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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決的幾種方法

發布時間:2022-12-23 19:21:08

⑴ 自訴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

一、 自訴案件 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 《 刑事訴訟法 》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該條規定,自訴案件有4種處理方式: 1、調解。 2、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訴。 4、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審理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因為這類案件原屬 公訴 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控告後,公安機關不予 立案 ,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但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能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訴,因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 二、自訴案件的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 裁定駁回起訴 。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一些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需要受害人向法院提出 訴訟 ,比如 遺棄罪 、 虐待罪 等。法院受理後會採取不同的方式處理,可以展開調解,或者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原告也可以撤銷自己的訴訟請求,這些方式都不採用的,法院按照程序展開審理判決。

⑵ 解決糾紛的方式

調解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調解民事糾紛案件、商事糾紛案件所採用的形式。針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採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路、簡訊)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路,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綜上,對於民事糾紛的調解一般有以上七種方式,民事糾紛調解作為解決民事糾紛案件的一種方法,在日常的的糾紛案件中起著很好的作用。
拓展資料:民事糾紛特點
民事糾紛與其它類型案件相比較而言,有其自身特點,在筆者看來,民事糾紛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法律角度來說,民事糾紛中所涉及到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這一點是民事糾紛主體的平等性特徵,並且這種平等地位會在民事糾紛處理過程中得以一直延續。
第二,在民事糾紛中,民事主體所爭議的內容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一方主體享有權利,相對另一方主體就有應當履行的義務。其糾紛的具體內容就是享有權力者要使其權利得到恢復,從而使另外一方要履行自身義務。
第三,對於民事糾紛內容,民事糾紛中的主體能夠進行自由協商處理。這主要是由民事糾紛主體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其內容特點來決定的。
第四,民事糾紛具有多元化的解決方法。民事糾紛的這一特點,不同於行政糾紛以及刑事糾紛。行政糾紛以及刑事糾紛都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來進行解決,但是民事糾紛有所不同,它可以通過多種形式以及渠道來進行解決,主要有個人、單位以及社會與國家等多種途徑,選擇何種方法主要是由糾紛主體來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⑶ 案件結案方式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一、執結結案與和解案執結是最圓滿最徹底的結案方式,也是執行工作追求的理想狀態,它包括全部履行和實際履行一部分但權利人明確放棄了其餘部分權利,不需要再履行的部分履行等兩種方式。和解的具體含義在《執行規定》中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並已履行完畢,它強調履行完畢。二、終結執行與保留債權,終結執行終結執行是在執行中出現特殊情況或者法定事由,雖然權利人的權利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也不得不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保留債權、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中,以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為基礎,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具有法律效力,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的一種結案方式。終結執行是在執行中出現特殊情況或者法定事由,雖然權利人的權利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也不得不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強制執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⑷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法律在我們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是相互融合的,一般我們遇到的很多難以解決的事情其實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的,以下了解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

1、協商。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糾紛;

2、調解。通過第三方居中調解,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包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行政調解,法院庭前調解等;

3、仲裁。雙方事前或者事後簽訂仲裁協議,共同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4、起訴。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糾紛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2

民事糾紛解決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私了,一種是公了。私了就是雙方私下協商或者在有關部門的調解下達成和解;而公了就是直接走法律程序,經法院審判。

農村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五種:

1、當事人協商。當事人協商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則,是最省力、最經濟的解決方式,且可以將糾紛化解在萌芽階段,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好處。

2、私人(中間人)調解。這種解決方法以中間人的私人關系為紐帶,用中間人的特殊身份去影響和推動雙方當事人達成諒解和協議,在家庭民事糾紛中特別常見。中間人一般為雙方當事人所信任的長輩或親戚朋友。

3、自治調解。自治調解是指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民事糾紛。自治調解的實質是在群眾自治組織的基礎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協商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村委會組成人員中即有一名專門調解委員來負責農村民事糾紛的調解。這是目前農村最常見、最有效的解決糾紛的途徑。

4、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由行政機關調解部門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實踐中一般由鄉(鎮)一級機關調解部門進行。行政機關應堅持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若糾紛久調不解,應通知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

5、訴訟解決。訴訟解決是指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以國家強制力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糾紛解決途徑,是效力最強的解決手段。當糾紛通過其他手段無法解決時,司法將最終對之進行救濟,即司法最終救濟。

