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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城鎮的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3-01-21 09:09:36

㈠ 城鄉二元體制改革的城鄉二元體制改革-改革建議

農村土地承包制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初期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成效的改革成果。中國廣大農民20多年來能夠解決溫飽問題,承包制功不可沒。但20多年來的實踐同樣表明,土地承包制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而且這種局限性越來越突出。
但在目前的情況下,取消農村土地承包制是不可行的。這不僅是因為,這樣做可能會引起農村社會的巨大動盪,影響社會穩定;而且,如果取消農村土地承包制,還找不到合適的制度上的替代物。
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也就是說,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制不變的條件下,農民根據自願原則,實行承包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尤其是採取轉包、租賃、土地使用權入股等方式,促進規模經營,並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此外,還可以試行「土地銀行」經營方式,即外出務工的農民,或家中缺少勞動力的農戶,把所承包的土地存入農村信用社,按年取得利息。
只要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能夠流轉起來,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局限性就可以大大減少,而城鎮化的速度就可以加快。只要城鎮吸納農村人口的能力增大,城鎮建設配套工作跟上,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就可以逐漸轉向一元戶籍制度。這樣,城鄉二元體制的改革就可以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在這一過程中,進城務工農民的收入也將明顯地增加,因為它們除了勞動收入之外,還能得到「財產性收入」,如租舍收入、「土地銀行」支付的利息、土地使用權入股後的紅利等。 與城鄉二元體制改革密切有關的另一個土地問題是農民宅基地的處置。宅基地由個人向集體申請,批准後無償取得,其對農民的重要性不亞於承包的耕地。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但「集體」概念一直含糊,農民在自家宅基地上面蓋的房屋為個人所有。
在推進城鄉二元體制改革時,怎樣處置進城務工農民的宅基地?目前的基本做法是,通過政府對宅基地的徵用,實行了宅基地國有化,而農民則得到一定的補償。但實踐表明,這種做法會留下一些後遺症,而且農民對此也不滿意。有沒有其他的處理農民宅基地的方式?大體還有以下三種設想:
(一)宅基地隨承包土地的流轉而一並流轉。農民進城務工,並帶走家屬,所承包的耕地出租或入股,宅基地一並出租或入股。這種方式看起來比較簡單易行。但問題在於:如果宅基地上已蓋房屋,那麼在宅基地隨承包土地出租或入股後可能要被拆除;隔一段時間後,外出務工的農民及家屬因種種原因返回農村了,他們在哪裡安家棲息?是不是又要向村裡申請宅基地,再建房屋?
(二)宅基地出售給農村或城市中的其他人,或出售給企事業單位。農民進城務工,並帶走家屬後,所承包的耕地出租了或入股了,宅基地連同上面房屋出售給個人或企事業單位,得到一筆錢,可以用於在城鎮安家。這種方式也比較簡便,而且不會發生此後農民再回村申請宅基地的問題,但在現行法律之下有障礙,因為宅基地屬於農村建設用地,集體所有,不準轉賣。
(三)宅基地的置換。這是指在縣市政府的統一安排下,進城工作和生活的農民及其家屬把自己的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交給縣市政府處理,換取城市戶籍,並得到一套居住面積大體上相當的城鎮公寓住房。在有的縣市,地方政府如果財力許可,還可以再給這些農民以城市低保待遇。這樣,農民及其家屬就可以安心地遷入城鎮工作和生活了。這種方式的程序和手續要復雜一些,但將來的糾紛和麻煩會減少很多。
