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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難問題的原因及解決的方法

發布時間:2023-01-26 15:18:20

如何解決在司法工作中的民事賠償執行難的問題,有合法有效的建議希望提供.

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應主要從三個方面入手:
一、更新執行理念
執行工作要由單純的職權主義向職權主義結合當事人主義轉變,劃清當事人與法院的責任,調動兩個積極性。在以往的執行工作中,申請人一旦把案件交到執行庭就很少管事,只是督促快執行、快結案。而法院啟動執行程序後,盡管忙得不可開交,結果卻不能盡如人意。問題的症結就是職權主義,法院唱獨角戲,費力不討好。執行理念轉向雙方,充分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可以事半功倍。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要幫助查找被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協助開展查封財產、評估拍賣等工作,提出可行的執行措施。
二、改革執行體制,依法獨立辦案
首先,強調獨立執行。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地方保護主義和不當的行政干預。雖然法律規定法院是獨立審判,但在目前法院以地方管理為主,垂直管理為輔的體制下,司法的獨立性很難保證。法院的人、財、物受制於地方政府,法院工作不受地方干預是不可能的。因此,應改革法院管理體制,以垂直管理為主,人財物應由上級法院調配。
其次,在現有管理體制下,賦予上級法院執行局對下級法院執行局的領導權,統一管理,加強監督。通過法律監督、提級執行、交叉執行等措施破解地方保護主義。
第三,在執行機構內部實行分權制衡,加強監督。在司法實踐中,案件交給一名執行員主辦後,什麼時候執行,如何執行,對執行異議如何處理,基本上是執行員一人說了算,隨意性很大。應該在執行機構內部實行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的分立,達到司法監督的目的。
三、改革執行方法,提高執行藝術
總結司法實踐的經驗,應注意運用如下幾種方法。一是在全社會加強誠信教育,加強遵紀守法教育,不斷提高全體公民的素質,自覺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為執行工作打下良好的社會基礎。二是強調嚴格執行期限,實行超期追究。六個月的執行期限,是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沒有法定理由,不允許超期執行,超期就是違法,就要追究責任。三是案件在審理階段,要兼顧執行,盡量對有關財產進行保全,為日後的執行創造條件。四是適時採取強制措施,達到執行目的。對生效判決不主動履行,案件轉到執行環節,就意味著不少案件要強制執行。強制,是執行的一大特性。在說服教育、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只有大膽實施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搜查和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形成高壓態勢,才能達到執行目的。五是運用多種措施促執行。實行財產申報、舉報有獎,公告督促,媒體曝光,限制高消費,案件未結原因告知,先執行後收費等措施,促進案件的執行。六是實行當事人選執行員和超期換員制度。當事人選擇素質高、業績好、可信賴的執行員執行案件,對該執行員是一種激勵,對其他同志是無形的壓力,形成優勝劣態的趨勢,有利於案件的執行。但要避免辦人情案,嚴禁徇私枉法。超期換員,是對執行員的懲誡,也起到緩和執行員與當事人矛盾的作用,不失為解決執行難的一劑良方。七是統一鑒定、評估、拍賣,杜絕暗箱操作,確保司法公正。八是採用集中執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的辦法攻難克堅,消除積案。集中執行可以形成一定的聲勢和氛圍,消除一批積案。

㈡ 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法律分析:一,首先是案件審判質量不高造成執行難。執行工作所依據的裁判處理結果不公正,裁判文書存在歧義等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執行成功與否。在執行過程中,對於這類法律文書,被執行人不僅不主動配合,而且還會阻撓法院執行,有的甚至對抗法院執行,使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二,其次執行人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沒有窮盡執行措施。在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少執行幹警由於怕麻煩、礙於人情關系等各種錯誤思想的影響和多方面的壓力等原因,對於一些抗拒、阻礙、干預執行的嚴重違法人員打擊不力;對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被執行人缺乏嚴肅有效的處理;對暴力抗法的人員處罰不力,姑息遷就,助長了被執行人的囂張氣焰。

