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的觀點不一樣!可,有些人之間的觀點是根本的對立與矛盾!那麼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面對呢?
『貳』 化解矛盾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具體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糾紛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有哪些
(一)、及時穩定當事人情緒,為開展調解創造先決條件
凡發生矛盾糾紛的,都是因某些利益沖突而又不能達成共識,各持己見才發生糾紛。因此,雙方當事人心中都有一個「結」,一股氣,情緒都很激動。
我們要做好調解工作,首先必須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他們心情平靜了,才能進行調解。否則無法調解,甚至愈演愈烈,發生更嚴重後果。如何穩定當事人的情緒?
1、創造一個親近、祥和、安定的氛圍。
調解人員對申請調解或是走出去調解的,對當事人都一樣熱情,貼近他們,關心他們。在噓寒問暖拉家常基礎上,對他們發生的事情表示關切,也表明幫助他們公平合理解決問題,藉此轉移雙方當事人「對抗」的注意力。
2、在當事人之間樹立信任感。
調解人員在當事人之間一定要樹立平等待人和公平、公正處事的形象。使他們消除不必要的顧慮,堅定依靠調解解決糾紛的信心。
3、引導當事人樹立自我探討、認識、處理相互之間所發生的糾紛的決心。
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明確提出:人與人之間發生一些矛盾沖突很正常,在社會上經常發生。解決矛盾糾紛,可以通過訴訟渠道,也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己的組織機構,也是第三方參與當事人之間對雙方發生的問題進行重新認識、探討和協商處理,這樣既省錢省力,又不傷和氣達到化解矛盾,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肯定他們,願意接受調解是有覺悟的積極表現。
(二)、在調解中一定要嚴格掌握「評、判、裁、決」四個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司法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七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調解機構沒有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的權力。在具體調解工作中,對當事人的是非對錯,不要隨便批評、評論,更不能作出判決、仲裁或行政決定。在調查詢問過程中的問話都要周密設計、講究語氣,同時啟發和要求當事人都要心平氣靜地敘述事情經過,如出現過激的語氣和言語時,及時予以糾正。本著「解鈴還須系鈴人」的原則,通過啟發、疏導、勸說的方式促使當事人自我覺悟、自我認識是非對錯,反復協商達成和解,這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糾紛,解決問題,不留後患。
(三)、在調解工作中常使用的幾種方法
1、明之以法,把握原則。
①宣傳《人民調解法》中規定的:選擇或接受人民調解員;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還可以保留訴訟權利和請求司法確認等。
②幫助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一定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把握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的處理原則。
2、析之以理,辨明是非。
①幫助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發生的問題,對事不對人地進行自我分析對照,以民間通常的道理作為尺碼,衡量自己行為是非對錯。
②啟發當事人明白自己「過錯」方面,並要有一定的勇氣向對方說明,徵求對方諒解,如果自己「得理」的方面,在對方認錯的前提下,應本著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要高姿態給予諒解。
3、動之以情,互相體諒。
人非鐵石,孰能無情。有許多矛盾糾紛發生在同村、同族、親友之間或鄰居、鄰村之間,平時可能有一定的情誼。我們要利用他們原來的感情進行啟發,要求他們不要以點帶面,不顧以往情誼,互相諒解。即使雙方互不相識發生矛盾糾紛,也應有互相關愛之情。調解員還可以汶川、玉樹抗災為例,人們從四面八方趕去救助,顯示出大愛無疆;我們為什麼對一些矛盾糾紛不能互相剋制,互相諒解?啟發當事人用友情相互感動,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比之以心,換位思考。
