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檢查,即食品安全檢測,是根據國家相關標准來檢測食品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質對人體,主要檢測食品當中是否含有重金屬汞等。食品安全檢驗可以通過肉眼查看,唇齒嘗試和用鼻子聞等,不過現在的食品檢測已經向連續化,大規模化和自動化發向發展。食品安全已經成為一種會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描述食品在處理過程中的加工,貯藏過程中預防食源性疾病的學科,技術水平還在不斷發展,目前已經能夠達到百萬分之一甚至十萬分之一的准確度。
食品安全問題日趨嚴重,中國政府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檢測辦法》《食品安全監管法》等,以此來保障消費者的有關權力,無論是使用物理檢測方法,還是生物學檢測方法,都是對食品安全的一種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貳』 食品水分測定的國家標准
食品水分測定的國家標准如下:
1、(直接乾燥法)適用於在101℃到105℃下,蔬菜、穀物及其製品、水產品、豆製品、乳製品、肉製品、鹵菜製品、糧食(水分含量低於18%)、油料(水分含量低於13%)、澱粉及茶葉類等食品中水分的測定,不適用於水分含量小於0.5g每100g的樣品;
2、(減壓乾燥法)適用於高溫易分解的樣品及水分較多的樣品(如糖、味精等食品)中水分的測定,不適用於添加了其他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軟糖等食品)中水分的測定,不適用於水分含量小於0.5g每100g的樣品(糖和味精除外);
3、(蒸餾法)適用於含水較多又有較多揮發性成分的水果、香辛料及調味品、肉與肉製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測定,不適用於水分含量小於1g每100g的樣品。第四法(卡爾_費休法)適用於食品中含微量水分的測定,不適用於含有氧化劑、還原劑、鹼性氧化物、氫氧化物、碳酸鹽、硼酸等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叄』 國家食品安全檢測標准
法律分析:(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准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准編號。
食品中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肆』 如何檢測食品中重金屬
食品中重金屬元素限量的檢測方法有光度法、比濁法、斑點比較法、色譜法、光譜法、電化學分析法、中子活化分析等。有關國家標准均詳細規定了食品中重金屬元素的含量測定方法。以下列出的是食品中的鉛、鎘、汞和砷的國家標准檢測方法。
(1)食品中鉛的常用檢測方法有:石墨爐原子吸收光譜法,其檢出限為5微克/千克;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檢出限為0.1毫克/千克;單掃描極譜法,檢出限為0.085毫克/千克;二硫腙光度法,檢出限為0.25毫克/千克;氫化物原子熒光光譜法,檢出限為5微克/千克。
(2)食品中鎘的常用檢測方法有:石墨爐原子吸收光譜法,其檢出限為0.1微克/千克;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檢出限為5微克/千克;光度法,檢出限為50微克/千克;原子熒光法,檢出限為1.2微克/千克。
(3)食品中總汞的常用檢測方法有:原子熒光光譜分析法,檢出限為0.15微克/千克;冷原子吸收光譜法,檢出限為0.4微克/千克(壓力消解法)或10微克/千克(其它消解法);二硫腙光度法,檢出限為25微克/千克。甲基汞的分析常常先用酸提取巰基棉吸附分離,然後用氣相色譜法或冷原子吸收光譜法進行測定。
(4)食品中總砷的常用檢測方法有:氫化物原子熒光光譜法,檢出限為0.01毫克/千克;銀鹽法,檢出限為0.2毫克/千克;砷斑法,檢出限為0.25毫克/千克;硼氫化物還原光度法,檢出限為0.05毫克/千克。
『伍』 食品微生物檢測國家標准
食品微生物檢驗方法是食品質量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可以有效地防止或者減少食物人畜共患病的發生,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
食品微生物檢驗是衡量食品衛生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也是判定被檢食品是否食用的科學依據之一。
通過食品微生物檢驗,可以判斷食品加工環境及食品衛生情況,能夠對食品被細菌污染的程度作出正確的評價,為各項衛生管理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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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產環境的檢驗:車間用水、空氣、地面、牆壁等。
②原輔料檢驗:包括食用動物、穀物、添加劑等一切原輔材料。
③食品加工、儲藏、銷售諸環節的檢驗:包括食品從業人員的衛生狀況檢驗、加工工具、運輸車輛、包裝材料的檢驗等。
④食品的檢驗:對出廠食品、可疑食品及食物中毒食品的檢驗。