三,由於缺少法律、法規依據,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方式方法五花八門,加上執行人員缺少對執行工作的高度責任心和使命感,執行措施和方式方法難以窮盡。還有財產保全措施不力的情況,造成一些本來容易執行的案件難執行。

四,人們法律意識普遍不強,社會法律環境也不如意。由於全社會的法制意識不強,公民個人和有關單位都不能做到配合支持當事人調查取證,造成申請執行人舉證困難,從而也就導致法院執行不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㈢ 民事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方法 當事人如何解決難與收取執行款的問題

您好,
1、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條件執行,但由於主觀、客觀方面因素的存在,無法使之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法院「執行難」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難點。
2、解決民事執行難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一)立法上——制定統一的強制執行法
我國應制定一部統一的強制執行法,規定審執分立,對執行機構和人員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體制的建立、執行原則、執行范圍、執行管理、執行程序、執行措施、執行費用的負擔、協助執行義務以及妨礙執行的法律後果等問題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行政上——完善法院各項工作機制
(1)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2)強化執行方式改革;
(3)規定明確的執行時限;
(4)形成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5)充分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為執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條件。
(三)個人——培養當事人在執行中的證據意識
在執行程序中,要求當事人舉證,有的當事人不理解,認為通過訴訟程序,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認,人民法院應根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強制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再負有舉證責任。認為執行中的調查取證應當由人民法院承擔。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走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誤區,使其明確執行中的舉證是一項重要義務,是實現自己權利的有力保障。
(四)糾紛機制——完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擴大民事糾紛解決方式
多發揮私力救濟的優勢,完善訴訟保障制度,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保障當事人的基本合法權益。
3.當事人解決難與收取執行款問題的方法:
(一)當事人可以通過公開懸賞的方式,藉助社會的力量,通過合法的途徑使判決確定的權利得到實現。具體方法有以下兩種:第一,懸賞他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第二,懸賞他人居中進行調解,說服債務人履行判決確定義務。
(二)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如果發現對方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揮霍財物等逃避債務的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和9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提出或申請,可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做出強制性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做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
(三)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去申請執行及收取執行款。根據《試行規定》第18條和22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別人代為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及代為其收取執行款。這樣當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瑣、復雜的執行程序。
(四)當事人可藉助司法機關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繩之於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和《刑法》第313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發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機而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對已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立案偵查,並給予刑罰處置。

㈣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一是建立和完善國家執行聯動機制,對執行難實行綜合治理,解決涉政府機關、國有企業等特殊類型案件的地方保護。
二是大力加強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推動強制執行法的制定,完善執行立法是解決執行難的治本之策。通過制定強制執行法,完善執行工作各項制度,賦予申請人更多的權權利,賦予人民法院更多的執行手段,建立更加科學完善的執行權運行機制,保證執行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
三是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協調,嚴厲打擊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違法犯罪行為。對於人民法院判決追究刑事責任的性質惡劣、影響大、後果嚴重的暴力抗法、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後要向社會披露,以彰顯執行權威,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進一步優化執行環境。
四是嚴格管理和考核、實行量化考核管理,以案件執結率、標的實際到位率、中止率、平均執行期限、信訪率等指標,對每名執行人員的執行工作實績進行量化考核,獎勤罰懶。認真貫徹執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嚴肅追究違法執行、消極執行人員的責任。
五是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加強執行人員學習培訓,嚴抓執行隊伍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通過學習培訓,使每一名執行人員准確把握司法尺度,提高業務能力。結合執行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立健全執行局及內設機構,充實執行人員。
六是加強執行監督。強化社會監督,建立和完善執行監督機制,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督辦工作的規定》,督促下級法院及時採取執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辦結;下級法院拒不落實、消極落實上級法院意見的,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七是加大執行救助力度。目前,各地的執行救助措施已經初步建立,應完善執行救助制度,加大執行救助力度。
八是認真解決消極執行的問題。認真貫徹落實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制度。對於執行法院消極執行的行為,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指定執行,或者請求上一級法院督促執行法院限期執結。這項制度對防止和克服消極執行意義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將督促各級法院嚴格貫徹落實。

