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離婚後爭取小孩撫養權的確定方法有哪些
父母離婚後爭取小孩撫養權的確定方法: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B. 民法所有權的保護方法
法律分析:一、請求確認所有權
確認所有權,就是指因所有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爭執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所有權。確認所有權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並通過民呈訴訟程序解決。因此,確認所有權並不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向當呈人提出權利。確認所有權是民法保護所有權的一種獨立的方法,並且是其他保護方法的前提。
二、請求返還原物
請求返還原物,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佔有時,可依法請求不法佔有人返原物,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不法佔有承擔返還原物的責任。啡法佔有有兩種情況,一是無權佔有所有物,如是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屆滿後,乙不返還承租的房屋。二是非法侵佔,如甲搶奪乙的財產據為已有。這兩種情況都構成非法睊,所有人可以通過提出請求或訴訟,要求返還。
三、請求排除妨害
請求排除妨害,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損害和其所有權的行使遭受妨害捍,可依法請求不支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害。所有人在請求排除妨害。
四、請求停止侵害
請求停止侵害,是指所有人在其財產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如果侵害行為並滑直接造成對所有人的財產的損害,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害,但是侵害行為已經終止,則所有人不能請求停止侵害,而只能提出其他請求。
五、請求恢復原狀
請求恢復原狀,是指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支侵害遭到損壞時,如果能夠修理,則所有人有權要求加害人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來的狀態。加害人不修理時,所有人有權請求法院責令加害人恢復原狀。恢復原狀一般是通過修理的辦法,使遭受損壞的財產在價值和使用價值上與原來的狀態大體相等,而不是使財產在內容和形式上與以前的善完全一致。
六、賠償損失
請求賠償損失,是指所有人窿人的不法侵害,致使財產損壞不能修復,或者原物已經滅失,不能返還的,所有人可以請求不支行為人財產損失,亦可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賠償損失。通過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等方法不足以補償所有人的損失時,所有人在請求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的同時,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C. 父母離婚小孩撫養權的確定方法是怎樣的
三歲以前,都給女方,三歲以後看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及孩子性別,女孩給媽媽男孩給爸爸(在經濟基礎相當的情況下)
等孩子大一些,會尊重孩子的選擇。
不過離婚都是先協議,協議不成在起訴。
D. 權重的確定方法
1、主觀經驗法
考核者憑自己以往的經驗直接給指標設定權重,一般適用於考核者對考核客體非常熟悉和了解的情況下。
2、主次指標排隊分類法
這是比較常用的一種方法,也稱A、B、C分類法。顧名思義,其具體操作分為排隊和設置權重兩步:排隊是將考核指標體系中所有指標按照一定標准,如按照其重要性程度進行排列;設置權重是在排隊的基礎上,按照A、B、C三類指標設置權重。
3、專家調查法
這種方法是聘請有關專家,對考核指標體系進行深入研究,由每位專家先獨立地對考核指標設置權重,然後對每個考核指標的權重取平均值,作為最終權重。
同樣的指標,對不同的部門和人員來說,各個指標的權重應不一樣;不同來源的數據權重也是不一樣的。考核實踐中應綜合運用各種方法科學設置指標權重。通常的做法是主要根據指標的重要性進行設置,並可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4)權的確定方法中最簡單的方法擴展閱讀:
在資本市場規模較小的時候,一般而言在指數反彈或大幅度上漲到一高位區後,權重股拉抬股指後往往是頂部出現,而眾多個股在權重股拉抬過程中實現戰略減倉或出貨;反觀股市行情,由於A股市場規模的大比例提升,其權重股推升股指的影響作用更加明顯。
指標權重股在高位區的拉抬有何影響,從中國A股市場發展的角度來看,說明市場投資理念發生的較大的變化,前些年表現疲弱的大盤股正在為市場機構投資者、中小投資者所接受,
這些品種的拉抬更大層面反映的是機構投資者隊伍的擴大、市場階段內資金充足的體現,也應清醒的看到,由於權重股在市場中對指數絕對影響,其價格的連續上漲同樣會帶來較大的價值偏離,比如表現強勁的工行,
從公司發展層面來看,其未來發展更多的體現為穩步發展型,跨越式發展的概率非常之低,而A股價格高於同期H股價格30%左右,這也說明A股市場中的工行起碼在階段內有高估之嫌,也有為其它機構年終拉抬或股指期貨建倉品種的可能,
因此其短期之內特別是從年度經營業績的角度來看工行與中行經營業績難以出現過大的業績提升,那麼這種拉抬一旦超越或偏離階段內投資價值,其回落風險就隨時可能產生,因此權重股的拉抬應分階段、股價對照、經營業績等多重因素進行考量。
