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立法有一定滯後現象
有關立法滯後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理念的偏差
我國立法的被動性首先體現在立法理念的偏差上。馬克思主義立法觀以立法與社會物質基礎相互關系作為我國立法的總指導思想。馬克思主義立法觀認為,立法的基礎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立法者不是在製造法,而僅僅是在表述法的觀點等。它強調物質的決定性和立法的客觀性,但是理論和實踐中曲解了它的內涵,在理念上產生了偏差:一方面認為一切立法行為都是因為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而存在而發展,形成經濟基礎決定法的觀點,片面看待立法,以至於一切與立法有關的行為都圍繞經濟展開,忽視了與社會管理緊密相關的立法,以至於社會生活中悲劇頻發而相關立法卻少之又少;另一方面認為立法就是對社會物質的刻板寫照,否定了立法的主觀能動性以及對於社會的積極反作用。這就反映在一種具體的指導思想上,即先改革後立法的指導思想――以政策引導改革實踐,積累改革經驗,最後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從立法工作看,過去著重考慮法律確認改革成果的作用較多,而對法律指導和推動改革的作用認識不足,由此造成:一是立法不適應改革的要求,許多在改革中產生的新事物,得不到立法的及時確認;二是不善於運用法律手段推進改革,仍習慣運用軟約束的政策性文件。產生這種格局的原因是政策靈活多變,在我國建立初期,百廢待興,無法可依的時候,政策的作用不容小覷。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加深,社會飛速發展,政策治標不治本的弊病逐漸凸顯,尤其是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特點,亟待法律的引導和監督。「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滯後立法觀對於瞬息萬變的社會管理情形已經捉襟見肘。因此這種舊的立法思想已經妨礙了社會管理相關法律的創新與完善,從而使得改革中出現的新矛盾找不到法律途徑來化解,政策思想得不到真正貫徹實施。
(二)立法運用的被動
特定時代的法只能是對特定階段法律關系一般性、普遍性的反映,那麼希望立法事無巨細,涵蓋一切法律關系,在現實社會中是不可能的。而面對社會高速的轉軌,立法永遠都是滯後的,這個論斷毋庸置疑。我國法律體系具有成文法系的特點,注重法律的穩定性,所立之法一經公布確立並且生效實施,就不能朝令夕改,隨意變動。而我國的社會體制正由封閉向多元開放的社會轉型,各種社會關系大量推陳出新,而法律的穩定性面對這樣多變的社會關系所表現出來的軟弱,是任何一個快速轉軌的國家無法避免的尷尬。社會關系迅速發展,由此提出的繁重的立法任務,對我國立法者們來說也壓力不小。
(三)立法預測的輕視
社會變革與立法息息相關,也是立法的強大推動力。黨中央提出加強與創新社會管理,這與我國社會所反映的重要問題和解決這些社會問題的急迫程度有密切關系。社會問題主要存在於基層社會,當它們能夠引起黨中央領導高度關注的時候,證明其影響范圍較大又急需解決了。其中與立法相關的熱點問題,尤其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立法,亟待我們認真梳理、制定和完善。但是這些熱點民生問題,在現實社會中已經存在多時,並且引發了不小的社會矛盾,直至出現重大悲劇性後果才引起立法者們的思考和關注。以食品安全為例,近年來,毒奶粉、「蘇丹紅」辣醬、石蠟火鍋底料、瘦肉精、毒大米、地溝油……問題食品之多,涉及范圍之廣,造成惡果之重,已到了令人談「食」色變的地步,特別是2008年爆出的「三鹿奶粉事件」,直接推動了當時正在三審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8個方面的修改。按照道理說,該制定中的法案應該將這些社會頻發的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考慮進去,為什麼卻又在悲劇發生後才進行所謂的調整和修改呢?立法如此滯後於社會需求,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不論是立法學研究還是立法實踐以及立法制度的法律規定中,對立法預測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運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考察和測算立法的發展趨勢和未來狀況,這就是立法預測。立法預測的主要任務是探尋現階段和今後一定時期內應當通過立法途徑加以解決的社會關系,同時對該社會關系進行立法預期達到的社會效果、可能產生怎樣的社會影響進行研究評估。它的存在主要保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從而有利於立法者作出科學適時的制定、修改、廢除和完善法律法規的決策。因此,立法預測是立法准備階段的關鍵環節。隨著社會管理活動的發展,一些重大社會矛盾應成為立法活動的重點,由於這些問題在社會管理中本來就很難解決,通過立法對這些事項進行利益博弈,自然也會給立法工作帶來極大挑戰,因此需要深入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通過嚴謹的立法准備工作,才能充分認識和把握社會矛盾的發展變化,保證立法質量,使制定出的法律、法規盡可能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然而在立法實踐中,我國立法預測非常落後,缺乏對其理論、方法、技術、條件的研究,沒有立法預測的專門機構和專業人才;在立法實踐中,很少有人涉獵立法預測問題,因此法案起草者在立法技術、社會科學研究技術、立法理論和方法論上缺乏適當的訓練。正是由於對立法預測的忽視,導致立法者不能深入社會了解社會一線問題,形成了兩種負面的立法態度和方法:(1)盲目的、隨意性的態度和方法,想到什麼法就立什麼法,喜歡立什麼法就立什麼法;(2)消極的、被動的態度和方法,哪方面出了問題就立哪方面的法,哪方面需要應付就立哪方面的法。綜上所述,一些法律的出台缺乏主動性、科學性,而令社會管理活動無法同步進行,甚至就算頒布了卻因缺乏現實性而無法執行,坐等社會矛盾的激烈爆發,以悲劇收場。可見,滯後立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已遠遠超出我們的想像。這與我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和要求不相適應。
(四)信息溝通機制的缺失
立法是國家重大的政治活動,用來調整社會關系、緩解社會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在這一活動的過程中,立法行為不會也不應該是完全獨立的,而是通過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把各種利益訴求融入立法中。然而,就是因為兩者互動不夠,造成立法者盲目、被動。從一方面來看,立法的行為過程本應該就是需要公民積極參與的民主立法,在廣泛收集民意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的立法預測。但是在立法實踐過程中,由於經常遇到一些復雜艱深的專業問題,所以法律草案起草者大多是專門的學者和專家,從法案到法的過程幾乎是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狀態下進行,立法的公開渠道不夠暢通,公眾參與的可能性較小,過多的依賴於「精英」立法,導致各種利益群體少有途徑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無法在相互交流基礎上進行利益博弈最大化。
近年來,我國立法學界已經認識到「公民參與」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公民參與立法的呼聲一波高過一波,為了能更全面地反映不同群體、不同階層民意對立法的願望和要求,立法不論在制度上和還是實踐中都有所考慮,並開通了多種渠道吸引公民參與,直接體現民主立法,但是發展相當緩慢,成效不明顯。這些都表明了立法機關和民眾之間並沒有建立一種長期、有效和直接的互動機制,這種良性循環的缺失,直接導致立法沒有以一定的科學方式和手段對民主內容進行必要的集中,也沒有從廣泛的、宏觀的、甚至是零散的和盲目的話語中提煉出能夠真正反映絕大多數人民的意願,立法與民眾意願出現鴻溝,自然容易形成立法滯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