初步看來,宅基地的置換是上述三種方式中的最佳選擇。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農民所承包的耕地和農民的宅基地都是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因此,農民既不能抵押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也不能抵押自己的宅基地。但在城鄉二元體制的改革中,應當允許農民抵押承包地和宅基地。這是關繫到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收入,便於農民及其家屬進城工作和生活,以及加速城鎮化有序進行的一件大事。
承包地和宅基地 (包括上面的房屋)抵押出去,不等於流轉,因為在抵押之後仍歸原來的使用者使用,而且在償還貸款之後可以贖回。農民應當有權在抵押和流轉之間做出選擇。主要的問題是:農民如果選擇抵押的話,抵押給什麼人。如果抵押給其他農民 (本村的或外村的),可能引起較多的糾紛,甚至成為變相的私人高利貸,而且一旦到期無法贖回,又會成為私人土地兼並行為。如果抵押給企業,也會出現類似的情況。因此,較好的做法是:組建「土地銀行」之類的農村金融機構,或容許條件較好的農村信用社或鄉鎮銀行兼營農民承包地和宅基地(包括上面的房屋)的抵押業務。
農民承包地和宅基地 (包括上面的房屋)的抵押問題,應當重視,及早予以落實。要知道,無論是外出務工和遷居城鎮的農民,還是繼續留在農村的農民,出於生產或生活的需要,急需一些資金,但往往借貸無門。他們以自家的承包地(包括上面的房屋)作為抵押而獲得一筆貸款,是正常的。對准備進城的農民來說,如果他有可能把承包的土地或宅基地(包括上面的房屋)抵押出去而得到一筆資金,可以用於在城鎮中購買或租到房屋,也可以用於在城鎮中作為經營店鋪或手工作坊的資本,然後陸續償還貸款,這樣,他今後的工作和生活就有了保證。對繼續留在農村中的農民來說,如果他有可能把承包的土地或宅基地(包括上面的房屋)抵押出去而得到一筆資金,可以用於添置農業機械或農用汽車,也可以在農村興建種植蔬菜花卉的塑料大棚,或興建較大的養豬圈、牛棚,以增加產量,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收入,然後陸續償還貸款,這樣,他今後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狀況也會大大改善。
可以相信,一旦土地抵押行為規范化了,以及農村、農業保險工作加強了,農村經濟就增添了活力,不僅外出務工和遷居城鎮的農民受益,繼續留在農村的農民受益,而且城市居民同樣受益,因為農民的收入提高了,城鄉經濟聯系加強了,城鎮化的速度就會加快,農民進城也將有序地推進。 可以相信,隨著城鄉二元體制改革的推進,隨著農民承包地的流轉和宅基地置換工作的展開,隨著農民承包地和宅基地抵押問題的解決,農業一定會有很大發展,農民收入會迅速增長,城鎮化速度也一定會大大加快,相應地,城鄉收入差距將會在農民收入增長過程中逐步地縮小,由此對中國經濟發展的持續推動作用是難以估量的。
中國經濟增長至今仍是以投資帶動為主。消費,尤其是民間消費,雖然近年來有所增加,但與投資帶動相比,依舊居於次位。擴大內需是我們面臨的大問題。如何擴大內需?關鍵是迅速提高農民的收入,改變農民的生活方式,調整農民的消費結構。城鄉二元體制改革,將導致農民收入的增加和農民生活方式的變化,如果加上社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讓社會低收入家庭的後顧之憂逐漸消除,必定會引起內需的大突破。全世界最大的待開發的市場在哪裡?就在中國的農村。中國的農民,包括遷居城市的農民和繼續留在農村的農民,是一個數量十分龐大的「待富」群體,一旦他們走上小康、富裕的道路,將對中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
無論是農民承包的耕地入股、農民宅基地的置換,還是農民以承包地、宅基地(包括上面的房屋)作為貸款的抵押物,都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確界定。既然這些都是城鄉二元體制改革過程中有必要及早解決的問題,完全可以先在各個改革試驗區范圍內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廣。即使有些做法同現行的法律有不一致之處,或者找不到現行法律的依據,也不妨礙繼續試點,只要事實證明是對的,就可以修改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正是這樣一步步走過來的。