我國農村糾紛矛盾特點

我國農村矛盾糾紛具有鄉土性。我國農村社會是人與人、人與土地、各種事物、空間充分接觸和了解的熟人社會。農村糾紛具有鄉土性,大都是「家務事」或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往往起因簡單,標的額較小,但所涉及的人際關系復雜,如果沒有得到及時圓滿解決,矛盾容易激化,甚至釀成刑事案件。

當下,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時期,村民與村民之間、村民與外界之間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交往不斷擴大,農村民商事活動更加活躍,矛盾糾紛更加多發。

除了傳統的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外,農村還出現了新類型的糾紛,主要包括改善居住條件引發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土地承包流轉等關系引發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人身權領域中的選舉權糾紛、名譽權糾紛,村民之間因商事活動引發的勞務合同及勞動爭議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村民自治引發的村務管理糾紛以及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土地征遷補償糾紛等等。

但這些新類型糾紛仍然離不開熟人社會的本質屬性,也同樣具有鄉土性的特點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3

解決民事糾紛有幾條途徑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4

一、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一)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二)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三)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二、民事糾紛特點

(一)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三)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別於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根據民事糾紛特點和內容,可將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

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系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的民事糾紛。

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關系民事糾紛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

三、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一)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⑸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三類: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社會救濟包括調解和仲裁。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

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5)案件解決的幾種方法擴展閱讀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糾紛。比如,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引起的糾紛,因合同的訂立履行引起的糾紛,或者因婚姻、繼承、收養等家庭關系等引起的糾紛。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主要指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比如當事人所在單位對離婚問題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於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賠償所做的調解。有關單位和行政部門對民事糾紛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事糾紛

⑹ 爭議解決的方法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在以上四種方式中,只有仲裁和訴訟具有執行方面的強制性。仲裁的優勢在於:
1.仲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當事人出現了糾紛,願意把糾紛提交給誰來仲裁,雙方當事人有選擇權。同時,雙方當事人須在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中明確約定,或事後達成補充的仲裁協議。這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和選擇權。另外,仲裁無級別、地域、專屬的限制,當事人有充分的選擇權。
2.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員和仲裁庭。 審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員和仲裁庭的產生,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或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當一方當事人棄權或不能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後,才能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來指定。在仲裁員和仲裁庭的產生和組成上,仍然強調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3.雙方當事人有權決定審理方式。 仲裁不公開審理,不允許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這既是仲裁的優勢和特點,也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4.仲裁程序靈活、簡便、快捷,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 仲裁案件,不論案件的當事人多少、標的大小,當事人都可以約定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採用簡易程序還是採用一般程序,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等,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協議的方式確定和選擇。
5. 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從以上可以看出,仲裁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原則,從仲裁的程序到實體都得到充分體現。這是仲裁與訴訟相比最突出的特點和最大的優勢,也是近年來仲裁越來越吸引當事人的根本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⑺ 解決民事糾紛的四種方式是什麼

法律分析: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

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民事糾紛,由法院負責管轄並裁決,法院會對民事糾紛案件存檔。所以,民事糾紛案件,法院當然會有案件記錄(案底)。但這里的案底只是法院的案件檔案,不是行政處罰案底,也不是刑事犯罪案底。

另外,如果沒有履行法院判決,法院還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故意逃避執行的,還會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⑻ 經濟糾紛案件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發生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幾種:1、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2、依法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3、如果簽有仲裁協議的,則應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⑼ 案件結案方式有哪幾種

1執結結案與和解案執結是最圓滿最徹底的結案方式,也是執行工作追求的理想狀態,它包括全部履行和實際履行一部分但權利人明確放棄了其餘部分權利,不需要再履行的部分履行等兩種方式。
2終結執行與保留債權,終結執行終結執行是在執行中出現特殊情況或者法定事由,雖然權利人的權利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也不得不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
一、法院起訴狀是什麼意思
起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書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
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根據訴訟的性質和目的不同,起訴狀可以分為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和刑事自訴狀三類。
二、民事案件指定管轄程序
《民訴法》第37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38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民事訴訟起訴立案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規定,起訴的實質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⑽ 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一、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1、糾紛案件的處理如下: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民事糾紛案件會有案底嗎
民事糾紛案件不會有案底。民事糾紛是由法院負責管轄並裁決,法院會對民事糾紛案件存檔,但這里的案底只是法院的案件檔案,不是行政處罰案底,也不是刑事犯罪案底,留有案底的是屬於刑事案件,民事糾紛如果上升到刑事案件就要留案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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