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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劃分問題及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3-01-23 10:13:30

『壹』 農村田地上下快的界線怎樣分隔

我們這里田地上下快的界線是這樣分隔的:一種方法是用帶尖的鐵棍在地界上砸一個約半米深的小洞,洞內灌入白石灰粉,這種方法做出來的地界即使幾十年以後也很容易找到。還有一種方法是在地界上栽一行樹做地界,(也有隻在地頭栽一棵的)買樹苗的錢相鄰的兩家平攤,收益共享,用樹木做界更好找,一目瞭然,種地不越界。

『貳』 農村分地怎麼

法律分析: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

農村分責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數分的。分家時可以先量一下或者算一下家庭總的田地多少,然後按人口算分家後每戶田地多少,好與壞的田地進行搭配,然後分析配土地。如果有自留地也是這樣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叄』 山林田地的分配

以「林業三定」為主要舉措的集體林權制度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集體林權制度在曲折中不斷發展,總體上經歷了五個階段:一是土改時期分山林到戶;二是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山林入社階段;三是人民公社時期山林集體所有統一經營時期,前三階段在土地政策沿革皆有提及;四是改革開放初期林業「三定」階段;五是目前我們正在進行全面深化階段。
1、林業「三定」
1981年可以說是我國集體林權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年,從2月16日至3月7日召開全國林業會議,討論林業問題,3月8日 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發(1981)12號],明確提出了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提出當前林業調整和今後林業發展的戰略任務,在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這一部份中提出了:①穩定山權林權,即國家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單位部門的林木,凡權屬清楚的即應予承認,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保障所有權不變。而且要求在82年春以前完成林權爭議,由政府組織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法院裁決,糾紛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違者依法懲處。②劃定自留山。根據群眾需要,劃給社員自留山(或荒山荒灘),由社員植樹種草,長期使用。劃自留山的面積及辦法,由省規定,社員房前屋後、自留山和生產隊指定的其他地方種植的樹木,永遠歸社員個人所有。③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國營林場和社隊都要按中央《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林業生產的特點,認真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要根據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切實把責任、報酬、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緊密聯系起來。社隊集體企業應當推廣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責任制,可以包到組、包到戶、包到勞力。 造林營林成果,實行合理計酬,超產獎勵和收益比例分成。具體辦法因地制宜。
81年7月4日,國辦發(1981)61號轉發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情況簡報》的通知明確必須抓緊抓落實林業三定工作。
我縣於1981年6月22日縣委政府以中共習水縣委文件習發(81)16號《關於開展林業「三定」工作的意見》進行安排部署,並在同年夏季全面開展,要求做到「山有主、主有權、權有責、責有利」。採取A、①劃清林權,確定林界,有爭議的上山指界,協調明確,然後現場指導登記造冊。凡土改時的國有林,解放後按各個時期政策規定歸國有的森林、非人工撫育林及土改時權屬未定的森林均屬國有。土改時期明確的機動林(後稱為鄉有林),現應明確為公有林,屬公社所有。目前權屬不明的各種名勝古跡風景林(樹),應視規模大小,明確為國有林或公有林。凡合作社時入社和各個時期按政策劃定的大隊林、生產隊林屬大隊、生產隊集體所有。②集體山林基本上按人多奪管、人少少管、就近管理的原則,劃給各戶社員管理。田土坎中的和責任地中的零星樹木、經濟林木採取隨田土走的辦法到戶管理,落實管護責任。③明確和劃定自留山:歷來就有自留山的社隊,維持自留山,每戶一般三至五畝,多的也可適當多劃,同時造冊、發證。B、審查清冊、填發三證,檢查驗收。以生產隊為單位填寫的山林所有權證、自留山使用證、責任山管護證三證發放清冊要召開生產隊戶主會議進行審查校對,大隊審查簽字報公社管委會審核批准。然後填寫三證,召開社員大會,由社員簽章領取,強調一個月內完成。
但調整生產隊規模時集體山林的劃分,有爭議的按分土地的原則確定,原是二個以上生產隊合隊的,現在又分隊,可在原生產隊的基礎上劃分山權,如按合隊後砍伐多少程度不同的綜合平衡,適當調整協商解決,此前已劃分好的林權的應予承認,不再變動。生產隊集體原有天然林應以四固定為基礎合理劃分權屬;對新造林,按誰造誰有,多投工多分,或按劃分土地原則確認,已協商好的予以承認。
凡遷進遷出戶的自留山,遷出外公社的,自留山不予保留,按現有林木折價交集體後集體補償;遷進戶有條件的生產隊可適當劃分荒山、殘次林作自留山;全家農轉非的自留山,按現有林木折價由集體補償;五保戶去世後,自留山收歸集體。
劃清兩個界限:一是劃清所有制和責任制的界限,使群眾弄清林業三定是堅持生產資料公有制,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而絕不是重新分配集體山林,更不是搞老業還家。二是要劃清自留山與責任山的界限,自留山地權屬集體、林木歸個人所有;而責任林的地權林權屬集體,責任戶只有管護責任,絕不是戶有戶砍。
六不準:一不準要田土改山,搞老業還家;二不準把國有林劃為集體責任和社員自留山;三不準把集體林砍光分荒山;四不準把集體山所有的林樹(殘次林、灌木林除外)劃作自留山;五不準把成林樹木折價分掉;六不準有意製造林權糾紛和乘機亂砍亂伐。
2、進一步完善林權制度:2003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以中發(2003)9號《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開展深化林權體制改革。
(1)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這是調動社會各方面造林積極性,促進林業更好更快發展的重要基礎。要依法嚴格保護林權所有者的財產權,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權屬明確並已核發林權證的,要切實維護林權證的法律效力;對權屬明確尚未核發林權證的,要盡快核發;對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要抓緊明晰或調處,並盡快核發權屬證明。退耕土地還林後,要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已經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 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歸農戶所有。對目前仍未造林綠化的,要採取措施限期綠化。
分包到戶的責任山,要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上一輪承包到期後,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續包;原承包做法經依法認定明顯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關做法的基礎上繼續承包。新一輪的承包,都要簽定書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對已經續簽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經履行有關手續,可延長至法定期限。農戶不願意繼續承包的,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置。
對目前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積極探索有效的經營形式。凡群眾比較滿意、經營狀況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場、聯辦林場等,要繼續保持經營形式的穩定,並不斷完善。對其他集中連片的有林地,可採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將產權逐步明晰到個人。對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將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合理作價後,轉讓給個人經營。對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採取分包到戶、招標、拍賣等形式確定經營主體,也可以由集體統一組織開發後,再以適當方式確定經營主體;對造林難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將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無償轉讓給有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開發經營,但必須限期綠化。不管採取哪種形式,都要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決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享有優先經營權。

