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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車撞時如何處理方法

發布時間:2022-01-08 14:39:04

1. 被車撞之後該怎麼處理

你的孩子過馬路時被電動車給撞了,身體多處受傷,你和你愛人在肇事親屬的幫助下,和肇事者達成再賠償你愛人誤工費1500元的口頭協議,本協議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是可以認定合法有效的。
經你們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現在如果肇事方不履行協議,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方履行已經達成的口頭協議。
如果你覺得損害賠償處理有遺漏事項,或協議簽訂後又發生了新的費用,可以一並起訴,法院會依法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
在起訴之前,你可再找一下肇事者的親屬,看能不能不去法院和解,這樣做對雙方都有利。

2. 被車撞到要怎麼處理

3. 在路上被車撞了,怎麼解決是最好的

在路上被車撞了,不管在高速公路上還是在普通道路上。首先自己不要慌張,鎮定,用手機將車禍的現場情況,車輛的損壞情況以及交通法規的違紀情況(壓黃線,逆向等各種交通情況所導致的車禍)這三種情況。

關於汽車撞車之後的問題,在經過以上的處理之後就是涉及到一個賠償的問題了。首先可以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了,可向法院訴訟(前提是對方違規的情況)。如果有保險的話,一般是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對方賠償你多少或者你應該賠償對方多少,取決於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比例以及你在此次事故中身體受傷情況或財產損失情況綜合判斷。

在賠償中城鎮戶口與農村戶口的賠償標准不一樣,城鎮戶口標准要高於農村戶口。

註:希望大家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則,切勿酒後駕駛,超載。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范,親人兩行淚。

4. 我被車撞了該怎麼處理

被車撞了如果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需要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5. 被車撞了,對方全責,事情處理程序

一、交通事故調解程序:

1、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是否親切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行為。

2、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損害賠償調解應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 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准、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

二、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1、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4、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被車撞時如何處理方法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

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6. 人被車撞了怎麼處理流程

人被車撞了處理流程如下:
1、迅速報警,交警進行現場勘查後,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撤出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2、由責任方通知保險公司做出車輛損失鑒定;
3、雙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並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定損單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寫出事故經過;
4、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無責方將事故維修費用發票交給責任方;
5、無責方離去,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責任方造成事故的違法事實做出處罰;
6、交警部門對責任方出具有效憑證,責任方依據該憑證找保險公司理賠。
人被車撞後請報案由交警劃分責任,然後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當地賠償標准、實際經濟損失、有關法律規定等確定賠償問題以及其它法律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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