㈡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指什麼怎麼解決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通常是指以社會化生產為主要特點的城市經濟和以小農生產為主要特點的農村經濟並存的經濟結構。

近代以來,中國城鄉二元結構的逐步形成不僅有與西方相同的原因,如市場成長、分工深化,更有近代中國特殊的原因。在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中國城鄉二元結構變遷走過了一條特殊道路。

城市內部二元社會分割體現在不同身份的人享受城市公共服務的先後有嚴重區別;在空間方面,體現在城市中大量「城中村」的出現;在勞動力待遇方面,體現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種種分割和歧視;在生活方式方面,流入的外來勞動力(主要是來自農村的勞動力)與城市戶籍居民之間存在巨大的生活方式的差異。

(2)二元城鎮的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新中國成立後,為了配合優先發展重工業的國家戰略,在勞動力流動方面國家制定了嚴格的戶籍制度,將公民分為農村戶籍與城市戶籍,對人口在城鄉間的流動、城市招工范圍、農轉非的途徑等做了極其詳細的規定。一方面將農民釘在土地上,強制他們完成為城市工業部門和城市建設提供積累的任務;另一方面將廣大農民享受城市較充裕的糧食供給、較高的工資與福利待遇、較完備的公共產品提供的權利剝奪了。

同時,戶籍制度還帶來了空間、歷史差距、二元部門和社會地位四重鎖定效應。即使農民再有管理國家的能力,也沒有渠道進入公務員行列,更不用說通過自己的努力成為有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這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中國農民為國家工業化戰略做出了巨大犧牲與貢獻,但卻不能享受與他們的貢獻相匹配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隨著時間的發展,戶籍制度不斷被完備,不斷被強化。

㈢ 如何破除城鄉二元結構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
1、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
2、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
3、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
4、在家庭經營基礎上推進農業經營方式創新
當前,如何破除二元結構,實現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關系著未來改革全局。

㈣ 如何解決城鄉二元結構問題

日前有媒體評論稱,新時期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重要且及時,務農重本,國之大綱。「三農」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也是黨和政府長期高度重視的問題。

要從根本上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藩籬,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實現資源要素雙向流動和城鄉一體化發展,並在推動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基本要素流通、城鄉互補等方面作了部署,將推動我國新型工農城鄉關系加快形成。

㈤ 談談我國應如何解除城鄉二元結構,如何解決「三農」問題

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建立有利於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也是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方針。我國「三農」問題的解決面臨著深層次的體制性矛盾和結構性矛盾。從體制性矛盾看,由於長期受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體制的影響,在處理農村與城市關系問題上,仍自覺或不自覺地存在「重城輕鄉」的觀念。從結構性矛盾看,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不是隨著工業化的發展逐步推進城市化,加速農村勞動力和人口向城鎮轉移,而是從體制、政策到各項管理制度上都限制農民進城就業和定居。2002年,我國農業GDP份額已經下降到15%以下,而農業就業比例仍高達近50%。農村人口非農化和農村城鎮化進程緩慢,農民比重過大,導致農業相對勞動生產率過低,這是「三農」問題的症結所在。因此,從根本上解決現階段的「三農」問題,不能就農業論農業、就農村論農村,必須重點解決制約農業和農村發展的體制性矛盾和結構性矛盾,改革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城鄉分治的各種制度,減少農村人口,加速農村城鎮化進程,發揮城市對農村發展的幫助和帶動作用。
第一,進一步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和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力度。總的思路是:努力增加各級政府財政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形成支農資金的穩定投入渠道;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調整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向;改進政府農業投資管理體制,提高政府支農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改善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環境,逐步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積極拓展農村就業空間,在盡可能為農民創造就地轉移機會的同時,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制度,取消對農民進城就業的限制性規定,逐步形成城鄉勞動者自主擇業、平等就業的制度。同時要加大戶籍制度改革力度,進一步放寬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三,加快建立促進農村教育、衛生等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公共財政體制,推動農村全面進步。解決農村教育、衛生等發展滯後問題,關鍵是要建立和完善基礎教育和公共衛生服務等向農村轉移支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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