『肆』 漢武帝劉徹時期的土地問題及解決方法,都是怎樣的

武帝登基初期,西漢開始面臨著嚴重的土地問題,此時“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漢書.食貨志》),地主豪強手握著巨大的財富,而“不佐國家之急,黎民重困”,而諸多失去田地的農民成為流民,朝廷因需救濟他們而出現“縣官大空”的局面,所以此時武帝朝的土地問題,已經到了十分嚴重的地步。

而導致武帝初期出現如此嚴重的土地問題,主要有以下二點原因:

一、人口大幅度增加。漢初,漢因“接秦之弊”,所以出現“作業劇而財匱”的窘迫局面。此時面對著天下民生凋零、經濟凋敝的形勢,西漢的統治者們清晰的認識到應放棄秦所實行的暴政,採用全新的治國措施,以此避免重蹈秦歷二世而亡的結局。

為此,自高祖立國以來,西漢的統治者們就以道家的“無為而治”為治國理念,開始實施“掃除苛煩,與民休息”的國策。如此,西漢在惠帝、呂後、文帝、景帝70餘年的勵精圖治下,社會經濟得到了快速的恢復與發展,國家人口更是大增,“自孝惠至文景,與民休息,六十餘歲,民眾大增”(《後漢書.郡國志》),至武帝即位初期,全國人口約3800萬,相對於西漢初期剛建立時的約1500萬人,此時的人口已增長2倍有餘。

同時漢武帝本身就是一個封建大地主,所以他在解決土地問題上雖會嘗試著做出一些改變,比如抑制地主豪強的兼並行為等,但是他的改變絕對是不會傷害到封建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因為西漢對於天下人的統治就是建立在這些人的基礎上的,如果連地主階級都反對武帝的統治的話,西漢必亡,因此武帝對於土地問題的解決絕對是帶有局限性的,也絕對不會是徹底的。

所以就是這樣,武帝朝的土地問題雖得到緩解,但卻未得到根治。如此,直到武帝死後,隨著武帝朝實行的一些抑制土地兼並問題的政策都相繼被廢除,西漢的土地問題開始愈演愈烈,並最終成為了西漢滅亡的一大根本原因。

『伍』 農村土地如何分配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2、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3、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4、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5、你肯定能分到地,至於能分多少地,那要看你們村裡有多少地,原則上應當是村集體所有成員平分。

(5)田地劃分問題及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分配依據原則:

(1)依法依規、規范操作。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違規、不漏項、不損害農民利益、不留後遺症。

