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主動辭職,且平均每周上班時間超過40小時.是否可以向單位索要加班費
第一,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特殊崗位每周的上班時間是可以超過40小時的,如醫生;
第二,加班時間是應付加班工資的,但請您注意搜集證據;
第三,您可以直接向單位主張加班費而與其協商,但要注意技巧;如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到勞動仲裁機構仲裁;
第四,至於加班的工時,計算是比較容易的,關鍵是您能證明哪些時間在加班。
『貳』 怎麼向老闆要工資
用人單位有義務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委婉不委婉,都應該支付。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自己就可以去不需要請律師。缺點: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不能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和賠償金補償金等。
2、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賠償金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比勞動監察靠譜;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