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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遷糾紛最佳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3-01-26 07:59:19

⑴ 農村宅基地房屋動遷補償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糾紛要區分是和徵收方的外部補償糾紛,還是關於補償款、安置房等內部分配糾紛。如果是和徵收方的外部糾紛,可以通過談判、申請協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如果是內部分配糾紛,則主要通過協商解決,確實家庭里已經鬧翻了,商量不到一起,可以訴訟到法院,請法院來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農村建房用地審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認定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

⑵ 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2、行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⑶ 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

一、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
1、宅基地糾紛一般可以採用如下方式處理:
(1)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問題。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哪些原則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如下原則處理:
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⑷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1、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如下:
(1)協商。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仲裁。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如下: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⑸ 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有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請求政府或其他組織調解或者依法進行處理;以及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⑹ 農村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有自行協商、行政方法解決、訴訟解決。自行協商後無法處理的,可以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經過人民政府處理後,對於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為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⑺ 宅基地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宅基地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行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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