㈤ 民事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是什麼

執行難是指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難於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被群眾稱為蓋有官印的「白條」。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院擬出台一項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 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採取過類似措施。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釋的層面,可見最高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院正在採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聯合發文全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貸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 對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

㈥ 對法院「執行難」的思考心得

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和進行對於提升執行效率和效果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對法院“執行難”的思考心得,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關於法院“執行難”的思考心得

**市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緊扣執行機制建設、執行專項活動具有重要、執行規范運行以及兩權改革的工作重心,內強管理、外求聯動,不斷加大執行力度,提升執行效率和效果,更加註重化解執行積案、加強執行和解工作,使執行工作整體水平得到一定提升。2011年至今,**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1523件,已執結1461件,執結率達95.9%,實際執行率達71%,執行到位率僅55.8%。

執行工作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一是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的問題突出。由於**地廣人多、山區與平原並存,地處偏遠山區的鎮較多的特殊性,**市的經濟發展現狀,以及全國各地區間就業、生活壁壘日益減少的大環境下,造成人員流動性較大,當地人到異地務工的現象較普遍。但相應的流動人口登記信息管理方面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造成在人員戶籍登記住所所在地根本無法查找到當事人。另一方面,由社會誠信觀念的缺失,被執行人因為欠債,更是想方設法的外出躲債,轉移、隱匿財產。因此被執行人難找、財產難尋成為開展執行工作的較大阻礙。

二是申請執行人在財產調查中積極性不高,被執行人報告其財產狀況的主動性較差,使法院財產調查任務繁重。財產調查一直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主要途徑,由於在民訴法中,關於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義務的條文和被執行報告其財產狀況的規定都過於籠統,且並未規定違反義務所應承擔的後果,造成可操作性不強。同時,未建立嚴格的財產申報制度,未賦予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財產及線索的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在財產調查中積極性不高,把所有的財產調查任務推給法院。但僅僅依靠法院執行人員的力量根本無法滿足執行財產調查的實際需要,使得財產調查任務繁重,執行案件也因此而不能得到解決,其結果反而使許多案件不能及時執結,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

三是執行手段的缺乏,當事人對執行工作不理解,使執行信訪問題仍然存在。執行程序中是否能夠找到債務人的財產,直接影響到執行的實際效果,影響到債權人的債權最終是否能夠得到實現。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和法院執行手段的反差,使得在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人民法院又窮盡各種執行手段後,仍無法執行到位。由於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不理解,以及對法院工作的很多申請人仍持有法院應當對案件絕對包乾的態度,不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只管一紙申請書送到法院,就要求拿錢,不問造成案件無力執行的原因,全把責任推到法院,因此而所產生的涉執信訪情況也較多。截止今年6月,在**市人大法工委反映執行信訪達5件次。

化解“執行難”問題的思考

一是執行聯動威懾機制有待進一步深入。法院與工商、國土、房管、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執行聯動,使該項機制制度化。執行聯動機制的良性運行和切實發揮作用,不僅需要法院發揮主力軍作用,創新執行方式方法,進一步提高自身執行水平和能力。還需要在如何讓聯動機制“動”起來上下功夫,需要各協作單位切實增強協助執行意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結合部門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工作制度,積極協助法院解決具體問題,積極參與、密切協作、排除阻力、形成合力。與法院一道營造齊抓共管的執行工作局面,真正實現信息共享,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確保執行聯動機制切實發揮作用,促進執行工作向前發展。