折疊編輯本段范圍
國內外開展微生物檢驗的食品種類較多,食品分類方法也不盡相同。總的來看涉及微生物檢驗的食品種類主要有:奶製品、預烹煮食品、飲用水、蛋製品、水果、穀物、嬰幼兒食品、肉及肉製品、軟體動物、禽肉、貝類、白明膠、香草(葯)、即食食品、罐頭食品、調味品,粉類製品、豆製品、冷凍飲品、糖果、海鮮、甜點、蔬菜、藻類、食療食品、米面製品等。
我國開展微生物檢驗的重點食品種類為:奶製品、罐頭食品、調味品、蛋製品、澱粉類製品、發酵和非發酵性豆製品、冷凍飲品、糖果、飲用天然礦泉水等,其中食糖以及保健品的微生物檢驗為我國所獨有。
折疊編輯本段指標
目前,我國衛生部頒布的食品微生物指標有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和致病菌3項。
菌落總數
菌落總數是指食品檢樣在嚴格規定的條件下(樣品處理、培養基及其pH值、培養溫度與時間、計數方法等)培養後,單位重量(g)、容積(mL)或表面積(cm)上,所生成的細菌菌落總數。
大腸菌群
腸桿菌科的埃希氏菌屬,檸檬酸桿菌屬,腸桿菌屬和克雷伯菌屬統稱為大腸菌群。它們均來自人或溫血動物腸道,不形成芽孢,在35-37℃條件下發酵乳糖產酸產氣的革蘭氏陰性桿菌。這些細菌是寄居於人及溫血動物腸道內的常居菌,它隨著大便排出體外。食品中如果大腸菌群數越多,說明食品受糞便污染的程度越大。故以大腸菌群作為糞便污染食品的衛生指標來評價食品的質量,具有廣泛的意義。
致病菌
致病菌即能夠引起人們發病的細菌。大腸菌群檢驗呈陽性,並懷疑食品可能受到致病菌污染時可進行致病菌檢驗。在我國現有的國家標准中,致病菌一般指"腸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主要包括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致病性鏈球菌等四種,致病菌不允許在食品中檢出。
對不同的食品和不同的場合,應選擇一定的參考菌群進行檢驗。如海產品以副溶血性弧菌作為參考菌群,蛋與蛋製品以沙門氏菌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變形桿菌等作為參考菌群,米、面類食品以蠟樣芽孢桿菌、變形桿菌、黴菌等作為參考菌群,罐頭食品以耐熱性芽孢菌作為參考菌群等。
『陸』 食品檢測標准有哪些
1、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5、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6、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7、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
9、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柒』 食品安全檢驗標准具體是
一、食品安全的檢驗標准具體是
1、食品安全的檢驗標准具體如下:
(1)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5)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6)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7)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
(9)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
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二、辦理食品許可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辦理食品許可證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捌』 食品檢測標准
法律分析:1、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2、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3、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5、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八十五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第八十六條 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第八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玖』 食品檢測標准國標
法律分析:(一)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拾』 食品微生物檢測國家標准
法律分析:1.2016版新標准解讀 1、GB4789.2-2016菌落總數測定 2、GB4789.15-2016黴菌和酵母計數 3、GB4789.3-2016大腸菌群計數 4、GB...
2.微生物快速檢測技術 1、環介導等溫擴增技術快速檢測食品及水中致病菌(示範操作) 2...
3.微生物實驗室質量控制與管理
4.生產環境監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