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年休假計算方法
隨著《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企業職工都能享受到帶薪年假的這一項法定福利了,但是還有好多童鞋對於自己可以休多少天年假自己計算不出來,下面是我整理的有關年休假計算方法,歡迎閱覽。
方法/步驟
首先我們要知道年休假天數的規定,可以查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所以我們必須累計工作滿12個月以上,才能享受相應天數的帶薪年休假。
根據上面的規定,我們要來算算自己累計工作的時間。
因為很多人不可能一輩子都在同一家企業或單位里,所以證明這個累計工作時間的方法有以下常用的三種。
第1種方法:企業或單位給員工勞動備案的時間。
這個方法的前提是企業或單位有去相關政府部門給員工做勞動備案,這樣我們可以登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上辦事系統進行查詢列印出來。
第2種方法:與企業或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如果還保留跟企業或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這個也是可以做為證明資料的。
第3種方法:我們自己的參保證明。
這個方法是最多人使用,且方便快捷、容易獲得。
可以直接登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上辦事系統進行查詢列印出來,或者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去街道政務中心或社保局列印。
通過上面3種方法可以確定我們累計的`工作時間,根據這個時間就能確定我們能休多少天的帶薪年休假。
但是比如說,我一年中某個時間跳槽了,那這個年休假又是如何計算呢。
首先我們的累計工作時間必須滿足 滿1年 這個前提條件,當年度在新公司可以休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公司剩餘的日歷天數來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計。
計算公式為:
(當年度在新公司剩餘日歷天數÷365天)×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舉例:
張三從2000年6月1日開始參加工作並且有相關證明。2017年5月4日入職新公司,張三2017年在新公司可以休的年休假天數是6天=242天÷365天×10天。
242天是張三在新公司從2017年5月4日到2017年12月31日的工作日歷天數;
10天是張三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可以休的年休假天數。
這時候可能會有些人問,那張三當年除了在新公司可以休的年休假天數,那剩餘的天數呢,很簡單,剩餘的年休假天數根據當年在上一家公司工作的日歷天數來折算就是了,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舊公司已過日歷天數÷365天)×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計。
② 年休假天數計算方法
年假相信是每個上班族最期待的,正常的年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那麼年假到底該如何計算呢?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新的國家年假規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均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職工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例如:張某先後在三家公司工作了5個月、4個月、6個月,那麼他的累計工作時間為15個月,按照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標准,本年度應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陳某在先後在三家公司工作時間為9年、3年和6個月,按照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標准,那麼他的年假就是10天。
常用計算方法:職工與企業或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這時最常見的方式,也是每個員工入職第一件做的事情,要保留好跟企業或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這個是很重要的資料證明,自己的工作時間就是以合同上的為准。
企業或單位給員工勞動備案的時間:
這個方法需要企業或單位有去相關政府部門給職工做相關的勞動備案,上面會詳細記錄職工的工作情況;做好備案後,就可以直接登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上辦事系統,查詢職工的信息,也可以選擇列印出來。
通過參保證明計算:
參保證明是很多人都在用的方法,簡單快捷。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去街道政務中心或社保局列印;也可以直接登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上辦事系統列印出來即可。
帶薪年假計算,舉個例子:09年11月入職,入職前連續工作過一年以上,應休09年11月入職日至09年12月31日,10年1月1日至10年12月31日之間的年假。
計算方法如下:
1、09年11月入職日以後的剩餘日歷天數除以365天,再乘以5,就是你09年的可休年假,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算。
2、10年就是5天可以在2011年的時候休。
3、年假都是休前一年的,按照自然年算,不能透支。
4、如果你3月份離職,那2011年1月到3月的可休年假也要用上面的方法折算。
5、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
③ 年休假計算方法例子
法律分析:是按每天來休的。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法律依據:《工人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人本人意願,兼顧安排工人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能夠集中安排,也能夠分段安排,通常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人年休假的,能夠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人休年休假的,經工人本人認可,能夠不安排工人休年休假。對工人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工人日薪水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薪水報酬。
④ 年休假年限計算方法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計算,它是根據員工累計的工作年限為基礎。如下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年休假年限計算方法,希望對大家有所作用。
對於工作年限的確認,員工的檔案是確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據。同時確認員工的'工作年限還有以下幾種方式予以確定:
1、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社保機構記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資料是全面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一個重要依據。從記錄中可以明確確認員工參加工作的起始時間,以及各階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經歷。
2、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於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基本內容之一,在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確定的合同期限實質上也是員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單位製作的《職工名冊》《職工名冊》中包含勞動者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它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4、用人單位下達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必備條款之一。該內容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5、員工的退保記錄由於社會保險現階段尚不能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轉移,導致不少外來員工對於自己繳納的社會保險,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採取退保的方式領取個人繳納部分。由於社保機構給付的退保記錄等相關材料也能證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6、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發生勞動爭議後,在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主持下,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所確認的給付經濟補償年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所載明的員工工作時間,均可作為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如果沒有上述文件證明員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員工與用人單位在確認工作年限上產生分歧,雙方協商又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齡鑒定,確認員工的工作年限。
舉例:某員工在1970年1月作為知識青年在湖北黃岡地區上山下鄉,1974年7月病退回城。1974年10月在A廠做臨時工,1977年1月招工轉正為A廠正式工,2000年9月企業改制與A廠解除勞動關系。之後從2001年2月起在B廠工作到現在。如果在2009年6月某員工申請年休假,其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答復:某員工的工作年限主要由四個部分組成:
一、 知青工齡,即1970年1月至1974年7月,具體工作年限為4年7個月。
二、 A廠臨時工工齡,即1974年10月至1976年12月,具體工作年限為2年3個月。
三、 A廠正式工工齡,即1977年1月至2000年9月,具體工作年限為23年9個月。
四、 B廠工齡,即2001年2月至2009年9月,具體工作年限為8年5個月。
綜合上述四個具體工作年限,某員工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累計計算為39年。
⑤ 年休假規定
近日,國務院出台《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作為勞動監察和職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采訪時記者發現,現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不具備法律效力,企業對未休假給予的補償,也遠低於國家規定。
按照2008年起實施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假設月薪3000元,工作三年可休年假5天,未休年假應得到的補償是2069元(3000÷21.75)×300%×5=2068.96元)。
采訪時記者了解到,提到補償,大部分企業職工表示並未享受過,即便有不休年假的補償,也是象徵性的補個300元、500元,最高也不超過1000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采訪中發現,能夠執行此年假休假天數的單位並不多,出於個人和工作原因無法休假的情況占據大多數。「我們的工作每人都負責自己的,提出休年假,領導就會問,誰來替你。」在沈陽某企業工作的小李說,對於績效考核的他們,年假只是嚮往,想休也不敢休。
記者也了解到,由於《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缺乏對企業明確的約束和處理辦法,一直都是「看起來很美」。此次《意見》的出台將休年假納入了勞動監察范圍,遼寧省人社廳表示,等待具體措施出台,將嚴格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國務院出台2015休假新規定》