二是執行工作管理機制上仍需加強。法院在提升執行案件質量、效率和效果問題上,立、審、執兼顧工作機制尚未完全建立,控制和監督力度還不夠。個別承辦人拖延辦案、消極辦案的現象仍存在。尤其是在財產評估和拍賣過程中,涉及委託、公告等程序時,呈現出辦案周期長、工作效率低的特點。目前,對執行工作和執行人員的工作成效評價和獎懲機制未真正形成,沒有全面反映出執行工作的內在特點,在鼓勵先進,鼓勵多辦案、辦好案方面,效果不明顯,造成有個別承辦人辦案消極,不注重辦案均衡度,出現長時間不結案和突擊結案現象。

三是執行救助有待落實。**地域的特殊性、經濟發展不平衡和經濟受地震影響等現實狀況,以及執行案款因多種原因無法到位等原因,導致一部分申請人生活相當困難,因此成立並落實執行救助基金,解決申請人的實際困難具有現實意義。此類情況,在無任何保險保障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尤為突出。雖然,目前已經基本建立執行救助金制度,但是因各方面原因使該項制度的落實情況還不夠理想,尚有符合救助條件而未得到救助的情況存在。

關於法院“執行難”的思考心得體會

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對維護司法權威,實現司法為民,創建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目前,“執行難”以成為一個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這既有社會法治意識不強和外部執行環境不佳等客觀方面的問題,又有法院執行工作自身建設存在的主觀方面問題。

一、社會法治意識不夠強。

1、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意識還比較淡薄,藐視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自覺履行的現象比較普遍。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卻想方設法採用各種手段規避執行,有的採取轉移、隱匿、處分財產規避執行;有的長期外出,下落不明,惡意逃債的情況頻頻發生;有的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規避執行,有的利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規避執行等。

2、被執行人以各種方式干擾執行。被執行人通過各種關系找人說情,有的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擾執行,有的煽動親屬朋友、單位職工或不明真相的群眾上訪、起鬨鬧事、圍攻執行人員甚至暴力抗法,有的抵觸情緒大,採取哭鬧甚至楊言自殺威脅執行人員等,想方設法給執行工作設置障礙,使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窘境。

3、申請執行人法律風險意識比較薄弱。對執行工作不了解,對法院執行結果寄予過高的期望,把“債權實現”認定為法院執行工作的職責,只要執行沒有完全實現他的債權,便怨聲載道;有的權利人不積極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或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甚至在法院提示其依法申請財產保全的情況下,仍無動於衷,結果使債務人轉移財產,無法追查。

二、外部執行環境不夠佳。

1、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健全。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信用信息分割和壟斷,財產登記和市場監管制度不完善,信用懲戒機制不夠健全,失信成本過低,縱容和助長了被執行人的種種失信觀念和行為。我國央行徵信系統建設還未能與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有效聯接,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污點信息沒有被錄入徵信系統。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雖已開通,我縣也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15例,成為配合法院執行的一把利器,但“失信者黑名單”未定期在本地向社會公布,也未向本地有關單位定向通報,社會知曉度不高,懲誡效果不明顯。

2、司法評估、拍賣工作有待改進。法院對委託的中介機構監督僅限於程序上,難於對實體進行監督;有的評估結果自相矛盾,如同家評估機構先後兩次對我縣聚龍閣大酒店的評估結果很滑稽:第一次,只對主樓進行評估,結果是6千多萬元,第二次對主樓+附樓一起評估,結果只有5千多萬元;有的評估只根據賬面數字做,不與實物核實,評估結果與實際不相符,常使案件當事人產生質疑,進而對執行工作不予配合;有的執行案件雖然財產被查封,但因評估價格離譜,容易導致“流拍”,財產拍賣、變賣不能變現,影響了案件的執行效率;有的評估機構在收費標准上往往頂格收費,這與當事人自行委託中介機構的收費標准差距較大,給當事人帶來不小的經濟壓力。

