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法律分析:要在人民法院內部深挖潛力,理順各種關系,建立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和恢復執行、保全和先予執行協調配合、執行與破產有序銜接、異地執行協作以及繁簡分流辦案等機制,努力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