的利害關系聯系起來,同時還要注意觀察和研究不同的當事人在不同時期和環境的心理變化和心理活動,做到胸有全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到發生糾紛的動機和矛盾的焦點,對症下葯,掌握調解工作主動權,有的放矢地做好調處工作。
2.2認真做好民事糾紛的調外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解調解組織的作用。人民調解是緩和鄰里矛盾,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個傳統的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社區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都可以通過人民調解組織來協商解決。因此,在社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法活動,建立居民公約,利用多種形式開展文明社區、文明樓、文明戶等項活動,通過社區宣傳欄、文明一條街、廣播電視等其它媒體及豐富多彩的娛樂活動進行普法宣傳教育和道德規范教育,在鄰里關系中建立起平等、團結、友愛、和睦、互助的親情關系,鏟除引發各類糾紛的土壤,增強鄰里之間團結友愛,排除潛在矛盾糾紛的隱患。通過此項活動向社區居民宣傳黨的各項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居民的法律意識,提高居民的法律水平,從而減少社區鄰里之間糾紛的發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要普法工作和道德規范教育做的認真、深入、細致,鄰里團結就會取得滿意效果。
2.3運用法律手段,解決鄰里糾紛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人民調解工作通過調處社區鄰里糾紛,除對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道德規范教育,消除當事人之間的隔閡,防止糾紛激化,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促進鄰里之間的團結和維護社區的穩定,同時積極開展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使糾紛當事人明確認識到正確與錯誤、合法與非法、守法與違法的界限,明確哪些是應該享受的權利,哪些是應當履行的義務,不斷提高糾紛當事人的法制觀念,增強其法律意識,減少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2.4要妥善全面解決好鄰里糾紛,還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齊抓共管,共同搞好社區的鄰里關系。
發生民事糾紛的原因和類型是各種各樣,各具特色的,有的矛盾糾紛時間性或季節性較強,隨著時間的發生、發展而出現股同時的矛盾糾紛;有的地域性較強,特別是人口相對密集和人口流動量相對較大的區域引發矛盾較為突出;有的與民間習俗產生摩擦,不注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而引起糾紛;還有的與當地經濟發展和繁榮狀況相聯系由此而引發爭強黃金地段,搞市場壟斷採取不正當競爭而引發種種矛盾。因此,作為一名民事調解人員,必須努力提高自己的適應能力,與時俱進,結合轄區內的實際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深查細排各類矛盾糾紛及其他不穩定因素,及時掌握了解轄區內民事糾紛發生、發展和矛盾激化的規律性,積極探索總結調處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在實際工作中,注意探索不同類型矛盾糾紛的調處方法,不斷提高自己的調解工作能力,把調解工作做深、做細,力爭達到糾紛當事人的滿意,把群眾滿意作為自己的工作標准,真正發揮調解工作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的橋梁紐帶作用。
2.5抓住重點,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預防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是調解工作的重點,因此,要把預防工作貫穿到民事調解工作的始終。通過抓住重點,搞好民事糾紛的預防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頭,廣泛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深入細致的法制宣傳教育,積極預防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在糾紛發生後,就要及時疏導,查找發生糾紛的主觀原因和各類因素,找出問題的症結,對症下葯,解決矛盾,防止矛盾糾紛的反復和當事人的思想波動,鞏固調解成果,同時,還要做好對糾紛苗頭的排查和預防工作,掌握易發生糾紛的重點人和重點戶以及容易發生矛盾和激化矛盾糾紛的人和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對待,有的放矢地做好調解工作,把各類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的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總之,要減少或避免鄰里糾紛的發生,避免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發展和激化,鄰里之間就要樹立「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傳統道德觀念,在生活中互諒、互讓、互幫、互學,遇事要寬宏大量,和睦相處,為創建平安和諧社區,構建美好家園,共同搞好社區鄰里關系。
8. 如何處理社區居民矛盾糾紛
法律分析:在小區內發生糾紛,根據糾紛種類的不同,責任主體不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商不成的,雙方均可以申請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 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 如何處理社區居民矛盾糾紛
在小區內發生糾紛,根據糾紛種類的不同,責任主體不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以申請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小區內發生鄰里糾紛的,如樓上樓下漏水的,責任劃分較為明顯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友好協商解決,也可請求居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於責任劃分有爭議的可以請第三方機構鑒定,劃清責任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