三、法院自身建設不過硬。

1、法院內部工作機制待進一步完善。一是立案、審判、執行之間的協調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少數案件審判與執行相脫節,裁判質量不高,被執行人抵觸情緒大,影響了案件的順利執行;個別審判人員缺乏全局觀念,在案件審理階段,往往出現在立案和審判環節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力,造成有的案件執行被動。二是對裁決權、實施權分立運作的工作機制雖已建立,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執行力量不足,仍有經辦人員“一桿子到底”、“兩權合一”等現象。三是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仍不高,有的案件雖然中止或執結,但遲遲不告知當事人,以致當事人對法院公信度產生懷疑。四是對申請執行人有提供財產線索義務和執行風險意識告知有時做得不夠,或告知不明確,使部份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不了解。

2、執行效率亟待提高。在二家申請執行案件較多的單位調研時發現,實際結案率和執行到位率很低。2012年以來,我縣計生委共申請徵收社會撫養費案117件,執行標的590萬元,已執結29件,執結率為24.8%,已執行金額26、7萬元,執行到位率僅為4.5%。2012和2013兩年,我縣農村商業銀行共申請執行案件31件,執行標的1920萬元,已執結的僅2件,執結率僅為6.5%,已執行金額14.63萬元,執行到位率僅為0.76%,執行效率不高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3、法院內部考核還不夠科學合理。法院系統績效考核工作在評價法院和法官工作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不良傾向,亟待引起重視:一是為了追求“辦案數”指標,存在“分立分執”等現象。如:一戶多筆貸款需要拆分為若干個案件立案,執行階段同一被告的幾起案件不能一次性申請執行,申請執行分期還款的裁判文書時硬性要求分期申請執行等。二是為了追求結案率,存在人為突擊結案情況,如:以“找不到被執行人”為由要求申請人“撤訴”、力促當事人達成“犧牲申請人部分權益”的和解協議等;三是結案標准存在偏差,存在不當終結等問題。縱觀我縣結案方式,大部分案件是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方式結案,由於法律規定“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才可以結案,所以,對未履行完畢或部分履行的,嚴格講是不能按結案處理。這樣做,雖然大幅度提高了執結率,但“執行難”問題並沒有實質改變,高執結率掩蓋了低執行水平,呈現出“案結事未了”現象。

4、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就全國情況來看,各地法院普遍存在重審輕執現象,執行人員數量低於要求的標准,現有人員年齡大、學歷低、能力差,人員結構復雜,素質參差不齊,我縣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上述類似情況。一是執行力量與繁重的執行任務不相適應,案多人少矛盾比較突出。二是少數執行人員素質偏低。有的缺乏執行技巧,不能窮盡執行措施和執行辦法,採取措施不及時,把握時機不準確,執行效率不高;有的做群眾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夠強,致使有的案件沒能達到最佳執行效果;有的對待當事人用語不文明,態度生硬,有時還出現不耐煩或不負責的答復;有的執法力度不夠,有怕得罪人的想法,有消極畏難情緒,遇到困難繞著走,致使案件久拖不結。

關於法院“執行難”的思考心得

“執行難”問題一直是司法界一個熱點話題,對該問題的研究成果很多。這些研究成果大多涉及執行方法層面的解讀。然而,這些方法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部門難求、被執行財產難動”的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制度層面的頂層設計,需要相關部門統籌協調,共同發力,才能解決問題。本文結合審判實踐中的執行工作現狀,查找出民事案件執行難的原因,進而提出相應的對策,以期待能夠更好的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執行難題。

當前,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我國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具備了堅實基礎。然而,民事案件執行工作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做好法院執行工作卻並非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完成。在經濟發展新常態的社會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如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實現?如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以最有效的方式和最高的效率來實現?如何通過法律監督的形式減少“執行難”的障礙?如何確保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既是人民法院改革的重點、難點問題,也是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將對法院執行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基層法院民事執行案件現狀