E. 如何確認不動產物權的歸屬
物權的確認,是指當事人在物權歸屬發生爭議或者權利狀態不明時,請求有權機關確認物權歸屬、明確權利狀態。在民事審判中,經常會遇到需要確認物權的案件,例如,在「一房兩賣」情況下確認該房屋所有權究竟歸誰;在買賣合同中確定所有權是否已轉移給買受人;以及在復雜的抵押合同中分辯抵押物的所有人究竟為誰,誰的權利優先等等。物權,這個民事審判中最基本的問題,源於其自身不同於其他權利的特性,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法治社會的確立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對於物權歸屬的判斷,直接關繫到一個法律關系的終結和另一個法律關系的更新,關繫到權利的優先,也關繫到民事判決的傾向。雖然《合同法》的頒布為中國物權法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但是,由於我國立法對於物權規定的有限,物權理論混亂不一,司法實踐中處理物權歸屬問題仍然具有很大的困難。在加快物權立法步伐、物權法行將出台的今天,筆者試從民事審判實踐出發,結合案例對如何確認不動產物權歸屬談一談自己的看法,與大家商榷。 首先我們來看看三個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甲與乙簽訂合同,將甲的一處房產賣給乙,合同簽訂後,乙按照約定將購房款15萬元如數交給甲,但由於一些原因,雙方一直未到房產機關辦理更名手續。一年後,房價上漲,甲覺得自己原來的房子賣賠了,於是,想將15萬元購房款退還給乙,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認為房屋所有人即房證上房主的名是我,那我就具有所有權,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對這起案例,法院的判決是,原被告雙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由甲辦理更名手續,將房屋過戶給乙。 案例二:這是一個典型的「一房兩賣」情況。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甲將房屋賣給乙,乙付款給甲,但未辦理更名手續。後丙又出更高的價格欲購買該房屋,甲看丙的房價給的高,遂又與丙簽訂了賣房合同,將房屋又賣給了丙,同時辦理了更名手續,乙得知後,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甲、丙之間的合同,確認該房屋屬於自己所有。 對這起案例:法院的判決是,丙對該房具有所有權,甲應返還乙的購房款,並賠償乙在合同中受到的損失。 案例三:甲乙簽訂合同,甲將房屋賣給乙,乙將全部房款付給了甲,但由於種種原因,房屋未能過戶。一個月後,甲瞞著乙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向銀行貸款,並在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後由於甲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對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用拍賣價款還貸,乙作為第三人提出異議,認為自己有合同依據,銀行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 對這起案例:法院認為,雖然抵押在後,買賣在前,但銀行的抵押權先於乙在合同中的權利,因而,銀行對該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上述三個案例,是在房產糾紛中常常發生的典型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只要遵循物權確認的規則,就會輕而易舉的解決這些難題,同樣,理解了物權確認的規則,也就不難理解法院為何會做出上述判決了。筆者認為,在民事審判中應依據下列規則確認不動產物權的歸屬: 一、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最直接辦法是依據登記記載。 過去,一提到登記,我們會認為登記的主要功能是行政管理功能,實際上,登記制度的真正功能在於進行物權公示,也就是說,通過登記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的情況向公眾予以公開,使公眾了解某項不動產上所形成的物權狀態。登記制度對於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的作用在於,確定物權的歸屬,解決物權的沖突和保護交易安全。具體來講,就是通過登記能確定某項不動產物權歸誰所有,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實際上就是對物權的歸屬主體在法律上的認定。換言之,凡是登記所記載的權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認的享有權利的人。即使登記發生錯誤,在登記沒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記記載的人為真正的權利人。一旦實行了登記就是對物權進行了最有效的界定。掌握了這一規則,就不難解決「一房兩賣」及「一房多賣」的問題了。在這些情況下,首先要依據登記記載來確認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即登記的是誰誰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在上述第二個案例中,雖然乙與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更名,所有權也就未發生轉移。