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中何謂過錯方的認定標准
在離婚案件中,以下行為被視為過錯方:(一)重婚,即在前一段婚姻尚未解除時,再次與他人締結合法婚姻關系,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具有其他嚴重不當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