1、案件不斷上升趨勢明顯。2013年某基層法院共新收執行案件2542件,結案1434件;2014年共新收執行案件3620件,結案2283件;2015年上半年,共新收執行案件2443件,結案1606件;案件不斷上升趨勢明顯。

2、案件標的不斷增大。2013年某基層法院執結案件標的額4650.75萬元;2014年執結案件標的額8542.63萬元,2015年上半年執結案件標的額6846.50萬元。

3、關鍵指標全市呈現不均衡狀態。以實際執行案件數和實際執行率為准,全市法院實際執行率在60%以上的有兩家[?]。實際執行案件執行率大多在30%左右徘徊。

4、執行隊伍人員分布不一。以全市法院執行局為例,法院配備執行隊伍最多的達到84人,部分法院在20人左右,多數法院執行隊伍人員在30-40人左右。

5、信息化建設標准利用率有待提升。自省高院下文要求全省法院建設執行信息查控系統以來,各基層法院利用高科技建設平台,分別配置了執行服務中心和查控中心。但是高科技的利用率值得商榷,全市法院依照“人海戰術”打擊老賴的方式還占很大比重。

6、執行信訪案件不斷增多。當前民事案件執行難是一方面,但是執行信訪問題也在不斷突出,以某基層法院為例,執行信訪案件佔到全院信訪案件的60%以上,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是執行方式有待提高,還是當事人纏訪、鬧訪較多。

7、執行外部環境不斷惡化。由於大部分基層法院執行依靠的是人海戰術的“凌晨執行”和“集中執行常態化”,在現有的高科技技術條件下,部分被申請人不是積極尋求履行義務,而是故意製造網路輿情,壓製法院打擊老賴的積極性。部分老賴利用手機和電腦,製造法院執行混亂的假象,暴力抗拒的局面時有發生。

8、執行聯動機制缺乏強有力的懲戒措施。雖然全市法院與工商、稅務、民政等十多家單位建立了執行聯動機制,但是僅僅依靠法院一家主動作為很難達到完全的合力。與基層派出所的聯動需要更多的支持和配合,才能打擊老賴的囂張趨勢,對於部分單位人員不配合或延誤配合的情形缺乏典型案件的打擊報道,進而放縱了對老賴的打擊。

二、民事執行難的成因分析

1、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是最大的困擾。在當前的社會矛盾突發時期,特別是一些民間借貸案件,如果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這些建立在人情、親情、友情基礎上的案件就不會到法院解決。部分被申請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通過查控等手段仍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些案件只有常年累積在法院,成為雞肋,群眾不滿意,法院無能為力。

2、社會誠信體系的缺失造成人心不古。由於我國法律打擊“老賴”缺乏強有力的懲戒措施,造成部分老賴轉移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部分群眾缺乏事前的法律意識,事後想到用法,但是法律解決不了時,往往抱怨法院的工作不作為,沒有想到法不是萬能的。

3、案多人少的壓力在不斷製造矛盾。當前司法改革的情形下,部分基層法院執行人員長期面臨未結案件在100件以上運轉,執行力量有限,物力、財力跟不上,案件在不斷增多,矛盾越來越突出,群眾的不滿意不是針對老賴,而是轉向法院的執行人員,問題導向明顯存在錯誤。

4、錯誤的執行依據造成信訪的惡果。“有的據以執行依據的裁判不公、仲裁裁決錯誤、行政決定失准,給執行工作增加難度。”[?]部分案件的執行依據是公證債權文書或者是法院的判決有失誤,造成執行回轉或者是案件進入再審程序,當事人抓住法院的問題不放,成為信訪案件的突出集合點。

5、執行工作法治理念缺乏實體性的規則。當前執行工作僅僅依靠執行程序,簡單說就是為了執結案件,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缺乏應有的法治理念,僅僅是為了申請人的利益為動力,沒有上升到法治社會治理國家的管理模式之中,造成部分案件為結案而結案,不能將案件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囊括其中,問題不斷顯現。