中央、國務院近日下發了《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硬性規定了要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探親假、婚假、產假、年假、病假……問題是:你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休假的權利嗎?你又知道該怎樣「保衛」自己的假期嗎?快來跟我學習吧!
探親假: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①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③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員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員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初次結婚的員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的,可視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員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產假: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①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⑤產假為連續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年假
①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的300%支付。
⑤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傷假
①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③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病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給予324個月的醫療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病假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病假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③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不讓休息?這是犯法知道嗎!
《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並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條例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答記者問:
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職工帶薪年休假這一廣大職工非常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問:條例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我國的年休假制度建設。1991年6月,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 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制定的勞動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務的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時,從實踐看,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僅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實行年休假;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於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普遍呼籲盡快健全我國的職工年休假制度。2007年8月,法制辦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約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通過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從反饋的意見看,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黨的閉幕不久國務院就著手健全年休假制度,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這是國務院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高度關注民生、科學民主決策的又一重要舉措。各方面對通過行政法規規范年休假制度給予了充分肯定,對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表示贊同。同時也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我們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報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這里需特別說明的是,條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對此,我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問: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問:年休假的天數是多少?
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後認為,要求增加休假天數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問:職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麼辦?
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准,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⑥ 新的國家法定休假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職工的假期除周末、法定節假日外,還包括婚假、產假、陪產假、帶薪年休假等。
產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體假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6)最簡單的年齡休假方法擴展閱讀: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⑦ 年休假天數計算方法
年假天數的計算方法
1、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可享有5天年假;
2、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可享有10天年假;
3、連續工作已滿20年的,可享有15天年假。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年假的,則應按法定假日計算三倍加班費。凡是在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都適用該辦法。在企業工作滿12個月的員工都有權利享受年假的福利。年假天數的計算以工作年限為准,工作滿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未休的年假,除員工本人自願書面申請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資標准支付員工。寒暑假、病假、事假超過一定期限,且單位不扣工資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年假應從一年的元旦開始休前一年的,但對於不滿一整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就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假應從一年的元旦開始休前一年的,但對於不滿一整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就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⑧ 年休假計算的方法
導語: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以下是我為大家分享的年休假計算的方法,歡迎借鑒!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國務院通過並於2007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一《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
年假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數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後認為,要求增加休假天數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年休假的補償
目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准,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中途進入新單位當年度年休假如何計算
凡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新進用人單位後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如某職工應享受年休假的天數為10天,3月21日進入新單位工作,其當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數為7.8天,即[(365天-80天)/365天]*10天。其中折算後不足1整天部分的0.8天按規定不享受年休假,其當年度實際享受年休假天數為7天。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未休年休假補償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其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如某職工應享受年休假的天數為10天,9月30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當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其當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數為7.48天,即[(365天-92天)/365天]*10天-0天。其中折算後不足1整天部分的0.48天按規定不享受年休假,其當年度實際享受年休假天數為7天。
如其前12個月應得平均工資為2000元,加班工資為200元。日工資收入為82.76元,即(2000元-200元)/21.75天。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支付年休假工資1738元,即82.76元*300%*7天。(文: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年休假與其他休假的關系
目前,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年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保證貫徹落實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意見認為,職工相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處於弱勢地位,如果監督措施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年休假制度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可能難以落實。據此,條例對年休假的監督機製作了3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三是,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