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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以及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3-01-02 23:46:57

㈠ 解決糾紛的方式

調解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調解民事糾紛案件、商事糾紛案件所採用的形式。針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採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路、簡訊)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路,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綜上,對於民事糾紛的調解一般有以上七種方式,民事糾紛調解作為解決民事糾紛案件的一種方法,在日常的的糾紛案件中起著很好的作用。
拓展資料:民事糾紛特點
民事糾紛與其它類型案件相比較而言,有其自身特點,在筆者看來,民事糾紛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法律角度來說,民事糾紛中所涉及到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這一點是民事糾紛主體的平等性特徵,並且這種平等地位會在民事糾紛處理過程中得以一直延續。
第二,在民事糾紛中,民事主體所爭議的內容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一方主體享有權利,相對另一方主體就有應當履行的義務。其糾紛的具體內容就是享有權力者要使其權利得到恢復,從而使另外一方要履行自身義務。
第三,對於民事糾紛內容,民事糾紛中的主體能夠進行自由協商處理。這主要是由民事糾紛主體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其內容特點來決定的。
第四,民事糾紛具有多元化的解決方法。民事糾紛的這一特點,不同於行政糾紛以及刑事糾紛。行政糾紛以及刑事糾紛都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來進行解決,但是民事糾紛有所不同,它可以通過多種形式以及渠道來進行解決,主要有個人、單位以及社會與國家等多種途徑,選擇何種方法主要是由糾紛主體來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㈡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1.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2.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3.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㈢ 民事糾紛怎麼解決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您好,我國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

和解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後,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仲裁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訴訟

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以上四種方式進行解決雙方當事人相關民事權利義務產生的糾紛。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是通過訴訟來解決雙方當事人的民事糾紛。

㈣ 涉法涉訴案件解決辦法

涉法涉訴案件可以去當地法院申請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如果應該立案沒有立案的,可以帶著證據,去上級法院起訴。
一、提起自訴的條件
1、主體條件:自訴必須是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提起
2、對象條件: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人
3、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
4、在追訴時效內提起
二、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三、自訴案件審理特點
1、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法院應當准許;對於審查後認為自訴人系被強制、威嚇等原因而被迫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4、前述自訴案件的范圍中的前兩類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㈤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

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後,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

協商解決的優點很明顯,程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較好。缺點就是民事糾紛的發生可能反復多變,所以在和解之後,需要達成協議,確保協商的結果

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個中間人的主持下,雙方都能夠平心靜氣,互相理解,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促使糾紛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完成糾紛的解決。

這個方法的優點是,能夠比較大的節約社會上的司法資源,而且形式靈活多變,處理糾紛快捷,便利,而且沒有什麼其他後果,協議執行效果好,後續糾紛幾率很低

訴訟解決。是指 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這裡面就涉及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院的`司法評判,雙方各自的舉證,證據,法官最後的判決

訴訟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客觀性,追求證據客觀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訴訟解決也有明顯的缺點,耗時費力,花錢多, 周期長,結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夠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達成的沖裁協議或者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做出客觀性的裁決,最後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執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

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為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根據民事糾紛特點和內容,可將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系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關系民事糾紛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介紹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民事糾紛若不能得到妥善解決,不僅會損害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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