丙作為善意第三人因登記更名而取得所有權,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乙僅享有因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只能要求賣方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區分登記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不能機械地理解登記在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效力。 實踐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與登記的效力的區別。甚至有人認為,合同,就是確定不動產物權的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確地表明了不動產的所有人到底是誰,說白了,就是看合同確定所有人。比如,甲與乙簽訂合同將房屋賣給了乙,並未更名,按照這樣的理論,房屋的物權所有人應當為乙,實際上,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是發生所有權轉移的要件,而非合同生效的要件,不能因未辦理登記而否定合同的效力,同樣,合同的生效不必然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對於不動產物權,登記記載是最直接確定物權所有人的方法,而非雙方之間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僅是債權的依據,而非物權。以合同確定物權的觀點必須要轉變。 這時,肯定有人要問,既然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是不動產物權所有人,那麼,在上述第一個案例中,法院為什麼要判決賣方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更名呢?直接認定房屋所有權並未轉移,解除合同,賣方退還房款承擔違約責任不就行了嗎?這涉及到區分登記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問題。根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對登記的效力並沒有做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一觀點改變了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貫的做法,即將登記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混同的觀點,而將二者區分開來,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定的,是一種物權公示的方法,在登記之前,當事人就不動產的轉移已經達成了合意,合同關系已經成立並生效。這時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了合同約定,那麼,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將登記與交易的效力混為一談,那麼,因各種原因未登記的交易均為無效,則不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在案例一中,賣方因價格上漲而反悔,以未登記為由要求收回房屋,如果機械地理解登記的生效效力的話,則無法保護善意買方的權益。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有規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後,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協議轉移,一方翻悔並無正當理由的,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在案例一中,買賣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因此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但買方享有登記請求權,賣方拒絕協助辦理產權過戶,已構成違約,法院支持買方的主張,判決雙方的買賣合同繼續履行是正確的。 三、在同一不動產上存在多項權利時,應按照下列規則區分各項權利的先後。 如果同一不動產之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相互矛盾的物權時,首先,所有權人的權利要優先於抵押權人;所有權、抵押權作為物權優先於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其次,登記的權利應優先於未登記的權利。均登記的,應當以登記的時間先後來確定應當確認和保護哪一項物權,登記在先的權利優先實現。另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不動產上設立抵押權,必須登記,否則不發生效力。比如,在同一房產上先後設有幾項抵押權,有登記的也有未登記的,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未登記的受償。(這種情況下實際上不存在優先於否的問題,因為未經登記的抵押權未生效。)在登記的抵押權中,在前的抵押權要優先於在後的抵押權受償。在上述第三個案例中,銀行的抵押權優先受償的原因也在於此,銀行的抵押權已經登記,具備生效和對抗的效力,買方雖然有生效合同在手,但合同僅能成為其主張債權的依據,即使債權發生在前,也不能對抗登記了的抵押權,所以法院判決銀行就該房產拍賣、變賣後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是正確的。 以上是筆者從事民事審判工作以來對不動產物權歸屬問題的一些淺顯的看法。物權法博大精深,絕非短期研究或隻字片語就能了解和說明的,因而,文章中錯漏之處在所難免,還望大家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