在民間遇到一些糾紛時,就有一句話:將心比心,其意思就是換位思考,引導當事人互相站在對方的位置上思考和體諒對方,便於促使當事人進一步認識是非對錯,進一步互相體諒,進一步促使雙方化解矛盾。
5、借古喻今,旁敲側擊。
在平常調解工作中,調解員針對糾紛雙方的具體情況,完全可以藉助歷史傳說故事和我們自己所見所聞的一些正反事例,教育當事人,引導他們用他人的事例來對照自己,坦誠地面對自己所發生的問題。向有道德有風格的人們學習,學習他人的處事原則來處理自己的問題。
(四)、加強學習,掌握調解工作相關知識
調解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同時又涉及到各行各業方方面面,規范要求和普通常識,也關聯到民間人情世故。所以調解人員要努力學習,不但要不斷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同時也要不斷掌握各種自然科學知識,才能做好調解工作。
能在調解過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於調解不成功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在書寫訴狀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後,由於需要在限定期限內結案,故而其會及時安排開庭,按照流程,在開庭前,還會再安排一次調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叄』 化解矛盾的方法
化解矛盾的方法
化解矛盾有哪些方法呢?在生活中到處都有矛盾產生,如朋友之間時而親近時而疏遠的關系,多想想對方的好,才會理智起來,那麼化解矛盾有哪些方法呢?下面就和我一起來看一看了解一下吧。
一、要靜下心來,關上生氣的閥門。
這是第一步,如果控制不住生氣,矛盾會進一步惡化。找到產生矛盾的根源,不管是什麼事,能夠產生矛盾一定是有它的原因的。
二、產生矛盾時,一定不能吵架
吵架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能激化矛盾,使雙方陷入更惡化的境地。不管用什麼方式,態度一定要誠懇,不要帶著怨氣解決問題,心平氣和是破冰的關鍵。最好是面帶微笑,該承認錯誤的時候就要勇敢承認,盡量站在對方的角度為別人多考慮一點。
三、保持善意和求同存異的心態
心理學中有一個咨詢技巧叫做「無條件積極關注」,意思就是說全身心的投入到來訪者的關註上,讓來訪者感覺到安全和被接納。打圓場中保持善意也是這個道理。讓雙方感覺你的善意是首要條件。如果想要用諷刺的言語讓雙方結束爭執,結果只會是讓雙方一起圍攻你一個。只保持一個善意的心還是不夠的.,需要有著一個求同存異的心態,才能讓善意發揮作用。沒找到相同點很難進行調節。
四、轉移事件焦點,給個台階
有時雙方為了一個問題爭執不下的原因,可能並不是因為事情的本身,而是因為爭勝情緒和較勁心理。說到底是一個面子問題。事實上一個問題的答案往往不是一個,甚至相反的兩個答案可能都對。一千個觀眾還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吶。這時候雙方極大可能是為了說服對方而進行爭執。這時候只要把話題和注意力轉移到另一個大家感興趣的事情上,就能停止這場無休止的爭論了。
五、不要怨天尤人。
我們應該做到任何事情都清清楚楚,如果因為某些事情讓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我們就應該多從主觀上面找原因,不要總是抱怨,埋怨別人是非常不利於化解矛盾的做法。
一、阻止自己去想對方的過失
大部分情侶吵架後,總喜歡琢磨對方的過失,認為對方的想法不夠合理。但有句老話說的好,一個巴掌拍不響。既然是吵架,那麼雙方必然都有過錯。一味追究對方的過錯,而忽略自己的問題,就會不斷出現矛盾。所以,與其去想對方的過失,不如彼此好好想想自己錯在哪了。做到這一點,起碼算得上是相敬如賓了。
二、想要化解矛盾,就必須學會控制情緒
大部分情況下,情侶之間發生矛盾的根源,就是因為彼此都控制不好自己的情緒。在矛盾來臨時,任由情緒膨脹,任由矛盾激化,最終鬧得不可開交。有時候,如果兩個人都能收收自己的性子,勸勸自己的脾氣,控制控制自己的情緒,那麼無論是發生矛盾前還是發生矛盾後,都不會對兩人的感情造成太大影響。
三、冷靜之後,一定要找出矛盾點,避免下次再犯
很多情侶在吵架之後,不去分析吵架的原因和矛盾點在哪裡,才會為同一件事吵上八遍十遍。在和好以後,總是輕易把煩惱拋到九霄雲外,而不追究原因。下次出現同樣的問題時,又不知道該怎麼解決。所以建議大家,在我們愉快的把矛盾解決掉的同時,也要冷靜的分析一下吵架的矛盾點在哪裡。相當於是解決一個矛盾同時,順便解決掉了以後的N個相同的矛盾!