6、信息化時代信息共享機制不順暢。由於當前的執行信息不對稱、造成群眾和法官的信息不流通,群眾查找到的房產或者財產,早已轉移他人或者不在申請人名下。部分單位不能及時提供被申請人的有利信息,造成法院的執行工作被動而為,始終存在某種障礙。

7、執行監督機制不健全引發執行亂世之局面。由於當前的執行模式是簡單的依靠人海戰術,依靠執行法官個人力量去執行,我們不是貶低這種執行方式,更是一種深深的思考,如何減少用人去執行的方式才是解決問題的妙招。人海戰術的執行方式存在辦案法官思維受限,我認為這個案件重要我就快速辦理;我認為這個案件申請人比較煩,我就是不理,案件久拖不執。檢察機關不能及時介入,造成部分案件長達幾年、十幾年執結不了的問題仍然存在。

8、執行工作保障機制不完善,法官人身安全難以保障。在當前的矛盾多發時期,部分極端群眾不思考問題出在哪裡,老想著法官有問題,造成法官辦理案件越多、矛盾越多、投訴越多,部分法官不想辦案、不願辦案、不敢辦案的局面時有發生。對於執行突發事件,基層法院給予法官的保障難以讓執行法官為其自願奉獻一切去工作。

9、部分行為難以執行,絕非法院本身所能為。現實中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執行階段,被執行人長期服刑無能力來履行民事義務;部分案件如探望權案件,對孩子的人身是很難依靠法院的強制執行來完成的,這些社會問題不能完全歸納到法院的執行之中。

10、執行權缺乏必要強有力的保障手段。曾經和很多執行人員聊過,如果法院執行權有基層派出所那麼大的權力,我們還愁案件辦不下去嗎?實際中,執行權無法媲美公安機關的行政權力,甚至是刑事權力,在此情形下,老賴很難心肝情願自動去履行義務。

三、破解執行難的對策建議

1、構建一個統一的社會各職能部門參與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參照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健全和完善執行聯動工作機制的決定》,其具體內容為:“《決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明確執行聯動部門。公安、財政、衛生計生、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稅務、新聞媒體、人行、銀行監管、企業注冊登記管理、投資項目管理、招投標管理、不動產登記管理、規劃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社會保險或養老保險經辦、房屋徵收、金融等部門、機構,應配合法院健全和完善執行聯動工作機制。細化執行聯動措施。政府及有關聯動部門、機構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措施;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協助辦理不動產的查詢、查封、過戶登記等事項;規劃管理部門協助查詢有關項目的規劃審批情況;企業注冊登記管理部門協助查詢有關企業的注冊登記情況或凍結、變更股權等事項;銀行等金融機構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為拍賣資產的買受人提供相應的貸款服務;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做好執行救助。落實執行聯動責任。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督促相關單位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和落實執行聯動機制。協助執行單位如對人民法院採取的執行措施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核查建議,但不應當拒絕或者拖延採取相應措施。對協助單位拒不履行法定協助義務的行為,或者為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提供方便或者轉移財產的,人民法院將嚴格追究其法律責任。”[§]其實徐州法院系統早就出台《關於集中執行常態化實施意見》、《全市法院執行局互相委託拘留、拘傳被執行人實施意見》等相關文件,實踐中也都在運用這些文件,也曾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聯系下發《關於建立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拘留被執行人、扣押機動車輛相關聯動機制的意見》,但是我們還缺少法院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各單位、各部門全力協助執行,信息暢通有無,執行工作才能將老賴無處可藏。

