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派出所刑事案件偵辦存在問題
(一)技術手段落後,調查取證困難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目前出現了電信詐騙這種新型網路犯罪,通過成立各種互聯網公司的形式,利用未實名的電話卡或者他人身份證件名下的電話卡,藉助國外網路隱蔽性強的伺服器,通過各種話術和溝通渠道,如簡訊、電話、微信等,實施遠程、非接觸式的詐騙。誘騙被害人給其打款,詐騙成功後直接將錢款經由多渠道分批轉移到不同的賬戶中,然後再次分散、轉移,最終流入少數幾個犯罪團伙的手中。這類詐騙案的流動性強,隱蔽性高,資金流轉快,由於現在派出所沒有先進的信息追蹤、攔截手段,被害人對犯罪團伙一無所知,外加電信詐騙涉及各個領域,部分地區的監控攝像頭解析度低,導致民警調查取證困難。
(二)工作機制滯後,警力不足
派出所民警數量有限,其中刑偵民警不僅要參加維穩、上級公安的統一行動、重大活動的安保工作等,還要擠出時間來參加刑偵案件的偵查,刑偵民警的時間和精力有限,值班、加班、通宵是工作常態,嚴重影響民警的身心健康發展。部分刑偵民警並非專科出身,辦理刑偵案件的思維固化,專業水平有限,外加相應的資源設施不完善,如一個派出所只有一兩輛刑偵車輛,造成執法困難。各部門的協作不到位,領導機制存在沖突,案情通報不及時,存在相互推諉等行為,導致刑偵案件的偵破效率低下。
(三)工作指標繁重,辦案壓力大
《關於加強基層所隊正規化建設的意見》中,公安部明確指出要取消給派出所及民警下達工作指標,減輕基層負擔。但是在實際辦案過程中,上級公安廳會給派出所下達逮捕數、破案率等一系列工作指標,且任務指標呈每年上漲的趨勢,雖然設置適量的工作指標,能夠調動民警工作的積極性,有利於刑事案件的偵破,起到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作用。但是過量的工作指標會加大民警的工作壓力,影響民警的身心健康,甚至會影響刑事案件的偵破效果。如大部分民警的精力有限,基層任務又重,為完成上級規定的工作指標,會選擇容易破獲的、涉案人員較多、出警人員少的黃賭毒案件,忽視需要大量警力部署進行前期摸查,花費時間、精力較多,涉案金額又小卻切實關乎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盜竊案。
(四)獎勵機制不完善,民警積極性不高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高科技手段層出不窮,在快節奏的社會環境下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壓力較大,使得部分犯罪人員的犯罪手法偏激,導致派出所面臨著執法環境惡劣,風險系數高,工作壓力大的考驗。目前,派出所的各項獎勵機制不完善,薪酬待遇有待提升,職位晉升過於看重資歷、背景,考核、培訓多流於形式,仍然用紀律作為高壓線來管理基層民警,重視精神表揚,忽視物質獎勵和人文關懷,導致民警的工作積極性不高。如常見的巡邏是步巡和車巡,但現在步巡只有在重大節日活動的安保過程中才常見;車巡的效率不高,大部分民警只是開車在一定范圍內轉一下,然後就停車休息,很少有人會進行盤問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