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發工資最有效的解決方法
溝通協商解決:不管是在職還是離職,不管是無故拖欠工資還是不發工資,都應先通過正常的渠道,與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協商,搞清楚拖欠或不發的原因,再選擇合理的方法去處理,給公司和個人留有餘地,要知道做事先做人,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妥善處理。
協商失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通過與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交涉,溝通協商不成,那沒有別的辦法,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維權需要自己搜集或者保留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或者是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勞動合同法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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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 拖欠工資不給怎麼辦
拖欠工資不給的解決方法: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無故拖欠工資是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
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無故拖欠工資是不合法的,如果雙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拖欠工資的維權中需注意: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2、確認勞動關系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闆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4、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3. 公司發工資有問題怎麼處理
工資發的不合理,勞動部門是管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4. 遇到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解決
遇到老闆不發工資,有三種處理方法: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遇到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解決
1、遇到老闆不發工資,有三種處理方法: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老闆不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企業老闆不簽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勞動糾紛只能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直接起訴法院不受理。仲裁結果對訴訟沒有影響。沒有勞動合同,要提供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資卡、出勤卡之類。沒有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不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年的視為無固定期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