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出了交通事故應該怎麼處理
出了交通事故應該這樣處理:1、事故發生後,我們應先保護現場,然後報警,向自己的保險公司報告,然後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等待交警處理;2、關於賠償事項,當事各方可相互協商,或交警可確定責任、調解或訴諸法院解決;3、主要賠償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保險主或者司機承擔超額或者未投保的部分。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必須知道如何處理,以積極挽救傷員和財產,同時避免第二次車禍的發生。之後,要待在現場等交警部門來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於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如下:1、事故雙方當事人,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溝通處理。對方全責情況下,應當由對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事故任意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請交警參與調解賠償,通過達成調解協議處理;3、上述兩種方式,均不能處理賠償問題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