四、如果你總責怪對方,那就多想想對方的好
請記住,吵架後如果你心裡總是責怪對方,那麼你們之間很快會再爆發一次矛盾。如果你能夠多想想對方的好,才會理智起來,才不至於那麼偏激,以至於無法快速化解彼此的矛盾。多想想對方的好,少鑽一點牛角尖,對你們倆誰都好,也是化解矛盾行之有效的辦法之一。
『肆』 怎樣調解矛盾
一、善於做到法治與德治相結合
調解矛盾糾紛既要堅持依法調解,又要貫徹以德感化。道德教化具有棄惡揚善的無形力量。很多情況下,道德倫理教育更容易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調解意見,可以減少其抵觸心理,主動履行義務,這種情況在婚姻家庭與遺產糾紛中表現尤為明顯,因為感情因素在這類糾紛中起著相對決定的作用。
法律的局限性和民事行為以及道德調整的廣泛性,決定了在調解矛盾糾紛時,要重視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我們知道,民事行為的特點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人們都可以為之,都是合法的行為,因此,民事行為的范圍非常廣泛;我們知道,法律,只是調整人們最基本的行為規范,絕大部分的民事行為都沒有現成的法律條款來規范;我們也知道,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行為,而且調整人們的思想意識,幾乎無所不包。因此,在調解矛盾糾紛時,我們既要重視依法調解,更要重視依靠道德規范,依靠社會輿論,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觀念去規勸、疏導、教育、挽救。
二、善於動員多種力量參與協助調解
人們生活在復雜的人際關系之中,受到周圍各種力量的影響,許多情況下,矛盾糾紛的發生和解決,並不是一個人所能辦到的。因此,調解員要善於調動影響糾紛和當事人的外部因素,取得當事人的親友和社會力量的支持和幫助。
調解員在調解糾紛時,要善於利用熟悉當事人情況的親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參與調解。因為這些 人了解當事人的心理動態,一般能夠從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與當事人談話投機,他們的意見往往得到重視,易於被接受。尤其是對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的糾紛,家人、朋友和長者參與調解,及時進行疏導、勸說,一般是能夠促使雙方相互諒解,消除隔閡,解決糾紛。在調解涉及宗族群體的糾紛時,更應注意動員輩分大聲望高的人協助。
社會矛盾糾紛主體多元化、性質多樣化和內容的復雜化,決定了調解矛盾糾紛是一個系統工程,應當建立「大調解」的工作格局,由全社會共同參與,相互配合,聯合調解。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對於重大疑難的糾紛,應主動取得牽涉到的當事人的單位、行業協會和當事人居住的基層組織的支持;對於一些比較難解決、有現實危險的糾紛,應主動與公安政法部門聯系。
三、演好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角色
我國的調解主要有法院(司法)調解、仲裁調解、律師(法律工作者)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等。在這里,我們只是探討調解絕大多數糾紛的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要求扮演好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角色。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聯系方面來看,一是調解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幫助糾紛當事人排難解紛;二是調解的依據相同,都是以國家的法律為明斷是非的標准;三是調解的原則相同,都是以當事人完全自願為前提;四是調解的方法相同,都是以說服教育為主,勸導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它們的區別是:一是調解的性質不同。行政調解是一種准司法性質的調解,而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行使民主自治權利的一種形式;二是調解的主持者不同。行政調解由政府的工作人員主持,而人民調解則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主持;三是調解的管轄范圍不同。行政調解所管轄的是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特定經濟民事糾紛,而人民調解管轄的是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民間糾紛;四是調解的程序不同,行政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而人民調解則沒有這樣的規定;五是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具有強制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既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也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行政調解協議不同的是,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六是不履行協議的後果不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一方如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自行強制執行,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調解協議,當事人只能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當事人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即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當事人必須履行協議條款的訴訟。
由於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具有不同的性質,而調解人員有時會出現身份的重疊,例如,司法助理員同時又是該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因此,在調解矛盾糾紛時,要善於根據具體情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應當弄清楚自己是人民調解員還是政府的工作人員。在人民調解時,調解員是「紅娘」和「月老」,是「和事佬」,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行為都可以為之;而在行政調解時,調解員是執法者,是「裁判員」,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調解員都不得為之。因此,在調解中,要根據角色的不同,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四、善於做到換位思考
換位思考的方法運用,會讓當事人感到調解員考慮問題全面,處事公正,是從他們的利益出發,從而消除對調解員的抗拒心理,聽取調解員的合理建議,便於調解的順利進行。
