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種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
解決勞動爭議的四條途徑具體如下:
1、協商。爭議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相互讓步或一方讓步從而求得爭議解決的方法為協商。協商不需要第三人參加,是爭議雙方互諒互讓的結果,有利於防止矛盾的激化。但雙方協議達成的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仍然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協商在爭議處理的任何階段均可進行。
2、調解。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辦法。解決勞動爭議中的調解,主要由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後,爭議雙方應自覺履行,但沒有強制執行力。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在我國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的。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之後,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解決勞動爭議,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以仲裁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即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作為當事人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在調解和仲裁方式中任意選擇一種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對於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合法、自願原則進行調解。
4、訴訟。勞動爭議訴訟就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後一道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途徑和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包括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