2、構建一個統一的社會誠信體系。執行難作為一個社會問題,不是法院一家單位所能解決的,早在2012年5月1日,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聯動工作的決定》,每年人大常委會主任也到各個基層法院檢查執行聯動機制實施狀況,但是我們更希望全社會能夠盡快建立社會誠信體系,讓失信者寸步難行。這方面,徐州睢寧法院走在了全市法院的前列,值得我們去學習,更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這個誠信體系的牽頭羊是誰更合適一些,只有如此,我們執行難問題才能早日解決。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但要做好這一工作僅有法院自身的努力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司法體制上的頂層設計,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恐怕只能是一個夢想。在實際執行工作中,被執行人逃避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千方百計躲避執行,就其深層次的原因實際上就是反映了市場主體信用觀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對缺失,現階段,雖然我國一直致力於誠信體系建設,然而,由於缺乏國家層面的、涵蓋社會各行業、各層面的誠信平台建設,導致各種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從而使得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不能採取有效的執行措施,無形中縱容甚至助長了這種失衡觀念和行為的滋長和蔓延。

3、形成一個依法、守法的社會環境。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查封、扣押、扣劃、凍結、搜查、拍賣、司法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手段,與法律制度完善的國家在執行手段上沒有什麼本質區別,但是我國執行卻非常難,究其原因是我國社會發展程度不高,守法環境不暢,法治的權威尚未真正建立起來。當事人自動履行率低,在利益博弈中,被執行人選擇了對法律權威的漠視,把生效的法律文書不當一回事,失信成本低甚至無成本可言。法律沒有讓不講信用的人,付出相應的代價。只有形成人人遵守法律,人人依法辦事的局面,讓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在市場准入、招投標、承攬工程、信貸、住房貸款、子女就學、就醫、公司注冊登記等方面難以生存,形成威懾力,才能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4、構建完善的司法監督體系。解決“執行難”問題,需要法院自身加強建設,規范執行行為,加強監督,與此同時深化檢察機關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是執行工作長效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執行工作監督制約不力的問題仍然突出”[**]。執行中存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辦關系案、人情案等現象不時出現,甚至由於極個別執行人員不廉潔行為,損害了法院公正的形象,使得案件執行更難。這就需要加大廉政制度建設,同時也需要各種監督,讓執行工作更加透明、陽光。法院執行工作要做到強化執行質效。(1)限時執行。從立案移送執行到送達文書、作出裁決、採取強制措施等實行備案登記,層層把關與指導。(2)節點防範。對於財產查控及處置等關鍵環節,實行節點控制,促進執行公開,提高執行效率,防範違法違紀執行風險。(3)掛牌督辦。對於重大及疑難案件,改變過去那種案件承辦人自行作主、被動作戰的做法,實行局長辦公會析疑解難、掛牌督辦制度。並適時組織小型執行會戰,把一定時期內的釘子案件進行清除。(4)專項執行。積極抓好各種專項執行活動的開展,在徐州市范圍內橫向比較,確保不拖法院的後腿,同時促進其他執行工作的開展。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監督權時,對執行依據有違法行為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如果執行過程中法院的法律文書或執行措施違法,檢察機關可以對該行為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如果發現法院相關的執法人員涉嫌職務性犯罪時,就應該將該線索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㈦ 如何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法律分析:要在人民法院內部深挖潛力,理順各種關系,建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和恢復執行、保全和先予執行協調配合、執行與破產有序銜接、異地執行協作以及繁簡分流辦案等機制,努力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㈧ 法院執行難怎麼

法律分析:執行難是目前中國社會現實存在的一個大問題。 法院現在的意思就是無法執行,待有條件執行時,由你們申請恢復執行,時間可以是無限制的。所以,現在解決問題只能靠你們自己,因為法院不會去主動找人,也不會去查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 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 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 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第二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異議裁定的復議申請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 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二) 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應予糾正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三) 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查清事實後作出相應裁定;(四) 異議裁定遺漏異議請求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五) 異議裁定對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的異議,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發回重新審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且執行行為可撤銷、變更的,應當同時撤銷或者變更該裁定維持的執行行為。人民法院對發回重新審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後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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