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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地方債務方法

發布時間:2022-05-24 01:43:14

⑴ 解決債務糾紛有什麼方法

法律分析: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有:1、和解法;2、調解法;3、仲裁法;4、依法提起訴訟法;5、申請支付令;6、申請先予執行法;7、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8、優先受償權法;9、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10、代位追償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⑵ 債務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調解。對於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仲裁。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訴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4、申請支付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調解組織形式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⑶ 解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有哪些

解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如下:

1、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債務的界限。貫徹執行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轉型的要求,嚴格區分地方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債務的界限,適度允許地方國有企業發生違約,以便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

2、財政部一直監測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情況。當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包括:地方政府償債能力總體有所下降,局部地區債務風險有所上升;地方政府違法或變相舉債擔保仍有發生;不規范的PPP模式等。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正在督促地方和相關金融機構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3、引入長期資金提供者。地方政府債券及地方基礎設施項目可引入成熟的、風險偏好穩定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尤其是要引入長期資金提供者;

4、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中央可鼓勵地方政府出資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或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為地方政府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更好地支撐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

5、適度加大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是政府依法規范加杠桿的重要舉措,可以避免全社會債務收縮對經濟造成負面影響。隨著全社會的杠桿水平逐步下降,政府的杠桿也可以逐步釋放。

(3)解決地方債務方法擴展閱讀:

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將風險評估和預警結果通報有關部門和各省級政府,督促高風險地區多渠道籌集資金化解債務風險。

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財政部印發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調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在2016年全國預算草案中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債務情況,指導地方分別在2016年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中反映政府債務情況,主動接受各級人大監督;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以國際通用的債務率(債務余額/綜合財力)指標衡量,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率為89.2%,低於國際通行警戒值。

需要注意的是,與發生債務危機的國家不同,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形成了大量與債務相對應的優質資產作為償債保障,加上未來一段時期內我國經濟將保持中高速增長,也為債務償還提供了根本保障。

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首先,應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增強地方政府的自主財源。為滿足城市化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當務之急是要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早日從法律上允許地方政府公開、透明、自主地從資本市場自主舉債融資,開正門、堵旁門。對存量債務,可以通過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和銀行資產證券化兩個方向來盤活存量,把現有的隱形債務「暗翻明」,增強流動性,防止資不抵債,防範銀行風險。此外,應增加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強轉移支付的規范性、公式化和透明度,以增強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

其次,應當讓國開行回歸政策性,使之成為專門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提供貸款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由於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與商業銀行不同,一般不會形成短存長貸或短借長投等期限錯配現象。同時,還要加快推進國有銀行的「去國有化」進程,以切斷地方政府的「關聯交易」。雙管齊下,盡快化解商業銀行因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從長期看,應當建立起有效的約束機制。一是形成自上而下的監管體系。必須建立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監測指標、有效監管和預警體系。二是通過允許地方政府在資本市場上公開、自主舉債融資,形成來自信用評級機構、金融中介機構以及廣大投資者的市場約束機制。三是強化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體系。強化地方政府的自我約束機制,在各級政府之間打造「防火牆」,如強化地方人大對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的監督約束等。

怎麼解決我國的地方政府債務問題

  1. 首先要減少地方政府對經濟的干預能力,同時削弱地方政府考核升遷的政績觀,減弱地方盲目投資上項目的沖動。然後通過政府主導的地方融資平台模式的改革,阻斷對地方舉債的金融支撐。同時加強對舉債的預算管理和地方政府舉債用途的監督與考核。

  2. 地方債危機是指規模龐大的地方融資平台貸款的風險問題,正在迅速顯現。國家審計署2011年6月27日公布的數字顯示,截至2010年底,全國政府性債務余額共計10.7萬億元。據稱,大約有5.7萬億元的債務在未來兩年半內到期,償債壓力非常大。同時,媒體傳出個別地方融資平台可能現債務違約,引起地方債務危機的擔憂。從地方政府欠債數目看,其經濟風險有限,但背後反映的政治風險則不容忽視。

⑹ 民法典中地方債務違約了如何處理

《民法典》中地方債務違約了處理方式是: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⑺ 如何化解地方債務

怎麼化解地方債務呢? 第一,正確認識地方債務總額。總體上說,到現在地方債務風險還是可控的。有分析顯示,不考慮土地出讓金,地方國有企業資產近20萬億元。僅僅將地方國有企業資產轉讓,就足以清償地方債務。當然不可能發生全部轉讓的事,但這確實是 「風險總體可控」的本錢。不要產生恐慌性想法,更不要有驚慌失措的行為。 第二,堅持「發展是硬道理」。社科院研究員張德勇認為,地方政府借債多少這一數字並不說明什麼問題,關鍵看經濟發展速度。要有信心在經濟發展中消化地方債務。 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要在發展中解決日益膨脹的地方債,就得調整地方領導政績考核體制,要把GDP增長、消化地方債和房地產市場結合起來考察當地領導政績。避免出現靠債務出政績的發展泡沫,以實現經濟政治上的「綠色發展」。政績考核體制的轉變,肯定會帶來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 經濟發展中產生的問題,在經濟發展的更高層次中解決,中國經濟將步入光明大道。 第三,要對財稅體製作出調整。1994年推行的分稅制,是符合當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但此後沒有對財稅體製作任何調整,造成中央與地方在財權和事權的界定方面不合理;從而導致放開房地產市場,土地財政的功能作用就被地方政府發揮到了極致;從而導致為應對經濟下滑對債務管理稍稍放開,地方政府」只知借錢、不想還錢」的問題就日甚一日。因此,要理順財稅體制與地方債務的關系,使地方債務受到財稅體制的有效約束。 第四,要對地方政府發債許可權重新認識,不能光靠「堵」的方法去減少地方債。 可以這么說,不去「堵」了,各行各道,就會比「堵」的時候更規范。 目前,中央政府代理地方發債,2013年代理發行3500億,這比前些年的發債規模要大得多。不僅如此,很對專家還呼籲要探索地方政府獨立發債的融資機制。當然,地方債務的預警機制要建立;地方債務的具體流向配置也要注意,不能都流入純消費項目,也要流入償債能力強的公益投資性項目。
綜上所述,對地方債務即不能掉以輕心,也不能驚恐萬狀。目前,以簡政放權為起點的行政體制改革已經啟動,將推動政府從經濟增長型向公共服務型的轉型,會從根本上削弱政府負債發展經濟的動力;以健全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強化地方政府的預算約束為主要特徵的財稅體制改革,也有望在今年十八大三中全會後正式啟動,這會強化對債務管理的監督。

⑻ 地方債務怎麼還

法律分析:一般債務本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含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其他預算資金)、發行一般債券等償還。一般債務利息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含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其他預算資金)等償還,不得通過發行一般債券償還。

法律依據:《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發行費用。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轉貸協議約定,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本地區或本級應當承擔的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資金。

⑼ 地方債政府沒錢給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通過正當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只是因為被告方是政府,所以走行政訴訟的程序,只要證據充分,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地方債政府沒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⑽ 地方債務置換是怎麼回事

法律分析:地方債置換是指地方政府在利率適度的條件下,通過借新債來還舊債,將所欠的債務順利的延後的一種方式,用來緩解地方債務的壓力。地方債置換的意思是把老的債款轉換為新的債款,有幾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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