(2)按戶確權、保持承包權穩定。從實際出發,按戶確權。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也可以確權確地。對因當年聯產承包出現產量高的土地以少頂多、產量低的土地以多頂少而造成實際耕種面積與賬證面積不符的,經承包戶認可後,可按實際耕種面積登記賬證。

(3)試點先行、有序推進。採取邊試點、邊總結、邊推廣的辦法,試點選擇由各地自行確定。可以在已流轉或正准備流轉的土地先行著手,也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土地進行試點,對承包關系比較清晰,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進。

(4)分類指導、民主協商。根據平原、丘陵、山區及民風民情等特點,分類實施,不搞統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項均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在積極引導、民主協商的基礎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組內村民大會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統一部署、分工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由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部署,各相關部門明確責任,圍繞「四個中心」,即確權主體以農民為中心,登記頒證以村組為中心,改革責任以縣鄉為中心,監督指導以省市為中心」,上下協調,橫向配合,共同組織實施,確保任務順利完成。

『陸』 家庭為田地斗分怎麼辦 應該找什麼人 來解決

首先可以找家族裡面比較有威望的人來幫你們分一分,分好了以後再來抓鬏,抓到哪裡就是哪裡?還有可以讓父母來翻一番,分了再抓鬏,抓到哪一塊就是哪一塊,還有一種方法,就是把所有的田地頂起來,算成錢,然後再平均分,這種是最公平的,實在分不下去,只有到村委會找調解員來的,紛紛來仍然是抽簽,抽到哪裡就是哪裡?如果這些方法都不實用,那麼這個人比較難處,這個人就分不成了

『柒』 家庭分配田地不平均糾紛怎麼辦

父母分配財產不公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解決,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有權決定將財產分配情況,子女無權干涉父母對自己財產的處理權,因為法律給予每個人同等的權利去根據個人喜好分配自己的財產。老人可以在意志清醒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分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他能自由分配的,只是屬於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兩個老人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老人可以在意志清醒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分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部分,請注意:老人能自由分配的,只是屬於自己的財產,而不是老人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他自己所有的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他的個人財產(他的個人財產包括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所得的明確為個人財產的部分)。屬於老人的個人財產的部分,完全可以自己決定,法律會認可。但是:屬於動產的,要交付想給予財產的子女屬於房子或車輛等不動產或准不動產的,應在老人決定給予某子女或某幾個子女後,協助過戶到子女名下才能使產權轉移給所要給予的子女,如果只是寫下了將財產給某子女的協議、卻沒有交付或是過戶到該子女名下,老人在世時可以隨時反悔收回財產、不再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捌』 夫妻離婚田地怎麼分

法律分析: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承包主體以家庭為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家庭內部成員來說,是他們的一項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但是,基於我國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質和方式,離婚時具體問題還需具體分析。

1、婚後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解除婚姻關系時,應當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夫或妻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戶口遷入的。離婚時要求分割的,亦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進行土地承包責任田劃分的,不管離婚當事人是否屬同一經濟組織,則遷入的一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一方結婚後戶口遷入的,落戶所在村的村集體按「大穩定、小調整」的方式用集體的預留地、開墾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補給該戶承包土地面積的,原則上增補部分歸婚遷一方,但有該承包戶其他成員的份額的,要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玖』 農村家庭分家土地怎麼分

法律分析: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農村分責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數分的。分家時可以先量一下或者算一下家庭總的田地多少,然後按人口算分家後每戶田地多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大多數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家庭協商不成,可以通過人民政府進行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拾』 農村分田地時,是按人平分的,但有人全賣了,以後收回怎麼解決

現在農村靠公路邊的好田地都佔用完了,剩下的土地也荒蕪了,國家應該重視農業。土地對每個農民而言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名詞解釋那叫租不叫賣,有年限有合同的,這是對個人而言,如果國家徵用,必須無條件地給國家,當然國家會給較多的土地補貼歀。

千年田地八百主,農村土地時間長了,真的不好解決!有的人去世了,被下代人處理賣了,他們也不耕地了,出遠門去打工或者做生意,現在打工或者做生意也受到麻煩,工難打,生意也不好做,沒有辦法了,只能走一步算一步,混過一天算一天!

賣田賣地如不是用於國家建設強制徵收的,必須要通過生產隊以及村裡簽字的,生產隊成員數不超半簽的都無效,錢收了都無用。因為農村土地最基本的管理組織就是生產隊。時間是解決一切問題的最佳方案。至於從過去到集體,再分田到戶又徵收規劃復雜多變的土地情況,還包括從事的這些人,都己將成為歷史。問題時不存在,後人會有適時辦法,要知如何,誰又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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