墳山糾紛是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大因素,調解這種糾紛時,最能體現換位思考。這類糾紛的當事人大多封建迷信思想嚴重,他們往往以他方侵犯了自己的 「龍頸」、「破壞了風水」為由,聯系宗族群體參與糾紛。此時,如果調解員只是站在國家工作人員的立場上思考和處理問題,機械地說破除封建迷信,禁止聯宗祭祖,這樣一開口,便有可能使當事人散了場,沒有人接受調解。正確的做法是,調解人員首先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可以和當事人拉「家常」、講風俗習慣、講情理。面對加害方的當事人,調解員對他們指出:以封建迷信為由,做出破壞他人祖墳、甚至挖棺暴屍、破壞他人財產等行為,挑起了事端,引發群體性惡性事件,對社會造成了危害,人民政府是要處理的, 處理方式有多種,以什麼方式處理,可以說,主要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即根據糾紛發展演變情況決定。在糾紛剛發生時,作為民事案件,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其權利義務、友好協商達成協議;有些糾紛當事人不能協議解決,案件可能轉化為行政案件或者輕微的刑事案件,此時,如果是情節顯著輕微,加害方認錯態度好,取得受害方的諒解,政府可以依法不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態度惡劣,情節嚴重,危害大、影響壞,案件轉化為嚴重的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則要承擔行政拘留、罰款甚至刑事責任。面對受害方當事人,調解員應當表示對他們同情和支持,秉公為他們主持公道,引導、教育他們接受調解。在提出調解方案時,要分別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地去思考,要考慮對方是否接受。這樣,經過反復細致的思想疏導,雙方互諒互讓,大部分的墳山糾紛都能達成協議。
五、講究語言藝術
高明的調解員在進行調解時,善於將大道理同當事人的現實生活聯系起來,轉化為貼近實際生活的小道理;調解人員和當事人傾心交談中,情真意切,和風細雨,富有人情味,在潛移默化中,當事人受到了教育,接受了調解員的意見,矛盾糾紛得到化解也就順理成章了。與此相反,有些調解員簡單粗暴,空泛說教,平淡枯燥,當事人越聽越反感,甚至有的調解員言語傷害了當事人,遭到當事人的圍攻。講究語言藝術,是做好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關鍵。
講究語言藝術的方式方法很多。褒揚激勵當事人常被調解員運用。通過表揚鼓勵當事人,當事人會感覺到調解員了解自己,減輕生疏感,綜短了調解員與當事人的距離, 對調解員的話聽得順耳,為調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礎。在批評當事人時要多用間接委婉、含蓄的方法,做到「點到即止」,即是把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和錯誤思想,尋找適當的時機、在適當的場合提出,做到既糾正當事人的錯誤,又能保護當事人的自尊心,消除他們的對抗心理,有效地避免了糾纏不清、傷害感情、貽誤工作的弊端。詼諧風趣的語言在化解矛盾糾紛中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曾有這樣的事例:國外某名人妻子是個潑婦,經常在眾人面前對名人撒潑。一次,名人與朋友聚會,潑婦大吵大鬧還不解恨,拿起一盆水淋上名人身上。名人非常幽默,他說:「我知道,雷響之後便會下大雨。」大家聽後,忍不住笑了起來。
『伍』 如何調解矛盾糾紛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研究探討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法,是當務之急。
為了找到這把開鎖的鑰匙,調解人員必須深入的調查研究,找到矛盾糾紛的症結所在,摸准當事人的「脈博」,然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性格脾氣、爭議焦點等選擇最終調解方法。下面介紹實踐中總結出的七大調解方法:
1
「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調解法
有的矛盾糾紛爭議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為了爭面子、賭氣,對於此類糾紛,調解人員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調解法。調解人員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穩定,意見接近時,再把當事人叫到一起「面對面」地做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謙讓、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從而避免情緒對立和吵鬧等矛盾激化的情況發生,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2
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調解法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適時對當事人進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觀念。通過法情並用,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發揮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作用,喚醒當事人的良知,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
3
借用外力調解法
調解人員還可以通過調查摸底,請出當事人佩服、對其有影響力的人來做當事人雙方的工作,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他們達成調解協議。
一是鄰里調解。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鄰關系密切而又重要,一家有事,四鄰相助,所謂「遠親不如近鄰」。因此,遇到矛盾糾紛時,可有選擇性地請鄰里人員幫助進行調解,規勸雙方當事人以團結為重,做出諒解與讓步。因為是鄰居,平時又都很了解,這種調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友情調解。友情調解是指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調解人員可根據情況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好友予以勸導、疏通及說服教育,使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
三是聯合調解。民間糾紛的情況復雜、牽扯人多、涉及面廣,僅靠一個部門調解往往力不從心,效果不佳,在這種情況下,應邀請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到場分頭做工作,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
4
褒揚激勵調解法
民間糾紛調處方法很重要,說話要講究方式,語言要講究藝術,既不能單刀直入,更不能五馬長槍,要深入淺出,和風細雨。在實際調處中,對當事人的優點和長處及時表揚鼓勵,就是一